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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恋爱结果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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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5 15: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信每一个网友对“最终解释权”都不陌生,我们平常经常会看到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本公司/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

千万注意的是,任何经营者是没有任何最终解释权的,拥有最终解释权的惟一合法单位是法院。那为什么经营者也使用这个象征着权力的的优美词汇呢?很简单,当纠纷不在法院裁决的时候,或者说法院不是仲裁方的时候,“事先声明”的经营者将当仁不让地成为赢家。

但“王海”还是有市场的,只是这个高暴利的行业门槛提高了。

相对而言,“我会爱你一辈子”这种“事先声明”比“最终解释权”就相对熟悉多了。很多恋爱故事的前期阶段一方经营者都会不失时机地向另一方经营者“事先声明”,但事实结果该方可能会“很不幸”失去这个“权利”,换句话讲就是,甩掉你的理由多着呢。

很明显,恋爱结果的最终解释权不是什么“事先声明”,因为一般的经营者没有“权利”拥有最终解释权。没有最终解释权的另一方经营者也只能后悔参与了交易。

精明的恋爱经营者都明白,要赢得恋爱的结果,必须牢牢控制恋爱结果的最终解释权。那什么是“恋爱结果的最终解释权”呢?你的魅力!魅力是一个人综合素质的总和,相貌、学识、修养、能力等等。所以当需要牢牢控制恋爱结果的最终解释权,一个人就得不断去努力,而不是一味去“经营”,即使是合法的经营。当今商场如战场,如果没信心经营好,那就控制最终解释权吧。

如果你是现在是经营者的话,要记着要控制最终解释权哟!除非你对结果不在乎,抑或是仅仅为了取得经营的经验,或是你能面对笑容进行二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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