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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原创】] 法律——被信仰与被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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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3 19: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被信仰与被信任
——关于法治的初级论纲


对关注法律的绝大多数中国学者来说,“法治”或“法治国家”不仅是一个值得研究的主题,更是一个中国式的理想。关于法治国家的实现条件的探讨已经为数不少,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态度被公认为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实际上,无论是作为一种观念的法治,还是作为一种统治模式的法治,以及法治的现实形态——法治国家,都在西方文化中孕育和变迁,成为西方文明,尤其是基督教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也有过类似法治的思想与实践,通常认为,法家的政治主张就带有浓厚的法治色彩。当然,人们没有忽略这样一个事实,即这种“类似法治”和诞生于西方的法治仅仅是类似,它们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法虽然在平民之上,甚至在王公贵族之上,但是,从来都有一个法不能超越的现实存在的权威。古希腊城邦的实践就大为不同,从那些以投票为日常生活的公民身上,就能看到法治的微光。平民服从法律,这是在古今中外都不能逃脱的命运。然而,平民对于他们所服从的法律,却有着不同的个人喜好,并且集中表现为一种社会法律观念。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被信仰的现象比比皆是。公众之所以矢志不渝地遵守法律、认同法律的权威、捍卫法律的尊严,毫无怨言地认可正当程序下不公正的审判结果,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信仰法律。为什么要信仰法律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会花样百出。或许你可以说法律对于实现社会正义有多么重要,但这绝对不能成为信仰法律的最终原因。这就需要从一种宗教背景去分析这个问题。在很多西方国家里,遵守法律的根本原因,并不是法律的各种功能、价值,而是法律本身。于是,又触及到了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绝不仅仅是条文或者判例,而是一种宗教性的意志。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无须多言,即使是实证主义法学,也根本没有忽略“神法”或“上帝法”的存在。另一个视角是审判制度的演进,水审、火神、兽审以及决斗、立誓等各种在现在看来愚昧、野蛮的证明方法,之所以能有权威性,就是宗教在发挥作用。宗教改革也促成了法律的发展,法律制度的日益科学、完善,都以宗教为先声,很多法律领域的争论,比如死刑的存废,本身就是宗教性的争论。在宗教的背景下,法律得到了虔诚的信仰,尽管其可能并不科学,可能并不合乎情理,甚至可能与正义背道而驰。
对法律的信仰并不仅存于现代法治国家,伊斯兰法系国家也是信仰法律的典范。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在法律并不发达的伊斯兰法系国家,宗教的教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然而遗憾的是,两种信仰法律的国家除了对法律的信仰以外,实在没有多大的可同构性,并且比较有戏剧性的是,矛盾最尖锐的就是这两类信仰法律的国家。他们的国民怀着对法律(实质上乃是宗教)的虔诚,却演绎着自杀性攻击和战争的“法治”神话。赵汀阳先生在《天下体系》中对西方社会缺乏“天下”观念的剖析还是比较中肯的,一种宗教总是试图扩张自己的价值观,那么对于为什么西方国家会极力推行自己的法治模式,就不难理解了。
对于一个缺乏宗教背景的国家来说,让国民信仰法律不仅难以实现,而且对于法律的健康运行,也是有害无益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国家就只能成为空中楼阁。实现法治的另一种社会法律意识进路是信任法律。信仰与信任有着很大的不同:信仰需要特定的宗教背景,而信任则发生在世俗社会;信仰的建立需要长期历史过程的渗透,而信任的建立则相对容易;信仰坚固而持久,而信任则容易发生变化;信仰是不需要质疑的,而信任则本身含有批判性的因素;信仰是客观唯心的,信任是主观形成的。信仰法律对于法治的实现,有着天然的优势,这就是,一经建立就坚固万分,不容易受到任何社会因素的冲击,因而使法律的运行十分顺畅。然而,信仰法律未必完全是好事,因为扭曲的正义被广泛接受,是无益于社会正常发展的。
   信任法律,需要法律本身的完善性、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需要成熟的环境与客观条件,自然对信任者自己也有较高的要求。很多国家的法治进程相当滞后,在这些国家中普遍的现象就是公众尚未建立或者已经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只能说,使公众信任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关键步骤,至于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任,过多的探讨可能意义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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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4 22: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baipeng兄有兴趣可以看看下面二个帖子:

人为什么不遵守规则?
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htm-tid-187482-keyword-.html

人为什么要遵守规则 ?
http://www.readfree.net/bbs/htm_data/36/0606/187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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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14 22: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话题的讨论确实很有启发。
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法治”不能逾越的,这就是法律的道德性。但是这个问题太大,也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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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4 22: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是不是读懂了.

楼主的意思是, 只有法律被当作信仰, 宗教来遵从, 才会有法治?

1 楼的两个链中, 有一个猴子的故事, 很生动. 这是不是应该算是社会心理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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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14 22: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一个缺乏宗教背景的国家来说,让国民信仰法律不仅难以实现,而且对于法律的健康运行,也是有害无益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国家就只能成为空中楼阁。实现法治的另一种社会法律意识进路是信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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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5 00: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或不信,是个重要问题。但是现代的西方传统当中,照样还是有抵抗的传统、不合作的传统。近代以来法律是作为“主权的命令”而被人们所广泛认识, 可见这其中宗教或者自然法德因素已经不再是其主导地位的因素,但是为什么后启蒙时代的现代人,还是能够尊重律法,其中最重要的已经不再是其中的宗教和习惯信仰因素了,西方学界甚至包括一般的公民,也早已体认到:法律不过是一个利益的权衡和分配以及秩序维持的机制。现代公民之所以,遵守律法,理由其实很简单,这样可以使得他们在这个法治的社会下,利益得到尽可能充足的保障,甚至于最大化。

在当代中国,要求人们虚妄的去信仰法律,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反而招致民众的反感,认为政治统治的工具和当权者的官样文章甚至是谎言!因为我们的法律本来就没有广泛的代表性,没有更多的利益集团参与到其中,他们的要求或者是呼声很少得到反映,(比如九亿农民)。法律本来就是众多利益博弈后,形成的一种相对的均衡。如果没有经过这种政治上的博弈,而形成的;它也只是代表少数利益集团的利益。你如何期望,那些被剥夺机会和权益的群体的接受?

我在一个相关的帖子中提到过,“要求人们遵守规则,存在在太多道德的说教,而为信仰殒落的现代人所鄙弃。致使如今的国人大多相信关系、金钱,而不愿去相信规则。这是现代中国规则之治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只有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通过遵守规则而获得、并且舍此别无他途时,规则才会重获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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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0 01: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占个座,等有时间回复则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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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24 22: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gjqdzzh2006-07-15 00:32发表的“”:
信或不信,是个重要问题。但是现代的西方传统当中,照样还是有抵抗的传统、不合作的传统。近代以来法律是作为“主权的命令”而被人们所广泛认识, 可见这其中宗教或者自然法德因素已经不再是其主导地位的因素,但是为什么后启蒙时代的现代人,还是能够尊重律法,其中最重要的已经不再是其中的宗教和习惯信仰因素了,西方学界甚至包括一般的公民,也早已体认到:法律不过是一个利益的权衡和分配以及秩序维持的机制。现代公民之所以,遵守律法,理由其实很简单,这样可以使得他们在这个法治的社会下,利益得到尽可能充足的保障,甚至于最大化。

在当代中国,要求人们虚妄的去信仰法律,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反而招致民众的反感,认为政治统治的工具和当权者的官样文章甚至是谎言!因为我们的法律本来就没有广泛的代表性,没有更多的利益集团参与到其中,他们的要求或者是呼声很少得到反映,(比如九亿农民)。法律本来就是众多利益博弈后,形成的一种相对的均衡。如果没有经过这种政治上的博弈,而形成的;它也只是代表少数利益集团的利益。你如何期望,那些被剥夺机会和权益的群体的接受?

我在一个相关的帖子中提到过,“要求人们遵守规则,存在在太多道德的说教,而为信仰殒落的现代人所鄙弃。致使如今的国人大多相信关系、金钱,而不愿去相信规则。这是现代中国规则之治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只有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通过遵守规则而获得、并且舍此别无他途时,规则才会重获生命力。”

对于如何理解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国民对法律的信仰,我个人认为,可以通过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来进行一定的透视。就传统而言,法律有着深厚的宗教基础,甚至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们对法律有着类似对宗教的虔诚。西方文明驶入近代以来,以启蒙思想为基础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制度越来越趋向完善,与此同时天赋人权的观念更加不再成为国民虔诚恪守法律的精神动力,而是成为质疑法律合法性(legitimacy)的依据。通俗一点说,同样是以宗教为起点,可以因为法律是代表上帝的安排而去捍卫它,也可以因为法律歪曲了上帝的原意而抵制它,而很多在西方争论得十分激烈的问题就这样大众化,就像对于半杯水,可以说它半空,也可以说它半满,这样却形成了两个流派。之所以说国民信仰法律,并不是说他们真的把法律置于和宗教同等的地位无条件服从,而只能说,他们对法律的情愫是以宗教为背景的,一旦接受,就能产生信仰的效果。这对于东方国家的民众来说,无论如何都难以想象,也难以实现。
把法律作为主权者的命令,作为一种学术主张,使占有一席之地的。我觉得不必去看自然法学派的作品,只要看看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和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我们就能发现“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一命题背后还有多少实质性的内容没有被阐释出来。说这种观点被广泛认识到,我认为可以成立,但是只能限定在西方语境下,如果换作东方的语境,尤其是中国的语境,就可能显得很有马克思的风格了。的确,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越来越附有条件了,抵抗、不合作的传统也广为存在。这可以说是宗教事务与世俗生活分野的一个重要影响。但是为什么法治还能够得以维持呢?我想,是因为对法律不断弱化的信仰有着一个新的方向,这就是信任——相信制度能够合理化,相信制度的良善,相信制度会发挥作用。
中国人可能信仰佛教、基督教,甚至有人能信仰邪教,遵循“生病不去看医生、不吃药”这样的误导,但是当然不会信仰法律,因为缺乏信仰的传统,也缺乏信仰的背景。建设法治国家当然不能试图让公民信仰法律,况且真的在现在的条件下信仰法律,只能说,百姓疯了,国家完了。如何让公民信任法律?这才是中国法治应该考虑的一个真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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