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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原创】] 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的一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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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30 15: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明:本文是对一篇题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的报告所进行的评论。报告不是由我完成的。出于一些考虑,我没有将被评论的文章贴出来。与其说是对这篇文章的评论,不如说是对当下同主题研究的评论。为了不妨碍读者的理解,有必要说明,不仅是这篇报告,绝大多数相关文章都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分为三个部分:空想社会主义、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德国古典哲学。实际上评论的主体也是围绕这样的三分框架而展开的。我相信报告——评论这样的模式,以及评论的展开,能够对丰富这里的内容起到一点作用。特此说明。



如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追根溯源
——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



   一、探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的意义
对一个理论体系的渊源进行探究,本质上是一种历史考察。探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同样承担着还原历史的任务,同时,与通常的考察不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进行的历史考察有着非常特殊的意义。这种特殊意义是由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特征和发展情况决定的。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无论是相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还是相对于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等其他法学流派,都缺乏系统性,其作为一个法学学术流派的地位并不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不能否认,至少有一点比是否占据一席之地还重要,那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有其自身的理论特色,它对法学思想具有知识增量的贡献,值得人们进行思考和研究。对于这样一个系统性相对匮乏、同时对启迪人们法学思想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学术派系,厘清其理论渊源,至少能为系统化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从而显现出马克思主义法学固有的理论品质提供历史背景和理论背景。同时,也能让人们以审慎的眼光看待马克思主义法学,进行传承与批判。另外,作为学术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乃至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过程相当地曲折,这给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术生命造成了威胁。马克思主义理论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是一个理论的体系,不论其科学性、实践性、革命性达到何种程度,其本身都是理论的体系,有着和其他理论体系共同的属性。但是,后来的发展证明,作为理论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属性被实践不断地弱化了,其中不乏那些与马克思主义的主旨背道而驰的实践。符合马克思主义和歪曲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都被冠以马克思主义的头衔并被神化,同时凭借政治力量维护其地位。这是对一个理论体系的发展过程的不当干预,其后果就是使马克思主义成为证明专制之正当性的工具,不断遭到捍卫者和批评者的歪曲。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命运尤其如此,直至今天,它还大量地被以错误的方式界定、理解、论证、捍卫或者批评着。以历史为依据,指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对于还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真实面目,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引入正常轨道,改变当前的混乱情况非常重要。而且,从理论渊源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特定时空下的产物,而当下的问题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存在着时空的变换,只有经过扬弃才能指导实践,才能使伪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走出误区。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一文承担的就是还原历史的任务。对于上述的两方面问题,该文体现出了一定程度的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在导论部分所试图达到的目的,是界定马克思主义法学、规定历史渊源涉及的范围、介绍文章进路。尽管从论题上看,何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应该是文章的前设性问题,但是,这一前设性问题并不是既定的和无争议的。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内涵和外延的观点颇显复杂,探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渊源也因此而需要得到事先的阐明。这也是文章行文时所考虑的内容。对“历史渊源”这一语汇的辨义旨在限定探寻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渊源的进路。对于此种限定,文章的处理颇值得争议。文章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纳入西方法律思想脉络中进行渊源上的探究,附带地考察当时的历史背景,其理由是“可以更好地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意义”。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及其目的都对如实地揭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无甚裨益。这是因为,如何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意义,并不是探寻理论渊源应该解决的问题,而带有这样的目标本身就是一种妨碍;至于人为地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纳入特定思想脉络中去,就存在一种先见的价值判断,这样得出的结论可能难以历史地反映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虽然用外在视角来审视,理论之间存在某种共性,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从内在视角看,一种理论事实上并没有借助另一种理论的影响而产生和发展,那么后者就不能被认作前者的渊源,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理论产生之后纳入何种理论脉络是一回事,而理论在什么因素的触动和启发下产生,则是另外一回事。因此,在这里文章似乎本末倒置,颠倒先后。如果文章的二分框架是有效的,那么笔者更加倾向于以探寻当时的历史背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生活经历、教育经历为主要依据,而以理论脉络问题为辅。当然,如此揭示出的理论渊源可能在系统性和人类思想发展进程上显得不和谐,但这也恰恰是历史向前推进的真实写照。至于文章的进路,本文将在对主体部分的评论中有所显示。文章其他方面的问题,也不纳入笔者关注的视野,在以下的部分中,本文将对探寻历史渊源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集中讨论文章的问题化处理情况和对问题的回应情况。

二、对理论渊源的问题化处理
理论研究本身就是建构并试图回答一系列问题。对理论渊源的考察也需要建构出问题来,并且寻找问题的答案。在很大程度上,考察结果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答案是什么,而最关键的是建构出什么问题。对一种理论的渊源进行探究,也就是考察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就是理论的源与流的联系,因此可以引出三个参量:理论之源,理论之流,源流的汇合方式。所以,也就至少要回答以下问题:理论本身是什么?理论渊源是什么?源流之间如何实现汇合?当然,还有其他的问题对于探究理论渊源同样重要,诸如探究的方法是什么,源与流的差异是什么等等。但是,这三个问题是核心的本体论问题,如果妥善地得到解决,就意味着总体上找到了问题的答案。所以对于其他问题,本文不予关注。
理论本身是什么,要求考察者明确自己研究的对象,并在明确的基础上对理论有着全面的了解与掌握。对理论的熟知能为探寻其渊源提供线索,如果不知道研究的对象是什么,具体有哪些部分组成,那么自然就无从着手考察其渊源。对考察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一特定任务而言,了解和掌握理论本身就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然而这并不是容易达到的事情,而是众多论著中的一个难点。理论渊源是什么,是考察理论渊源的直接问题。这个问题有两个层面,其一是对理论渊源的认定,考察者要回答理论渊源都是什么;其二是对渊源理论的了解,要对渊源理论进行梳理。理论源流如何实现汇合,这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而在笔者看来,又是最为关键的部分,是最重要的问题。这是因为,对理论渊源的研究需要进行论证,所谓的论证就是回答为什么是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实现汇合的问题。这个问题也要分两个层面进行分析。首先是汇合的客观条件,这需要说明汇合的历史背景,从而在事实上回答为什么是的问题;其次是汇合的理论交叉点,这是在前一层次的基础上遵循理论之间的共性,找出理论内部如何具有源流关系。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一文对问题的建构与解决
在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论著中,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进行的专门研究还远远不够。如下事例或许能够说明当前的研究状况:在中国期刊镜像网搜索1995年至2005年的主题文章,搜索结果为0;翻阅一些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或者法律思想的专著,其中要么不存在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或者法律思想的理论渊源的章节,要么虽然作为一个章节,但是只回答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或者法律思想的理论渊源是什么,而没有回答为什么是这个问题。这种提出结论而不进行论证的做法,就没有理论上的说服力,或者说不能称其为理论。总之,当前在理论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没有被作为一个专门的理论性问题受到应有的重视,自然也没有得到理论性的解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一文担当了这样的角色。但是,和既有的状况一样,文章同样在问题化处理上面临着困境。
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什么这一问题,文章予以相当程度的重视,这从导论部分界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试图中能够有所反映。但是,遗憾的是,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仅仅是被作为研究的一项准备,而没有被融入研究的本体。在文章的主体部分中,首先,没有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系统归纳或者介绍,而是抛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直接从其渊源入手。例如,在论述康德的国家概念与世界法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之一时,文章仅仅一言以蔽之,“对马克思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没有说明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那些理论有哪些影响。又如,对康德的自由理念与人本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的论证中,文章提到受到影响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人的异化,这事实上很难被纳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范畴。至于有关德国古典哲学的其他部分,文章也都使用了相似的处理方式,或者根本就忽略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而在主体部分的第二节,即空想社会主义中,文章也没有显示出受到空想社会主义影响的到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哪些理论,而是笼统地说“马克思关于所有制的观念,马克思主义法律价值观、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观、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等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影响。”文章主体部分的第三节中,则根本没有涉及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造成了研究对象的缺场。笔者认为,对理论渊源的研究有别于非学术性质的介绍,前者需要对理论本身精准的了解,同时必须借助适当的方法进行论证,而后者可以拒绝对其严谨性的追问。明确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探究其理论渊源的前提。文章也许可以反映出人类思想脉络的清晰性,但是我们看到的还有支离破碎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其一定的完整性、系统性都得不到体现,而这样的处理方式本身何尝不会导致人类思想脉络的混乱。此外,探究理论渊源至少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从理论渊源导出理论本身,另一种是从理论本身追溯到渊源。两种方式的理论价值并不是等同的。前一方式是既有研究成果普遍采纳的进路。这一条进路的弊端在于,其结论先于论证或者研究,是通过证明既有结论的有效性来说明理论渊源是什么,其不可避免地可能面临这样一个困境,就是从历史的角度看,结论本身可能并不成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一文也是遵循这样的进路,其论证建立在对既定框架不加质疑地予以接受的基础之上,相对于既有的研究成果,没有方法论上的创新,也缺乏知识增量上的贡献。
文章明确地回答了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这个问题,也正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文章的主体。文章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区分为三个部分:德国古典哲学的法哲学思想、空想社会主义和古典政治经济学。这种三分法对于了解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读者而言并不陌生,因为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即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相应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渊源也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一文的阐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的理论渊源概括地看是一致的。当然,这也仅仅是概括地看,渊源的具体体现毕竟不会相同,也不能由此就轻率地得出文章混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这一结论。但是,笔者认为,尽管文章主体部分的第一节措词上没有使用“德国古典哲学”,而是使用了“德国古典哲学的法哲学思想”,但这只是措词上而非实质性的差别,还是至少有一点可以确信,即作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渊源的探究援用了探究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的理论渊源的分析框架。第一,毋庸置疑,德国古典哲学中包含着大量的法哲学思想,尤其是康德哲学、黑格尔哲学,其精深的法哲学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的拥有一席之地,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永久和平论》,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等都是不朽的传世之作,而马克思、恩格斯也广泛涉猎了他们的论著,并进行了相应的评论。但是,文章并没有满足于德国古典哲学中的法哲学思想,而是大量涉及了康德和黑格尔的道德哲学思想、费尔巴哈的哲学思想等等,这些都超出了法学的范畴,而迈入了纯粹哲学的领地。第二,正如文章所说得那样,空想社会主义中含有大量的法学思想。但是,这些法学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之间存在着实质性差别,不可能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空想社会主义理论中的法律思想相当庞杂,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背景或者根基,尽管指向的是相同的目标。而且,相对于当时西方法学的发展状况,空想社会主义理论中的法学思想并不是走在前列。科学社会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科学社会主义探寻到了通向目标的途径,而空想社会主义停留在目标的构想和失败的实践的层面上,法学思想乃是通向目标的途径之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理论只有摈弃空想社会主义的大量法律思想才是空想社会主义变得现实,这种摈弃恰恰说明将空想社会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是难以找到依据的。第三,将古典政治经济学视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同样只是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相混同的结果。古典政治经济学中并不包含系统的、专门的法学思想,而且文章也同样没有发掘出来。将经济学作为法学的渊源,其荒谬之处也许不能简单地进行定论,但是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无论如何也难以发现与古典政治经济学相关的内容来。
通过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的检视,关于第三个问题,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联系或者汇合之处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一文的处理情况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显现出来了。对于这样一个关键性问题的回答,文章的说服力显得相当匮乏。至于理论源流的汇合之处是什么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上文已经有所阐述,在此不必赘述,而仅对文章进行相关的检视。文章在问题化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忽略了这一问题,对于所给出的部分回答,也相当缺乏说服力。这主要体现在:第一,文章有相当的篇幅仅仅是在介绍作为渊源的理论本身,而对这个在探究理论渊源上至关重要的问题丝毫不加考虑。此现象集中反映在关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部分,文章完全把“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之一”这样一个有待证明的结论视为行文的前提,并转而去介绍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这样的问题化方式已经脱离了文章的主旨。第二,文章在理论渊源关系与理论影响上存在着混同。在关于德国古典哲学中的法哲学思想这一部分,文章大量地以对马克思、恩格斯产生的某种影响来证明其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的有效性。对此笔者也不能认同。对马克思、恩格斯或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所产生的影响和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并不能混为一谈。影响是一种比较弱的联系,而成为渊源则需要相当程度的关联性。而且,影响包括批判与吸收两个方面,对一种理论的彻底批判决不是接受其作为理论渊源;只有相当程度的批判并接受,使二者在本质上存在相似性,对象的渊源地位才能够成立。第三,文章在考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时,并没有进行双重的探究。上文已经提到,对理论汇合的论证需要分为两个层面,即理论汇合的客观条件和理论交叉点。在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的部分中,文章注意到了社会历史条件和背景对于理论之间汇合的作用,但是并没有从理论本身追问它们之间的联系,而是草率地做出定论。这只是一种事实性的说明,并不能由此得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空想社会主义之间的必然联系。
综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一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渊源的探究存在问题化困境,是在缺乏问题意识的前提下进行的研究,没有超越当下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之研究的局限。

四、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追根溯源需要超越性的问题意识
人的天性中存在着一种急于发现真相的倾向,或许就是这种倾向使人们更容易关注结论而忽略问题。理论研究也没有逃脱这样的倾向,由于太关注结论,所以不对其进行论证,而是将其作为前提。这就需要一种问题意识,对研究对象进行问题化处理。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也是如此。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已经涉及了对理论渊源的问题化处理。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需要一种超越性的问题意识,即在对研究的论题本身进行问题化处理之前,需要考虑这样的问题:当前对相同论题的研究存在什么局限?这种局限是如何造成的?如何超越这种局限?具体地说,就是要看到众多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的研究解决了哪些问题,有哪些问题尚未得以解决,为什么没有解决,以及如何以超越它们的方式解决。在此基础之上,再去思考需要构建哪些问题,以及所构建的问题如何解决。
但是,笔者也看到,超越性的问题意识并不是考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的充分要素,如何对马克思主义追根溯源这个问题尚未得到实质性的解决。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是什么,实事求是地讲,也是本文一直试图回避的问题。从这一意义而言,本文不仅没有回答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是什么,也没有就如何回答这个问题给出充分的见解。笔者认为,这还需要对理论和史实进行相当透彻的研究,而不是以想当然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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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30 20: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马克思或者恩格斯的东西,了解的真的不是很多,只是为了找感觉,试着读过几篇,所以不敢妄作评论。但是对于罗素的一句评论很有印象:马克思自称是个无神论者,却又保持了一种只能从有神论找到根据的宇宙乐观主义。
谢谢cao兄共享此文。
另外,刚想起,还欠着cao兄一些威望。真是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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