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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科举录取对今天高考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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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0 20: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考试是一种甄别人才,选拔人才,以考促学的主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人才流动的重要渠道。古代统治者为了扩大统治基础、选拔优秀人才、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政治统治,很早以前就发明了考试,并十分注重按区域人口多寡来分配名额。
  
  科举考试诞生于隋朝,它坚持“一切以程文定去留”的宗旨,同时也实行解额制,即规定各地准许参加科考的人数。隋文帝就规定每州岁贡3人,加以考试,及高第者为秀才。唐高祖时期,仍然实行按州人口多少进行乡贡,大州岁贡3人,中州2人,小州1人。同时还规定应考者“皆须于本籍报名”。这样既有效地兼顾了地区之间的平衡,又防止了考试移民。
  
  明朝统治者力图解决这一矛盾。由于在科举考试中竞争最激烈的是乡试,因此实行乡试中举分省定额制,洪武三年(1370年)规定乡试中举名额为:直隶(今南京)100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广等省各40人,广东、广西各25人,总计470人。明宗景泰七年(1456年),各省录取举人的定额为:北直隶(今北京)、南直隶(今南京)各135,江西95,浙江、福建各90,湖广、广东各85,河南80,山东75,四川70,陕西、山西65,广西55,云南30。此后一直到明末,各省举额沿用此数,只有云南逐步递增从40、45增至50名。后来贵州举额从云南分出来,云南45,贵州增至30。明代分省定额的依据是各省总人口数与上年的考生数(按1/30来确定举额),力求地区之间名额分配公平,避免引发民族矛盾与社会骚乱。
  
  清朝沿袭明朝的乡试分省配额制的同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又进一步完善了录取制度。较明代更为具体,在确定各省举额时综合考虑该省的人口总数、考生总数、贡赋情况、教育发达程度以及边疆少数民族等多种因素。如乾隆九年(1744年)规定:“直隶、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广为大省,准其每举人一名,录送科举八十名;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为中省,每举人一名,录送科举六十名,广西、云南、贵州为小省,每举一人,录送科举五十名。”经过综合考虑与计算,乾隆年间各省乡试举额分配情况如下:
     清朝前期乡试分省定额录取情况表
  
  省份 直隶 江南 浙江 江西 湖广 福建 山东 河南 山西 广东 陕甘 四川 广西 云南 贵州
  举人名额 102 114 94 94 93 85 69 71 60 72 61 60 45 54 40
  科试人数 8160 9152 7520 7520 7440 6800 4140 4240 3600 4320 3660 3660 2250 2700 2000
  文化发达地区录取率明显低于相对落后地区,这样规定举额和录取比例,旨在保持录取的区域公平。
  
  科举制以其制度优越、方法公平、程序公正而得到世人的认可和拥护。正如美国著名学者费正清所言:“在一个我们看来特别注重私人关系的社会里,中国的科举考试却是惊人地大公无私。”“科举曾经是一种优越的制度,它在一千多年时间的实践中逐步趋于完善。
  
  在旧教育向新教育转型时期,新式学堂的招生,主要采取自主录取的办法,但仍注重地区平衡,实行分省配额制,京师大学堂就规定录取名额,大省7人,中省5人,小省3人。1908年又改为大省8人,小省6人。同年,全国师范学堂实行定额招考制,“所取之额,按府分大小县分匀派。”1911年,清华学校在招生中考虑到留学预备预备学校的性质,因而沿海省份给的名额较多,同时也兼顾地域平衡。其中上海最多为65名、江苏24名,浙江、广东各18名,四川、湖南、湖北、安徽、福建、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省各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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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0 22: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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