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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这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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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16: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村民委员会主任,私自将70万元土地补偿款借给某甲用于工程投标。但因为其他原因,某甲没有去投标,只是将钱在家里放了10天,后归还了本息。该主任构成挪用公款罪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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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18: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首先,从主体上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从客观表现来看,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标准在于“挪”而非“用”,也就是说行为是“挪而未用”或者“挪而不用”的,都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因此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及解释,应当认为村委会主任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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