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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关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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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5 15: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死刑
   (媒体摘要或缩写)
   笔者博客地址:hnlsxh.blogcn.com
  《法制日报》2004年4月15日11版:巴丹戴尔:废除死刑是我一生的事业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青年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世界各国关于融会贯通刑存废的争论从严没有停止过。
  罗贝尔·巴丹戴尔,法国著名律师和政治家。他坚定的主张废除死刑,保护人权,在他担任司法部长期间,1981年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分别通过了废除死刑的法案,法国于1985年12月31日批准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第6号议定书,从而完成了废除死刑的立法 。
  巴丹戴尔是法国废除死刑的象征。
  2004年4月,巴丹戴尔应邀来中国访问,本报(法制日报)记者对他进行了专访。
  在1948年,《欧洲人权公约》签订的时候,有14个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到1981年的时候是35个国家,现在,联合国成员国中有66个国家还存在死刑,129个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发展的速度很快。如果说杀人必须偿命,实际上是把正义与个人服仇混为一谈了。
  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之后,犯罪率并没有因此而上升,所以是否废除死刑与犯罪率没有关系。可是死刑本身却会造成司法不公,比如错判、重判、无辜的人被判处死刑。没有杀人的人被判处死刑,还有正义可言吗?本来执行死刑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正义,结果却导致不公正 、不正义。因此,一方面实行死刑本身就没有必要,另一方面实行死刑反而导致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
  如果一个人被判处了死刑,杀了头就没有办法补救了,如果没有判处死刑,发现了问题还可以补救。
  一个人犯了非常严重的罪行,如果被关进监狱,过了许多年之后还可以发现他在服刑之后会有所改变,但如果执行了死刑就剥夺了他能够改变的机会,所以执行死刑就是一个非常野蛮的行为了。
  
  
  尊重生命,从慎重对待死刑复核开始
   《法制日报》2004年3月18日8版)
  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极刑。一旦实施就不可以挽回,所以世界各国对死刑的适用都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一些国家甚至废除了死刑(应该承认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大超过了保留死刑的国家)。我国的刑法和刑诉法都规定了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直到现在,这个规定竟未能完全实施。
  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对人的生命权的保障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未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死刑刑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在美国,联邦系统还保留着死刑,但很多州已经废除了死刑;欧洲很多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做得更彻底一些,干脆完全废除了死刑,而且废除死刑是加入欧盟的一个条件。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待死刑的态度也是十分慎重的,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诉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国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的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但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由于我国的社会治安环境恶化,严重犯罪增多,最高人民法院任务过重,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全国人大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授权云南、广东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虽然1996年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最高院的死刑复核权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是部分案件的复核权由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在实际操作中二审和死刑复核往往就合二为一,死刑复核往往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死刑复核的目的就在于慎杀、少杀,防止错杀。
  死刑复核作为一个特殊的审判程序要具备三种特性,一是最高性,即审判法院必需具有最高的级别,二是最严性,即审判程序必须最为严格,三是最终性,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否则死刑裁判不发生任何效力,更不得执行,死刑复核程序的这三种特性是由死刑案件所涉及的是剥夺被告人生命权,即最严厉的刑罚适用问题所决定的。
  
  美国的死刑
  《法制日报》2003年1月18日第4版《布什会帮这个死囚一把吗?》:“正当布什将十万美军开赴海湾之际,在国内他却面临着一个让他进退两难的决定,这就是是否要将一位因海湾战争导致大脑受损的死刑犯送上电椅。
  “如果不出意外,他将成为1963年(是否报刊的错误?)之后被联邦政府处死的第三人,另外两位都是在2001年6月份被处以极刑的。
  只有布什能救他。不知道是布什救了他呢,还是已在2003年的3月18日上了电椅。
  。
  美国对死刑的争论
  (《法制日报》2003年4月13日4版)
  在美国,道德政策中争论得最持久和最激烈的问题是死刑。过去,辩论聚焦在死刑本身是对还是错,即作为一种惩罚方式,将一个人处死,在道德上是否正确。近来,争论转向死刑是否“行之有效”
  伊利诺伊州州长乔治·H·瑞安说:
  作为伊利诺伊州议会的议员,我清楚的记得我曾投票赞成死刑。在辩论中,一位死刑反对者问我们支持死刑的人中是否有人愿意“合上电椅的开关”。这是个发人深思的问题。我现在希望收回我当时无条件支持死刑的话。
  事实是我现在作为州长,我确实掌握着电椅的开关。这是当州长最艰巨的职责。我不知道“勇气”是否可以用来描述我去年宣布暂时停止死刑。我只是把它叫做干了正确的事情。我所做的一切只是对不容置疑的事实作出反应,伊利诺伊州所执行的死刑不公开,我们的记录令人感到可耻。1999年11月,《芝加哥论坛报》深入调查了伊利诺伊州死刑案件,结果令我吃惊。在伊利诺伊州的160名死刑犯中,每三名就有两名是非洲裔美国人。2000年1月,第13名死刑囚犯被发现因没有犯的谋杀罪而被误判死刑。当时我正在回顾我们丢脸的成绩单。我们有13个死刑囚犯被证明没有犯下死刑罪,这比恢复死刑以来被定罪后处决的12名死刑犯还多。生活在极其可怕的恶梦中的13个人在死囚区里坐等政府因他们没有犯下的罪行将他们处决。谈到伊利诺伊州的死刑,司法制度无公正可言。
  2000年1月31日,我宣布暂时停止执行死刑:在我没有把握在伊利诺伊州被判处死刑的人确实有罪之前,和在我从道德上确认没有无辜的人接受毒针注射之前,没有人会处以死刑。
  俄克拉荷马州弗兰克·其廷州长说:“任何考虑暂停死刑(或废除死刑)的州应像我们在俄克拉荷马州和瑞安州长在伊利诺伊州那样,问以下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首先:被判处死刑的人少吗?死刑只适合特定的罪行,最残酷、罪大恶极的预案谋杀。就全国而言,所有杀人案件中约1%的死刑犯被处死。俄克拉荷马州的数字相似。自我们恢复死刑的1976年至2001年1月,俄克拉荷马州有过八千多起杀人案,而仅有不到40名杀人犯被处死。全国的数字相似,1997年以来发生了约48万起杀人案件,约320人被处决。
  其次,一个无辜的人是否有不被处死的保护措施?大力资助向贫困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全州性系统,以确保可能被处死刑的案件获得尽可能好的辩护律师,完整的上诉程序、被判决的杀人犯至少要在死囚区待上12年。
  在俄克拉荷马州,死刑十分少见。只是在经过始于公平审判和包括完整上诉程序和充分保护措施的谨慎过程后才判处死刑。俄克拉荷马州有关死刑的法规和程序经受了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考验。
  国外死刑面面观
  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据有关组织的最新统计,75个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犯罪,不论轻重,都不得将犯人处以死刑,另有14个国家规定,除战犯外,其他犯人不得处以死刑。还有20个国家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废除死刑,但也被认为实际上废除了死刑,因为这些国家在过去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没有处死过任何犯人,从而使得在法律上或实际上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达到了109个。其他86个国家仍明确保留执行死刑,但这些国家每年处死犯人的人数并不多,这说明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执行死刑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据统计,在2000年,65个国家的3058人被处以死刑,全世界共处死了1457名死刑犯,他们分别来自27个国家,其中沙特处死123人,美国处死85人,伊朗处死75人。美国自1977年恢复死刑后处死的人数达到683人。
  
   第三只眼
  人命关天,死刑还需高院判
  (似乎是摘自《参考消息》的转载)
  [香港《星岛日报》12月1日社评]题:人命关天,死刑还需高院判
  内地司法界正在修订有关死刑的法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针对省级高等法律决定死刑的权力,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新法获得全国人大批准,不但可减少死刑人数,也有助于防止司法不公。
  生命诚可贵,即使在崇尚“乱世用重典”的封建社会,也提倡“人命关天”,只有天子才掌握生杀大权,没有皇上御笔朱批,地方政府是不敢对官场犯事者执行死刑的。
  中共建国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掌握死刑裁决的最终权力。但到上世纪80年代,全国人大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省级高院行使。
  在现行法律下,死刑案件归各地中级法院一审,省级高院为二审,也是终审。这一修改加快了死刑案件的审判效率,达到了当局要求的“从严从快”打击犯罪活动的目的。
  这一修改也颠覆了“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将非刑事的经济犯罪纳入死刑适用范围,够判死刑的犯罪行为,增加到68项。杀人越货者固然不免,如走私、金融诈骗、偷盗文物以至卖淫嫖娼等以经济为目的的犯罪,最高处罚也是死刑。
  由于放宽了死刑标准,致使死刑人数大增。据内地学术界推测,每年被处死者约在一万例。然而,严刑峻法并未取得减少犯罪的预期效果,其负面影响反而日益彰显。由于各省市拥有处死的权力,但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司法人员的工作粗糙,不够细致严谨,导演一些现代版的窦娥冤。
  下放死刑核准权,也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沦为一句空活。最高人民法院将刑事犯的死刑裁决权下放给省级法院,同时保留对经济罪犯的死刑核准权,由于刑事犯多为草根阶层,而经济犯多属达官贵人,这就显得后者“待遇更高”的不公平现象。而且,各地方量刑标准不一样,在甲省不会判死的人,换到乙省却要判死。
  中国年前签署国际人权公约,其中规定,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判决应由该国最高司法当局作出。下放死刑核准权,与国际公约精神有悖。
  近些年,大批潜逃海外的经济罪犯,以中国违反国际公约为由,拒绝引渡,令当局望“洋”兴叹。
  几多冤魂!?
  (1)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农民谢洪武,1974年6月24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到2002年10月30日被无罪释放。
  (2)1986年10月29日,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泥厂职工李化伟的妻子被杀,李化伟被判死缓,李化伟服刑14年之后,杀人真凶落入法网。
  (3)河北省承德市陈国清等4人,6年之内被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判了3次死刑,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3次发回重审,从而开创了中国司法史上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由同一法院对同一被告人连续多次判处死刑及发回重审的先例。
  (4)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杀”妻十一年后,妻子又回到了家。
  (5)河南省鹿邑县的胥敬祥因为在集市上买了件旧衣物,而这件旧衣物正好是别人抢劫的赃物,他因此就被判处了16年有期徒刑。
  (6)云南省财贸学院的学生孙万刚,因为与女友同时受到袭击,竟被当作杀人犯,被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处死刑,被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八年后被宣告无罪。
  (7)十年前被判处死刑并已予以执行的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重新浮出水面。今年3月中旬重新调查,因为有另外的犯罪嫌疑人王金书出现。(2005年)
  (8)2005年8月16日,《大河报》《东方今报》等媒匀刊登湖南怀化一奇案:16年前,一个名叫滕兴善的人因“杀人碎尸”被枪决,而当年公安机关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至今仍然活着!1987年12月6日,当地公安机关将滕兴善收容审查。1988年12月13日(仅仅七天时间!)滕兴善被一审判处死刑。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在麻阳被被执行抢决。四年后,“死者”突然回家了
  ………………………………
  (刘治成,写于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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