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网络主播违约面临高额赔偿,法院这样判
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主播成为很多年轻人的职业选择。不少主播为了更好地包装自己,直播时收获更多人气,经常会选择与传媒公司签约以获取资源,但主播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传媒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高额违约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主播周某就是其中一位……【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周某与湖北某传媒公司签订了《经纪合同》,达成网络直播表演合作合同,合同中传媒公司为甲方,周某为乙方,合同约定:乙方通过视频直播等方式向观众展示自己唱歌、表演等方面的才艺,以获取观众的支持和肯定,以此为前提,观众因支持和喜爱在观看视频的过程中进行礼物充值送出礼物,由此获取收益。
其中,合同中第五条约定,合同期内,乙方每个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 24 天,每天直播有效时长不得低于5小时;合作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前期培训费用及甲方对乙方的包装推广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元。合同还对合作期间利益分配及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因周某未完成约定的直播天数和时长,被传媒公司以其违约为由诉至潜江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约支付50万元违约金并返还转会费1万元及设备购买款1万元。
【法院审理】
周某认为违约金过高,因传媒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周某违约造成的损失潜江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按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酌定周某仅承担违约金10万元。周某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汉江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调整需要当事人提出,因此,如果遇到类似情形,一定要积极主动地提出自己的意见,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案对互联网直播生态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营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主播在签订合同时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改变盲目逐利的心态,避免因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而导致自身被动的情况,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有契约精神,若发生纠纷应及时地寻求法律途径,以免因消极应对而陷入“深水井”。广大群众在选择就业时要避免盲目跟风,要在了解相关工作的性质和方式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也警示各网络传媒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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