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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从《达芬奇密码》事件看诉讼的商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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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3 00: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胜诉的一方可以得到判决以外的许多东西,败诉的一方有时也可以通过一场打输的官司达到某些商业目的
  
  电影《达·芬奇密码》5月首映取得巨大成功。它在情节构思等多方面的过人之处,是其成功的根本原因。同时,它引起的宗教争论的著作权侵权诉讼,激发了人们的好奇心,使许多本来不会有兴趣观看的人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为其贡献票房收入,也是不争的事实。
  
  诉讼的功能是解决纷争和实现公正。为此,社会对诉讼设计了复杂的程序,人类多代精英制定和发展了繁琐的规则。在许多文化中,被人告上法庭一度是感到不安甚至不光彩的事,输了官司曾经意味着违法或者有某种过错,是很糟糕的事。过去,人们打官司的动机很简单,那就是寻求他们认为的公平正义。
  
  和其他社会和政治机制一样,诉讼制度并不完美,它有时会被人利用甚至滥用。 在商业社会,把别人告上法庭未必是为了得到公平正义。胜诉的一方可以得到判决以外的许多东西,败诉的一方有时也可以通过一场打输的官司达到某些商业目的。与《达·芬奇密码》有关的版权诉讼就是很好的例子。
  
  《达·芬奇密码》电影由美国作家丹·布朗同名小说改编。《达·芬奇密码》一发表就引起一些宗教团体的不满,被认为是对某些宗教的不敬。电影尚未首映,有些宗教团体已经呼吁信徒“罢看”该电影。宗教团体的抗议声,实际上帮助了《达·芬奇密码》的作者和出版商。使该小说和同名电影成为人们关注焦点的除了宗教团体的抗议声外,还有版权侵权诉讼。
  
  在英国,《达·芬奇密码》小说的出版商被告上法庭。这场官司的原告是迈克尔和理查德,他们20多年前合写的《圣血和圣杯》也曾是畅销书。他们认为,《达·芬奇密码》一书剽窃了《圣血和圣杯》中的内容,因此侵犯了版权,要求赔偿1000万英镑(合一亿多人民币)。伦敦高等法院判决迈克尔和理查德败诉,侵权不成立。
  
  在美国,小说《上帝的女儿》的作者刘易斯也指控《达·芬奇密码》剽窃其作品。《达·芬奇密码》2003年发表不久,刘易斯与《达·芬奇密码》小说的出版商郎多姆出版公司取得联系,表示《达·芬奇密码》侵犯了其版权,要求1亿5千万美元(合10亿多人民币)的赔偿。消息很快在媒体广泛传播。刘易斯还未起诉,就收到《达·芬奇密码》小说作者和出版商的诉状。在美国的诉讼中,《达·芬奇密码》小说作者和出版商是原告,他们要求法庭认定《达·芬奇密码》不构成对《上帝的女儿》的侵权。美国纽约的法庭支持《达·芬奇密码》小说作者和出版商的主张,判决侵权不成立。
  
  各国版权法关于版权侵权的标准大同小异。版权法所保护的,不是思想而是创意的表达方式。仅仅是某些具体事件相同,不会构成侵权,这是版权法基本的常识。上面的两场官司,在开打之前,对诉讼结果,各方也许已经心中有数。英国和美国的法院,先后认定侵权不成立,是许多知识产权律师可以预见的结果。
  
  在英国的判决中,法官甚至指出:原告故意找官司打,通过罗列一些断章取义的观点,指控对方侵权。据报道,原告虽然败诉并需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但通过这场官司,原告的《圣血和圣杯》重新热卖,再次登上畅销书排行榜。原告的其他作品也明显受到追捧。假如原告真的如法官所指的那样故意找官司打,其目的应该已经达到了。
  
  美国的诉讼是由《达·芬奇密码》小说作者和出版商提起的,虽然他们是在别人指控他们侵权的情况下起诉的,有更为正当的理由提起诉讼。在决定打这场必胜的官司的时候,他们的心情应该是很轻松的。这场官司从法律角度看几乎没有风险,从商业角度看却很有价值。
  
  人们利用诉讼制度谋取私利,严格的说算是浪费公共资源。然而,只要他们遵守法定程序,司法机构不会擅自干涉。在上面的英国诉讼中,法官甚至也通过在判决书中故意将一些字母打成斜体,写入自己的密码来增添乐趣。法官的这种做法,原告被告都乐于见到,因为这不是一场普通的诉讼,法官不同寻常的幽默会使这场官司商业价值增加。
  
  宣传和广告功能,是现代社会中民事诉讼新的功能。商家如果善于利用它,会得到许多商业活动无法产生的商业效果。然而,这种行为,毕竟是不正当的利用公共资源,不应受到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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