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ngrui 发表于 2005-4-14 19:08:05

[转帖]屁股决定眼睛:这些官员们的眼睛看到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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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初年,河南一些地方匪患严重。出于加强治安工作的考虑,各州、县纷纷扩大胥役(现在叫城管)队伍的规模,有些人口众多的大县,胥役人数竟多达数千,庞杂不堪,许多土匪组织(现在叫“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成员也就得以光荣上岗,厕身其间,取得了一身合法的外衣作为伪装。个别县的总胥(城管大队长)甚至由当地黑社会头子出任。而作为主管部门的府、县衙门即使知情,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乃至包庇纵容。土匪的气焰因此更盛。

南阳府镇平县的总胥胡体安,就是当地黑社会的领导人。光绪五年(1879)的一个深秋之夜,他策划了一次惊天大劫案,率领部下长途奔袭数百里,奇袭了某府一位当时号称“河南首富”的大款宅邸,抢劫财物无数。而该地巡捕房(公安机关)竟然久久未能破案。大款自己雇佣了私人侦探,探知是胡体安干的,便把状直接告到了河南巡抚涂宗瀛那里。涂宗瀛以巡抚的名义,对胡体安发出了特别通缉令。

胡体安见到通缉令,便与团伙成员密谋,把自家的帮厨小工王树汶改名“胡体安”,拉出去顶罪。王树汶当年只有15岁,矮小瘦弱,一看就不像强盗。但是知县马翥收了贿赂,不问青红皂白,屈打成招,便上报南阳知府任恺说大盗已经被捕,草草定案,把王树汶问成死罪。

当时的死刑犯都要在秋后押赴省城集中执刑,巡抚亲自到场监刑。直到开刀问斩前一刻,王树汶才在刑场上大声疾呼:“我叫王树汶,不是胡体安!你们许诺我罪不至死,如今为何食言杀我?”涂宗瀛听到这话大惊,急忙下令停止行刑,重新审理。

王树汶于是翻供,自称是邓州农民,父亲名叫王季福。为了核实情况,涂宗瀛便通知邓州知府朱光第携王季福到省城开封来进行验证。

按说,只要朱光第和王季福一到开封,案情马上就会出现转机。然而正当朱光第他们还在路上的时候,涂宗瀛却奉召升任湖广总督,离开了开封。

新任河南巡抚李鹤年,是由东河总督(略相当于水利部长,驻地山东济宁)调任,他提拔了一批“自己人” ,其中,有权管辖王树汶一案的陈留许昌道道员,正是原南阳知府任恺。如果此案翻案,按照《大清律》规定,制造冤案的官员要遭到杖一百徒刑三年的处罚。任恺因此拼命阻拦朱光第的行程,威胁利诱种种手段都使出来了,无所不用其极。幸亏朱光第是个“全心全意为人民利益着想”的好干部,始终不为所动,坚持把王季福带到了开封。经过当堂对质,王树汶的身份得到了确认。

此时案情已经真相大白,按常理来讲可以结案了,但是,这毕竟不是在现代的法治化市场社会,事情的变化有着完全不同的方向,冲突反而更加剧烈了——

任恺找到了李鹤年寻求庇护,李鹤年也担心一旦翻案,对自己不利,于是死抠法律条文,大做穿凿附会的文章,说王树汶虽然不是胡体安,但是也是同案盗贼,按律当斩。于是再次严刑逼供,把王树汶问成劫案的主犯,依旧定成死罪。而对于任恺、马翥的制造冤案、胡体安的在逃,竟然都置之不提。

案情的如此发展,对于力主平反的朱光第是不利的,而朱光第是前任巡抚涂宗瀛的人……

于是在涂宗瀛的授意下,李鹤年遭到御使(相当于中纪委的处级检查官)弹劾,说他包庇任恺。事情捅到了最高领导人慈禧太后那里,成了受到全国人民关注的大案要案。

慈禧太后命东河总督梅启照为钦差大臣,重新审理此案。梅启照当时年事已高,老眼昏花。而他所能依赖的办案助手,都是前任东河总督李鹤年的故吏。昏聩不堪的梅启照在李鹤年及其故吏们的关照之下,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这时事情的真相早已大白天下,梅启照的裁决激起了公愤。“平反派”们把官司打到了刑部尚书(相当于司法部长)潘祖荫那里。潘祖荫与李鹤年和涂宗瀛都素无瓜葛,积极主张由刑部复审此案。潘祖荫特意委派以公正著称的刑部郎中(相当于司长)赵舒翘专门办理。赵舒翘前前后后忙了几个月,顶住了多方压力,以实情上报潘祖荫。

然而,就在这几个月中,潘祖荫的态度却发生巨大的转折——他已经被李鹤年买通了!潘祖荫表面上嘉许赵舒翘的工作,实际上却暗中销毁了他的案卷,仍然按照原来的审理结果上奏慈禧。赵舒翘闻听此事心急如焚,几乎与潘祖荫决裂。正在事情闹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潘祖荫却因为“丁外艰”(母亲去世回家守孝)而回了老家。继任的刑部尚书张之万是涂宗瀛的朋友,案件因此才最终得以翻过来。王树汶获释回家。李鹤年被降职两级。任恺等革职并移交刑部办理。酿成冤案的知县马翥等人遭到了“发配边疆充军”的惩处。

此时已经是距案发五年之后的光绪九年(1883)了。

这个案子原本案情并不复杂,而且在王树汶父子当堂对质之后,原委已经清楚。可是此后事情不但没有结束,反而闹成了牵连众多高官,前后延续五年之久的晚清大案,这是什么原因呢?

可以从故事中看到,在王树汶父子当堂对质,隐情昭明之后,决定事情发展方向的,早已经不是事实的曲直、正义的准绳,而是有关官员实实在在的利益计算!最终的平冤昭雪,也不是法律的力量,而是利益博弈中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的结果。制造冤案的官员,不是看不到案情的真相,也不能说他们天性本恶。而是真实的利益使他们不能面对真相,否则自身难保。他们的眼睛看到了什么,并不依据真相如何,而是依据利益的所在,这就是“屁股决定眼睛”。

因此,在现代的法治(rule of law)社会中,在制度设计上,对于裁决者自身利益对审判公正性的可能影响,是要竭力避免的。最行之有效的制度,便是司法与行政分开的“司法独立” 。在行政体制之外建立以正义为终极目标,业绩只关乎荣誉而无关级别升迁的法官体系,是使得审判可以依据真相,而不是利益的根本保障,也是现代市场社会正常运行的根本保障。

行政官员从事司法,最终的结果必然像王树汶案所呈现的那样,裁决取决于利益格局的需要,而不是正义。要看到,他们激烈冲突了五年,最终却忘记了本案的真正主犯——胡体安。他在干吗呢?他已经改名易姓,到另外一个县继续做“总胥”去了,并且逍遥法外直到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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