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425|回复: 0

[【其它】] 研究生写论文质疑相对论被校方批评无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6-9 17: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自己撰写的论文《相对论错误证明》被西南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评价为“想当然”“无知”,西南交大在读研究生胡清桂认为该评审意见侮辱了自己的人格,将母校告上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6月8日,备受关注的西南交大研究生胡清桂状告西南交大名誉侵权一案一审终于尘埃落定,金牛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判决,胡清桂败诉。

  上午9时,该案在金牛区法院正式宣判,身着浅色上衣的胡清桂表情显得有点木然。听着主审法官将判决书的判词念完后,他没有作出任何反应。

  胡清桂:母校构成侵权 索赔一万

  法庭上,胡清桂称,2005年5月,他将论文提交西南交大学术委员会理科分委会评审,西南交大学术委员会理科分委会仅根据论文中第一种方法中的枝节性问题对论文全面否定,并在评审意见中侮辱胡桂清“想当然”、“无知”。而这个带有“想当然”、“无知”的评审意见是经过西南交大理科学院转交科研处,科研处再转交计算机学院和计算机学院相关老师最后才转交给原告胡清桂。

  胡清桂说,在层层转交的过程中,他周围的老师、同学和朋友均知道西南交大学术委员会理科分委会对胡清桂的评价是“想当然”和“无知”,同时由于众多的同学和老师一直关注西南交大学术委员会理科分委会对胡清桂论文“相对论错误证明”的评价,所以这些人通过不同渠道了解到了西南交大学术委员会理科分委会对胡清桂论文的评语。由于西南交大学术委员会理科分委会的权威性,这些人都十分相信其对胡桂清作出的“无知”的评价,给胡桂清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胡清桂认为自己辞去工作,交纳昂贵的学费,负债累累来西南交大求学以获取知识,在这一过程中进行的学术探索却被西南交大学术委员会理科分委会侮辱为“想当然”和“无知”。西南交大学术委员会理科分委会作为权威的学术机构,其专家应是“为人师表”的楷模,其对胡桂清的人格侮辱给胡桂清造成了极其重大的精神伤害,为此,胡桂清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西南交大向原告胡桂清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校方:对其精神肯定 不构成侵权

  而校方则在法庭上表示,西南交大对胡清桂的探索精神表示肯定和尊重,对于胡清桂的论文,校方先后3次组织了相关专业的权威专家进行认真评审,并在第一次评审后给出公正、公平的评审意见。

  校方还表示,在胡清桂的论文中,将洛伦滋变换公式中的X写成Vt。这是由于原告对于专业知识的不了解而出现基本错误,专家指出其出错原因是对专业知识“无知”,因而在推断错误的情况下出现“想当然”的观点,本身并没有错误。

  西南交大认为对胡清桂论文所作评价未构成名誉侵权,请求驳回胡清桂的诉讼请求。

  法院: 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5年6月3日西南交大学术委员会理科分委会根据胡清桂的申请对其论文作出书面评论,在评论中称胡清桂论文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是对洛伦兹变换公式中量的物理意义不了解和无知造成的……作者想当然地将x写成vt,结论自然不正确。因此文中所说的矛盾并不存在,相对论并不存在文中所说的错误。作者接下来所提出的与相对论类似的理论也就没有根据”。后该评论意见由西南交大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交给胡清桂所在的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科研秘书刘明慧,刘明慧按西南交大科技处的要求将该评论意见交给西南交大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科分委会负责人审阅后当面交给了胡清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而西南交大对胡清桂论文的评论意见是根据胡清桂的申请作出的,并未捏造事实,联系上下文并贯通整篇评论意见来看,在文中使用“无知”、“想当然”等词语时并无侮辱诽谤之意,且在转交评论意见过程中也未对该评论意见进行宣扬,故西南交大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共计200元,由胡清桂负担。败诉后胡清桂并没有表示上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1-16 20:31 , Processed in 0.200756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