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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美国法院关于贺女收养案的法律意见和判决书中文译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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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 23: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李进进  来源:多维社
多维社编者按:中国旅美留学生贺绍强的系列案件在中文媒体中最早由多维社披露,并一直成为多维报导的一个重点。作为一家在美国的中文媒体,关注、维护华人的权益,是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多维同时认为,通过这个不寻常的案例,华人可以更加了解美国的法律体系、生活方式,有利于华人融入主流社会。

田纳西州孟菲斯市第30司法辖区衡平法院法官钱德斯5月12日下午就围绕华裔女孩贺梅的4年漫长官司做出宣判,裁定贺梅由养父母贝克夫妇抚养,其亲生父母贺绍强夫妇的父母权被剥夺。但这个案件并未终结,贺绍强夫妇已决定上诉。
这个案件成为人们热烈议论的话题。而法官钱德斯的判决书,应是这些讨论的一个必要基础。
可是,这份法律判决书的英文版长达70多页,而且非法律界人士难以翻译。多维社特别约请了李进进律师楼翻译这份判决书,李进进律师是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博士。但是翻译是在李进进律师业余时间进行的,错漏难免,请大家赐教。

关于贺女收养案的法律意见和判决书
田纳西州孟菲斯市第30司法辖区衡平法院
案号: CH-01-1302-3  
诉讼请求人:杰瑞、贝克和妻子露易丝、贝克
诉讼答辩人:贺绍强(杰克)和罗秦(凯西)
诉讼请求:结束父母权和修改监护权
本案在2004年2月23日就以下有关收养一案的诉讼请求举行听证。2001年6月20日,杰瑞、贝克和妻子露易丝、贝克(贝克夫妇)向法院提交了收养和结束父母权的请求。在2001年5月29日罗秦在孟菲斯市和谢尔比县少年儿童法庭提交了修改该法院1999年6月4日颁发的有关监护权命令的诉讼请求。在认真审阅了证人的证词、庭审过程中展示的证据、相关的成文法和判例法、尊敬的双方代表律师和诉讼期间指定监护人的辩论,以及案件的全部记录之后,本庭准予贝克夫妇提出的结束父母权的请求,结束贺绍强和罗秦的父母权(贺氏夫妇)。本庭同时否定罗秦提出的修改监护权命令的请求。具体地说,本庭做出以下判定:
(1)贺氏夫妇自愿地抛弃了贺女超过了四个月之久;

(2)贺氏夫妇有超过四个月的时间没有提供抚养费;

(3)贺氏夫妇只是为了不被递解出境才提出对贺女的监护权;
(4)结束贺氏夫妇的父母权并将贺女留在贝克家符合贺女的最佳利益。
贝克夫妇的收养诉求将在本决定成为最后决定后予以实现。
关于修改监护权的诉讼请求是根据<<田纳西州注释法典>>第36-1-116(f)(1)的规定而转到本庭的。本庭从2004年2月23日到2004年3月2日听取了28个证人的证言。这些证人是:JULI MIZE, MICHAEL LOWRY, BRANDY HOPE BAKE, NANCY DINE THOUN,罗秦,REBECCA SMITH,露易丝、贝克,小杰瑞、贝克,DR YIH-JIA CHANG, DIANE CHUNN BROWER, KEVIN WAVER, SARAH CLOUD, CANDACE BROWN, ELIZABETH MCORD MARSHALL, WILLIAM WEBB, DR JOHN COPPER,贺绍强,KENNY YAO, DR JOHN ROBERT HUTSON, DR JOHN VICTOR CIOCCA,JOHN ASTOR, LARRY PARRISH,CATHERINE CLAYMON,JOHN D WALT, KATHRYN E。STORY, KIMBROUGH MULLINS,STEPHANIE JOHNSON,和DR DAVID BRUCE GOLDSTEIN。本庭在2004年3月22-23日听取了双方律师有关几个未定法律动议的辩论,在2004年4月12日听取了双方律师的最后的法律陈述。本庭仔细地观察了证人作证时的表现。本庭还审阅了本案中提出的各项指控的答复和全部记录。

田纳西州<<田纳西州注释法典>>第36-1-113(k)要求本庭就事实的判定和法律的结论做出一个具体的决定。结束父母权要求清楚的和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以此来证明法律规定的结束父母权理由的成立以及要求结束父母权的行为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清楚和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将消除任何疑问同时就各项指控的真实性产生一个确定的认识或判断。父母亲,包括非婚子女的父母亲,在美国宪法和田纳西州宪法中具有对他们孩子关心和监护最基本的自由权利。在我们的文化中,抚养孩子是如此的根深蒂固以至于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它是美国宪法修正案中所规定的基本自由权利。
田纳西州收养法编注在<<田纳西州注释法典>>第36-1-101中。收养法的主要目的是为收养孩子提供方法和程序一最大限度地确认与收养有关各方的利益和权利,特别是被收养人的权益。这些是美国和田纳西州宪法保护的权益。为了这些目的,收养法在众多的诉求中最大限度的寻求:
(1)只有在孩子从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家中带走变成唯一的选择并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做;
(2)孩子只能被放到被确定有能力提供爱心和合适的居处的人那里;
(3)孩子在具有爱心和合适的居处的家里的权利以及在收养程序中的最佳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4)收养程序保护所有与收养程序有关连的人的权利,这些人应当被告知收养孩子的法律程序。
收养法的另一个目的是在众多的诉求中最大限度地保护亲生父母和监护人不因不当的影响或欺诈而被剥夺对他们孩子的父母权或监护权。

基于证人的证言、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双方和指定监护人律师们的辩论、成文法和判例法,以及全案的记录,本庭做出如下具体地事实判定和法律结论。

一 本案基本事实
--贝克先生1958年9月29日出生在田纳西州的孟菲斯。
--贝克夫人1961年7月24日出生在北卡罗来纳。
--贝克夫妇自1982年7月12日结婚后就一直生活在一起。
--贝克夫妇有4个亲生的孩子,两个在上大学的年龄,一个十来岁,还有一个是4岁。

--自1993年2月27日贝克夫妇就一直是田纳西州谢尔比县的居民。

--从大约1996年到2001年,贝克先生曾经在美国品方(PINNFUND USA)贷款银行工作。他在该公司工作的最后一年的年薪是四十三万五千元。贝克先生是高中毕业,曾进过大学。

--离开品方公司后,贝克先生的年薪在八万到十二万五千之间。品方公司关闭后,贝克先生的年收入因寻找新的工作而受到不利影响。他不得不在新的雇主那里从头开始。同时他的收入水平也因为卷入这个诉讼不能为较远的雇主工作而受到不利影响。(chinesenewsnet.com)

--贝克太太自和贝克结婚后一直是一个家庭主妇。她以在贝克家作保姆性的工作得到一笔很小的收入。贝克夫人是高中毕业。
--贺先生1964年出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并自出生起就一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贺先生在1995年3月第一次持学生签证进入美国。除了在1998年5月到6月间回中国一趟外,自那时起他一直居住在美国。

--在1988年,贺先生在中国的湖南大学得到了一个英文硕士学位。从1988年到1995年他到美国进行深造止,他在中国的南京大学教英文。自1995年3月到美国后,他就具有教那些英语为第二语言的人英语的能力。1995年到1997年他在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攻读英语硕士学位。他完成他的课程学习,但是因他在1997年8月来到孟菲斯大学故没有机会做论文和答辩,所以没有拿到学位。1997年8月,他在孟菲斯大学注册攻读经济学博士,后因在孟菲斯大学转学管理信息系统硕士学位而未完成博士学位。他在1998年完成了管理信息系统学位的课程学习,但没有拿到学位。
--贺夫人1968年3月21日出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从那时起就一直是中国公民。她在1998年6月28日进入美国,并从那天起一直在美国居住。
--贺太太不太懂英语所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给她配备了一名由她选择的胜任的翻译。有时在审判过程中,贺先生在贺太太的同意下为她翻译。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贺太太一直通过翻译明白审判的情况。
--1998年6月28日,贺太太以学生的配偶F-2的身份进入美国。因为她和贺先生虚假地呈报给美国政府说他们在中国已经结婚,她从进入美国时就是非法的。自1999年9月始,贺氏夫妇在美国就失去了合法居留的权利并受制于递解回中国的程序。
--尽管他们两人在美国一直有工作并有收入,但因为他们的非法移民身份,他们的收入也是非法的。

--1999年4月27日,贺先生因为性骚乱被逮捕。

--2003年2月,他在性骚乱控罪上被判定无罪。
--贺女于1999年1月28日出生于非婚的父母。她的亲生父母是贺绍强和罗秦。

--贺绍强的是否是贺女的父亲曾被提出来过,本庭指定的贺女监护人曾安排贺绍强夫妇和贺女作过血缘鉴定,以确定贺女的父亲。
--2002年3月15日,贺先生提交了父女关系的认定书。
--贺绍强和罗秦在2002年1月7日在田纳西州谢尔比县的孟菲斯合法结婚。
--贺女因出生在美国,她是美国公民。

--贺女自1999年1月28日起一直居住在田纳西州的谢尔比县。
--贺女是一个正常而健康的五岁孩子。
--贝克夫妇从1999年6月4日起就一直对贺女进行合法的监护和看管。1999年6月4日,贺氏夫妇向田纳西州谢尔比县孟菲斯的少年儿童法院提出了将对贺女的监护权转交给贝克夫妇的法律请求并在法院的“授予监护权的认可书”上签字。

--“授予监护权的认可书”命令贝克夫妇是贺女的监护和看管人,授权贝克夫妇对贺女的人身有监护权,有权决定对贺女看管和待遇的性质,这些包括一般性的医疗照顾,确定了贝克夫妇在对贺女的照顾、保护、训练、教育、以及身心发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所有各方,包括贺氏夫妇,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了1999年6月4日的“授予监护权的认可书”。在签署认可书时任何一方都没有受到引诱、欺诈、或不当影响。
--2001年7月24日,肯布罗、穆林(KIMBROUGH MULLINS)律师在贝克夫妇和贺氏夫妇的同意下依据法院的命令被指定为诉讼期间贺女的监护人。

--贺氏夫妇和贝克夫妇以及指定的监护人在各方同意的前提下于2002年参加了由“第二长老会教会”的基督教调停服务处主持的调停,但未取得任何结果。


《关于贺女收养案的法律意见和判决书》中文译本(2)


关于贺女*收养案的法律意见和判决书
田纳西州孟菲斯市第30司法辖区衡平法院

案号: CH─01─1302─3

诉讼请求人:杰瑞、贝克和妻子露易丝、贝克
诉讼答辩人:贺绍强(杰克)和罗秦(凯西)
诉讼请求:结束父母权和修改监护权
二、诉讼当事人的可信度
本庭认真地观察了贺氏夫妇和贝克夫妇的证言。因为他们对本案的结果都息息相关,他们的证言同相关的证据和全案的记录一同作了考查,看看那些证据是支持他们的证言还是与他们的证言相矛盾。本院以此来衡量证言的份量。
本庭观察了庭审中贝克先生3个小时的证言。贝克太太在庭审中作了大约5个小时的证言。贺太太在庭审中作了约10个小时的证言。贺先生在庭审中作了约7个小时的证言。另外本庭还察看了他在庭外录的6个小时的口供。该口供被编为第20号审判证据。
本庭与贝克夫妇和贺氏夫妇在法庭上一起听取证言超过91个小时之多,在证据讨论结束后又听取了有关动议的辩论达15个小时之上,还花了6个小时听取双方的最后陈述。本庭在审判过程中自始至终地观察了他们,也间接地通过他们的律师来了解他们。为此本庭就提供证言的人的可信度作如下判定。

贝克先生给本庭的印像是他是一个对所有的孩子都具有爱心、照顾和关怀的男人,但是他对自己4个亲生的孩子和贺女给予了更多的爱心、照顾和关怀。他以诚实、直率和严肃的态度作了证。他给本庭的印像是他对贺女的福利和安全切实的关注。贝克还表现了他对别人包括贺氏夫妇有难时的关怀和乐于助人的精神。比如,有一次他当贺先生的汽车在车库修理时帮助过他。
贝克太太给本庭的印像是她是一个诚实、严肃和可信的证人。她也表现了对所有孩子都具有爱心、照顾和关怀,但是对自己的4个亲生的孩子和贺女有更多的爱心、照顾和关怀。她也留给本庭对贺女的福利和安全切实关注的印象。贝克太太同样表现了对别人包括贺氏夫妇有难时的关怀和乐于助人的精神。比如,她帮贺太太获取社会服务,帮她为她在2000年10月生的第二个孩子安迪申请田纳西医疗保险。她还在安迪出生后带贺太太和安迪从医院回家。因为贺先生太忙,她带安迪去看医生。由于贺氏夫妇太忙,她还带安迪去做别的事情。

贝克夫妇表现了对贺氏夫妇的关心和照顾,毫无恶意。当贺氏夫妇来探访贺女时,他们总是取消他们上教堂和别的安排而接待他们。贝克夫妇还在贺氏夫妇探访贺女时招待他们夫妇俩晚餐,有时还招待和贺氏夫妇一起来的朋友们。还有一次,贝克夫妇送给贺先生一个生日卡片和一张餐馆生日礼卷。
贺先生在中国和美国都受过高等教育。他表现了很高的智商。他还表现了他对美国文化有很深的了解,熟悉田纳西谢尔比的司法制度,精通英语。他能熟练地使用电脑,包括有能力通过网上的技术来寻求专家的援助。他进取心很强,绝不会向困难低头或被恐吓住。他是一个头脑清醒和有心计的人,在采取行动之前一定仔细的盘算和计划。在本案的全过程中,贺先生表现了他寻求所需要的各方专家顾问的能力,认真审核得到的咨询意见,如果他不满意专家意见,他会放弃之并且再寻找另外的顾问。
自1998年起,贺先生反覆地用一种欺骗和不诚实的行为模式来追求自己的目标,不但不择手段,而且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毫无醒悟和悔改之意。

贺先生承认自己在2001年12月20日所录的口供里在有关他的收入上撒谎。他承认他所说的事情不是真的。在他的口供中,他明知和故意地在有关他和他太太的财产的主要方面提供了虚假的证言。本庭曾判定贺先生在本案审判过程中作伪证(PERJURY)。
作为参考,本决定也将本庭在2002年2月22日所做的关于贺先生作伪证的备忘录列为本决定的一部分。那个备忘录记录了贺先生在2002年2月14日就“有关说明护照问题的命令”和“有关提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文件的命令”的证言里作了伪证。
法庭证据同时也揭示贺先生在1997年试图为另外一个被他称为妻子的中国女人办理F─2签证。贺先生后来承认那个女人不是他的妻子,承认他对孟菲斯大学撒谎。
贺先生在2001年10月18日的一个为购买汽车的贷款申请上就有关他的工作、收入、学生身份以及提供的证人的主要方面作了虚假的陈述。

贺先生第一次以F─1的学生身份进入美国,该身份允许他工作和获得收入。但是,在他在1999年9月20日被孟菲斯大学停止学籍以后,他的学生身份就已经被取消了。贺先生从此在美国就不能合法地工作和取得收入。然而,贺先生从1999年9月20日之后一直在美国工作并且没有报税。这是欺骗美国政府的行为。

贺太太是一个有冲动力的人,为达目的决不罢休。她做事算计,几乎是演戏。证据显示,她在为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不诚实并具有操纵性,她还有情绪不稳定历史。比如她在庭审中被对方盘问的时候,每遇到难题就哭,可是对接下来的问题她又马上恢复了镇静。在法院看来,贺太太的激动是一种算计,目的是回避盘问中难于回答的问题。

贺太太能够讲些日常的英语,但她的英语没有像她先生那样好和流利。对于一些技术和特别的用词,她需要翻译。她对贺先生非常信任,宁愿让贺先生作她的翻译。她不愿和和贺先生分开。作为一个家庭,她愿意和贺先生全面的合作并相信贺先生会全面和诚实地告诉她有关贺女的法律问题。
尽管贺太太不能讲流利的英语,但是她的英语看起来比她所承认的水平要好一些。比如,在她在贝克家看望贺女时,当她带她的其他孩子看医生时,她讲英语。当她在贝克家外面举着牌子时,当贝克太太的邻居要求她动一下车子的时候,当她在2003年12月在沃玛特商场的一个事件中,她都是讲英语。在庭审中,当琳达、霍姆斯律师问她一个问题时,还没等翻译,她就用英语回答问题。她用英语回答道“帕瑞西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个法律动议”。然后,她又停止用英语而改用中文回答问题。
贺太太承认她在中国签署了一个文件,虚假地陈述她在中国已经结了婚,旨在获得一个签证来美国。尽管贺氏夫妇在中国没有结婚,在贺女的出生证上也注明她是单身,然而她是在1998年以学生配偶F─2的身份非法进入美国的。
因为她的非法身份,她不能在美国合法地工作。然而,在整个居留美国期间,她一直在工作和取得报酬。她欺骗美国政府,从没有报过税。
贺太太只是在面临递解出境的时候才看起来对贺女的监护权有兴趣。她是大约在收到美国移民局关于贺氏夫妇的移民身份的电话时,才提出来两个修改监护命令的法律请求。
从审判中的有关可信度的整体来看,贺氏夫妇表现出他们是那样一种根本就不愿受法律管辖的人。他们可以为了所追求的目标不择手段。

《关于贺女收养案的法律意见和判决书》中文译本(3)


关于贺女*收养案的法律意见和判决书(3)
田纳西州孟菲斯市第30司法辖区衡平法院
案号: CH─01─1302─3
诉讼请求人:杰瑞、贝克和妻子露易丝、贝克
诉讼答辩人:贺绍强(杰克)和罗秦(凯西)

诉讼请求:结束父母权和修改监护权
三其他证人的可信度
约翰、库珀尔博士作为中国文化专家在审判中为贺氏夫妇作证。他对贺氏夫妇的行为解释道:在中国如果对家务事情撒谎是一件坏事情,但是对政府撒谎并不被认为有什么了不起的。本庭认为,库珀尔博士的证言彻头彻尾地不可信。本庭采纳列为本案的第26号证据即2003年10月31日田纳西西区美国破产法院关于库珀尔不可信和缺乏可信度的法律备忘录。本庭同时判定库珀尔博士不是中国收养法和结束父母权方面的专家。

张宜佳(音译Yih Jia Chang)医生也作为专家为贺氏夫妇作证。张医生为贺太太所作的有关精神健康方面的证词将不被采用,因为本庭已作过判定认为张医生的鉴定所依赖的事实和数据不可信。

张医生说她关于贺先生的精神方面的鉴定是根据她的临床评姑、精神状况的考查、和MMPI测试。张医生说他对于贺先生的精神状态的临床评估和考查是根据她的提问和贺先生的回答所做作出来的。本庭认为贺先生本身就非常缺乏可信度,所以张医生根据贺先生自己的可信度得出的观点没有什么份量。
大卫、高德斯坦博士是法院指定的专家,专门为贺女作心理评估。高德斯坦博士是由法院指定的在诉讼期间的监护人的推荐和任命的。他也得到了贝克家和贺家双方的认可。最初,高德斯坦博士只做有关贺女的的心理分析。但后来法院在2002年2月12日要求他为了作贺女的心理鉴定,可以做包括贝克夫妇和贺氏夫妇的心理鉴定。高德斯坦博士最后决定他不宜作贝克夫妇和贺氏夫妇的心理鉴定,因为他担心同时作贺女和贝克夫妇以及贺氏夫妇的心理鉴定会有利益冲突。他明白他是做一个有可能结束父母权,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监护权的鉴定。同时,他也认为由于语言上的障碍他不可以做贺氏夫妇的心理鉴定。

高德斯坦博士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报告,他本身对案子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也不代表贝克家或贺家的利益。高德斯坦向法院提交了有关贺女心理状态的专家学识,这些包括贺女留在包括家同时结束贺家的联系,或放到贺家而结束同贝克家的联系对贺女的影响等意见。

本庭认为,高德斯坦博士在田纳西谢尔比县孟菲斯地区服务了多年,他是一个极有资格、经验和极受尊重的心理专家。高德斯坦博士受训的主要领域是儿童心理。高德斯坦博士通过他细致和全面的考察对贺女以及贺女对贝克的依赖,以及贺女在2003年9月23日与贺氏夫妇在他办公室聚会的反应做了心理鉴定。高德斯坦博士对贺女鉴定了好几个月。高德斯坦博士在他的报告和证言中没有表现出任何偏见和虚假,不但如此,基于他对贺女临床鉴定、他的研究和他的经验,他给法院提供了一份诚实的报告。本庭判定高德斯坦博士是一个很有学问、诚实和直率的证人。

约翰、罗伯特、哈特荪博士是一个极为胜任、受尊重和有经验的心理学家。他在田纳西谢尔比县孟菲斯地区工作了许多年。哈特荪博士从没有亲自访谈过或评估过贺女。所以他只根据作为一个心理学家的经验对贝克夫妇、贺氏夫妇以及贺女2003年9月23日在高德斯坦博士办公室的录影作证。哈特荪博士的证言对本庭帮助不大。

约翰、萧卡博士是一个极为胜任、倍受尊敬和有经验的心理学家,他在田纳西谢尔比县孟菲斯地区工作了许多年。萧卡博士从没有亲自访谈过或评估过贺女。所以他只根据作为一个心理学家的经验对贝克夫妇、贺氏夫妇以及贺女2003年9月23日在高德斯坦博士办公室的录影作专家证明。萧卡博士没有就贺女对贝克夫妇或贺氏夫妇心理上的依赖发表任何意见,所以他的证言对本庭没有什么帮助。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律师,肯布珞、穆林女士在田纳西谢尔比孟菲斯地区做诉讼监护人多年。她以其能力在一种极为困难的情况下以一种榜样的风貌为法庭负责,代表和追求贺女的最佳利益。慕林女士真诚地为贺女和本庭工作,在完成其公务上没有表现任何偏见和虚假。基于她自己在调查中得到的信息,不论结果如何,她坚持不懈地努力争取她认为对贺女具有最大利益的事情。本庭认为她是一个诚实和直率的证人。

凯文、维佛一直在田纳西谢尔比孟菲斯地区做律师长达19年。在过去11年中,他一直作收养法方面的案子。他在执业中75%─80%的案子是有关收养法的案子。在2003年,维佛先生完成了超过100件收养案子。他对其他的律师讲授收养法。本庭判定维佛先生在收养法方面是一个专家。本庭还判定他是一个可信的证人。

居里、麦茨,麦可、罗利,南西、莎恩,芮芭卡、斯密司,戴安、布若,撒拉、克劳德,坎戴斯、布朗,肯尼、姚,约翰、阿斯特,约翰、华特、凯思琳、斯特利,和斯特芬妮、约翰逊,都在庭审过程中作了证。他们的证言诚实而无偏见。本庭判定他们每一个人的证言都可信。
*在原始判决书中,法院用的是贺家亲身女儿的名字缩写─AMH,为方便起见,本翻译件一律用“贺女”一词。(

《关于贺女收养案的法律意见和判决书》中文译本(4)

关于贺女*收养案的法律意见和判决书(4)
田纳西州孟菲斯市第30司法辖区衡平法院
案号: CH─01─1302─3
诉讼请求人:杰瑞、贝克和妻子露易丝、贝克

诉讼答辩人:贺绍强(杰克)和罗秦(凯西)

诉讼请求:结束父母权和修改监护权
四、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诉求
在1999年6月4日之前和之后,贺家一直和在孟菲斯执业多年且有经验的的约翰、瓦特律师有关密切的关系。瓦特先生免费地向贺先生提供了有关由孟菲斯大学和阗纳西州对他提出的性骚扰控告的法律咨询。瓦特先生咨询说,该控告对于贺先生的学生身份以及在美国的合法地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瓦特先生和贺先生面谈了五次以上,分析了孟菲斯大学和州政府的控告,并帮助他找一个律师来为他进行辩护。

尽管瓦特先生也可以向贺先生提供有关贺女监护权的咨询,但是贺先生从来没有向瓦特先生提到过贺女,也没有提到过他在贺女的监护权上有困难。
在1999年6月4日之前和之后,贺家在孟菲斯和两个律师有过交道,一个是戴尔、斯丁尔女士,另一个姓名不祥。他们代表贺家参与一个有关贺太太在1998年发生的身体伤害的民事诉讼。贺氏夫妇经储恩女士的介绍还同帕克、默利斯谈过那个民事案件。贺氏夫妇从没有同这三个律师提到过他们需要律师来处理有关贺女监护权的重新安排或向他们徵求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咨询。
在1999年6月4日之前和之后,贺先生有过三个律师就州政府起诉的刑事案件为他辩护。他们是华屯先生,邵尔先生和侯季先生。贺太太有许多次陪同贺先生与这三位律师见面。贺氏夫妇从来就没有同这三位中的任何一个徵求过有关贺女监护权的咨询或提出过需要律师。实际上,贺氏夫妇从来就没有告诉这三个律师有关贺女的存在。

贺太太作证道,她把小儿子安迪送回中国是因为华屯律师告诉她,如果贺先生对刑事控告不认罪,“他们”就会把她的小儿子给别人收养。贺氏夫妇从来没有向华屯律师提到过他们还有一个大孩子(贺女),或提到过他们在要回贺女的监护权上有什么困难。
虽然贺氏夫妇有许多机会,但是他们俩从来就没有贺女的监护权或要回监护权一事向前面提到的律师们徵求过法律意见或讨论过这方面的问题。他们甚至没有向这些律师提到过他们有这个孩子。
在1999年6月2日,维佛律师同贺先生和贝克夫妇见面,就签署一个让与贺女监护权的协定并向法院提出有关这方面申请全面地向双方作了咨询。贺太太在贺先生给她全面地解释了见面的目的后,放弃了出席会议的权利。她并通过贺先生转告入会的其他人她已经就这方面的事情做好了准备。维佛先生在会面中回答了贺先生和贝克夫妇的所有问题。贺先生后来向贺太太告知了维佛先生在会面过程中谈到的有关情况。

1999年6月3日,储恩女士和一个有经验的普通话翻译姚先生一起单独地同贺太太在贺家见面。储恩女士想确定贺太太明白贺太太在签署授予贺女监护权文件时要做些什么,以及贺太太百分之百地同意将贺女的监护权从贺家转到贝克家。储恩女士向贺太太解释了在维佛律师楼会谈的头一天维佛律师向储恩、贝克夫妇和贺先生所讲的事情。通过姚先生的翻译,贺太太说她明白储恩女士对她讲的一切。他她没有通过姚先生提出任何问题。

1999年6月4日,撒拉、克劳德女士在一个胜任的翻译的帮助下私下地会见了贺太太,在贺先生不在场的情况下,全面解释了贺太太后来自愿签署的关于监护权的法律请求和同意让与监护权命令的两个法律文件的区别。

因为贺氏夫妇在1999年2月23日到田纳西谢尔比县少年儿童法院向撒拉、克劳德女士咨询过有关田纳西州儿童服务部长期抚养的问题,所以贺氏夫妇对该法院是熟悉的。虽然贺氏夫妇曾经就别的法律问题咨询过律师,但他们在谢尔比少年儿童法院没有就他们最初转让贺女监护权一事咨询过请律师的问题。
在签署1999年6月4日“授予监护权的认可书”几个月后,贺氏夫妇回到少年儿童法院法院同克劳德女士谈及如何提交一个收回贺女监护权法律请求的问题。克劳德女士告诉他们他们应当到法院的办公室同一个律师谈谈,法院的律师可以帮助他们如何提交一个修改监护权的法律请求以及如何立案听审。克劳德女士告诉他们应当请一个律师,如果没有钱请律师,她还介绍了孟菲斯地区法律服务部给他们。
贺氏夫妇有很多机会得到法律服务,他们也的确在他们签署有关法律请求和认可书之前得到过维佛律师关于在少年儿童法院关于贺女监护权的法律意见。
这里没有迫使贺氏夫妇向少年儿童法院提出将贺女的监护权交给贝克夫妇的法律、法规、规则、欺诈、胁迫、不当影响和陷阱。
证据显示,这里没有共谋来剥夺贺氏夫妇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和监护贺女的权利。

克劳德女士,储恩女士,中南基督教服务部,姚先生,维佛先生,肯布珞、穆林女士,霍姆斯女士,高德斯坦博士,斯特利女士和帕瑞西先生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扮演任何角色或单个或串谋地鼓励、反对、或帮助(1)否定贺氏夫妇任何一方的法律权利或资格;(2)贺氏夫妇在1999年6月4日在少年儿童法院提出法律请求,要求将贺女的监护权授予个贝克夫妇;(3)贺氏夫妇签署1999年6月4日授予贺女监护权给贝克夫妇的认可书;(4)贝克夫妇收养贺女以及结束贺氏夫妇父母权的法律请求。

贝克夫妇第一次考虑收养贺女是1999年5月。当时贺氏夫妇建议贝克夫妇收养和抚养贺女。
贝克夫妇只是在2000年5月3日贺氏夫妇向少年儿童法院提交了第一个要求修改监护权的法律请求之后,在维佛律师向贝克夫妇提供了他们可以要求收养贺女和结束贺氏夫妇的父母权的法律咨询之后,才又考虑收养贺女的问题。
贝克夫妇只是到贺氏夫妇在2001年5月29日向少年儿童法院提交了第二个修改监护权的法律请求之后才决定向法院立案要求收养贺女和结束贺氏夫妇的父母权。
贝克夫妇关于收养贺女和结束贺氏夫妇父母权的决定完全是贝克夫妇他们自己独立做出的,没有任何其他人参与或共谋。

《关于贺女收养案的法律意见和判决书》中文译本(5)


关于贺女收养案的法律意见和判决书(5)
田纳西州孟菲斯市第30司法辖区衡平法院
案号: CH-01-1302-3

诉讼请求人:杰瑞、贝克和妻子露易丝、贝克
诉讼答辩人:贺绍强(杰克)和罗秦(凯西)
诉讼请求:结束父母权和修改监护权

五、有关抛弃的事实

(一)按时间排列的事件
贺氏夫妇最早是通过他们教会的朋友同中南基督教服务部联系。戴安、储恩女士在1998年11月1日以该服务处亲生父母顾问的名义同他们见面。贺氏夫妇告诉储恩女士贺太太已经怀孕而且他们想将这个未出生的孩子让人收养。在与储恩女士第一次面谈后,贺氏夫妇填写了“怀孕咨询表”,向该服务处提供有关贺氏夫妇的基本情况,其中指明他们是夫妇。
大约在1998年12月1日,该服务处为贺氏夫妇和收养立了案。作为“亲生父母”顾问,储恩女士的责任是向贺氏夫妇提供有关的咨询以使贺氏夫妇能够分析收养的利弊。作为咨询的一部分,储恩女士让贺氏夫妇翻阅了一些未来收养父母的档案。贺氏夫妇选了一对未来收养父母,并根据贺氏夫妇的要求储恩女士安排了贺氏夫妇和那对夫妇的会面,讨论收养贺女的可能性。
1999年1月9日,储恩女士在医院会见了贺先生,当时贺太太已因阴道出血住院。出血的原因被认为是一次人身攻击所造成。贺先生告诉储恩女士,他感到受到“欺骗”,原因是他在1999年12月1日所见的未来收养父母不是他所要求的那样富裕。贺先生告诉储恩女士,贺氏夫妇认为未来收养父母应当在生产期间“照顾他们”。那就是说,未来收养家庭应当带食品和其他的东西来看望贺氏夫妇。贺氏夫妇没有让那家收养贺女,原因是那家不是那么富裕而且太年轻。
1999年1月19日,贺先生要求储恩女士给孟菲斯大学写一封信,告诉大学的官员当时贺氏夫妇在经济上心理上没有做好父母的准备。
在1999年1月28日贺女出生后,贺女呼吸有困难,为此在医院的新生儿强化护理处被看护11天。贺女出生后,尽管贺氏夫妇已经选了一些未来收养父母并收到一些礼物,贺太太改变了让人收养贺女的想法。贺太太告诉了储恩女士她的决定。在贺女1999年2月8日出院后,贺氏夫妇将贺女带回了家。大约两天后,储恩女士在贺家看望了贺氏夫妇和贺女。贺氏夫妇向储恩女士表白了他们面临的严重经济困难。储恩女士于是和他们讨论了由田纳西儿童服务部来提供长期抚养的可能性。储恩女士解释道,中南基督教服务部没有能力向贺女提供长期抚养。
1999年2月10日,储恩女士又在贺家的公寓会见了贺氏夫妇。贺先生告诉储恩女士他不得不借钱来度过下个月,他也不知道以后的钱从那儿来。贺太太感到他们必须从法律诉讼中得到一点钱,而且他们计划就贺太太声称的人身攻击提出诉讼。

1999年2月22日,贺先生打电话给储恩女士,告诉她贺氏夫妇准备让人收养贺女。1999年2月23日,储恩女士会见了贺氏夫妇,讨论了有关贺女的收养和长期抚养的问题。(chinesenewsnet.com)

1999年2月23日,贺氏夫妇带着贺女到少年儿童法院,他们同克劳德女士讨论了田纳西儿童服务部长期抚养贺女的问题。贺氏夫妇告诉克劳德女士,他们在中南基督教服务部同储恩女士讨论过他们无能抚养贺女的一事。于是克劳德女士同储恩女士打电话,储恩女士告诉她,贺氏夫妇最初想让人收养贺女,但他们后来改变了主意,现在他们想进入抚养贺女的项目。储恩女士告诉克劳德女士,中南部基督教服务部不可能向贺女提供抚养的服务,如果贺氏夫妇想得到长期抚养贺女服务,他们需要田纳西儿童服务部的帮助。
在同储恩女士交谈后,克劳德女士建议贺氏夫妇应当考虑一个短期的抚养贺女的计划,这样他们可以有机会再决定是否在以后有能力抚养贺女或将贺女让人收养。克劳德女士建议道,贺氏夫妇应当再回到储恩女士那里,看看中南基督教服务部是否可以提供一个临时抚养贺女的办法。
1999年2月24日,贺氏夫妇将贺女交给中南基督教服务部并且签署了一个要求中南基督教服务部抚养贺女90天的协定。

贝克夫妇是中南基督教服务部列出的下一个抚养贺女的家庭。中南基督教服务部要求他们从1999年2月24日到1999年5月23日抚养贺女90天,这样让贺氏夫妇有时间决定是否让人收养贺女或他们自己来抚养贺女。储恩女士和贺氏夫妇在1999年2月24日带着贺女来到贝克家。储恩女士向贝克夫妇介绍了贺氏夫妇。贺氏夫妇根据抚养协定将贺女交给了贝克夫妇。
中南基督教服务部从1997年起就和贝克夫妇有关系。贝克夫妇是中南基督教服务部名单上愿意为该服务部代养等待收养的孩子的夫妇。贝克夫妇从1997年起一直为该服务部代养孩子。贝克夫妇通常在孩子们处在收养程序时,代养孩子7到10天。这次他们同意照顾贺女90天是因为他们总是乐意接受中南服务部的提议,而且也考虑到贺氏夫妇需要3个月来决定他们是否让人收养贺女。

在1999年2月24日,贝克夫妇不是贺氏夫妇考虑的未来收养贺女的夫妇。在1999年2月24日之前,贝克夫妇已经决定不再考虑收养孩子,为此决定,贝克太太在1998年8月做了接通以前结扎的输卵管手术,以便再为他们生一个孩子。

贺女从1999年2月24日起就一直由贝克夫妇亲自抚养,当时贺女只有27天大。
贺氏夫妇决定由贝克夫妇来照顾、监护和控制贺女。没有任何人迫使贺氏夫妇向中南基督教服务部或贝克夫妇放弃照顾、监护和控制贺女的权利。贺氏夫妇自愿地行使了作为父母的基本权利将贺女的监护权交给贝克夫妇。

在1999年2月24日到1999年5月23日的90天期间,贺氏夫妇每周大约只看贺女一个小时,在贺女的头三个月中,他们大概总共只和贺女呆过12个小时。在这段时间内,贝克夫妇或中南基督教服务部对贺氏夫妇的探视在次数和时间上没有设过任何限制。在这90天里,贺氏夫妇也从来没有要求更多或更长的探视。同时,贺氏夫妇在那段时间里可以自由地结束贺女的抚养协定,重新获得对贺女的法律上和实际上的监护权。
1999年3月8日,贺氏夫妇在储恩女士的陪同下在贝克家看望了贺女。贺先生告诉储恩女士,贺太太大概会同意将贺女让人收养,条件是她被允许每周看一次贺女直到她再次怀孕。贺先生告诉储恩女士,按中国的迷信,因贺女是难产,所以她不是个理想的孩子。1999年3月30日,贺先生同储恩女士讨论了让人收养贺女可能性。他告诉储恩女士,贺太太能够接受收养,但是贺太太想保留父母权,这样她就可以留在美国。

1999年4月中旬,贺氏夫妇为贺女申请了一本护照。护照在1999年5月1日签发。贺氏夫妇寻求过一个有绿卡的人能够将贺女送回中国,但是没找到理想的人,所以他们决定让贝克继续照看贺女。
因为贺氏夫妇曾要求贝克夫妇提供一张贺女的照片以办护照用,所以贝克夫妇在1999年4月知道贺氏夫妇为贺女办护照一事。 1999年5月,贝克夫妇还不知道贺氏夫妇已是非法居留。

1999年5月19日,在90天抚养协定结束前4天,储恩女士会见了贺先生,讨论了对贺女抚养的未来的选择。贺先生告诉储恩女士,他们想让贝克夫妇继续抚养贺女的同时保留父母权。1999年5月20日,储恩女士打电话给贺先生,告诉他贝克夫妇不同意临时监护贺女,同时让贺氏夫妇保留父母权。1999年5月21日,贺先生又打电话给储恩女士,告诉她,贺家决定要回贺女并由他们自己照看。

在1999年5月23日即90天抚养期马上结束之前,贝克夫妇没有向贺氏夫妇表示过收养贺女的兴趣。1999年5月23日,贺氏夫妇来到贝克家,要求贝克夫妇收养贺女。

1999年5月23日,贺氏夫妇在贝克家会见了贝克夫妇。贺先生告诉贝克夫妇他们已决定贝克家是收养贺女的家庭。但是,贺先生告诉贝克夫妇贺太太想保留父母权,让贺女保留贺姓。贺先生向贝克夫妇解释道,贺太太想让贺女保留贺姓是因为这样做有利于贺氏夫妇保留在美国的身份。贝克夫妇告诉贺先生,他们无意以此种方式保留贺女。
贺先生然后告诉贝克夫妇,他们将从贝克家带走贺女并送给另外一个律师。作为交换,那个律师将会帮助贺家打贺太太在怀贺女期间所声称的人身伤害的民事官司。贝克太太告诉贺先生,贺先生会为此坐监狱的。于是贝克先生建议他们到另外一个房间谈谈。贺氏夫妇跟他们到另外一个房间,过了一会儿就出来了。他们向贝克夫妇道歉并告诉贝克夫妇他们真的想打赢那场民事官司,但是苦于无钱雇用律师。贺先生告诉贝克夫妇,贺先生和贺太太双方都想让贝克夫妇拿走小孩并抚养她。贝克夫妇于是建议,与其收养但保留贺氏夫妇的父母权,不如让他们来监护贺女。贝克夫妇这样建议是出于对贺女的担心。他们担心,一旦他们不同意监护和抚养贺女,不知道对贺女会发生什么事情。贝克夫妇告诉贺氏夫妇,他们对贺女的监护权必须得到法院保护。贺氏夫妇同意这样做。于是贺氏夫妇和贝克夫妇达成了一个口头协定:贝克夫妇将监护,照看和抚养贺女,一直到她18岁为止。

《关于贺女收养案的法律意见和判决书》中文译本(6)

1999年5月24日,贺先生和贝克太太打电话给储恩女士并告诉她,贝克夫妇和贺氏夫妇已经谈过了而且贝克夫妇现在愿意接受临时监护贺女的提议。储恩女士从他们的谈话中得出的印象是贝克夫妇已经同意抚养贺女。

贝克夫妇和贺氏夫妇进一步问储恩关于是否和如何获得法院的命令来保护他们的安排。
储恩女士建议贺家和贝克家去找一个律师来讨论监护协定的利弊。储恩女士既没有向贺家也没有向贝克家提议,他们应当分别地找律师来咨询贝克夫妇同意监护贺女的同时贺氏夫妇不放弃父母权的法律意义。

在1999年5月24日同贝克夫妇和贺先生谈话后,储恩女士安排了他们与维佛律师见面的机会,会面时间约定为1999年6月2日,让维佛先生向他们解释对贺女的监护权从贺家转移到贝克家的法律意义。维佛律师曾为中南基督教服务部和别的收养机构提供过法律服务。但对于1999年6月2日的会见,维佛律师并不代表中南服务部,他只是帮中南服务部一个忙。维佛先生既也不代表贺家或贝克家。维佛先生在1999年6月2日之前从没有会见过他们两家,也没有单独同任何一方见过面。
贝克夫妇和贺氏夫妇都计划参加1999年6月2日的会面。但是在最后一分钟,贺太太因工作离不开而不能出席。维佛律师问贺先生他们是否应当重新安排一个时间好让贺太太出席。在会面开始之前,贺先生打电话给贺太太向她解释道,每一个人都到了场,就等她来。贺太太回答道,她知道会面的情况,会面可以不必等她而照计划进行。于是贺先生告诉维佛先生和储恩女士,他已经同他太太通过电话,会议可以照样进行,不必等他的太太。他说他以后可以向他太太作解释。
维佛先生于是主持了会议,并向贺家和贝克家扼要地解释了监护权转换的意义以及临时监护权的风险和优势。在整个会面过程中,储恩女士一直在场。维佛解释道,贺氏夫妇将失去一些父母权,但不是全部的父母权。维佛先生解释道,贝克夫妇将有权对贺女日常生活做出决定,比如上学和医疗保险,但是贺氏夫妇将不会放弃他们的父母权。

维佛先生告诉贝克家和贺家,临时监护权意味着一个人照看别人的孩子并对孩子负有全面的法律负责。

维佛先生同时也向贺先生解释了临时监护权的风险,一旦监护权的命令下达,如果贺氏夫妇要回监护权的要求遭到否定的话,法院将不得不为此作出判决。维佛律师解释道,任何人一旦放弃哪怕是临时监护权,他都有再拿不回来监护权的风险。

贺氏夫妇和贝克夫妇以及储恩女士会见了少年儿童法院的假释顾问和抚养审查委员会联系人克劳德女士。姚先生也出席了见面。姚先生为法院作了25年的翻译。他能讲流利的英语和中国的国语。贺太太讲中国的国语和一点点英语。

翻译是贝克夫妇和储恩女士提出来请的,以确保贺太太明白法律的程序和她将要同意的东西。因为贺太太以前改变过好几次主意,贝克夫妇担心贺太太又变卦。他们也担心以后贺太太会声称她不懂得她所签署的东西。

克劳德女士向贺氏夫妇解释了有关监护权法律请求的内容。她强调了宣誓和签字的重要意义。贺氏夫妇在克劳德女士前签署了监护权的法律请求,其中陈述道:“父母在此时无财务能力来照顾该孩子”。

在签署“授予监护权的认可书”之前,克劳德女士在贺先生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储恩女士和翻译姚先生一起在会议室同贺太太私下谈话,向她解释了该认可书的意义。克劳德女士通过翻译姚先生向贺太太提到了与该认可书有关的每一件事。姚先生认为他以通俗易懂的解释让贺太太理解该认可书。姚先生没有逐字逐句的翻译该文件。但他认为他的解释是充分和全面的。贺太太说她明白克劳德女士对她在会面时所说的一切,她没有向克劳德和储恩女士说过她不明白姚先生的翻译。贺太太还特问道,这是临时的吗?她用英语说的“临时”(TEMPORARY)一词。
在同克劳德和储恩女士以及姚先生私下会谈时,贺太太充满了泪水、难过、并不时的哭。储恩女士作证道,根据她多年做收养方面的顾问的经历来看,在签署有关母亲或父母权的文件时,亲生母亲总是难过和充满了泪水。难过和流泪并不代表亲生母亲不明白她正在做的事情。
克劳德女士在与贺太太私下会谈后,又与贺氏夫妇俩谈话,告诉他们如果将来贝克夫妇不愿交出对贺女的监护权,他们还得回到法院让一个法官来决定贺女的监护权。贺太太强调,她无意让贺女收养,只是将贺女的监护权给贝克夫妇,保留了将来回到少年儿童法院提出索回贺女监护权的权利。克劳德女士曾处理过上百件的这种案子,她是按照通常的方式来处理这个监护权案子的。如果对“授予监护权的认可书”有任何疑虑、不同的观点、或表现不愿签署该文件,克劳德女士将会为监护权的法律申请安排一个该少年儿童法院的法官或一个仲裁者来审理该申请。克劳德女士毫不怀疑贺氏夫妇俩明了“授予监护权的认可书”的意义而且是自愿签署该文件的。

贝克夫妇、克劳德女士、姚先生和储恩女士当贺氏夫妇在会议室签署1999年 6月4日的“授予监护权的认可书”时和他们夫妇俩在一起。不管是贺氏夫妇还是贝克夫妇,在签署该认可书时,都没有提出任何问题。(chinesenewsnet.com)

克劳德女士是决不会在贺氏夫妇或贝克夫妇任何一方存有不同意见时让他们签署该认可书的。如果克劳德女士认为任何有关系的人是出于被迫的状态或不理解该认可书,她也是不会让他们签署该认可书的。

贺先生或贺太太没有要求过他们任何一方需要翻译。贺太太的翻译是贝克夫妇要求的。他们想确保她在签署文件前明白文件的内容。在签署1999年6月4日签署“授予监护权的认可书”时,贺氏夫妇和贝克夫妇都没有请律师出席。

证据显示,贺氏夫妇和贝克夫妇在签署1999年6月4日的“授予监护权的认可书”前是明了该文件的。

证据显示,贺先生和贺太太都明白,一旦贝克夫妇不愿交还贺女的监护权,他们唯一的方法是回到少年儿童法院,向法院提出一个索回贺女监护权的法律申请,让一个法官依据所发生的变化来决定贺氏夫妇是否可以要回监护权。

证据显示,贺氏夫妇俩在签署1999年6月4日的认可书前就明白,如果他们以后要提出一个索回贺女监护权的法律申请时,没有谁可以担保法官一定会将监护权判给他们。
没有可信的证据支持贺氏夫妇的争辩,说他们在1999年6月4日所理解的是他们在未来可以向法院提出一个索回贺女监护权的法律申请,贺女会自动地回到他们身边。

贺氏夫妇和储恩女士坐着贝克家的面包车回到中南服务部。在回到中南服务部的路上,贺氏夫妇和贝克夫妇以及储恩女士交谈的很随便和轻松。贺太太没有再哭和难过。

在签署了1999年6月4日的“授予监护权的认可书”以后,贺氏夫妇要贺女喊贝克夫妇“爸爸”和“妈妈”(MOMMY AND DADDY”,喊他们为“杰克”和“凯西”(JACK AND CASEY)。贺女在能说话以后就一直喊贺氏夫妇“杰克”和“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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