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ian Sanchez⑴
当放任自由主义者们(Libertarians)对于个人自由享有一种共同的尊敬,放任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⑵)作为一种政治运动比作为一种常规的哲学性定位更容易使人理解。政治意义上的放任自由主义是一股由众多支流共同汇集成的潮流,是一个由持各种各样伦理理论自由主义者经过约定俗成而达成部分一致的的领域(a realm of prescriptive overlap among the diverse moral theories held by individual libertarians)。这种类似于普世教会“大帐篷”般(ecumenical “big tent”)的自由主义本身就已经麻烦重重了,因为它似乎需要一个并不信奉某类观点的人对于这类观点保持一个默认的姿态。哲学家David Kelley已经提供了一部优秀的捍卫宽容的著作:《对于安·兰德遗产的质疑:客观主义中的真相和宽容》(The Contested Legacy of Ayn Rand: Truth and Toleration in Objectivism),对于非客观主义者来说也可以带来很多的收益。放任自由主义以及古典自由理论(classical liberal theory)中最为重要的一些作品概括如下,根据关注点的不同分成了粗糙的几类:
古典自由的传统
当放任自由主义的反对者们喜欢把它描绘成创造了被药物搞昏头的60一代激进派们(as the invention of drug-addled Sixties radicals)。当代自由的辩护者们可以描绘出一个由早期自由派们发展而来的非常丰富的哲学传统。现代提倡福利国家的自由派们(welfare-state liberals)也把许多这类思想家们划入他们思想前辈的行列,(这样的做法)正如每个家庭都需要一些好孩子一样。
洛克(John Locke)的《政府二论》被争议为是否是明确的自由式文献。洛克的文字和观念在美国《独立宣言》中得到了回应,他非常激烈的论断说政府只持有其人民自愿授权与它的一些权力,人民享有自然权利去推翻超越了自身边界而行使权力的国家主权。
斯宾塞(Herbert Spencer),一个不幸地被当代大多数思想史家所忽略掉了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他信奉中心伦理信条名为“平等式自由的规则”(law of equal freedom),这个信条的变种可以说贯穿了整个自由思潮(liberal thought)。斯宾塞说每个人都能有所为,在任何方式中都无法限制他人为他所为时的权利,强制的手段只能用在保守这种权利上。斯宾塞的主要作品是《社会静力学》(Social Statics)和《伦理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Ethics)。他批评政府强制最为严厉的作品是《人对国家》(Man vs the State),他的六篇最富有争议的论文在此作中都被重新印刷。
威廉·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的《国家行为的限度》(The Limits of State Action)是另外一部被低估的自由主义杰作,它最为显着的作用是后来影响到了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论自由》(On Liberty),《论自由》很可能是最为著名的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的论述,至今仍被保留在大部分大学政治哲学的课程中。就是在此书中,密尔推导出了他的“伤害规则”(harms principle)的公式,其要求在于“违反个人意志,而又能畅行于一个文明社群任何一个成员的权力存在的唯一目的,就在于能阻止对于他人的伤害。”密尔说,因为每个人都是他自身福址的最佳裁判者,只有一个任何个体都能自由去追求对他而言是最好的事物的社会才能有效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度。
巴斯夏(Fredric Bastiat)的《法律》(The Law)为了捍卫古典自由的各项权利,对那些错误理解正义观念的平等主义者(egalitarian conceptions of justice)做出了短小精悍而又不失优雅的论争。
自然权利
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可以说是以“自然权利”理论家的身份而为大多数放任自由主义者所熟知,《自由的伦理》(The Ethics of Liberty)一书,是其自然权利”理论的代表作。Rothbard为一种认为对于自由和财产权拥有绝对权利可以从(人类)对于理性和人类本性的需要中获得的观点辩护。在《为了一种新的自由:放任自由主义者的宣言》(For a New Liberty: The Libertarian Manifesto), Rothbard透露出对于政府极端的不满,并且建构了一种以一些简单的公理为基础的政治理论,著名的“非攻击原则”(non-aggression principle)(以法律、规章或条例)的形式禁止针对人们以及他们的财产权进行强制实施的暴力。
Tara Smith的作品很明显得受到了安·兰德(Ayn Rand)的理性利己主义(rational egoism)的影响,但仍然保持了很高的原创性。Smith争论说权利不应该由他们产生出的好的结果来证明其就是正当的。甚至,人类理性的特质就在于它要求自由,只有通过强有力的财产权利才能得到捍卫。她那表达清晰的学问在《道德权利、政治自由和切实可行的价值》(Moral Rights and Political Freedom and Viable Values)一书中表露无遗。
在近期,对于自然法则(natural law)辩护最为得力的理论来自于兰迪·伯纳特(Randy Barnett)和蒂博·麦坎(Tibor Machan)。在 《自由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Liberty)中,Barnett在知识、利益和权力中证明出了反复出现的社会问题,一个以放任自由主义者的权利组成的结构、以法主治是最好的回应。他表达了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由一个“多中心的法治秩序”(polycentric legal order)、由竞争性的自愿结成的机构来取代政府当局的愿景。在《古典的个人主义》(Classical Individualism)一书中,Machan刻画了古代的思想家们、古典的自由派们以及安·兰德在伦理范畴中捍卫个人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理论。
结果论(Consequentialist Theory)
许多放任自由主义者按照密尔所说的那样,认为自由社会是由它是否趋向于提高人的幸福度来做判别的。也许在这个领域中,最伟大的作者是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和社会理论家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但是哈耶克不能归类为严格意义上的功利主义者(台湾翻译成效用主义)——他的作品还被众多评论者认为含有了一种康德式思想的趋向——他对于一个好的社会的构想是生活其间的个体所期望的生活前景就是做一般公民,而做出这样的选择就是他的最佳选择。在他最著名的著作《通往奴役之路》、他最伟大的作品《自由秩序原理》、他最后的作品《致命的自负》中,哈耶克发展了一种关于社会演化和自发秩序的精密理论。这种理论设想了许多最近才发展出来的系统理论和控制论。哈耶克解释了作为一种错综复杂的、演化的、利用价格协调行动的系统,这种系统是由任一个体通过一个自我控制的网络来进行传递特殊的信息。哈耶克论述说,为了维护自由,这种系统必须由一系列稳定的、通用的规则所构成:尝试构建“类似于马赛克的”(“like a mosaic”)政策,并且政府利用它的权力去追求特定的目标或者分配的方式,只会使得市场的演化秩序变得不稳定。
受人尊敬的法学理论家理查德德·艾普斯坦(Richard Epstein)通过使法律规则服从于严格的经济分析把最大化社会福利的原则应用到了法律上。如同哈耶克,他相信社会成长得越复杂,由一整套稳定的(放任自由主义式)正义规则来指导的需要就会变得越来越高。他的基本理论观点在《通往自由社会的原则 复杂世界的简单规则》(Principles for a Free Society and Simple Rules for a Complex World)一书中得到了最为清晰得表述。
在《古典自由主义:不可取代的完美理念》(Classical Liberalism: The Unvanquished Ideal)一书中, 大卫·康文(David Conway)以其它主要的理论选择来替代放任自由主义并且一一加以展示,在每一个例子中,一个(古典的)自由社会比由持平等主义立场的自由派们(egalitarian liberals)、共产主义者们以及保守主义人士所展望的社会更容易提升人类的美好。
戴维·弗里德曼(David Friedman),提倡自由市场的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的儿子,在《自由的机制》(The Machinery of Freedom)一书中,以机智的结果论捍卫无政府式资本主义(anarcho-capitalism),做得比他父亲还要激进。规则效益主义者(Rule-utilitarian)亨利·亨兹利特(Henry Hazlitt)在《伦理的基础》(The Foundations of Morality)一书中争论说根据放任自由主义者对于正义的规则来行动是既符合个体理性并且也同时产生了最高程度的总量幸福。
现代的经典以及即将成为经典的著作
对于新近才发现的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在政治哲学上的作为,当前的放任自由主义者们对其亏欠了应有的敬意。Nozick's 1974 boo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set forth a dazzling and bold, yet nuanced argument.。Nozick以在自然状态中的放任自由主义者的权利是得到尊重的为开头,尝试展示在不破坏这些权利的条件下一个最小规模的国家是如何出现的。接着他证明了大量试图证明一个更加扩展的国家是正当的理论——特别是被他推翻最多的,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那深具影响力的“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的理论。Nozick还认为自由社会是一种后设的乌托邦(meta-utopia),是一个拥有众多不同类型“完美共同体”(ideal communities)的社会构架,建立在对最好社会多样性理解的基础上,和平地共存(peacefully coexist)。
但是Nozick并没有发展出他自己的成熟的(full-blown)权利理论。这项任务被留给了简·纳维森(Jan Narveson),他提供了一种关于放任自由主义伦理的契约式正当理据(contractarian justification),发现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是建立在理性的代理人会在公平议价的条件的原则上。《放任自由主义的理念》(The Libertarian Idea)列出了理论框架,但在道德问题上,Narveson举了一系列伦理上的“棘手问题”,例如自杀、战争、安乐死、司法惩罚、堕胎以及动物权利。在每个案例中,Narveson调查了各方面的争议,并且发展出了具有说服力的放任自由者对于此类问题的回应与结论。劳伦·罗马斯基(Loren Lomsasky)则从一个不太一样的角度,演示了一种不太容易形容、描述到的权利理论——在《人们、权利和道德共同体》(Persons, Rights and the Moral Community)中最好被描述为“演化式契约论”(evolutionary contractarianism)。
从保受争议的《安·兰德:俄国激进者》(Ayn Rand: The Russian Radical)中获得了声望(在某些圈子中则是声名狼籍)的Chris Matthew Sciabarra, 以一种令人惊讶的方式来捍卫自由:通过带有明显亚里斯多德(Aristotle)和黑格尔(Hegel)痕迹的辩证法,并经常被指含有马克思(Karl Marx)的观念。在《完全自由:朝向一个辨证的放任自由主义》(Total Freedom: Towards a Dialectical Libertarianism)中,Sciabarra转移到了他的副标题所许诺的方向上。Sciabarra知识的广度令人印象深刻,他把不同类型的思想家如罗斯巴德、黑格尔、诺齐克、哈耶克、斯宾塞, 和尤尔根·哈贝马斯等人的思想辨证的统一起来了。
另外一个具有吸引力的“理论建构”(theory building)由J.C. Lester在《逃离利维坦》(Escape from Leviathan)一书中提出,使用由卡尔·波普(Karl Popper)发展出的为哈耶克所采用的“批判理性”方法论(“critical rationalist” methodology)Lester通过展示最强有力的反对意见是如何失败的,给出一种私有产权无政府状态的“消极性\"”辩解。Lester 快乐地总结道,我们不需要在自由的价值与社会实效(social utility)之间做选择,因为他们产生了相同的无政府主义的药方。
对于那些想要寻找一个放任自由主义者角度出发来全面介绍当代政治哲学的人,有两部非常优秀的书非常值得推荐:理查德德·泰勒(Richard Taylor)的《自由、无政府与法律》 (Freedom, Anarchy and the Law)和诺曼·巴里(Norman Barry)的《对现代政治理论的一种介绍》(An Introduction to Modern Political Theory).
想要以一个广阔的视角来了解放任自由主义思想的多样性,最好的资源是戴维德·伯阿兹( David Boaz⑶)的著作《放任自由主义:入门读物》(Libertarianism: A Primer⑷),此书提供了非常棒的关于放任自由主义理论和政策的介绍,还有《放任自由主义读物》(The Libertarian Reader),David Boaz主编的这部书尽可能的收集了从古自近最优秀的放任自由主义者的作品。
原文网址,http://www.lfb.com/index.php?act ... lpfile=guidelib.htm
注释:
⑴Julian Sanchez,一位非常年轻、英俊的白人小伙,毕业于纽约大学,在校期间主要以哲学与政治学为兴趣领域,目前是理性杂志(Reason magazine)的助理编辑,在做这份工作之前是卡托研究所撰稿人、自由放任书店纽约办公室的副编辑。他的个人博客地址是,http://www.juliansanchez.com/index.html
⑵libertarianism,该词的汉译用语可谓千奇百怪,有人把它译作“自由意志论”(邓正来主持翻译的中文版《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该词的翻译法)、有人把它译作“自由至上论”(毛寿龙、李梅在《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中的翻译法)、有人把它译作“自由放任主义”(大陆、港台不少学者在介绍、讨论这一派自由主义思想时经常使用的翻译字眼)或“放任自由主义”(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江宜桦在《自由主义哲学传统之回顾》、《当代两种自由主义之争》两篇论文中对该词中所做的翻译,这两篇文章都可以在江教授的个人网站上下载到:http://ccms.ntu.edu.tw/~jiang/)、还有人把这个词译成“消极自由”(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博士、阿玛蒂亚·森的名著《以自由看待发展》中文译者任赜在其《自由主义:法权自由的底线与实质自由的目标——从两对英文概念Freedom/Liberty和Liberalism/Libertarianism谈起》一文中对该词的翻译法)、甚至有学者把这个词翻译为“自由人主义”(台湾清华大学经济系教授黄春兴在为中文版《百辩经济学》写的导读中对该词所做的翻译),经过比较,我在翻译本文的时候还是选择了江宜桦教授的翻法,因为觉得“放任自由主义”要比其他一些翻译法来得更为贴切,Liberalism与 Libertarianism这两派思想其实都把实现个人最大程度的自由放在首位来考量,所以把“Libertarianism”称做“自由意志论”、“自由至上论”、“自由人主义”好象都不太适合,这些翻译用词没有把Liberalism与Libertarianism这两种都自称为正统的自由主义区别开来,其实这两派思想共同分享了近代自由主义传统的核心信条:宪政主义、法律主治、言论自由,只是双方在政府在社会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以及一个自由的社会是否应该追求正义的理想这类问题上,发生了尖锐的摩擦。Liberalism的信奉者普遍认为政府可以通过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使得社会上的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政经地位比较差的人)有机会获得追求美好人生的机会,也正因为Liberalism在理念上的这种倾向,使得他们经常被指责其理论带有社会主义的色彩(实际上Liberalism与Socialism还是有着本质差别,具体的区别我会在另外一篇文章中谈到)。Libertarianism的信奉者则对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充满了戒心,认为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应该努力使自愿形式组成的民间力量来代替目前政府所执行的大部分职能(一些极端的放任主义者则普遍仇视政府的作用,提倡无政府主义),积极捍卫人人与生俱来即拥有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因为这些权利都是在政府设立之前就存在了。因此从这两派思想的基本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他们最大的差别不是不是在理念所要实现的目的层面上,而是在达成那种理念应该采取何种途径、手段上,由于这个缘故,我选择了“放任自由主义”这一翻译法,任赜先生选择把它翻译成“消极自由主义”也是基于类似的考量,希望我的这种说法能够得到大家的批评、讨论、补充,使中文用语中产生出真正能够代表Libertarianism理念实质的词汇来。
⑶David Boaz是美国著名智库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以倡导有限政府、个人自由、自由市场、和平为宗旨,智库创办人Edward H. Crane被普遍认为是一个信仰放任自由主义的人士)的执行副主席(Executive Vice President)。
⑷David Boaz为了更大范围的传播《Libertarianism: A Primer》、《The Libertarian Reader》这两部书所宣扬的理念,专门为它们开设了一个网页,上面免费提供有这两部书的部分内容摘录,网页的地址是,http://www.libertarianism.org/
附录:
邓正来主持翻译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1992初版)上对“Libertarianism”辞条的解释为:
自由意志论(Libertarianism)
什么是政府的合法职能?自由意志论这个虽非完全但却主要在美国和英国拥有支持者的20世纪的政治思潮对这个政治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作了根本回答,更确切地说,自由意志论有两个主要分支,每一个分支对这个问题都有自己根本的见解。其中一派即无政府主义者,认为所有的政府都是不合法的。另一派即一般叫作“有限的无政府主义者”,宣称政府可适当地执行治安、契约的强制履行和国家防御等职能,但仅此而己。民事和刑事法庭可担当起政府这些合法功能中的前两项。根据大多数有限无政府主义者的意见,上述功能很明显不包含税收、甚至维护财产安全的权力。无政府主义者则认为这种“守夜人国家”的职能太广泛;他们认为,“有限的无政府主义者”所主张的政府行为应由私人保安代理人来完成。然而,少数自由意志论的无政府主义者却进一步完全反对使用暴力,甚至反对为自卫而使用暴力。问题马上就产生了:为什么自由意志论者赞同的这些观点如此强烈地不同于大多数的政治理论?这里有两个主要的理由。首先,自由意志论者坚持一个极为有力的关于个人权利的原则,尤其是个人有要求和拥有财产权利的原则。他们关于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的理论不包含福利权,因为在自由意志论者看来,这类权利要求某些人为别人作强迫性的劳动::其次,自由意志论者相信不受约束的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制度是最为理想的社会制度。不受国家强迫的自由自在的人们极愿建立这种经济制度,他们这样做是最佳选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这个运动的最活跃和最具头脑的倡导者是美国经济学家默里·恩·罗斯巴德;他的一系列著作与论文就极为强烈地主张这种经济观点。罗斯巴德是奥地利经济学家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的学生和追随者,他把老师的自由经济学同他从阅读19世纪美国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者如莱桑德·斯普纳和本杰明,塔克的著作所汲取的人权和反对国家的绝对论的观点结合起来,(罗斯巴德自己是这个运动的无政府主义者一翼))由于他的著作和个人影响,罗斯巴德成为现代自由意志论的主要创立者。
这个运动受到学界广泛的注意,因而1974年产生了哈佛大学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的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此书因它卓越的雄辩获得巨大的赞扬,并且同作为复兴的规范政治哲学的罗尔斯《正义论》(1971)一起在学术界经常被人引用。诺齐克在他著作的第一部分力图丧明,在自然状态中〔与其说是霍布斯式的还不如说是洛克式的),个人根据自己的利益允许形成一个“统治保护代表”,这个代表在特定的领土内形成了事实上的力量的独占,因此会产生一个类似国家的实体。如果以适当的方法完成这种实体的形成,不需要侵犯任何人的权利。然而这个统治机构没有税收的权力。在著作的第二部份诺齐克辩称国家除了保护、司法和防御这些巳在第一部分提出的职能以外,再没有其它合法的权力。为了反对他所称的“模式正义论”,即提倡财富和收入应按基于人民特性的一定方法予以分配的理论,他抬出他的著名的“威尔特·张伯伦”的例子。他用
这个例子表明模式很容易被看起来似乎是瞬间的行动所推翻、他说,假定在一个平均主义的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给张伯伦〔一位著名的美国运动员)四分之一美元,要他去打篮球,结果张伯伦会有一笔可观的收入。这样保持一个模式会同个人自由权经常发生冲突。
诺齐克避免模式正义论中的问题,而代之以历史的理论。这种源自洛克的理论认为,个人在道义上并不需要实际得到他们的财产,而只需要对他们的财产拥有权利即可。个人对财产拥有权利,或者是最初公平地取得未被占有的财产,或者是从某个原始取得者手中继受财产。关于这个制度的细节最好是留待读者参看著作本身。书中还包括对罗尔斯截然不同的制度的透彻批评。该书第三部分试图论证自由意志论者的社会能实现最合乎理想的乌托邦的社会秩序。因为在这个社会中,个人或团体可建立起他们所希望的生活方式。诺齐克为自由意志论的辩护在关键论点上依赖于道德直觉口自由意志论者中的另一派反对这种方法,反对从一个亚里上多德的哲学框架中寻找自由意志论者的结论。这派中的成员深受美国小说家艾恩·兰德的影响;后者伦理学基础是理性的利己主义: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每个人的最高目标是促进他或她自己的发展。这个学派的成员们试图从这一
基础出发推导出一种自由意志论者的权利制度。这种探讨中最杰出的代表是美国哲学家约翰·霍斯柏、埃里克·麦克和蒂博·麦坎。
虽然自由意志论者中大多数人的观点都基于对个人权利的信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这样,但其中有些人,如大卫,弗里德受,强调从经济学和主张没有限制的市场经济的公共选择理论出发的观点。这样一来,他们变得不易同传统的自由主义者及在严格意义上常被认为不是自由意志论运动组成部份的资本主义支持者如弥尔顿·弗里德曼和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区别开来。后者对法治有独到的见解,曾在自由意志沦者中有广泛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