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gibear 发表于 2018-7-10 19:24:30

周光权:AI为司法人员提供的帮助有限,不能一哄而上

2018年6月8日9时,人工智能与中国法律新时代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研究中心、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主办。本期推送此次论坛的部分精彩发言,以飨读者。



文章目录

於兴中:人工智能与法学研究新范式

周光权:大数据运用对于司法改革的意义与局限

左卫民: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的运用前景

刘楠: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方向与瓶颈

米坤:法律智能科技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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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对大数据没有什么太深入的研究,但我对司法工作特别有感情,对大数据的应用,特别是最高法院他们在进行大数据应用方面所做的努力有切身的感受。



我曾经三次参观过最高法院司法大数据的系统,改革的一些成果有切身的体会,特别是他们的办案辅助系统,还有语音录入系统,我还试过他们的语音录入,效果还不错,能够把时间节省到20%到30%。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我也需要参与一些讨论,也许会说一些外行话,如果觉得不妥当的请体谅。



我讲三个问题,一个大数据应用的意义。现在总的来讲,在法院系统,大数据应用和人工智能是捆在一起的,没有特别的区分。司法机关对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建设了各类智能化的平台,特别是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推广等等工作正在开展。



这次大数据得到这么大的发展,很大一个原因,就是主动切合了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同时让处理案件的人有权力却做出决定。他的决定要有根据,让老百姓能够接受。基于这样一个顶层设计,最后发现技术手段,特别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应用,能够很好的实现司法的顶层设计。



所以我觉得这轮司法改革一开始信息化的建设,我觉得它的比重是很小的,但是后来慢慢的发展以后,大家发现借助于技术手段,原来很多时候想办成的事情但是没有办好的,借助于技术手段是可以办好的。所以我认为信息化建设大数据的应用是本轮司法改革意外的收获,这样司法的顶层设计和基层的运作,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推动,相互能够配合,这样就使得司法改革的特色非常的明显。



第二部分,我要讲一下必须正视发展司法人工智能可能面临的困难,也可以说是它的局限性。因为我看过好几个法院自己的系统,检察机关我也看过他们的办案辅助系统,包括北京的检察机关,包括河北的法院,我有切身的感受,确实面临很多的困难,这些困难也是企业的困惑,同时也是司法机关的困惑。



我们目前的改革很多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人工智能的运用,大数据的运用,很多时候只不过把众多的纸制判决书搬上了计算机。人工智能基本停留在对海量数据的初步分析,很多系统或者平台比较粗放,离公正司法的要求和一线办案人员的期待还比较远。



我们现在有共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它只能起辅助作用,起一个司法辅助的作用,但是辅助到什么程度认识还不一致,有的人是比较乐观的,但是我觉得需要审慎的对待,我们也可能包括了大数据人工智能对当下以及未来司法操作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这样的话我觉得我们要正视以下方面的困难:



第一,司法活动永远是价值判断,我们有时候说要面对事实判断在这个基础上做出价值判断,即使是最简单的案子都需要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需要选择。但是人工智能做选择的时候,它基于计算,它有超强的计算能力去模仿人,这是人赶不上的。我前一秒钟说的话我后一秒钟的意思可能就不相同了,但是这样的一个东西要人工智能来判断,其实它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所以刚才企业的同志也讲到,法律的判断和自动化都不一样,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在一些难题,我们现在没有充分的展示出来,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我们法院纠错的案子,很多事实都相同,那就是判断问题,但是你要交给人工智能可能很多工作其实是没法完成的。



第二个,在当下中国开发人工智能系统,面临现实的问题,这个我要替这些人工智能的企业呼吁,真正的困难在哪里?就是司法机关提供的和积累的素材,这些数据可疑,这是我们目前人工智能发展面临的一个瓶颈,当然你也可以说企业不懂我司法机关的诉求,我在很多地方人跟我讲这个话,我们的诉求也讲了,他听不懂,讲不清楚,所以这个系统不好用。



我觉得我们现在的素材,比如说以我熟悉的刑法领域,我们过去把大量的正当防卫判成故意伤害罪,人工智能分析的永远是你过去判错的,它是没有办法的,这是我们面临的困难。



还有我们过去判刑总的来讲是偏重的,也积累了数以数万计的判决,在这样的基础上,现在我们开发量刑辅助系统,我对这个特别怀疑,我们很多的法官说我量刑,我先到系统上找找,最后的结论都是判错。现在讲认罪认罚,轻罪快速处理,在这个背景下你用原来的数据积累开发的人工智能系统不可靠。



我们这个题目讲新时代的人工智能和技术,新时代我们很多司法观念、司法机构要改。另外我们现在大量的案件,比如说信用卡透支的,很多地方每年判好几万,这都是很重的,有点严打式的,但是未来这些思路都会改。这样的话你原来集体的数据是不可用的。我们如果未来要把人工智能走得很远,我们要经过很长的过程,要把基础的数据过滤掉,我们慢慢走上正轨以后提供的数据才可靠。



第三,法律开发者和法律人的对接,永远有不可克服的巨大的困难,这种沟壑只能缩小不可能填平。这就是算法和法律判断,因为司法的规律就是不确定,但是算法的判断最后要告诉的是最终的结局,但是司法讲对抗,讲协商,有的人为什么愿意当检察院,有的人愿意当律师,他觉得我到庭上我面对的对手不一样的时候我会无比的兴奋,这样我喜欢办案子。如果我们过于迷恋计算机,我们会发现那些活动意义不大,司法的魅力和规律就会受到影响。



第四个面临的困难,如果人工智能使用的局限性不确定,我们司法的初衷可能要背离。有了人工智能以后法官告诉当事人的是结论,但是当事人可能需要的不是这个东西。



法官不能说人工智能就这样讲,人工智能可能使法官面临不同的判断标准,最后使得司法责任落空,另外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能对大量的案件的处理会相对比较公正,对我们律师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大律师的作为会受到限制,因为一些特别优秀的大律师碰到特别复杂的案子,我们说依靠人工智能就简单处理,那我们司法制度,我们律师的发展,会受到一些影响。



最后我讲一下大数据时代的司法需要注意什么:



第一,要避免对计算机过度的路径依赖。我们在学校里讲课,法官讲你要独立判断,依据你的判断做出判决。我们现在还是要讲法官你不能过度的依赖计算机,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对司法机关来讲,培养精通法律和法理的优秀人才,永远是司法机关的首要使命。在人工和人工智能前者永远是第一位的,因为我担心在中国搞什么都会一哄而上,最后领导也觉得在我这个地方我把人工智能系统弄好就行,你这些人其实不重要,但是我要说培养优秀的人,杰出的法官、检察官,永远是最重要的。



第三,司法活动中必须重视可能建构新的裁判规则的罕见的案例,我看很多开发人工智能都讲,我们要注意大样本,还要重视小样本,有时候要重视特别罕见的一个两个案子,还不是小样本的问题,有的时候一个案例改变整个审判规则。所以我们要重视这样的问题。



第四,司法机关开发人工智能,除了要和技术部门合作以外,还需要谋求和法学专家的深度合作,仅仅由司法机关和技术部门合作远远不够。刚才嘉宾讲人工智能会开创法学研究新的路径,我完全赞同,但是人工智能它对司法的影响,我们一定要看到它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



因为它必须要依靠技术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结合,在结合过程中,顶尖一流的法学理论是不可能融入到人工智能里面,所以对特别复杂的那些案件的处理要注意,司法机关和技术部门他们有很多的讨论,有很多的合作,开发很多的产品,但是我建议这种产品出来以后,一定要让一流的专家们去讨论,去检验,去提出很多的问题。



这方面我看了左老师写的文章,他说我们要培养法律和计算机结合的研究生,这当然是一条路子,这能解决大量的问题,但是瓶颈的问题还不能完全解决,那些瓶颈的问题只能靠一流的教授,一流的专家。所以我相信一流的部门法的教育学的研究成果不可能靠人工智能研究出来,人工智能不可能使教育学的这些成果总量增加,而且不可能提高部门法教育学成果的总体水平,只能依靠一流的专家。



现在的智慧法院、智慧警务,都是脱离现有的法学研究水平,等于是线对比较浅显的理论搬上计算机,这个状况需要改变。



最后我的结论,信息化建设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新的支撑,让人耳目一新,但是要充分估计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无限性。我们是在刚学会走的基础上我们就在跑,所以我们需要做很多的工作,我们要记住人工永远是第一位的,不要以为人工不行了,人工智能就一定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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