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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中国政府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 远华案有望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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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0 23: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可以这样承诺吗?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2006.03.30 09:14】 来源:新京报
   【作者:谢来】


  28日上午,加拿大曼尼托巴省的温尼辟市联邦法院开庭,就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案涉嫌主犯赖昌星,接受遣返前的最后风险评估进行聆讯。赖昌星的律师大卫·马塔斯在电话中告诉本报记者,他已经代表当事人提出将进行风险评估的机构由移民部转为联邦法院。

  在28日上午的聆讯中,赖昌星本人并没有出庭,而是由律师马塔斯提出要求更换遣返前的风险评估机构的要求。

  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赖昌星难民申请被拒案的上诉后,此案就进入遣返前的最后风险评估程序,应由加拿大公民和移民部做出评估,决定如果赖昌星被遣返回国是否将面临风险。

  但赖昌星此次则提出,要求法院更换评估机构,其理由是移民部进行风险评估并不适当,因为该政府机构已经接受了中国政府不判处其死刑的承诺,已经带有立场。马塔斯说:“目前,我们期望将评估机构由移民部转到持有独立立场的联邦法院。”马塔斯还表示,温尼辟的联邦法院将在29日对赖昌星遣返案的一个附属案件进行聆讯,届时也将由他代理出庭。之后法院在近期不会对此案进行审理。他表示,法庭会在一个月之后就是否同意更换风险评估机构做出决定,但尚不知道下一次开庭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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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1 01: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神州大地,奇迹无所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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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d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3-31 01: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引渡的话,我国承诺不判死刑还说得过去,引渡的国际法三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双重归罪原则。
赖昌星现在不具有难民资格,加拿大并未就他在国内所犯之罪进行处罚,那么赖昌星被引渡实际上只有一个障碍没有消除,那就是死刑不引渡原则。
因此你不承诺,人家就不给你引渡,这就是现实。
但现在的情况是中加双方并没有签署引渡条约,赖昌星不具有难民资格,按照通常的国与国之间交换犯人的四个主要途径,即引渡、刑事诉讼中的移交、被判刑人的移管、遣返来看,赖昌星只是符合遣返这条,那么这种情况下遣返是否需要遵循死刑不引渡的国际公约我就不清楚了。貌似加拿大管的有点宽了,不过从当年朱鎔基在下台前就已经向加拿大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这点来看(其实以一个国家总理的身份居然可以当着国外记者的面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就已经在向西方暗示,我们的司法体系是多么的不正规,罪刑法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被判有罪这是基本的法理,好歹也派个司法系统的人来做这个承诺嘛)中国政府看来是想以将赖昌星绳之于法当作主要目的,那就没必要在细节方面跟加拿大较劲,不判赖昌星死刑总比赖昌星逍遥法外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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