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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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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26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学术论文的资料
前面已经谈到,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主要是文本研究。文本,在这里表现为各种资料,首先是法律文本,即各种立法文件,法律法规;其次是司法文本,包括最高法院发布的解释性文件和判例;当然还有法学文本,著作、论文。所谓法学研究,主要就是对这些文本作研究。可见,资料是研究的前提条件,没有资料,资料不足,怎么能够得出高水准的研究成果,怎么能够写出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因此,前面谈选题时,要求考虑是否有可能获得充足的资料。我们的学位论文在专家审定写评语时,有一项内容就是资料是否丰富、翔实。可见,资料不仅是研究的前提条件,也是学术论文的一个要素。对资料的要求,第一是要求有充足、翔实的资料。充足是指数量,资料的数量丰富,可以减少研究结果的片面性。翔实是指真实性和直接性,资料虽多,但不真实,错误百出,或者都是接间资料,并且翻译、转述不准确,怎么能够保障研究结果的正确性?还有资料的新旧问题。旧的资料,尽管真实、直接,已经过时,与实际情况不符,据以进行研究,得出的结果肯定不正确。因此,要求直接的、第一手的资料,要求新资料。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一定要有相当的外文资料。
现在常见的问题,一是资料贫乏,选题不错,文笔也很好,但没有什么资料。没有资料,文中的一些观点、学术见解、结论是怎么得出的?现在有一种倾向,读的书不多,写的书不少,光产出,不见投入,单靠自己思考。这样的研究成果究竟有多大价值?给你的感觉,大本大本的著作,长篇长篇的论文,就象沙滩上的一座座高楼。二是资料陈旧。有一本书叫《英吉利法研究》,日本宫本英雄著,骆通翻译,三十年代出版,当时就被批评为已经过时,到九十年代,还在引用。再如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六十年代的资料,七十年代成书,许多内容到八十年代就已经过时。例如,关于产品责任,六、七十年代各国都在摸索进行改革的方向,

因此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关于产品责任的资料反映了当时的情况,似乎过失推定责任是改革的方向,但实际上八十年代严格责任已经席卷全球,我们九十年代写文章引用这部分资料,就不能反映产品责任制度的真实情况。再如五十年代翻译的苏联的法学著作,成书于四十年代,反映当时斯大林的经济思想和经济体制,到了八十年代、九十年代,作为正面的资料引用来作为我们的理论基础,就有问题。三是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没有外文资料。没有外文资料,不仅影响论文的质量和水准,而且不符合硕士、博士的标准。硕士要求掌握一门外语,博士要求掌握两门外语。你的学位论文没有引用任何外文资料,表明你不懂外语,不够硕士、博士的条件。有这样的例子,一篇博士学位论文,未使用任何外语资料,答辩委员会通过了,学位委员会不予通过。

第二是要注明所引用资料的出处。这就是注释,可采脚注或尾注。为什么要求注明出处,首先是为了增强论文的说服力,告诉读者本文不是凭空产生,不是玄想的结果,而是科学研究的结果,是有根有据的、扎扎实实的进行科学研究的成果。使读者产生信任感。没有注解,尽管文中的道理讲得头头是道,妙笔生花,但读者不信任。其次是学风问题。所谓实事求是的学风,所谓严谨的学风,要求在论文中注明所引用前人、别人的理论观点,哪些观点是别人的,哪些观点是你的,哪些理论是前人的成就,哪些问题上你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如果没有注释,似乎全是你自己思考的结果,且不论这种结果是否值得信任,这种做法就有剥夺别人的劳动成果、贪天之功为己有的嫌疑。最后是法律问题,涉及著作权法,如果不注明出处,将构成侵权行为。现在著作中抄袭的现象很严重,将别人的文章大段大段的抄入,不注明出处,近年在博士学位论文中也严重存在。中华读书报上经常发表揭露抄袭的文章。1996年11月20日第2版,发表杨玉圣的文章《博士论文与文抄公》,举了两个实例。一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一篇博士论文《论美国国际地位的历史趋向》,抄袭本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杨达洲先生的论文;二是山东大学的一篇博士论文《现代化战略与模式选择》,抄袭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罗荣渠著《现代化新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的博士论文也存在抄袭现象。三是学术著作、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有参考书目录。

三、学术论文结构
另一个要素是论文的结构 。答辩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外的专家对硕士、博士论文作鉴定、写评语,有一个内容是就论文结构在表态。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要求结构合理。评语上写本文结构合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什么叫结构合理?结构合理就是指论文的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这就要求了解论文的一般结构,这里注重讲硕士论文、博士论文和专题研究论文的结构。学术论文一般分为导论、本论和结论三部分。一篇完整的学术论文,由三部分构成。有没有特殊的,有特殊的,所谓特殊,无非是在一般结构基础上省略了其中的某个部分,或者省略结论,或者省略导论,但无论如何本论不能省略。这是从形式上作的划分,分为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如果以重要性为标准进行划分,则导论和结论属于组成部分,本论属于本质部分。例如一个人,头和躯干是本质部分,四肢是组成部分。没有手臂,甚至手脚都没有,不影响人这个事物的存在,仍然是人;但没有头和躯干,光有四肢就不成其为人。同理,省略了导论、结论,不影响学术论文的本质,但学术论文的完整性大大受到损害,专家作鉴定会写上一句:结构不完整。当然,学术论文不可能没有本论,假设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学术论文。可见,本论部分特别重要,答辩委员会评价学位论文结构合理不合理,注重的是本论部分。下面分别对各部分作简要说明。

先说导论 。一篇学术论文,尤其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导论起什么作用?一言以蔽之,导论的作用在于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读者拿到一篇学术论文,通常好多万字、二三十万字,是否值得花费宝贵的时间,光看题目还难以判断,总是首先读导论,希望从导论的内容判断本文是否有阅读价值,是否值得花费时间阅读。因此,导论的内容,通常是交待课题,本文究竟要研究一个什么课题,这个课题的产生背景,说明作者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它有什么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如果是博士论文,通常还要交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交待论文的大体结构。

再说结论 。有的作者不重视论文的结论,似乎作者的学术见解在本论部分已经讲清楚了,无须再有什么结论。学术论文应当有结论,是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决定的。学术研究是一个过程,有其始端和终端。导论是始端,结论是终端。结论表明一项科学研究的结束。同时,一项研究当有其研究结果。最终得到一个什么研究结果,应当在结论部分作出概括。如果还有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也应在结论部分指出。再从学位论文答辩的角度讲,论文要经专家鉴定,写出评语。答辩委员会成员也要审读论文,写出评语。考虑到一篇博士学位论文通常二十多万字,甚至三十多万字,专家教授通常不可能一口气读完。总是读几页,放下了,又读几页,有什么事情又放下了。经过好多次才断续读完,读到末尾,前面的内容已经模糊、记不清了。不可否认,有的评定人因时间关系不可能读完全文,阅读了导论部分,翻阅、选读几个章节,然后就写评语。如果有一个结论,概括本文的研究结果、作者的基本学术见解、本研究结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于审定人作出总的评价有莫大的帮助。这对于论文最后能否通过答辩,有极重大的意义。切不可掉以轻心!有的学位论文以立法建议代替结论,这大抵属于制度型选题,研究某一项法律制度,研究最后得到的基本学术见解或结论,表现为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某一法律或对现行法作修改,并形成了立法或修改的基本设想甚至条文草案。另外,也有以结束语代替结论的。以立法建议代替结论,以结束语代替结论,不等于没有结论。省略结论,影响论文结构的完整性,完整性是合理性的一个方面,因此没有结论将影响论文结构的合理性。

现在回过头来说本论 。本论是一篇学位论文的本质部分,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一篇论文。就象没有头和躯干不能成其为人一样。本论的内容是研究过程的反映,应当写什么,自然不用我在这里说。我在这里只是介绍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前面提到,评价一篇论文的结构是否合理,主要是针对本论部分的结构。本论部分究竟有什么样的结构呢?大体上有总分结构、三分结构、四分结构、编章结构、章节结构几种。总分结构实际是分为两个部分,称为总论与分论。有关本课题的一般理论、共同理论,在总论部分;然后分别研究本课题内部各特殊部分或特殊问题,叫做分论。实际是二分结构:总论、分论。然后总论再分为若干部分(章),分论再分若干部分(章)。如果将总论、分论作为两编,每编下分若干章,这就是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有的博士论文,在总论、分论之前再设绪论,研究本课题的前提性的问题,作为另一个部分,称为绪论编,包括若干章。这样就变成三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可以说几乎所有的选题,都有总论与分论的划分,都可采用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但是,如果属于一般理论、共同理论的内容太少,不足以再分为若干章,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论编只有一章,分论编包括若干章,显得不协调、不成比例。因此不设编,直接采用章节结构,第一章实际是总论,从第二章起实际是分论。下面举出一些实例:
先看四分结构:

蒋新苗著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编导论,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编国际收养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编国际收养法的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五、六章;
第四编中国与国际收养法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七、八、九章。
须说明的是,第一编导论,内容实际是绪论。绪论是本论的一部,导论不是本论的一部。本文省略了结论。

再看三分结构:

傅静坤著契约冲突法论:
第一部分契约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部分统一国际契约实体法与统一国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部分区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五章。
本文省略结论。

沈涓著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
第一编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历史与现状,包括第一至三章;
第二编中国区际冲突法的方法与规则,包括第四至五章;
第三编中国区际法律关系冲突的调整,包括第六至十一章。
本文省略结论。

再说总分结构。这种结构最为常见,通常先划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然后各部分再分若干章;或设总论编、分论编,然后各编再分若干章;或不设编,总论作为第一章,分论分为若干章。实际是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多数博士论文、硕士论文采用这样的结构,这里举肖厚国著物权变动研究一文为例。

选题:物权变动
题目:物权变动研究
结构:总分结构加章节结构

导论--------------------导论
        基本理论------------第一章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总论
               立法主义之一-----第二章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一)
        立法主义
               立法主义之二-----第三章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二)

本论                           第四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五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积极的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变动――第六章动产物权变动
    分论

                   善意取得----第七章善意取得
        消极物权变动
                   取得时效----第八章取得时效
结论--------------------结束语
本论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总论再分为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第一章)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第二、三章)两部分;分论分为积极的物权变动与消极的物权变动两部分,其中积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第四、五章)与动产物权变动(第六章)两部分,消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善意取得(第七章)与取得时效(第八章)两部分。属于总分结构加章节结构。

如果本论分为两大块,下面不再划分章节,或者本论仅有两章,属于单纯的二分结构,应当认为结构不合理。为什么这样的结构不合理?首先是不合习惯。其次是美学上的考虑。一篇论文,前面一个序言,后面一个结语,本论部分就两章,第一章、第二章。如果序言、结语都省略了,一篇论文就两块,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或者第一章、第二章,这不好看。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也难以回答。可能是太呆板。 举一个实例,一篇硕士学位论文,题目是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前无导言,后无结论,全文就两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
第二部分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

另一篇硕士论文,前有一个序言,后有一个简短的结语,中间本论部分就两章:

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结语

这样的结构就不合理。
关于本论的结构,无论采取哪一种结构模式,其共同的要求是:紧扣题目,亦即我们平常所谓“切题”。这主要从每部分的标题来体现。从上引博士论文的结构,我们看到,每一个标题,都紧扣住题目。如物权变动研究一文,第一至第六章的标题都有“物权变动”一语,第七、八两章的标题虽然没有“物权变动”四个字,但“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是物权变动的具体形式。
可见,所谓切题,所谓紧扣题目,往往通过在本论各部分标题中反复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来体现。反之,如果本论各标题与论文题目无关,找不到论文题目的关键词语,我们就会觉得不切题,没有紧扣题目。举一个例子:

一篇博士论文的题目是: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章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人或主体
第三章领土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章条约与契约

问题是:在各部分标题中,没有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私法”与“国际法”。从各部分的标题,读者很难理解该部分内容与题目间是否有密切的关联。这就是没有紧扣题目,或者说不切题。为了对照,举一个同样研究国际法的博士论文为例:

题目是:现代商人法研究
其本论分三章:
第二章现代商人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第三章现代商人法的适用及其法律效力
第四章现代商人法与冲突法及国际仲裁法的完善和发展
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是“现代商人法”,我们看到本论部分每一个标题都重复“现代商人法”一语,使人觉得各部分内容与题目的关系非常紧密,扣得很紧,这就叫切题。

从上述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我们可以看到,博士论文采用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或者采用章节结构的最常见,这类结构安排系以“章”为单位,硕士论文也以章节结构最常见,也有的用“部分”为单位,“部分”下面以一、二、三、四为序。是否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判断:无论以“章”或“部分”为单位,本论部分所划分的单位至少应在三个以上,例如不少于三章或三个部分。否则,就叫结构不合理。当然,这仅指对结构安排的形式要求。在此基础上,还有对逻辑性的要求。指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要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大体有下面几种逻辑关系:

第一种叫总分关系
关于本课题的一般性问题、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的内容,属于总论。特殊问题、特殊理论、具体制度、具体问题、构成条件、实际运用等内容,属于分论。总论与分论之间,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通常总论部分应当在前,分论部分应当在后。无论采用总分结构或者编章结构、章节结构,都要求总论与分论有清晰的界限,不能混淆,总论内容写完再安排分论,分论部分不能插入总论的内容,不能颠倒顺序,一般不能先分论后总论,应当先总论后分论。

第二种叫并列关系
如果采用总分结构,总论部分与分论部分,已具有并列的意义,总论下面的各章、分论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的关系,即各章的内容应当处在同一层次。采用编章结构,各编的内容可以是并列的关系,例如绪论编、总论编、分论编,编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关系。我在这里讲学术论文的写作,这个讲稿的本论部分划分为:选题、资料、结构、方法、见解、文章、社会责任七部分,就是一种并列的关系。前面谈到肖厚国的物权变动研究,其逻辑关系是并列,并且是多层次的并列关系:第一个层次是总论与分论的并列;第二个层次是总论下面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的并列,分论下面积极的物权变动与消极的物权变动的并列;第三个层次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动产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取得时效的并列。再举一篇博士论文为例,题目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本论分五章:

第四章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第三种叫递进关系
采编章结构,在一编之下的各章可以是递进关系。采章节结构,各章之间也可以是递进关系。章下面的节,也可以是递进关系。就一篇博士论文而言,可能各编之间是并列关系,各编下面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总论编下面的各章是并列关系,分论编下面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采总分结构不设编,总论仅一章,从第二章开始是分论,分论各章是递进关系。至于章下面的各节之间的关系,当然可以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并列关系,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递进关系。这里有一个要求,某编下面的各章,或者某章下面的各节,如果采递进关系,就一定是递进关系,不能混淆。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编有五章,其中一、二、三、五章显然是递进关系,中间第四章与各章不构成递进关系,或者一章下面若干节,其中几节似乎是递进关系,中间又有几节似乎是并列关系。这种情况就叫层次不清、逻辑关系混乱。
递进关系也有不同的形态,可以是时间上的递进、空间上的递进或纯粹逻辑上的递进:

所谓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是指在时间上由远到近,先从该制度的历史说起,从古罗马法说起,中世纪有什么变化,近代有何发展,直到现在的现状,实际是采历史研究方法。法制史研究论文,大体体现这样的递进关系。在部门法例如民法硕士、博士论文中,也常常采用这种研究方法,因此在论文的某个部分会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通常在绪论或总论部分,或者某一章下面的节,不大可能一篇民法论文各章之间都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这种递进关系,要求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出现时间先后顺序的错乱,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所谓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此所谓“空间”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地域上的空间;一是抽象的空间。无论属于地域上的空间,或者抽象的空间,都要求“由外到内”,先讨论外部的问题,后讨论内部的问题。先研究外国的制度、发展、经验教训,再讨论本国的制度、发展、构成、适用、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或者先讨论该制度的外部关系,产生原因、背景、哲学思想、政策取向、功能等,然后进入该制度内部,讨论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释适用等。空间上的递进关系,要求区分内外,先外后内。如果外部问题未讨论完就进入内部问题的讨论,中途再反过来讨论外部问题,或者一开始讨论本国制度,中间突然插入外国制度的探讨,然后再回到本国制度的研究,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部门法学术论文通常反映这种递进关系。

所谓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是指在逻辑上由抽象到具体。先从概念、定义说起,解释其含义,探讨其内涵、外延,确定其适用范围,分析适用条件、法律效果。通常采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就反映这种递进关系。这种递进关系,要求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愈抽象的问题愈在前,愈具体的问题愈在后,否则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在一篇论文中,尤其是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不是只反映一种递进关系形态,可能某一编、某一章内部是时间上的递进关系,另外的编、章内部是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关于本论部分的逻辑关系,还有一个要求是要有重点,避免等分式、无重点、面面俱到和过分枝蔓。我上研究生的时候,研究生院院长温济泽教授作报告,讲到学术论文写作多次引用前人的诗句:“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前一句就是指文章的结构,要避免过分枝蔓,要突出重点。
关于逻辑上的递进关系的结构,举一篇最高额抵押权研究的硕士论文为例,其本论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意义
第二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历史演进
第三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第四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第六部分最高额抵押权的消灭
其第一、二部分属于总论;第三至第六部分属于分论。其分论的结构显然符合逻辑的递进关系。
下面举一些结构不合逻辑的实例:

一篇著作权研究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三部分:

一、    著作权的成因、发展和不同制度比较;
二、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现状和立法构想;
三、    著作权若干问题的具体探究。
问题在于逻辑关系混乱,第一部分的成因、发展、不同制度比较与第二部分的历史、现状是重复的;立法构想应该在整个研究完成之后提出,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全部研究未完成,尤其对著作权的若干基本问题还未研究清楚,就提出立法构想,也不合逻辑。

一篇以论新闻侵权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部分包括六章:

第一章新闻侵权概述;
第二章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主体;
第六章新闻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
问题在于总分颠倒,第二、三、四章属于分论,却安排在前面,第五章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和第六章救济方式应当属于总论,却安排在后面。

一篇以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分为五个部分:

一、    企业集团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二、    企业集团的概念;
三、    企业集团的类型及其规范化;
四、    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内外关系决定的;
五、    问题与对策。
问题是各部分逻辑关系混乱。连什么是企业集团都未介绍,一开头就讲客观必然性,不合思维习惯和逻辑。思维习惯和逻辑是,先讲“是什么”,再讲“为什么”。概念属于“是什么”,本应当在前面,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客观必然性属于“为什么”,本应当在后面。第四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与标题不合,标题不能是句子,再说也与其他部分不协调。

一篇以论时效制度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六部分:

一、    对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
二、    关于消灭时效效力的探讨;
三、    我国民法是否需要设立取得时效制度;
四、    对完善我国民法时效制度的设想;
五、    时效完成后义务人的履行;
六、    除斥期间。
同样逻辑混乱,第三、四部分交叉、重复,层次不清,第六部分除斥期间属于课题之外的问题。

一篇以论民法的缔约过失责任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五部分: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三、    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非合同义务
四、    缔约过失责任的新发展与合同预备性文件的效力;
五、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存在的问题是:“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包括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何以单独论及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未专门论及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即缔约过失责任仅指大陆法系的制度,则何以在研究过程的中间,突然提出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一篇以保证责任研究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六部分:

一、    保证责任的成立;
二、    保证责任的性质;
三、    保证责任的范围;
四、    保证责任的方式;
五、    保证责任的期间;
六、    保证责任的消灭。
相对而言,成立、范围、方式、期间、消灭都是具体的,唯性质是抽象的。而将性质安排在成立之后、范围等之前,造成逻辑混乱。如果在前面设一个部分:保证责任概述,在其中论及责任性质,就合乎逻辑了。

一篇以融资性租赁合同研究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四部分:

一、    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    融资性租赁合同的订立及条款;
三、    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担保;
四、    融资性租赁合同责任。
按照思维的逻辑习惯,一提到合同的订立,马上会想到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这也正是事物本身的逻辑。但本文在论及订立之后,却未论及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而仅研究合同的担保。其逻辑难谓合理、严密。

一篇研究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硕士论文,本论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特点和主要缺点
第二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一)
第三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二)
第四部分  他国(地区)农地使用制度与农业发展的经验介绍
第五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建构的制约因素及其发展态势分析
第六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目标模式的建构
问题是:先讲中国,后讲外国,最后再来讲中国,违反先外国后本国的空间上的递进关系。逻辑关系是混乱的。

一篇题目为加害给付研究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六章:

第一章德国法中的积极侵害债权
第二章中国法的加害给付
第三章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四章民事责任竞合概述及责任比较
第五章外国民事责任竞合处理
第六章中国法的责任竞合
问题是题目确定的研究范围不能涵盖第四-六章的“民事责任竞合”,各章之间逻辑关系不清。

再举一篇硕士论文,题目: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章关于合同解除的历史考察
第二章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问题
第三章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意义
第四章解除权的性质、种类与发生原因
第五章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原因
第六章行使解除权的方法
第七章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八章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问题主要是关于我国合同解除存在的问题,本应当安排在本文最后予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却安排在第二章,不符合逻辑思维顺序和习惯,破坏了其他各章从远到近、从抽象到具体的递进关系。

这里还需要谈到对本论各部分的标题的文字上的要求。第一项要求:标题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不能是一个句子;第二项要求:标题只确定本部分(章、节)的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不表达作者观点;第三项要求:标题应明确、简短而忌冗长;第四项要求:标题(特别是章、节标题)应当出现题目中的关键词;第五项要求:同一层次的各标题应相互协调。举一篇博士论文为例:

题目:荷兰国际私法研究
第一章荷兰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章荷兰与国际私法统一化
第三章荷兰国际私法法典化编纂

我们看到各章的标题,都是名词性短语,而不是句子,符合第一项要求;各标题只是确定本章研究对象或范围,而不表达作者观点,符合第二项要求;各标题符合明确、简短而不冗长的第三项要求;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亦即“动宾结构”中的名词“国际私法”,在各章标题中重复出现,这也就是所谓“切题”,符合第四项要求;各标题结构、长短比较协调,符合第五项要求。再看其中第一章下面的各节:

第一节荷兰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荷兰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三节荷兰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荷兰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同样符合关于标题的五项要求。再举一篇博士论文为例:

题目:责任保险论
第一章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章责任保险的分类
第三章责任保险合同
第四章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
第五章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第六章(责任保险的)抗辩与和解的控制
第七章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第八章责任保险与再保险

同样符合上述五项要求。须补充的是,在章节标题设计上,可能出现在一个标题中有两个名词性短语,亦即一个章、节可以有两个或三个研究对象。在节以下层次的标题,第三项要求,可以不象章、节(特别是章)那样严格。再就是,有的论文章标题似未重复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而直接采用论文题目关键词的下位概念,以作为各章标题的宾语短语。举一博士论文为例:

题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第四章    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    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    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    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    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实际上可以认为,各章标题中省略了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
第五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八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九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下面举一个相反的实例:
题目: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章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人或主体
第三章领土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章条约与契约
问题是不符合关于标题的第三项要求:各章标题中没有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因此给人的印象是不切题。如果对各章标题的文字作一些调整,效果就会不同:

第一章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私法主体与国际法主体
第三章私法所有权与国际法领土主权
第四章私法契约与国际法条约

再举一篇硕士论文:
第三部分  我国现实历史条件下物权立法之必要性研讨
第一节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建立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
第三节建立完整而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实司法实务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

问题在于:不是一个名词性短语,而是一个完整的句子,违背第一项要求;不是确定各节研究对象、研究范围,而是直接表达作者观点,违背第二项要求;比较符合第三项要求;各标题十分冗长,第三节标题长达41个字,显然违背第四项要求;第一节标题“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第二节标题“建立完整统一的”,第三节标题“建立完整而统一的”,甚不协调。如果作下述调整,效果将会改观:

第一节从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看我国物权立法
第二节从现实经济基础看我国物权立法
第三节从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保护看我国物权立法

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结构,除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外,前面必须有目录,还可以有序言。后面必须有参考著作目录,可以再写个后记。后记的内容没有一定之规,通常是致谢及发感慨。
一篇民法硕士论文的后记很有趣,作者写道:民法硕士论文的选题真难!资料多的,别人早已研究过了,难出新意;资料少的,游刃空间较大,但体系难成;宏观的题目,容易写空;微观的题目,又难得丰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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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2-26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学术论文的研究方法
法学学术论文常用的研究方法有历史研究方法、比较法的方法、法解释学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学方法。以上是常用的方法。法制史论文主要采用历史研究方法,比较法学论文主要采用比较法的方法,部门法学论文主要采用法解释学方法,法社会学论文主要采用社会学方法。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可以采用多种方法,以一种方法为主,兼用别的方法。其中法解释学方法,是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别的方法都只是研究方法,而法解释学方法既是研究方法,也是法官裁判案件时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作为学术论文,要求以某一种方法为主,兼用别的方法。究竟运用何种方法,应当根据学科、选题实际决定。作者自己应当有意识地运用某种或某几种方法。博士学位论文往往在导论部分表明本文采用什么方法。

五、学术论文的见解
学术论文要素之一的学术见解,指作者自己的思想、主张、观点。答辩委员会或评定人评价一篇学位论文,一个重要内容是作者是否有创造性的学术见解 。如果被评价为缺乏创造性的学术见解,该论文是否能够通过就成了问题。可见,学术见解的重要性。没有作者自己的学术见解的论文,实际上等同于资料。学术见解区分为一般学术见解和基本学术见解。一般学术见解,是指论文中所涉及的各种不同观点、不同主张、不同学说,作者所作取舍和表态,作者自己所赞同、所采取、所提出的观点、主张、学说。其中,作者自己提出的观点、主张、学说,就是创造性学术见解或独创性学术见解,体现作者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准。基本学术见解,是指一篇学术论文所表达的作者的基本思想,平常称为主题思想。一篇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究竟表达一个什么思想?例如一篇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论文,探讨了人民陪审发员的概念、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大陆法国家、英美法国家陪审制的异同,当前存在的问题,最终作者要有一个总的表态,是断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符合现实的需要,应当予以保持并进一步完善,或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主张予以废弃。这就是基本见解。
在学术论文中如何形成自己的一般学术见解,如何表述自己的一般学术见解?大致有四种方法或方式:第一种叫采通说。通说、多数说,指多数学者所赞同的观点、主张,自有其相当的真理性和说服力。作者表示赞同通说,在方法上应当先列举不同的学说,指出其中某一种学说是通说,作者赞同之,即可。无须陈述什么理由。第二种叫从新说。事物有新旧之别,新事物较之旧事物,一般说来有其合理性。学术观点也是如此,新说相对于旧说,一般说来有其合理性和说服力。作者在论文中列举不同学说之后,仅指出何者为新说,何者为旧说,表明作者赞同新说即可。也无须陈述什么理由。第三种叫择善而从。作者在列举不同学说之后,还须依次列举各说的根据和理由,然后对各种学说进行评说,指出各说的优点与缺点,最后采纳其中最优者。采用这种方式表述自己的学术见解,不仅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知识,还要具有相当的思辨能力。这种方式表述的学术见解,区别于采通说、从新说的随大流、人云亦云,应当被评价为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第四种叫自创新说。作者对于已经存在的学说均不采取,而自己提出一种新的学说。不仅要求列举现有的各种学说,列举各种学说的根据和理由,对各种学说的根据和理由进行分析批评,指出各种学说的理由均有不足,各种学说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均不足采,然后提出作者自己的新说。作者提出的新说,要真正属于前人所未曾提出过,否则不能成立新说。还要对自己的新说进行论证,举出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证明其可以成立,并进一步指出自己提出的新说能够兼有现在的各种学说的长处,回避现在各种学说的短处。可见采取这种方式表述学术见解最难。尤其象民法学这样具有悠久历史的学科,其传统制度、传统理论何止经过成千上万的大脑的思考研究,已经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同学说,要自创新说,难乎其难。但是,也不是绝对没有可能。一个法学学科,内容何其繁杂,总会有一些课题前人研究不够,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就是一些老的制度和理论,也可能有重新检讨的必要。尤其我国,这套法律制度引入不过一百年,中间又有长期中断,改革开放恢复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不过二十年,没有研究过、值得研究的问题还很多,加之社会经济转型,导致价值观的变化,过去的许多学说有必要重新检讨,即使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研究成果,也还要考虑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因此,为学术研究创立新说提供了可能性。
上述表述学术见解的四种方法,在一篇学术论文中往往交替采用。如果一律都是采通说、从新说,将被评价为缺乏创造性见解,大大影响论文的学术水准。只有运用了第三、第四种方法,才会被评价为具有创造性见解或有独创性见解,但要都采用后两种方法,又不大可能。关键在选题、作者的基础和作者的思维能力。许多硕士生、博士生感到困惑的问题是,采用第三、第四种方法都要求列举现存各种学说的根据、理由,要求指出其优点、缺点,应当从什么地方找某种学说的根据和理由,从什么地方找它的优点和缺点?答案是:某种学说的根据、理由和优点,应当从该种学说的首倡者和赞同者的著作中去找,该学说的不足和缺点,应当从该学说的反对者的著作中去找。学术的规律性的现象是,提倡某种观点、主张、学说,总是尽其可能地陈述其根据、理由,举出其可能的优点,反对某种观点、主张、学说,总是尽其可能地否定其根据、理由,揭发其缺点。在将不同的各种学说的根据、理由、缺点都找到、列举出来之后,再由作者进行比较、分析,作出判断:何种学说根据、理由较充分、有说服力,何种学说根据、理由不足,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然后决定采取哪一种学说,也就容易了。应补充说明,采取上述四种方法,均符合平常所说“持之有故”的要求,但均采前二种方法,不得谓有创造性见解。
关于基本见解 。前已述及,是指作者通过本课题的研究所得出的基本观点,本论文所要告诉读者的主题思想。如果没有基本见解,就不成其为学术论文,作者所作的全部工作将沦为资料的整理工作。一个研究课题进行到最后,一篇学术论文写到结尾,照理自然会形成、产生其基本见解。作者只是将其表达出来罢了。但在某些学科、某些课题的研究中,可能发生某种风险,例如,得出的基本见解与传统、通说相反,甚至与占支配地位的、受到政治、政策支持的学说相冲突,可能被视为异端,可能招致某种不利的后果。这对作者能否坚持科学的、实事求是的精神是一个考验。鲁迅有一篇杂文,题目叫《立论》,讲一个学生向先生求教如何立论,相当于我们说的表达基本见解,先生讲了一个故事:一家生了个儿子,满月抱出来见客,第一个客人说这孩子将来一定要发大财的,第二个客人说这孩子将来一定要当大官的,第三个客人说这孩子将来是要死的。说一定要发大财、做大官明明是谎言,却得到主人的感谢和热情款待,说孩子将来是要死的明明是真理,却遭到一顿痛打。学生问,我不愿说谎,也不愿挨打,应该怎么说?!这就是人文社会科学学者所面临的难题。因此,我们从现在的出版物中常常看到不少论文基本见解陈腐,或者追赶、迎合某种需要,或者缺乏基本见解。前面谈到研究生院温济泽院长经常用来勉励学生的诗句“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后面一句就是讲学术论文的基本见解,要敢于坚持真理,敢于创新,敢于出新。当然,这里所说的领异标新,是实事求是地进行科学研究的结果,绝不是故意去追求标新立异,哗众取宠。这是对基本见解的第一个要求,即有胆识,敢于坚持真理。第二个要求是要有预见性、超前性,等到立法机关已经着手制定该项法律了,你才主张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大声疾呼,有什么用?第三个要求是,你的基本见解要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相通,并合乎法理,顺应法律发展的潮流。

六、学术论文的文章
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专家评审硕士、博士论文时,有一个内容是从文章写得好不好的角度,对论文作评价。有的学校的学位论文鉴定书格式文本上,只要求评价论文的文字是否准确、流畅,这显然不够。从文章写作的角度评价学术论文,应当不限于文字功夫,因此我将学术论文的第六个要素称为文章,即文章写得怎么样。在文章这个要素当中,首先一个问题是文体,即所要评定的论文是否合乎硕士、博士论文的文体。
这里需要对文体稍加说明。什么是文体?文章的文体,又称文章的体别、体裁,一般说来,指对文章所作的分类。因所采标准不同,有各种分类。例如,依作者风格进行分类,有所谓苏体、陶体、韩体、柳体;依是否押韵,有所谓骈体即韵文体,和散体即无韵文;依形式和对象,有所谓骚、赋、颂赞、哀吊、论说诸体;依是否接近口语,有所谓文言与白话;等等。虽说有各种不同分类法,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文体,指文章的类别。曾国藩将文章区分为三门十一类:第一著述门,包括论著类、词赋类、序跋类。所谓论著类指著作之无韵者;词赋类指著作之有韵者;序跋类指为他人之著作序述其意者。第二告语门,包括诏令类、奏议类、书牍类、哀祭类。所谓诏令类指上告下者;奏议类指下告上者;书牍类指同辈相告者;哀祭类指人告于鬼神者。第三记载门,包括传志类、叙记类、典志类、杂记类。所谓传志类指记人者;叙记类指记事者;典志类指记政典者;杂记类指记杂事者。唐  著《文章修养》一书认为曾国藩的分类没有贯彻一致的标准,算不得精密,提出自己的分类:第一类记叙,专写客观事物;第二类论辩,着重于是非的判别;第三类抒情,偏于感情的抒发。其中第二类论辩文体,中学语文课上称为议论文、论说文。凡是发表自己的主张,阐明某个观点,解释某种理论,批评客观的存在,用自己的思想、观点去说服他人,均属于这一类 。
论辩文体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体、抒情文体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因此通常简称论文。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即一般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学术论文,再分为一般学术论文和研究性学术论文。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是的学术论文,研究性学术论文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这是以研究性作为划分标准对学术论文体的再划分。我在前面谈到,一般论文下笔之时,所要表达的思想、观点、主张已经存在,不须作什么研究,只须予以解释、论说、表达。而学术研究论文下笔之时,并没有这样的思想、观点、主张,只是确定一个研究课题、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经过研究最后才产生、形成思想、观点、主张。这个区别在论文题目上就表现出来,一般论文的题目必须用决断的语气,或者肯定,或者否定。即使用了疑问的语气,其实际的意思仍然是肯定的。但学术研究论文,就不能这样。例如,“论某法是依法治国的总章程”,就是一般学术论文的题目,不是学术研究论文的题目。因为作者关于某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观点已经存在,仅须予以解释、说明、表达就够了,无须再作什么研究。“论某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不是一个论断,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尚有待于进行研究。这就是学术研究论文的题目。除了题目集中反映文体外,文章中间的标题也要符合文体。一般学术论文,文章中间的标题也应当是一个论断,采用肯定或否定的语气;学术研究论文中间每个部分的标题则相反,不能够采用肯定或否定的语气,不应当是一个论断,只能够确定该部分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例如法学研究1999年第五期第一篇文章《论建立独立、开放与能动的司法制度》,当然是一篇学术论文,但属于一般学术论文,不是学术研究论文。因为题目采用了肯定的语气,表明作者的基本思想和观点已经存在,本文的任务只是解释、说明和表达,以求说服读者,而不须再作研究。当然,一般学术论文是此前学术研究的成果,自不待言。文中有三个标题:一、司法独立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础;二、司法开放性是司法权威和独立的最终力量源泉;三、司法能动性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开放的条件。都是采用肯定的语气,分别是三个论断。符合一般学术论文的要求。再看同期另一篇文章《安全关照义务论》,从题目看,只是表述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安全关照义务,究竟作者有关安全关照义务的观点、主张是什么,是认为很重要,主张我国法律规定此项义务,抑或认为所谓安全关照义务没有什么价值,主张我国法律无须引进此项义务,从题目无从判断。这就符合学术研究论文的文体。再看文章中间的标题:一、问题的提起;二、比较法上的观察;三、对外国学说的评析;四、履行辅助者、举证责任。都不是论断,不采用肯定、否定语气,符合学术研究论文文体的要求。这是一篇专题研究论文。再举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民商法论丛第10卷王建源的《让与担保制度研究》,我们看第二章让与担保的法律结构,下分五节,标题:第一节让与担保的类型;第二节让与担保的设定;第三节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第四节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第五节让与担保的消灭。均只确定该节的研究范围,不作论断,不采肯定、否定语气。学术研究论文的思想、观点、主张,产生于研究过程的结尾,基本见解表述在结论部分,关于各章、各节的研究结果,表述在该章、节的结尾,有的在每一章后面设一节小结,在每一节后面设一段小结,这是学术研究论文文体所决定的。
与学术研究文体相适应,还应当谈到文字、文风和文采。学术研究所要求的文字,当然首先是准确、流畅,符合语法、文法。别的文体常用的一些修辞手法,不能用,或者一般不能用。例如:抒情、描写、夸张、比喻、拟人等等。要避免美文、译文、欧化的风格。学术研究论文,常常引用许多外文资料,容易受外文风格的影响,例如多用从句,尤其定语从句、状语从句,还有倒装句,读者觉得不象作者的研究成果,象是外文的翻译。再就是要避免口语化。学术研究论文如果通篇都采用口头语,一是不经济、难免冗长、拖蹋。二是许多专业概念、学术概念,不能改用口头语。例如“要约”不能写作“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承诺”不能写作“同意订立合同的表示”。所谓“但书”:“但什么什么除外”、“但什么什么不在此限”。不能写成“但是,什么什么在外”;“但是,什么什么不受此项限制”。三是口头语、白话,看似易懂,实际上含义模糊,难以做到准确。因此,学术研究论文中,总会使用许多有生命力的文言词语,整个风格介于文白之间。最后一个问题是文采。学术研究论文,往往缺乏文采,读来枯燥无味,引不起阅读的兴趣。有人会说,学术研究论文,既然不能使用夸张、比喻等手法,就难以避免枯燥呆板。但是,学术研究论文也确有不枯燥呆板而具有文采的。大致有几个要点:第一是要避免段落过长。一个自然段七八百字、上千字,连续两三页,读起来很累,能不枯燥吗?第二是要有所变化。同一个意思可以用不同的字、词表达,同一个句子可以有不同的写法。只要将字词位置稍作调整,就可以求得句子的变化 。第一次写下的句式,觉得不妥当,稍作调整,换成另一种,仍不妥当,再换一种,直到认为妥当为止。如果一个段落有两个句子的句式一样,就显得呆板,读起来不舒服 。如果变化一下,使句子的句式有所不同,就生动了。这就是所谓单句忌同。第三是关于句子的长短。平常对于写文章的要求,有惜墨如金的说法。大意是说,一个句子能够表达的意思,绝不用两个句子;一个较短的句子能够表达的意思,就绝不用较长的句子。写文章应当要求简短,但是不能误以为愈简短愈好。这里有一个前提是意思的准确和完整。冗长而多余的字、词,当然应当删除,因为删除并不影响意思的完整,反而更准确。但不能为追求简短而损害意思的准确和完整。应当在意思明确、完整的前提下,讲究句子长短的变化。一篇文章不可能全是长句,也不可能全是短句,既有长句,也有短句,长短相间,不仅有了变化,而且产生抑扬顿挫,避免呆板,有了文采。第四是关于文气。究竟什么是文气?一篇文章,句子的构成,或长或短,或张或弛,彼此并不一律,因此读起来的感觉,及读出来的声音,就有高低、强弱、缓急,产生抑扬顿挫,这就是文气。由于标点是传达说话的语气的,因此往往决定文章的气势。大抵用句号则声音由高而低,文气也就由扬转抑;用疑问号、感叹号则尾音上升,文气也就由抑转扬。一篇文章,不应当全用句号,也不可能全用疑问号、感叹号,错杂运用,使文章抑扬有度,形成文气的跌宕。文气也与句子的长短有关。大抵句短则气势紧凑、急促,句长则气势迂缓、松弛。有了长短变化,就形成文气跌宕,有抑扬、急徐、张弛的变化,有节奏感、有气势、有气魄 。注意了这些要点,文章就会有文采,避免了枯燥呆板,就是好文章。

七、学术论文的社会责任
学术论文最后一个要素是社会责任。社会科学以社会为研究对象,研究者本人就生活在社会中,属于社会的一个成员。这与自然科学以自然、物质存在为研究对象不同。因此,学术研究没有绝对的客观标准。在法学研究中,曾经有人主张以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方向,作为判断正确与否的标准。问题在于历史的发展不是直线的,是曲折的,有时还是迂回的。处在历史的某个时段,会认为某种学术观点、主张、学说符合历史发展的方向,被断定为真理,但在若干年后将会发现,该学术观点、主张、学说其实是谬误。这与判断地动说之是否正确、是否属于真理不同,因为地球终归在转动。因此,学术研究容易受到作者的主观性的影响,甚至出现迎合某种需要的所谓媚俗、媚上的现象,出现学术的泡沫化现象。于是产生学者的社会责任。在从事法学学术研究时,要有科学的精神、正义的追求和独立的学术人格,要有对国家、民族负责的责任感。每提出一种新观点、新主张、新学说,每提出一项对策建议,都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正义,是否符合人权、民主、法治国,要对国家、民族负责。

结语
    据我所知,法学院校并无讲授学术论文写作的课程,不知其他学科是否也如此。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受王家福教授的委托,协助王先生指导民法博士研究生,将自己摸索的研究写作心得,概括为学术论文写作七要素,尝试在第二学期用半天时间讲授,听课的博士研究生反映对他们的学位论文写作有所帮助,间或也在一些院校对硕士研究生讲授。但一直没有形成讲稿,只是一个提纲。因为心中存有疑虑,担心将研究生引入一种形式主义。最近抽空整理成讲稿,曾参考唐  著《文章修养》、徐振宗等编著《汉语写作学》和焦垣生主编《写作学教程》。(2000年2月29日)2001年2月26日再补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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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2-26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的鼓励!此文为梁先生为自己的弟子所写,余再传而得。在此发表虽不免有侵权之嫌,但想来梁先生亦不会怪罪。盖梁先生乃中国民法学界之泰斗,为中国民法典起草之先驱,为中国法学教育之翘楚!其为人之高风亮节,足以彪炳千秋!我身为民法学界之一小兵,亦被梁先生之风骨深深折服!谨以此文向梁先生表示深深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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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8 15: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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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8 20: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有很高的价值,值得我们精读。但是恳请搂主注意转贴格式,请花点时间阅读制定的发贴规则,谢谢。
以后如有此类有价值的文章,还是值得转贴的。
当然,本版鼓励原创,而且希望在转贴的同时附加自己的一片简单的评介文字,这样就更能激发网友的评论,引起思想的碰撞和火花,这才是我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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