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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作弊大学生讨要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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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9 11: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江苏法制报

  2005年6月的一天,东南大学为即将离开学校的学子们举行毕业典礼。临床医学院五年级的津津(化名)看起来比其他同学更要兴奋和激动,因为她将以优秀学生干部的身份代表同学们和校长合影。她早早地就把学士服穿上了身,拍照、签名······就要从生活和学习了五年的学校毕业了,同学们既兴奋又有些舍不得。
  仪式的最后,同学们一个接一个被叫到了名字,拿到了学位证书,可一直没有津津的名字。“是不是学校弄错了,把我的名字给丢了?”
  真是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津津这才知道,原来自己在去年的一场考试中,被巡考老师记了作弊,并给予记过处分一次,而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看着身上的学士服,津津觉得这真是莫大的讽刺,兴奋的心情一下子跌入谷底。
          有“强迫症”的好学生
  2004年5月28日,津津参加期末考试,在离“耳鼻咽喉”科目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时,巡考老师发现津津的铅笔盒下面有一张纸条,纸条上密密麻麻地记着和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巡考老师当即予以没收。
  事后,津津向老师解释说,自己虽然夹带纸条,但是并没有看也不想看,因为自己患有“强迫症”,如果不带纸条心理就会觉得不踏实反而影响考试。津津的父母也到学校和老师交涉,但老师对此半信半疑。
  考试后的第三天,5月31日,津津拿着当天南京脑科医院医生的诊断证明来到学校,再次向老师解释自己之所以夹带纸条的原因。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上写明:“强迫症”,“近来症状波动明显”。
  捧着一沓荣誉证书,津津的父亲对记者说,津津学习成绩一直很好,平时也很听话。2000年,津津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东南大学临床医学院,多次获得奖学金,还获得过很多荣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深得同学和老师的喜欢。但由于心理压力大等原因,津津患上了“强迫症”,常有幻想、失忆等症状,家人十分担心。
          “强迫症”和作弊无关
  由于津津平常表现一贯不错,为了慎重起见,学院院长特意向医学专家进行了有关“强迫症”的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该生行为与强迫症无因果关系,但处理不好会加重病情,比精神分裂可怕······”
  得到专家的答复后,学校认为,既然津津患有“强迫症”与夹带纸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根据《东南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津津的行为已构成作弊。同时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凡构成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与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且不授予学位。考虑到津津作弊的情节比较轻微,学校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一次。
  在期末考试巡考表和监考记录上,津津被老师记下“夹带纸条,作弊”字样。津津的考试作弊情况还上了学校教务处2004年6月14日那一期的《考情通报》。
          作弊学生能否授予学位
  求学五年最后竟拿不到学位证书,对于这样的结果,津津无法接受。在多次和学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津津决定向法院起诉自己的母校,要求法院判令学校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自己应否颁发学位进行评定。2005年9月29日,南京玄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津津的代理人拿出津津的辅修课程证书、英语四、六级证书、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奖学金证书、实习单位给予的评价等,以证明津津的条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校方代理人称,因津津有作弊行为,学校不予授予学位证书,依据是《东南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以及《东南大学生学位授予条件》第二条第二项。
  围绕作弊是否就不得授予学士学位,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津津的代理人认为,东南大学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相冲突,而东南大学“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二条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相抵触;东南大学的“学位授予条件”第二条也超出了全国人大通过的《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位的范畴,应属无效。国家对学生作弊行为只是给予该门课程成绩为零,毕业前给予重新补考的机会,并没有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
  校方代理人认为,教育部《学位条例》只是说明了授予学士学位的一般性条件,东大作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有权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各高校都有自己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学校在学生入学时,已通过学生手册将学位条例中规定的授予学位的条件告知所有学生。津津的行为已被证实构成作弊,作为东南大学的学生,津津需要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条例和东南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这两者并不矛盾,同时适用。
  津津的代理人说,年轻大学生思想不够成熟,犯了错误,应当给予改正的机会。原告主动承认了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机会,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校方代理人称,学校已经考虑到津津的成绩比较优秀,向其颁发了毕业证书,本着从严治学,严肃考纪的角度,对其不予发放学位证书。
          60日内学校作出评定
  在休庭15分钟后,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是否授予原告学士学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东南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评定。
  判决的结果意味着东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是否授予津津学士学位进行一次评定,并不代表津津将拿到她梦寐以求的学位证书。据南京玄武法院行政庭有关负责人说,学位是一种学术认定,由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这种行政权利是学校专属的,法院的司法权利无法干涉。因此,就本案来说,法院只能判决学校组织学位评定,而不能判决学校授予学位证书。
  津津虽然打赢了官司,但何时能拿到学位证书还是一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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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9 12: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例具有典型意义,感谢楼主提供相关新闻,但是楼主可否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角度进行简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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