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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该案是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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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1 20: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袁某伤害案的分析意见

案情简介:某村竹园不断发生冬笋被盗情况。一日夜,护村队员袁某与张某发现有人在盗冬笋,并分两路包抄去抓获。盗笋者范某发现袁某后,便逃跑。袁某紧追,范某用掘笋工具“笋枪”划过来,袁某用手抵挡,并摔倒在地。范某转身继续逃跑,袁某有杀猪刀猛刺范某。后范某被张某拦截抓获。范因失血过多死亡。
1、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袁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性质。
2、本案的事实情况,从现有证据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分析:犯罪嫌疑人在追到渠沟时,被害人转身用“笋枪”戳过来,犯罪嫌疑人用手抵挡,被划破一点,并倒入沟内。此时,被害人转身逃跑,犯罪嫌疑人冲上去用杀猪刀刺如被害人后背。被害人继续逃跑,至被抓获,后因伤势过重,失血过多死亡。
3、这样的行为是否能够成立正当防卫呢?
正当防卫的条件,从客观上看,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则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范某如果要继续侵害袁性军,他完全可以趁袁某倒地的有利时机,冲上去实施伤害行为。但从范背部受伤的情况分析,只能得出其转身逃跑的结论,否则,袁是根本不可能刺中对方背部的。因此,此时范没有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那么,此时是否仍处于危险状态呢?从全案来分析,范在用“笋枪”戳了一下后,就一直逃跑,并没有其他任何侵害行为。当张某抓住范,并要其将“笋枪”丢掉,范也未有任何反抗表现,就把“笋枪”放下。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范用“笋枪”戳了一下后就逃跑,不存在任何危险状态。
有的同志提出范构成转化型抢劫,袁具有了无限防卫权力的观点。这里的焦点问题,也在于这个抢劫行为的侵害有否结束,没有结束,袁当然具有了无限防卫权力。如果不法抢劫行为已经结束,袁同样丧失了正当防卫的权力。
当然,本案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有的事实已根本无法查清。但就案件的性质,我个人认为,是能够从现有证据分析得到的,就是当时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袁已经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力。
4、本案的性质。
这是一起事后防卫的案件。事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结束之后实施的防卫行为,致人损害的情况。事后防卫,显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对事后防卫,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但仍然对不法侵害人予以打击,致其损害的,以故意犯罪论处;行为人误以为不法侵害行为仍在进行之中,而实施防卫行为致人损害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性质,必须根据案件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以确定案件的性质。
我以为这是一起假想防卫案件,行为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证据有疑问必须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的原则出发,得出这样的结论:袁主观上认为范的不法侵害或危险状态依然存在,但根据范转身逃跑的客观情况,他应当判断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作出正确判断,从而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由于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而缺少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利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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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6 14: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案情来看,袁某不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好象也不能定为果实杀人吧??
希望有能力分析的朋友帮忙分析一下
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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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6 14: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案情来看,袁某不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好象也不能定为过失杀人吧??
希望有能力分析的朋友帮忙分析一下
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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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ano52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5-4 13: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防卫过当
但也不是过失杀人
因为无法得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具体信息,是过失还是故意,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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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4 23: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本案中,范某已逃跑,危险已不存在。
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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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6 01: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刑法学到这种地步也令人叹为观止了.
丝毫正义观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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