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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题讨论]红太阳超市促销,听雨领礼品被拒。(有奖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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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5 22: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城市新开张了一家超市,生意很好。好得让红太阳超市决定主动出击,把顾客拉过来。红太阳超市决定将部分商品打特价,并给顾客承诺购满一定金额就赠送礼品。

红太阳超市发到市民的宣传广告上印了各种商品的原价格和活动期间的特价。
并写有活动规则:“本超市让利销售,部分商品特价供应。
活动期间:2005年11月18日-11月24日。
凡在本商场购满二十八元(百货部购满四十八元的顾客,凭电脑小票送100克洗衣粉一包;
凡在本商场购满五十八元(百货部购满八十八元的顾客,凭电脑小票送250毫升白猫洗洁精一瓶和沙田柚一个;
凡在本商场购满九十八元(百货部购满一百二十八元的顾客,凭电脑小票送900毫升香满园食用调和油一瓶。本次活动电脑小票不累计,一票只能领上述赠品一件。数量有限,送完为止。”

   2005年11月18日,红太阳超市吸引了许多市民,市民为抢购限量的特价商品,拼命往商场二、三楼跑。八点半,电梯上人挤人,一位六十岁左右的女顾客摔在电梯上,电梯上有人大叫:“有人摔倒了。”女顾客要面子,怕人笑话。赶紧站起来说:“没事。”就去购物了。(女顾客回家后觉得腰有点痛,后家人陪同到医院,医生诊断是摔伤引起的,现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听雨那天也在超市购物,女顾客摔在电梯上的事是事后听说的。

  
   2005年11月18日9点左右,听雨进入红太阳超市,买了日常用品和一些食品。购物金额一百三十二元。走到一楼,看许多人排队。一问才知道有礼品赠送。想想也就排了队。排队的长龙移动缓慢,听雨手上的货物袋越来越重,又不想半途而废。终于快轮到自己了,我看商场工作人员对我前面的顾客说:“沙田柚送完了。”顾客叹气一声就离开了。我把电脑小票递给商场工作人员,男工作人员核对后对女工作人员说:“送一瓶油。”
   “没有了。女服务员的声音。此时是十点一十分。

    朋友,如果您是听雨,您听到商场女工作人员的话后如何反应、如何处理?如果您是那位被摔伤顾客家人,如何维护家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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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5 22: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主题讨论是响应何太痴的号召,参与书园三周年庆典法律版举办的活动。以自己遭遇到的典型日常法律问题做案例,让大家参与讨论。

此帖一周后请法律人根据会员的回帖,你来分析该怎么做。一周内,法律人不要跟帖。

此主题讨论时间暂定一个月,一个月后给出专家意见。

本人将根据回帖的内容给予参与讨论的书友财富值1-50的奖励。何太痴斑竹将根据参与讨论的精彩回帖给予威望1-3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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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田信义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11-26 18: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说一下,呵..不为威望,为抛砖引玉,我是理工学科的,乱说一些
首先,女顾客这件事,其摔倒本身的诱发动机是顾客个人为了争夺赠品,而摔倒的直接原因则是由于商场吸引来的人潮所造成的拥挤..从这一点上商场负有如下责任,既不合理的人为增大客流量,造成隐在的人身安全问题.并在安全措施制定方面没有明确的条例法规.故负有间接责任.赔偿方面可以按国家相关赔偿制度判定.
听雨领油一事,商场以赠品形式吸引顾客,既形成商家与顾客之间的契约型关系,而商家以奖品没有了的借口推托,是单方面破坏契约行为,相关法条在下不熟,但一般是按照契约价值的原价值进行实物或是货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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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6 20: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织田信义,握手:)

第一个问题:女顾客摔倒,因为她要面子又想抢购限量的特价商品,马上站起来就去购物了。此事超市工作人员不知道。看她摔倒的顾客也都不熟悉,以为没事就分散购物去了。女顾客被医院诊断要住院治疗后想找超市,却找不到证人做证。自己也提不出证据是在超市电梯上摔倒的。你怎么帮她?

我来接着说第二个问题:
我听了商场女工作人员的话后很惊讶问:“商场没油了?”
“有。”女工作人员回答。
“那怎么不送?说没有了?”
“我们在广告上写了,数量有限。”

你如何回答商场女工作人员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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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6 20: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一个问题:
   这位女顾客是如何摔倒的?
    1.如果是由于自己不小心摔倒的话,那么超市没有任何责任!
    2.如果是由于人挤造成的话,也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是人一下子都冲到电梯那里而造成的摔倒,那么女顾客可以要求赔偿;(基于《消法》的安全保障义务!)
   (2)如果是大家排队上电梯,女顾客被人挤而摔倒的,那么应该是挤这位女顾客的人负赔偿责任!(普通侵权行为,与超市无关)

   当然以上两种情况都涉及到举证问题。如果那位女顾客想要起诉的话,必须举证。如果只有一个人的话,那么我想想要起诉是比较困难的。不过超市应该有监控,可以争取一下,看看能不能要到。估计是不可能的。不过在起诉时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或许可以有用。

   以上是我的一点看法。可能有错误,欢迎大家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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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6 21: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shanguo153于2005-11-26 20:30发表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
   这位女顾客是如何摔倒的?
    1.如果是由于自己不小心摔倒的话,那么超市没有任何责任!
    2.如果是由于人挤造成的话,也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是人一下子都冲到电梯那里而造成的摔倒,那么女顾客可以要求赔偿;(基于《消法》的安全保障义务!)
.......

超市开门后,被限量特价商品吸引的市民都冲向超市二、三楼,在上二楼的电梯上被人带动摔倒的。如果超市不提供监控的资料,女顾客是不是就只得自己承担医药费?你有什么办法帮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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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6 21: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以为剩下的就是证据问题了。法律关系应该是很清楚了。
至于方法嘛,2种:
1.可以找到消协出面协调一下,看看超市能不能出面解决问题,让超市赔偿损失。可以把当时的对话录下来,看看超市是否承认,如果承认,那么问题就好解决了。举证问题我看就解决了。
2.可以直接去与超市交涉,要求他们赔偿。估计他们肯定是不肯的,不过没什么关系,你们最好把你们当时的对话录下来,记住对话一定要清晰,而且要让超市承认是因为他们的原因——一定要套出他们的话!不过我想他们肯定是不会承认的。难度比较大。
3.找到当时在场的其他相关证人即可。

总体来说可以用的就那么几种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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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7 00: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这里有赚钱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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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田信义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11-27 08: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凡在本商场购满九十八元(百货部购满一百二十八元的顾客,凭电脑小票送900毫升香满园食用调和油一瓶。本次活动电脑小票不累计,一票只能领上述赠品一件。数量有限,送完为止。”
漏看了这句,////................
如果商场是这样对外宣传的,我想听雨是拿不到赔偿的,因为在契约本身上已经写明送完为止的规定,大陆法可能没有严密的规定,普通法系对这类事件则是完全按契约关系本身来定性,听雨本身处于送完之后,也既是说原契约关系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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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7 10: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织田信义于2005-11-27 08:47发表的:
凡在本商场购满九十八元(百货部购满一百二十八元的顾客,凭电脑小票送900毫升香满园食用调和油一瓶。本次活动电脑小票不累计,一票只能领上述赠品一件。数量有限,送完为止。”
漏看了这句,////................
如果商场是这样对外宣传的,我想听雨是拿不到赔偿的,因为在契约本身上已经写明送完为止的规定,大陆法可能没有严密的规定,普通法系对这类事件则是完全按契约关系本身来定性,听雨本身处于送完之后,也既是说原契约关系已终止.

那你注意到超市的活动时间没有呢,这是第一天上午十点多。超市对外宣传开展赠送活动时间是从十八号开始延续几天。在第一天赠品就送完了?那超市所做宣传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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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田信义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11-27 16: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点上商场没有明确说明,也没有明确的证据,如果能够询问该活动的负责人,并从他那里套出活动的相关情况会好的多,在时间上做文章也是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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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8 12: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新闻】


论坛高层绯闻不断 资深主管购物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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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8 12: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绯闻???
汗……
用错词了吧?
楼上的可以去《太阳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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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8 15: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读书园地日报于2005-11-28 12:28发表的:
【标题新闻】


论坛高层绯闻不断 资深主管购物被骗

佩服佩服,“无冕之王”就是不同,这也整成“绯闻”了,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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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8 15: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织田信义于2005-11-27 16:01发表的:
这一点上商场没有明确说明,也没有明确的证据,如果能够询问该活动的负责人,并从他那里套出活动的相关情况会好的多,在时间上做文章也是个好办法.

恩,等其他书友的意见。活动结束后我会如实写出自己的解决办法。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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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8 15: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野樵于2005-11-27 00:00发表的:
原来这里有赚钱的好方法。

呵呵,只能用实际行动支持何兄,表示我的诚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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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8 20: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消费者权益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一个“消费安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条明确指出了消费者的安全权。所谓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案例中提到的消费场所必须要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以使消费者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挑选商品和接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家没有给消费者营造一个起最码的安全的消费环境。显然商家对这位女士的摔倒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注意自身安全,应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但超市作为经营管理者在顾客摔倒没有及时予以救助,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赔偿责任。
    现在很多商家都打着“赠品”的旗号来吸引顾客,但是一到无法兑现的时候就抛出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我集团所有”之类的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顾客购买了商品,商家承诺赠送赠品,构成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这一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商家应当按该约定赠送赠品。商家明确拒绝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赠送赠品,都是违约行为,可以向消协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http://www.hd315.gov.cn/gcs/19qu/pinggu/flfg/law_xfzbh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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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30 11: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融融。

希望能看到更多的会员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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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0 19: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摔伤的那位顾客,应首先注意保存物证,即保存好当日在商场购物的发票或小票,以及医院出具的病例和收费单据。(保存发票的目的在于举证顾客当日的确去商场买过东西。)至于去消协投诉或去法院起诉,该顾客应以违约状告商家,因为在顾客进入商场购物开始,商家就应当负担起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顾客受到伤害则商家要承担违约责任。[周日央视今日说法刚刚学来的,呵呵]
对于shanguo153的取证方法,窃以为不可。影音证据必须是在当事人知情的情况取证才可以被法院认可,如果超市方不知情,该证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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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30 21: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nanyang于2005-11-30 19:02发表的:
对于摔伤的那位顾客,应首先注意保存物证,即保存好当日在商场购物的发票或小票,以及医院出具的病例和收费单据。(保存发票的目的在于举证顾客当日的确去商场买过东西。)至于去消协投诉或去法院起诉,该顾客应以违约状告商家,因为在顾客进入商场购物开始,商家就应当负担起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顾客受到伤害则商家要承担违约责任。[周日央视今日说法刚刚学来的,呵呵]
对于shanguo153的取证方法,窃以为不可。影音证据必须是在当事人知情的情况取证才可以被法院认可,如果超市方不知情,该证据无效。

学得快又能为自己所用,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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