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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黑黑的法官,黑黑的法制,我看不见一点亮光--写给院长的一封信,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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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11: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 诉 信

尊敬的院长同志:

你好!

百忙之中打扰,悉请见谅。

一件极为普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于烟台法院个别法官视《民事诉讼法》、《法官法》为儿戏、徇私枉法,本来适用简易程序应在3个月内审结的案子,历时8个月仍然悬而未决!而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怪”现象,使得我们不得不向您哭诉衷肠!

事情是这样的:2005年4月4日,烟台市珠玑货运交易市场内发生火灾,致使我们的车辆鲁K62153、鲁F06085被完全烧毁。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作为原告既可以选择侵权之诉――要求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又可以选择合同之诉――依据与被告“烟台珠玑货运市场有限公司”的保管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这场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非常复杂,我们选择了依据与被告“烟台市珠玑货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保管合同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原告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也早在2005年7月8日受理了此案。可是立案之后,芝罘区法院幸福法庭主审法官姚萍的一连串作法,说给稍微懂得一点法律常识的人听,肯定会令人“啼笑皆非”。

开庭之后,我们就一直主张依据保管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可是姚萍根本不予理睬,她一直在试图将这个案子转为侵权纠纷案件,引诱、逼迫我们向火灾事故的责任人追偿,千方百计的为被告规避、开脱责任。我们深知,如果依据“侵权纠纷”打官司,那么我们的损失要想得到赔偿,将会是遥遥无期的事情。原因很简单,其一,火灾事故的责任人远在外地(浙江杭州),将来即便胜诉执行也将会非常困难。其二,因为这起事故,他们的财产已经被查封保全的差不多了,我们根本不可能执行到一分钱,再说,我们也没有什么能力来负担财产保全费用了。所以我们坚持我们的观点,并对姚萍说“我们以合同纠纷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为保管合同不能成立,可以依法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我们还可以上诉,不能将案子这样无限期拖延下去”,姚萍见无法实现她的“目的”,又抛出一个“忽悠”我们的办法,而这时3个月的审限已经过了。

姚萍说“你们不就是想得到赔偿吗?我来作一下被告的工作,让他们代替你们向火灾事故责任人追偿后,再把钱付给你们,被告肯定能把钱给你们,你们放心地回去等信吧、、、、”。就这样,我们怀着对于她的信任(准确的讲,我们是基于对于人民法院的信任)等来了也不知道是第几次的开庭。令我们感到奇怪和新鲜的是,法院的一个什么庭长这时也介入了进来,说“你们这个保管合同纠纷我们研究过了,根本定不住,还不如让被告替你们追偿后,再给你们钱”,我们考虑了一下,如果法院能够保证被告在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后,能够将执行款项给我们也是一种可以考虑的办法。但是我们在与被告进行协商的过程中,明显的感觉到被告根本没有诚意,为防止姚萍与那位庭长给我们的“承诺”不能兑现,我们要求法院能够依据我们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法院非但不同意,还竭力地说服我们撤诉,还蛮横地斥责我们不相信他们,没有诚意、、、、、,我们当时就反问姚萍,“如果我们撤诉了,被告的执行款不给我们怎么办?你们个人或者法院能够以什么作为担保?将来,我们可能不但要负担一半的诉讼费用,能不能从被告处拿回一分钱还很难说!”这时的姚萍却无言以对了,也就是在这时,我们才感觉到我们又一次“受到了谎言的欺骗”,又一次掉进了姚萍精心设计的“拖延办案时间”的陷阱!

在这里,您不禁要问,姚萍拖延办案时间除了违反法律,对我们到底有多大的危害?我们认为“迟来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其一,我们因为遭受了这次事故,根本没有财力继续我们的生产经营,家庭生活没有来源、难以为继,夫妻感情也几近破裂,其二,目前被告虽然享有对于火灾事故责任人的债权,但如果放任姚萍将此案这样拖延下去,被告取得执行款后,又给其赢得时间转移债务(被告单位正在改制),我们将来即便胜诉,也是一纸空文。悲哉!痛哉!我们无以言表我们现在的处境与心情!

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曾于2006年3月13日向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写信投诉姚萍,要求督促姚萍尽快结案,可是姚萍在2006年3月28日的第n次开庭(具体开了多少次庭我们也数不清了)中却说,“院长根本管不了这个事,这里我了算,经研究决定,这个案子需要改成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你们到底明确打什么官司?是侵权纠纷呢?还是合同纠纷?如果是合同纠纷,我们得给你们重新审理,我填个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你们4月2号再来开庭吧、、、、、”

说到这里,相信院长您一定也觉得可笑,这个法官竟然“糊涂到了这个份上”,审了8个月,现在还不知道原告打的是什么官司!还明知故问!为了谋取某些不可告人的利益,竟然连法院院长也不放在眼里!竟然不把法律放在眼里!《民事诉讼法》第14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给任何法院、任何法官延长这个办案时限的权力。姚萍竟然敢在审了8个月后提出“要重新开庭继续审理”,而这8个月,即便适用普通程序也早就过了。(车辆损失的鉴定时间满打满算不超过1个月,鉴定结果出来后姚萍迟迟不去拿耽误的时间还不提)。

尊敬的院长大人,我们作为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已经够为不幸,可是如果寄希望于这样的法官为我们主持正义,那就是不幸中的不幸!

不管这位姚法官基于什么样的目的,出于什么样的动机,来千方百计的为被告充当“保护伞”、“挡箭牌”,我们敢肯定的是,这里面一定私藏着腐败、一定纵容着“不公”。惩治贪官污吏不是我们老百姓所管的事情,我们关心的是我们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如何得到保障?我们更为关心的是法律的公正何在?法律的正义何在?法官违法得不到惩治,当事人的权益被侵犯却没有人承担责任,这样下去,老百姓还有什么指望?我们这个国家还有什么希望?!

从网上获悉,“厦门海沧法院一位副庭长因为办案超过审理期限遭到严厉处罚,被免去副庭长职务”,如果说这位法官是因为网上所讲“因手头案件过多的客观原因”的话,那么姚法官就是主观原因了,因为我们一直在要求她在法定审限内尽快结案,而她总说“要研究、要汇报”,可始终没有什么结果。

我国的《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另外,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如果因为姚萍的行为,―――或是因为拖延办案时间,使得我们丧失主张权利的最佳时机;―――或是因为姚萍的徇私枉法,使得我们的诉讼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导致我们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我们将依法追究姚萍本人的经济与刑事责任,届时请院长大人以公正的态度给我们作个见证,我们相信您是一定不会姑息、纵容这种“对人民犯罪”行为的。

最后,我们强烈要求在院长大人的有力监督之下,本案能够有一个圆满的结果,我们不想再开庭-我们开不起;我们不想再被玩弄-我们懂法律!并请院长大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对于这种徇私枉法、拖延办案的行为予以惩处,谢谢!

此致
敬礼

刘绍龙   宋旭光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

Barry提醒,这仅是当事人的一方之言,请综合考虑可能出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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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7 21: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包公就是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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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09: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cacamm20022006-04-17 21:58发表的“”:
包公就是黑的。       

我要吐血了,太tmd的形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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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1: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上访控告!!一是去上一级的法院纪检部门,直至最该法院,追究其拖延办案的责任;二是去同级或上一级的人大,要求进行监督;三是去同级或上级检察院进行控告其渎职,要求处理;四是求助于当地或你有门路联系到的任何媒体部门,求得舆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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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2: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cacamm20022006-04-17 21:58发表的“”:
包公就是黑的。       
弓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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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9 10: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cacamm20022006-04-17 21:58发表的“”:
包公就是黑的。       

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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