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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来看看,这样的厂规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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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1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样的厂规是否合法
  对公司负责人,各级主管或其他员工及其家属有恐吓,强迫或重大侮辱实施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散布不利于公司之谣言文字,企图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致使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私自决定三人以上与不上班或未依公司有关单位之规定核准,在厂内擅自决定聚众聚会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散布谣言,教唆他人离职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假日不配合加班,全年累计两次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纠集员工以非正当方式对抗主管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员工迟到或违反安全规定当事人扣300元,小组员工每人扣50元。部门发生工亡及重大伤害事故者,部门罚款10000元,并部门员工每人扣罚200元..(株连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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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3-8-12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厂规有问题。

有几条规定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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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8-12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不能详细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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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3-8-14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私自决定三人以上与不上班或未依公司有关单位之规定核准,在厂内擅自决定聚众聚会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假日不配合加班,全年累计两次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读读有问题。研究研究更有问题。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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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林确实很忙,那天又碰到网速慢,见谅。
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或上级管理机关或企业所有者给予行政处分;打击报复职工等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或其它个人妨碍企业领导人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企业秩序的,给予行政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或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不知制定此厂规的工厂的所有制形式属何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请告之,只有知道后才能找相应的法律做依据。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8-19 15:33:2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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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8-20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条是我做过的一家台资企业的,呵呵,三天后我就把它炒了.最后一条是国企的.现在国企的管理层权力真是大过天,无法想像.我所知道的事,一个工人因为违反规定不服处罚与"领导"顶撞,你猜猜看他被发了多少钱,15000.是他的年收入的1.5倍多多.嗨,国企的"领导"贪污腐败有本事,整人也是挺有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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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20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国企职工,觉得国企的管理差,吃大锅饭,人情味特浓,影响生产管理,没发现过你说的那种情况,倒是我厂十年换了七个厂长,有四个厂级领导进过看守所。就是因为贪污腐败。
学点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你说的罚款是年收入的1.5倍多,应该是不合法的,不过他违反的是什么规定?我把相关法律贴上来,你找适合的研究吧,我要上班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http://www.xinhao-hn.com/zwhzqy.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正版)http://www.xinhao-hn.com/gsf.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http://www.xinhao-hn.com/ldf.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http://www.xinhao-hn.com/wzqyf.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http://www.xinhao-hn.com/zwhzjy.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http://www.xinhao-hn.com/zwhzss.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http://www.xinhao-hn.com/zwhzqy.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http://cctvmy.myetang.com/qmz.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http://cdzb.51.net/cdzb71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http://www.ltjy.gov.cn/law/syqytl.htm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http://www.chinaplant.com/plantmanage/documents/105.htm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http://www.kstv.com.cn/shangwuxinxi/falvfagui/qmsyzgyqyzhjyjztl.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http://www.hmgsj.com/3/1-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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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8-21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听雨的帮助,我搜了一下。发现这样一个法规。有关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这一条不知如何解释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发[1982]59号)

颁 布 单 位:国务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章 处 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返  回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返  回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第二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返  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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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21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15000”的数目单位是人民币的元吗?我想这个工人应该告状,找律师咨询吧。国企有严格的制度,罚款必须根据法律、厂里给他的罚款是不合法的。好像还有相关的法律,等有时间我帮你找来,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就是如果这个工人的月标准工资为一千元,罚款的金额不超过二百元。我们厂的罚款的金额是迟到为一十五元,出质量事故为五十元。
我现在正在学经济法,准备十月份的考试,没时间认真研究这些法律条文,等十一月份就有时间和大家一起讨论了。大家相聚在一起,也是一种缘份,不用客气。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8-21 13:01:1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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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8-21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何为一般?月标准工资是指那部分现在工资可分好多种.呵呵,这个法律怪怪!!!解释性法律恐怕都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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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23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上的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呵呵,如果每个人一看就都能明白,那还用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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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30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石头在2003-8-21 19:05:36的发言:
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何为一般?月标准工资是指那部分现在工资可分好多种.呵呵,这个法律怪怪!!!解释性法律恐怕都是这样?

这个条例是1982年的,那个时候可没有好多种工资!通常就是月标准工资加奖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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