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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述】] 最不应该忘记的维权——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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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4 19: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不应该忘记的维权——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作者:力瑾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同时各种各样的维权行动也相应地有所增加,呈现出此起彼伏的波澜壮阔景观。有人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此话一点也不假,离开了法治,市场经济就会陷入无序的混乱之中。正因如此,健全我们的法治环境犹为重要。而法治的前提是:政府首先带头遵守法律。可以肯定地说,现阶段之所以“维权”会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全是因为我们的各级各类政府没有真正严格按法律办事,是我们的各级各类政府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当然,还有另外一个原因,那就是:今日的中国百姓维权意识比过去高涨了许多。
  举个最近的例子:正在进行中的广州番禺区鱼窝头镇太石村村民自发组织要求罢免现任村官并重新改选村官的动议事件(简称“太石村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政府官员侵犯太石村村民合法权益的事例,就是一个群众维权的最佳案例。事情的起因非常简单,即7月31日村民代表冯秋盛写了一封致全体村民的公开信、后形成“罢免动议”文件,经400多村民签字后送达番禺区民政局申请执行;如果是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面对村民们递交的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程序的罢免诉求,按立案程序接案后组织调查属实,再最后启动罢免程序“组织有效合法的全体村民表决”,事情就得到完满的解决了,就形成了我国高层极力倡导的和谐的局面。可惜的是,我们的法治环境还很不健全,由于面对的是几千万元潜在的村官犯罪,其牵连的官员一定不少,我们的基层政府就把事情复杂化了,没有按最简单的路线走,结果是抓捕、抗议绝食、欺骗下放弃绝食、乘村民以为走向良性的松懈,动63辆警车,调上千警力突袭村财务窒,捣毁罢免的重要证据,其间非法留滞法律工作者,威胁拘禁为村民提供法学知识的专家学者“郭飞雄”等等,从事起的8月到9月15日,整整45天,事态一天比一天恶化,官与民之间的矛盾已是水火不容状态。地方官员集团性侵吞侵害太石村村民集体利益,因为是“集团性侵吞侵害”,事情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变复杂了,人为地造成太石村村民维权成本的提高。现阶段我国出现的许多维权事件,差不多都是这种模式:政府侵权,人民维权!如果侵权的是个人,而不是政府的集体行为,事情就好办得多。
  那么,我们的各级各类政府,何以会如此频繁地出现侵权的行为呢?原因无他,原因就在于我们的政府还不习惯在法律的严格要求下办事。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谁都知道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然而就是这作为法治社会根基的《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了我们的各级各类政府的无情蔑视和践踏。就单讲一个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吧。只要是上过网,在网站的BBS上发过言的,谁都知道我们的言论受到了怎样的压制。就拿我来说吧,发在网上的文章,被无缘由地删除,已是家常便饭,见怪不怪了。在虚拟的网络世界是如此,更别说传统的纸质媒体了。“据新华社北京8月8日电:国务院日前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作出如下决定:允许经营出版物印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可参股新闻发行。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国务院颁新规引导规范非公资本进入文化产业》2005、8、9《青年报》)国务院对“非公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新规,就明显地违反了《宪法》中有关“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既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那么就该对“非公资本”和“公有资本”一视同仁,不应该有所偏袒。“公有资本”可以“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等,“非公资本”为什么就不能呢?难道“公有资本”“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比“非公资本”“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会天然地干得更好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非公资本”在“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等方面往往比“非公资本”干得更好、更漂亮、更出色!因为,只有允许“公有资本”和“非公资本”共同参与“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等时,才会有竞争,而没有竞争就会丧失干得更好的动力!不让“非公资本”“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等的原因,无非是阻碍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享有罢了!我们的国务院都在公然地干违反《宪法》的事,其他的各级各类政府跟着干就是很自然的事了。
  只要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管是个人还是我们的各级各类政府,我们都要将维权进行到底。我要在此告诉我们的国人同胞的是,在你进行各种各样的维权行动时,千万不要忘了最根本的维权: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维权的过程,就是法律寻回尊严的过程;维权的过程,就是《宪法》成其为《宪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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