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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期待精神赔偿全面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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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4 10: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李克杰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中国保监会28日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条款”)。条款中载明,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等11项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赔偿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这是一个重要法治进步。它打破了长期以来保险赔偿不含精神赔偿的惯例,让人身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变得理所当然,是对人身权进行全面保护的良好开端。

人身损害理所当然地包括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然而道理虽简单,但在社会生活和立法司法实践中,从单纯赔偿肉体伤害到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双重赔偿,却经历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我国在这方面的进步是比较缓慢、参差不齐和并不令人满意的。就保险赔偿来说,“保险人不负责精神损害赔偿”,这是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共有的一个格式条款。尽管前不久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公开支持了被保险人就三者险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要求(1月15日《北京青年报》),但毕竟只是个案,并不具有判例的作用,对其他地方法院没有普遍约束力,因此并未打破“保险不赔精神损害”的一统天下。而目前作为保险规章和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交强险条款明确将精神赔偿列入其中,使其具有了普遍约束力,等于精神赔偿进入保险立法领域,具有巨大的标志性意义。

但也应当看到,交强险条款充其量不过是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效力层次非常低,除了在本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外,对其他领域并没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而在其他许多极其重要的社会和法律领域,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还并未列入损害赔偿范围,比如国家赔偿中并不含精神赔偿,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并不能提起精神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在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也不包括对事故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等等。这不仅造成了不同领域的受害人之间的巨大不公平,也不利于遏止和惩罚违法犯罪和侵权行为,同时也影响我国法制内部的协调和统一。

精神赔偿全面入法,是我国社会发展和权利进步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在从温饱迈向小康,并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其间人民的需求已经从简单的维护基本生存逐步过渡到提高生活质量,注重精神生活的水平上,重视权利、维护个人权利的思想成长起来,于是在立法和司法中将人的身体权利和精神权利同等加以保护就变得尤为重要,也成为人们的迫切要求。值得欣喜的是,公众的这些权利需求正在逐步得到认识和把握,也不断通过立法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比如正在修订中的国家赔偿法就拟将精神赔偿包括在内,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应当获得精神赔偿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这是值得期待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精神赔偿全面入法已经为时不远了。到那时,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更加理直气壮,我们也将活得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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