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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2 08: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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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写文章真是既有产量也有质量,深夜还在为民请命,you are great!也说说我的一点看法。
1、宪法第33条已经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这一司法解释是不是违宪,违宪的法律还是不是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众所周知的,如不能在现实中得到执行,就象在本解释中一样,法律就变成了美丽的口号,对法律的信仰何时能建立起来。伯尔曼的那句名言对我来说太深刻了,形同虚设的法律有何用。
2、高院的本意或许是根据当事人当地生活水平的高低进行人身赔偿。那么,生在这个地方的人就应该接受贱命的命运吗,不是的,人都是有理想的,那么多农民工进城是为了什么,他们背井离乡是为了什么。是为了改善他们自己的境遇。试问,在城市里的农民工是不是比在农村的农民更加“值钱”呢。笑话啊!这样的话,大款在农村开车企不是可以横冲直撞,反正法律保护我,赔不了多少的。宝贵的生命对于谁都只有一次,人虽然有能力的高低,对社会贡献的大小,贫富的差别,那也是历史和社会造成的,而人又处于不断的对历史的反思和对社会的抗争之中,处于对幸福的追求之中,拜托了,高院,你不要剥夺我对幸福追求的权利!
3、不可否认,在现实中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比如,户口不是很值钱吗。生在北京在高考时可以以很低的成绩就进入北大,清华,而其他省市的考生成绩虽高却只能望其项背。说白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已经将这块资源分配给了“天生就优越的北京人”,而这正是与市场经济不容的。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要求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资源是可以自由流动的,而这种做法恰恰限制了资源(人力资源,请允许我这样讲)的流动。说的有点远了。回到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又何尝不是限制资源的流动,待续,想好了有时间在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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