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用人单位应合理合法行使用工管理权
某科技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应合理合法行使用工管理权基本案情
陈某因其幼儿住院向某科技公司申请育儿假未获批准后,根据公司要求变更请假类型为事假,并提供了幼儿的住院材料。某科技公司没有批准事假,并以陈某无故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其未满6个月的幼儿住院为由申请休育儿假,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休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陈某又根据公司要求变更为请事假。某科技公司明知陈某幼儿住院,仍以请假不符合规定为由按旷工处理,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情也不合法。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正当事由,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符合社会常情常理。本案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生育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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