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解决股权分置的“缩股、扩股”方案的简评
1 “缩股”方案的主要内容非流通股比例缩股流通是按流通股股票的发行价与非流通股的折股价的比例关系进行“缩股”(要考虑历年来的分红差别,而送股、配股等因素已同比处理过不用再处理了),举例来说就是假如国有股的折股价格为1.5元/每股(近年来非流通股的成本大多在此范围内),社会流通股的发行价为6元,则非流通股缩股为原来的四分之一。
方案设计者认为,缩股流通方案可有效提高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同时大幅降低市盈率,增加股票的投资价值,并能降低国有股及法人股的持股比例,达到国际认可的控股股东的控股在30%左右,并彻底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但可行性缺陷是牵扯的利益众多,可能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大争论,H股问题不好解决。
2 “扩股”方案的主要内容
社会流通股按成本比例拆细的方案,则是按流通股股票的发行价与非流通股的折股价的比例关系进行社会流通股的“扩股”。假如国有股的折股价格为1.5元/每股,社会流通股的发行价为6元,则所有流通股数量拆细变为原来的四倍,市场上的股价自动除权为原来的四分之一。通过解决“同股同价”问题,解决“同股同权”问题。在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股票的发行比价关系,产生不同的拆细比例,然后进行股价的彻底的大除权。
3 “缩股、扩股”方案是一个较早运用法律思维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初步性方案。
4 方案设计者试图在法律的规定中,找到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办法,这比某些方案完全“忽视”相关法律规定,其视野要开阔一些。
5 说“缩股、扩股”方案是一个初步性方案,是因为要完整地、准确地把握非流通股的法律地位、相关法律关系难度较大,方案设计者在这方面的思考,还有待深化。
6 方案设计者未能提供详细的操作办法。例如,如何考虑历年来的分红差别等。
7 方案设计者认为,“配股因素已同比处理过不用再处理了”,是错误的。
8 方案的一个明显缺陷为:不适用于含有外资股的公司。
9 方案的基本缺陷为:没有全面考虑股东“投资”的动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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