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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政府应对突发事件需保障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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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8 14: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府应对突发事件需保障公民权利

作者:秋风  来源:新京报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下简称“草案”),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公民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公民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界定。公民的义务既有道德性的,比如,尽可能配合政府,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也有强制性的,比如,不服从政府相关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将受处罚。

公民的权利则是政府的义务。草案强调了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要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自由,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两大原则:“比例原则”和“政府强制最小化原则”,即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政府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这两项原则是法治国家约束政府强制性权力、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基本原则,它被首次写入《突发事件应对法》,显示了这一立法的先进性:它固然授予了政府应对突法事件的必要权力,规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同时,它也是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权力的一种限制,是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一种保障。

突发性事件是考验一个国家法治是否健全的试金石。

在正常状态下,大多数公民未必能够接触政府的强制性权力。政府承担着很多服务性功能,这方面的政府权力不大可能损害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但在突发性事件中,政府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可能会采取一些广泛涉及所有人的人身强制措施,比如隔离、迁移、限制出行等;也可能强制征用公民的房屋、汽车等财产。这样做的目的,既是为了更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事件,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失。不过,也恰恰在此时,法治的权力与专断的权力立可分辨。

对一个法治国家来说,即使在紧急状态、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基本的法治秩序仍然继续有效,政府仍然需要尊重公民最基本的自由,保障公民的权利。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依然受到严格限制。政府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对部分或全体公民特定的自由与权利予以强制性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措施本身应当是事先由法律许可的,符合比例原则和强制最小化原则,并由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来执行。此时,任何人、任何机构也不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应急不是无视法律的借口。

这是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制度基础。不管是在正常状态下,还是在发生突发性事件甚至在紧急状态下,政府的义务都是连贯的,即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政府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性措施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按照这一逻辑,在未来,对政府应对突发性事件的措施本身,事后可以通过正常的程序予以审查,审查其强制性措施的合理性,审查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和强制最小化原则。尤其是受到强制性措施严重影响公民个人、企业、社团,在事后也可以遵循某种法定程序提出正当的复议或诉讼请求。比如,对征用财产的补偿标准,就可以提出合理要求。这种事后的审查和复议,可以有效提醒政府在应对突发性事件时,不能超越法律界限,滥用强制性权力。

这些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措施,确实可能使政府应对突发性事件的效率受到某些影响。但是,法治秩序本身对政府、对社会,本身就具有最高的价值。事实上,坚守法治本身就能够提高政府的效率。假如公众看到,政府一直恰当地行使其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公众将会更容易理解、认可、服从政府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并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尽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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