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发表于 2016-6-12 20:26:06

美国司法的初始状况

      当代美国司法制度较为完善,不少好的做法值得世界上许多国家学习借鉴,比如陪审团制度,沉默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甚至辩诉交易制度,等等,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意义极为重大。但是,美国这套较为完善的司法制度并非从来如此,而是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是在克服原先存在的不足而逐渐成熟起来的。历史上美国司法的不公正,也是让人诧异和鄙视的,与他国落后腐朽的司法制度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任意改变案件的性质,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股票交易上大发横财的吉姆·菲斯克,买下了纽约大歌剧院,于是和社会各界名流有了大量交往,还同体态丰满的歌手乔塞·曼斯菲尔建立了情人关系。当然,风情万种的乔塞并不会满足于此,还和社会名流内得·斯多科斯恣意调情。随后,菲斯克与斯多科斯因为生意上的事情发生了矛盾,争吵不息。菲斯克对斯多科斯说了不恭敬的话语,这些挖苦讽刺玷污的语言出现在报纸上,斯多科斯因此起诉菲斯克对他进行诽谤。菲斯克对斯多科斯进行反诉,宣称斯多科斯和乔塞敲诈他。大众传媒大量报道两个男人因为一个女人、存款和股票而争吵的故事,以吸引眼球。并且,菲斯克的辩护律师让斯多科斯在陪审团面前十分难堪。1872年1月6日,斯多科斯得知自己将以勒索者的身份上法庭,名誉将受到重大损害,怒不可遏,操起一把枪冲到大中央饭店,在众目睽睽之下,打死了菲斯克。事实如此清楚的故意杀人案,司法程序竟然经过了三次审理。第一次陪审团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第二次斯多科斯被定为谋杀罪判处死刑。在上诉中,斯多科斯获得了胜利,法院将谋杀罪减为过失杀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真不知道,法院凭什么将如此明确的故意犯罪,改成过失犯罪。
      上述案件还不是执法随意性的极端例子,还有一案,更是让人匪夷所思。1864年,弗吉尼亚城的青年牛仔哈塞·来翁斯参加了一个名叫“清白者”的黑帮,这个黑社会组织的头目亨利·布拉马分派他一项任务,刺杀拒绝支援罪犯和匪帮的布拉马的助手比尔·迪哈法姆。作为新手的来翁斯明显不能胜任暗杀工作,他很快就被当场抓获。案子由那些淘金者组成的法庭进行审理,一致认为来翁斯构成杀人罪,判处绞刑。就在绞索套上犯罪人的脖子时,有一位旁观者读起了受刑者留给母亲的最后一封信。感人肺腑的语言表述,使在场的人感慨万千,无不动容,这些坚强的矿工也被感动得流下了眼泪。于是,他们马上决定释放了来翁斯,并警告他今后不能再干这种坏事。可没想到,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被放下绞刑架的来翁斯径直奔向了布拉马匪帮,又从事严重危害社会的活动。再一次被抓之后,被法庭毫无犹豫地处以死刑,并予以绞死。死刑犯可以随意被放掉,这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史上,都是极为罕见的。
      那些轻罪重判,以及杀害无辜的案件,也时常可见。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政府军获得了胜利,南方顽固势力痛恨在心。4月14日晚,林肯总统携夫人在华盛顿浮德剧院观看歌剧“我们的美国兄弟”。在演出过程中,总统的保镖擅离岗位去了一家小酒馆。十时许,英国出生的26岁演员约翰·威克斯·布什溜进了总统包厢,直接对准林肯的耳朵后面射击,杀死了总统。后来在逃跑中,被政府军士兵击毙。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发现大约有12人和布什一起参与了这次密谋:在战争结束前绑架林肯,用囚车将其送到美国南部联盟首府里乞蒙。这个阴谋由于李将军的投降而破产。于是,他们便改变了计划,由布什去暗杀林肯总统,另外的同伙暗杀副总统及其他内阁成员。最后,只有布什单独采取了行动。可是,这个案件通过法庭审理竟然有3人被处以死刑。这些人仅仅只是参加了预谋,处在犯罪预备阶段,而没有任何实施行为,给予剥夺他们生命的刑罚显然畸重。更不可思议的是,法庭还处死了玛丽·萨瑞特太太,理由是布什的那些同党是寄住在她的公寓里的,而且也是在那里被捕的。萨瑞特太太对这些房客们犯下的重罪丝毫不知,只是由于经营了一幢寄宿房屋而被法庭可耻地杀害了。这样的处理结果,与其说是审判,不如说是一种疯狂的报复行为,丝毫没有公正可言。
      种族问题一直是美国社会的心头之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土著人和黑人总是受到极为不公的处遇。圣地亚哥附近山区的奥台平顶山上有一个农场,1892年10月12日,在这里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农场主夫妇约翰和安娜·盖塞倒在房前的血泊之中,已经没有生命迹象。房子里有三个印第安人,警方无端怀疑是其中一个叫乔的人犯下的罪行,因为人们发现尸体时,给农场主打短工的乔从屋子里跑了出来。法庭并没有听被告人的辩解:他和另外两个印第安人从附近的大农场买了酒,后来自己在仓库里睡着了,其他事就什么也不知道了。法庭人员并不想听取乔的意见,甚至连乔的辩护律师也根本没有把他的陈述听完,大家都没有把证据搞清楚。尽管有一名陪审员坚持对判决提出疑问,但是,法庭依然判处乔有罪,并处以绞刑。社会评价道:“因为乔是一个印第安人,人们绞死了他。”
      当代美国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宗教信仰进行了保护,但是,历史上,宗教迫害却是极为残忍的。自从殖民地建立以来,马萨诸塞的清教徒统治者一直在绞尽脑汁消除不同政见者。1658年,他们发现身边有贵格教徒,以及其他一些异教徒。为此,《总督记录》特别指出:“这群人的教义……企图推翻基督教福音书中所有重要的理论……”早在1558年10月19日,殖民地就已经通过一项法令,清除所有规格教徒。尽管清教徒本身是受到宗教迫害而来到北美洲寻求另一个自由世界的,但是,他们同样像眼睛容不得沙子一样,禁止其他宗教的存在。1659年,两个贵格教徒威廉·罗宾逊和麻马杜克·斯蒂芬森被波士顿当局抓捕归案。同年夏天,戴尔去探视他们,结果也被抓了进去。三人接受了马萨诸塞州议会的审理,判决:“你们应该回到你们来的监狱,回到处决你们的地方,直到把你们全部绞死。”罗宾逊和斯蒂芬森的死刑被执行,因为很多人抗议,戴尔被缓期执行,法庭的告示是:戴尔必须“在48小时内离开本教区,如果到时仍然发现她滞留于此,则被处死。”戴尔在外边只呆了7个月就回来了,法庭坚决执行自己的判决,毫不迟疑地将她绞死了。
      酷刑在美国历史上也不为鲜见。随着人口的增多和经济的发展,宗主国英国与殖民地的美洲大陆矛盾愈来愈大,后者的独立声音不断。英王对这些造反,处罚极为严厉。1689年5月30日,纽约州詹姆斯要塞有一个传言,说是有人要火烧城市。次日,一个德国移民商人雅各布·莱斯勒领导500人攻占了要塞,自我封爵,做起了代理长官,管理起这个城市。但是,宗主国的并不承认,1691年2月,英国少校理查德·英格尔迪斯拜带领军队进驻纽约,莱斯勒立即投降。尽管如此,法庭依然用酷刑惩处了他:绞刑、开膛、斩首、肢解。这和中国古代社会的千刀万剐的凌迟,大概没有多大的区别。
      穿越时空,如果将历史上的审判和今日的诉讼放在一起,简直是天壤之别,不可相提并论了。其实,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是一个从幼稚到成熟、从简单到复杂、从野蛮到文明的历史过程。初始的阶段绝无完善可言,用今天的眼光来看,总是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存在于不开化的状态之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的增加,实践经验的增多,人们的思维能力和认识水平的不断提升,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文明性有了更深刻和全面的认识,就把诉讼推向了崭新的阶段。我们中国也不例外,从专制社会集侦查、控诉、审判和执行于一体的野蛮诉讼,经过革命的洗礼和社会的变革,已经有了极大的进步。当今中国的诉讼制度,可以说是中华有史以来最为公正和文明的时期。当然,我们还有很多问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当前,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从司法官员的选拔、任用到上下级司法机关的领导监督关系,从财政保障到司法官员的待遇,等等,都在进行新一轮的变革。这样的变革自然是史无前例的,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通过上下一起努力,中国的司法体制将更加完善,司法必将更加公正。

皇_非我 发表于 2018-7-12 15:32:52

美国的法庭并不是严格按法条办事的,法官有权利根据具体情况创造判例,陪审团更是只需要凭常识定罪。法庭的主动权在于控辩双方而不是审判者。欧洲大陆的法庭才比较类似于“法条自动操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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