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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法律至高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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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3: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至高无上,这个观点是毫无新意的。但我以为,在我们当前法治意识不是很强的情况下,却十分有必要“老生常谈”一下。
     我们所以说法律至高无上是一个老观点,是因为古今中外早已有深刻地论述。1612年,詹姆士与大法官科克就教会司法权与并立的世俗司法权的问题展开争论。詹姆士主张:既然他是上帝之下的最高法官,他就能够在两者之间作出裁断。科克反对说,根据英国悠久法律,这样的问题在过去一直是法院管辖的事情。詹姆士说,他认为法律的设立基于理性,而和法官一样,他和其他人都是理性的。对此,科克回答:“的确,上帝赋予陛下卓越的学识和不凡的天赋,但是陛下并不精通英国的法律,以及关于生命,继承,物品及其臣民命运的诉讼,判决它们的不是自然的理性,而是人为的理性和法律判决。在一个人获得对法律的认识前,法律是需要长期学习和经验的艺术:法律是审理臣民诉讼的最佳手段;他保护着陛下的安全和和平。”詹姆士说,若他应当遵守法律,确认这一点的理由是什么。科克答道,正如布雷克顿所言:“国王在臣民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在他的判词中说,“对这块土地上的每一位臣民来说,不管他多么有权有势,我都要用上托马斯 富勒300年前的一句话:‘你决不是那么高贵,法律在你之上……’”。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我国古代开明人士也有过法律至高无上的认识。战国时期韩非子说:“善有章,虽贱赏也;恶有衅,虽贵罚也。”唐朝吴兢说:“人有所犯,一一于法。”明朝张居正说:“王者与民信守者,法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要共同遵守法律,那么法律当然是至上的。
    当今,我们的党章在总纲中表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本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党的章程明确要求全体党员必须是守法的模范,党没有一丝一毫的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五条又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法律至上,是由国家根本大法和党的最高章程所确定的。 可见,法律至高无上,是由党的最高章程和国家根本大法所确定的。
    然而,毋庸讳言,我们现在个别当政者并没有这种意识,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无视法律的存在,亵渎法律的尊严,令人感到愤慨。他们完全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亵渎法律,就是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因为法律确立了党的执政地位;藐视法律,就是藐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抛弃法律,就是破坏社会良好的秩序——因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守护神。千万不要认为我这是在“上纲上线”,是“文革”语言,而是发自肺腑的实实在在的痛感。
    因此,法律至高无上,对于我们今天的祖国来讲,是具有特殊的“新意”的。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虔诚的祈祷:愿法律至高无上早日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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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d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4-17 20: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呢,我们的宪法呢并没有规定法大于党。
我们之所以认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由于我们对西方宪政的理解导致的中国问题的误读——虽然我们的宪法也规定了相似的条款。
但实际上我们的宪法却同时又非常无耻的暗示党、军队是高于法的。
在我国现行宪法第七节,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众所周知,我国的权力核心机构实际上是有五大班子:党中央、国务院、人大、政协、军队。
现在你可以看出在司法体系中,我们始终向往的司法独立,在这里是明目张胆的强取豪夺了。因为,党、军队既不属于行政机关是也不属于社会团体,你要说某某总书记某某军委主席去践踏司法,那也是打着党和军的旗号。也就是说我国最强权的两大势力表面上服从法律,实际上却已经偷梁换柱的在宪法中赋予了自己凌驾法律的能力。
有一天人大会上修宪,某个代表提案说修改这一百二十六条,你相信他会活着走出人民大会堂么?
我不知道啊。
我相信眼见为实的宪法,我相信在中国党、军队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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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20: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至高无上在中国大陆要成为现实,我个人估计至少要三十年以上。
目前中国大陆虽然有冠以“法律”的一些规则,那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因为一些权势集团可以种种理由公然不予遵守。
在中国大陆学好法律并不是一项值得追求的事业,而仅是谋生糊口的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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