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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说教”和“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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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9 17: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然界有它固有的运动规律,月球绕地球转,地球绕太阳转,这是不可能出现反常现象的。否则,是很需要上帝用“拳头”来维持这样的运动规定的。
   人类社会也同样需要秩序,人家的物权不能非法侵犯,人家的人身权利不能非法伤害。但十分遗憾的是,人不是没有意识的物质,他太聪明了,具有极大的主观能动性,他可以随时侵犯社会秩序。
   因此,法律在“说教”的同时——规定调整性规范,还必须用强有力的“拳头”——制裁性规范,来促使这些调整性规范得到实行。没有诸如警察、检察、法官、监狱等等暴力的“拳头”,法律几乎就是无效的。
   所以,当法律有了某个调整性规范时,一定要有制裁性规范。否则,有着人性恶的一面的人,会无视法律的。法律也将成为任人欺凌的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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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4 11: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和教育孩子是不是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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