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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你来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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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9 22: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员工的车在单位内被盗,单位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某单位员工在上班时将车(车门把手卡梢已松动)停置于单位所指定的停车地点,下班后员工行至停车地点,却发现自己的爱车已不翼而飞,而后该员工询问单位车场保安,保安声称不知车子何时被盗;问:


  1、单位是否应赔偿员工的损失?为什么?

  2、如果员工欲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追偿,应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追偿?

法律跟我们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当我们在生活中碰上各种问题时,应如何解决?留下你的观点,让我们一起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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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0 00: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有两个法律关系在里面
1.单位与员工之间为一合同关系,包括两个类型,其一为雇佣关系(主),其二为保管关系(从),因而为一个非典型合同,且其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此项关系重大,如保管关系之有偿、无偿,责任相去甚远),因此单位应当承担主要之违约责任,因员工方未能尽到其协助,安全之附随义务,因而当减轻对方责任。
2.单位与保安之间也为雇佣关系,保安因其未尽职务之注意义务,导致车辆丢失,单位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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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0 00: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上案中盗贼与员工为侵权法律关系,盗贼与单位之间为第3人侵害合同关系,盗贼之犯罪导致单位履行不能,因而盗贼与单位之间为补充连带责任关系,即盗贼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单位在其补偿不能之范围外承担补充责任,但如不能抓获,只能由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而后再向其追偿

以上为愚见,请高人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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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0 11: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虑再三,纠正我2楼帖子如下:
单位和员工关系仅仅为雇佣关系,单位之保管义务其实质为单位雇佣关系之附随安全保障义务,员工可以此向单位提出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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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0 16: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看员工与企业之间就自行车的停放又没有达成协议,亦即保管合同是否成立。如果单位仅仅指定了自行车停车场,而没有和员工约定保管条款,也没有向员工收取看管费用,那么,保管合同就不能成立,自行车的丢失是员工停放时就该预见到的风险,那么责任的承担就是员工本人,而不是单位。反之,合同成立,自行车丢失的责任的承担者就是单位。

一孔之见,见笑,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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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0 17: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每个员工与单位签订保管合同不具有可行性
此案核心在于单位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合同是否包括财产以及人身的安全保障义务
以及此附随义务所涵盖的范围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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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0 21: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pcwl103于2006-01-10 17:59发表的:
期待每个员工与单位签订保管合同不具有可行性
此案核心在于单位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合同是否包括财产以及人身的安全保障义务
以及此附随义务所涵盖的范围之大小

感谢pcwl103的精彩解答!

但个人认为,单位应该赔偿员工的损失。单位停车场和员工之间表面上没有什么明显的合同关系,但是员工和单位有合同关系,所以停车场和员工就有了合同关系了.单位的停车场有义务保全员工的车辆.也可以说是单位的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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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0 21: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shadow于2006-01-10 16:50发表的:
要看员工与企业之间就自行车的停放又没有达成协议,亦即保管合同是否成立。如果单位仅仅指定了自行车停车场,而没有和员工约定保管条款,也没有向员工收取看管费用,那么,保管合同就不能成立,自行车的丢失是员工停放时就该预见到的风险,那么责任的承担就是员工本人,而不是单位。反之,合同成立,自行车丢失的责任的承担者就是单位。

一孔之见,见笑,嘿嘿。

很好,谢谢您的参与!

亦即是说,要收集证据证明存在合同关系,并存有有效保管条款,方可向单位要求其索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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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0 22: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1\我认为单位有看管的义务,且在上班时间,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单位都有义务进行"管理".
2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员工只能向单位要求赔偿,在单位赔偿了以后,单位才能向保安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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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 09: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huhao0426于2006-01-10 22:53发表的:
1我认为单位有看管的义务,且在上班时间,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单位都有义务进行"管理".
2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员工只能向单位要求赔偿,在单位赔偿了以后,单位才能向保安进行追偿.

首先谢谢您的精彩回答!

但是至于第一点:个人以为,不太成立。

因为,没有在哪个单位规定里面写着,单位有要看管员工财产的义务,(相反地我们看到很多的地方是这样写着:要保管好自己的财产,否则后果自负...等等之类的标语或是广播着)。

因为单位没有说一定要员工带车来上班,也就是说,如里他带车来了,他就得预见其中的风险,并对其实行相对应的保护,令他个人的财产得到有效的一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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