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种理性的随想——《法律、立法和自由》
在《法律、立法和自由》一书中,哈耶克把针对笛卡尔为代表的,认为最优的制度通过人类理性设计可以达致的观点,称之为建构论的唯理主义;而与之相对应,把对人类社会的现今秩序的形成保持一种敬畏感,老老实实承认人类的\"理性不及\"社会秩序、规则本身的谦卑,概括为进化论的理性主义。承认人之个体乃至群体的\"无知\",社会秩序的形成本身更多的乃是通过人之个体之间的无意识的互动——而非刻意追求所自然建构,并以此立基进而将计划经济所代表的社会形态的设计者——称之为——致命的自负,对于我们的传统语境,实有不小的启发。
在西方经济学教育在中国的滥觞始,一代又一代的学生如同牢记\"由必然王国飞向自由王国\"那样,始终不曾忘记\"市场失败必须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为补充\",对于从自认为一切经济制度皆可设计的计划体系而言,自然已是一个不小的进步;然而,却少有人细想人为调控同样也有失败,甚至惨败的时候。关键的关键,在于对人之自负——或者说自信——之范围的自我控制能力。
且不说已被坊间彻底否定的价格双轨制的实践——人在面对新环境时都有从自卑走向自恋的不良倾向——这种非理性的无知尚可原谅,就以90年代证券乃至金融市场诞生为例,经典的金融市场理论的发端——都以促进实体产业发展为体——而以融资为用,隐含在这种理论基础之中的,乃是企业之间的所有制平等,不存在所有制歧视为前提,其目的,显然是以赋予各种所有制企业以一种平等的起点,寻求经济细胞——企业个体的普遍健康成长,进尔提升整体的产业竞争力,然我国股票市场的发端,从一开始就罩上所有制歧视的阴霾——说得直接一点——仅成为国有企业的\"圈钱\"脱困的工具,加之其间历经国有股减持风波,实则走出了一条\"人定胜天\"的不归路。
多年以后,包括以统一《合同法》为代表的市场行为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一系列以产权构成相区别的市场主体法的形成,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化\",直至中央国企的改制,\"所有制\"这样的区别身份已逐渐成为历史名词,平等的主体在平等规则面前进行自由选择,人类理性所不及的\"自生自发秩序\"终究显示出了进化理性的巨大力量。
然而当企业身份改制行进至如火如荼的今天,在如何解决\"公有\"的单一主体向\"共有\"多个体——这些个体的范围确定——的问题上,象郎咸平、左大培此类学者的声音被群起而攻之的现象——又不得不让人担心那些掌握话语权的、以进行人身攻击为乐趣的主流经济学家们,重新走上狂妄的老路。
而企业产权的分割,事涉全国市民在转移支付上的公平、正义与自由选择,其影响力决不在当年的价格双轨制之下。当然,在这个社会转型的复杂进程当中,同样重要的课题绝不仅此一例。
自然科学家在发现了自然规律之后感叹\"天才不过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上百分之一的灵感\",只希望自命不凡、甚至提出\"针对人的思想立法\"的我国的教授学者们,在悠悠几千年的人类秩序进化史面前,多一份\"无知\"的自觉,少一点唯我横到立马的豪气。 只希望自命不凡、甚至提出"针对人的思想立法"的我国的教授学者们,在悠悠几千年的人类秩序进化史面前,多一份"无知"的自觉,少一点唯我横到立马的豪气。
说的好。 "针对人的思想立法"提出这个说法的人在我国竟然是教授学者吗?说出去,别人都要笑话我们这么大国家没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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