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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打昏后当场被吓死 挨打者反被判赔八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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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0 22: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帖》
2004年6月9日下午两点多钟,一个晴朗夏日的午后,平房区北厂小市场内永发粮油店的*张某像往常一样到自家的仓库去取粮,她将车开出来的时候不小心碰倒了邻居赵某家门口的石头,赵某的妻子跟张某理论了起来。

张家人叙述事情经过:赵妻跑到张某车前把车拦住,斥责张某说,你把石头给碰倒了,给我扶起来!张某急忙下了车,想解释一下,没等张某说话,赵妻拽着张某就开始殴打。

另一位在场的邻居也证实,赵某把张某的头发拽住后用脚猛踢她的全身,张某一直低着头,用双手护住上身躲避着。赵某与其妻一个用脚踢、一个用手打。众人见打架了,都纷纷跑过来劝架。这时,张某已经坚持不住,倒在了地上。还有一位目击者介绍,赵家夫妇始终都不松开抓住张某的手。就在张某倒地的时候,他们俩还不断地继续殴打。后来看到张某倒在地上不动了,赵某才松开了手,坐在了地上,周围的群众赶快围上前查看张某的伤势。

这时张某已经被打得昏死过去了,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在人群中有一个认识赵某的人对他说,老赵你摊事了,把人给打死了。赵某赶紧起来一看,张某的确倒在地上,而且紧闭双眼、表情非常痛苦。围观的人员都张罗着把张某抬上车,要送往附近的医院。

看到张某的样子,赵某栽倒在地,大小便失禁,没了知觉。这时,120急救车也到了,见老赵也晕过去了,就赶快抢救他,但是,最终没能抢救过来。后经公安部门鉴定,结论为赵某生前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合并高血压,在外界因素作用下,并发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而张某在被送往医院12个小时以后苏醒了过来。

挨打的被判赔偿

2004年底,赵某的妻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赵某丧葬费、医药费、抚养费等,平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进而进行厮打,双方均有过错,造成对方伤害后果,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审理于2005年1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赔偿赵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82000余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有位邻居说,他自己打人,又不是人家打他,他自己吓死的,不应该判对方赔这么多钱。

对于这些看法,平房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造成了赵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当事人双方对该事件均有过错,对各自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赵的死亡与他生前和被告发生的争执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双方应各承担一半的民事责任。

张某家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法院将此案重审。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后也认为,赵的死亡和他们争斗有因果关系,双方均应承担责任,而且原审法院责任划分正确。中级法院在近期做出终审判决,除赔偿数额上有调整之外,基本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应追加被告

一位律师表示,虽然“吓死人”在法律中找不到相应的条款,但在法理中能够找到依据。这就是民事行为和民事后果的因果关系。双方的争斗直接造成了对死者的后果,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就形成了侵害。另外,当时说“老赵你摊事了,打死人了。”的那个围观群众也应该承担责任,有可能他的话加重了侵害的后果。死者家属应将其作为同时被告,追加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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