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与“自生自发秩序”
这是300万字拙作《道德经新论》第三篇第六章第22节(老子经济观一节)的一段文字,主要根据老子思想分析经济学中的“看不见的手”,全面了解需要完整阅读该节,并参照老子的基本思想。可参考本人博客(见文末),排版更清楚些。2,老子与“自生自发秩序”
这 是新自由主义者(按照有些学者的研究,应该称为新古典自由主义)哈耶克提出的。哈耶克将社会秩序分为两类,一种称为自生秩序或自发秩序,一种则是人为秩序 或建构秩序(哈耶克还提到了自然秩序,这也是自发秩序,但与社会领域的自发秩序不同。社会领域的自发秩序是人在自主自为的生存活动中产生的)。哈耶克又将 理性主义分为进化论理性主义(亦称批判理性主义、演进理性主义,是波普批判理性的翻版)和建构论理性主义(亦称唯理论理性主义)。前者是自生秩序的形成基 础,后者是人造秩序的形成基础。哈耶克两种理性主义的分类是一种“理性观”分类而不是对理性的全面分析。在哈耶克眼里,批判理性主义认为理性能力和知识状 态是有限的,也是从经验中逐渐获得的,是一种有限理性或理性自觉。而建构理性主义认为,理性能力和知识状态没有限度,因而理性能够设计出某种终极意义的社 会形式,是一种超限理性或理性自负。
哈耶克理性分类颇让人迷惑不解。从他反复唠叨的上下文看,所谓“建构论理性主义”,实则是指运用理性能 力去设计制度规则、秩序形式。所谓“批判理性主义”是放弃事先设计。在模糊不清的术语和表述中,哈耶克想说的不过是:秩序不应该设计、建构,这不是理性能 力所能达到的。秩序应该在人们的生活交往中、在理性的不断认知中逐渐生成。谁如果去预先设计制订,那就是属于“建构论理性主义”,就是属于超限使用,是一 种“陈旧而反科学的方法论”。比如社会主义模式、计划经济形态、法国唯理主义、乌托邦构想、各国的制定法、企业的规章程序等等,全都犯了这个错误。与此相 反,不去预先设计制定而是在行为活动中运用理性,最后产生秩序、规则,这个过程中的理性行为、理性方法,就是“进化论理性主义”,英国经验主义就是如此。
哈 耶克的分类既非类型、也非能力,更不是对整个理性的划分,而是从理性在秩序的产生方式、产生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的(理性的活动当然不仅仅是形成秩序,所以他 的分类至少是不易理解的)。哈耶克认为法国启蒙运动诸公如伏尔泰、卢梭、圣西门、孔多塞、孔德等全都对理性报以幻想,试图运用理性能力,设计出一种社会模 式,所以他们错得不成体统,法国大革命就是历史例证。而英国经验主义诸公如培根、斯密、洛克、休谟、弗格森等并不认为理性具有魔力而持谨慎态度,故主张从 历史积累的有益经验和理性认知中,形成社会模式。体现在社会政治方面,法国人是突变革命,英国人是渐进改良。
人为秩序的形 成很简单,也是众所熟知的。人们利用理性能力设计模式、制定规范。这是历史和现实中常见的方式,国家、企业等存在体的秩序就是这样形成的。但哈耶克认为, 这都是“建构理性”的作品。哈耶克反对“建构理性”、“人为秩序”的理由是:人的理性和知识的有限性。为此,他借鉴甚至也发明了一组术语,如“分散的个人 知识”、“理性不及”、“必然无知”、“默会知识(意思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是哲学家波兰尼首创)”等等。其大意是,任何个体(包括立法团体)的理性能力 和知识状态都是有限的,因此,一则对现实社会和个体的情况了解不清,成为“理性不及、必然无知”,二则也是更重要的,在这种“有限理性”下,其秩序设计将 会限制个人自由,还可能扼杀在个人的自由互动、相互调适中自发产生的别样秩序。
哈耶克的论证初看似乎很有道理,但其实却混 沌不清。他似乎认定,所有的建构秩序都是一次性设计成型,似乎以为所有的设计秩序都细化到人的生活行为的方方面面,似乎认为所有的设计秩序都是单纯根据理 性原理制订而与生活实践、传统习惯无关,似乎认为自由是无条件无前提的绝对自由(这种自由只能在道境本真之情和涅槃境界中存在)。他屡屡提到伏尔泰、笛卡 尔等人的见解甚至是片言只语并作为批判的靶子,却从未具体分析过任何一个历史和现实中的“建构理性”下的“人为秩序”。因而他的许多“论证(表述)”实际 上是自说自话,是自我信念、自我愿欲的表达。哈耶克后半生致力于批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干预,坚定地主张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虑及于此,他的含混凌 乱大都可以理解。我们只需将建构主义和人为秩序当成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就容易明白了。
哈耶克主张“进化理性”或“批判理 性”(哈耶克本人从未对这个概念进行说明,事实上他也很少用这样的词),赞同自发自生秩序。那么,自生自发秩序如何产生?机制何在?哈耶克以为,自生自发 秩序就像生物进化、文化进化那样,没有预定目的、不存在预先设定的形式,而是在人们反复互动中逐渐形成的。其中,规则或一般性规则是秩序形成的前提、根 据,人们根据规则交往、行动,于是就形成了秩序,所以规则就是秩序的形成机制。然而规则如何形成?哈耶克认为,规则不是预先设计、刻意发明的,“而是通过 渐进的试错过程慢慢发展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正是无数代人的经验才促使这些规则发展成当下这个状况(《自由秩序原理》)”、“它们是进化过程的产物,而 该过程的结果则不是任何人曾预见的或设计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他还说:“对于这些规则所具有的目的或起源,我们常常是不知道的,甚至对于这些规则的 存在,我们也常常是不意识的(《法律、立法与自由》)”。所以,哈耶克的规则是在行动、经验中自发产生又经历史选择而积淀下来的东西。哈耶克把这类规则称 为内部规则、正当行为规则、一般性规则等等。最早的规则只是小范围局部遵循,但经过别人仿效,就扩展开来。他又将人为设定的规则称为外部规则(与其他自由 主义者不同,他意识到“法律”在自由市场中的效用,所以他的自由基本是“法律”下的自由,这一点倒是相对而言的长处。当然,他的“法律”不是成文法或制定 法,而是所谓的“自由的法律、内部规则、私法”等他自己创制的模糊术语,实际上就是一些共同遵守的规则,其中有的成为显态的规范,有的只是隐态的规则)。
哈 耶克对秩序、规则的两分法,实际上没有多少价值,尽管他自己及其追随者认为意义重大。这是因为,首先,现实的秩序规则往往是人为和自发的混成之果,并且也 是在实践或行为中不断修订完善的。实际上人为秩序与自发秩序同样,如果在实践行为中被证实缺乏效用,必然会被修改甚至淘汰。其次,关键在于,哈耶克无法证 明人为秩序规则与自发秩序规则的优劣。由于他坚持自发秩序,否定人为秩序,他就应该证明自发秩序优于人为秩序,但他其实证明不了。反倒有大量的人为秩序优 于自发秩序的证据,如企业组织、生产管理。再次,哈耶克将秩序生硬地分成人为建构秩序和自生自发秩序,但现实中的秩序、规则,即便是理性建构,也必定有着 经验基础,而且因为目的明确,效率一般更高(设计较为合理),另外也很容易从效果与目的的比较中进行修订完备,乃至重新设定。又次,哈耶克认为建构秩序危 害了个人自由,但他也没能证明自发秩序对自由是损是益。而且建构秩序也不是都对个人自由有损(哈耶克等自由主义者的自由,事实上都是富人的专用品。穷人的 自由即便存在也与富人迥然不同,穷人的自由就是自由乞讨、自由失业,富人的自由就是自由赚钱、自由享受。哈耶克所反对的正是对富人获利的阻碍,他所主张的 则是富人获利不受约束。当然,已逝的哈耶克可能会辩解说,不受约束的谋利活动对任何人都是开放的,穷人条件具备后则晋升为富人,自然享受同样的待遇。但我 们说,在现实中,除非社会动荡或产业更新或者投机获利,穷人是不大可能有机会晋升富人阶层的)。复次,当哈耶克坚持进化论理性主义时,他已经将理性认知当 成相当被动的、没有多少创造和预见的东西。如果说建构理性是理性的自负,那么哈耶克的进化理性就是理性的自卑。
哈耶克的小心翼翼和喋喋不 休,其意图无非是要消除政府国家对自由市场的调控、干预。他对个人自由和经济自由充满了迷恋和执着,对国家的干预调控充满了惊惧惶恐,对自由市场的弊端甚 至危害或视而不见或百般开脱。他对理性、秩序、规则的两分和阐述,与其说是对现实的分析和论述,毋宁说是为了先在的信念和意图。
这当然不是 说哈耶克的见解全无意义。他在前人基础上明确抽绎出了自生自发秩序,认为自生自发秩序可以形成,也比较正确地意识到秩序的成因(历史积淀下来的规则),具 体到市场经济,他认为市场等人类行为活动能够自发产生秩序,这些都是富有意义的思想。另外,他的常用词之一是“正当行为规则”,“正当”这个修饰词表明他 也认识到自发秩序可能是或者说也会有“不正当”的样式。
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与老子的自发秩序具有根本性不同(老子的组织 和秩序见老子社会观,也可参考老子自性观、老子法则观)。老子人生社会的秩序分为三种,分别对应于理想、改良、现实。理想境域是完全根据天德自性产生的秩 序,是自然、无为中形成的秩序,属于良性秩序,是真正的自发秩序、自然秩序。现实境域是“有为秩序”,即人为的、有意的创建的秩序,这是恶性秩序,属于 “异化之德”的创制。改良境域是统治阶层(国家政府)“无为”而普通民众“有为”情境中产生的秩序,这种秩序是良性秩序,是“异化之德”受到约束限制后形 成的。
哈耶克的秩序对应于老子现实境域的秩序。但老子的秩序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生存活动中形成的秩序,即人际、群体、社会秩序,人是秩序的承 载者,秩序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到体现。哈耶克的秩序却不仅仅指人与人之间的秩序,他认为道德、语言、文字、宗教、货币等都属于秩序(他的看法稀奇古 怪、莫名其妙,大约在他眼里,这些是自生自发的东西,故而属于秩序范围,但他遗忘了人)。
然而老子现实境域的秩序却不是自发秩序,而是人为 秩序。哈耶克与老子恰相反对,乃是他自认为的自发秩序。换言之,哈耶克所谓的自生自发秩序正是老子的有为秩序、人为秩序,是“异化之德”有意建成的秩序。 这种差错一方面缘于哈耶克将语言、文字等都视为秩序,另一方面则因为思想根基、立论基础的不同。老子是从德性论出发的,哈耶克是从历史和现实出发的。事实 上,假如哈耶克的秩序仅限于人际,他恐怕无法得出自发秩序,正是因为他昏头胀脑地混淆了秩序范畴,将人类发明创制的事项纳入秩序之中,他才能自圆其说,因 为语言、文化等就是自发产生的,而不是预先设计的。哈耶克用了“正当行为规则”,大约正是考虑到人际秩序的非自发性或者说不全是自发的,比如国家、企业组 织等等。
所以,从老子来看,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基本不可能产生,所能产生的就是“异化之德”驱动下的恶性秩序,这正是哈耶克反对的人为秩 序、建构秩序。这就是说,哈耶克坚持的市场自发秩序必定是恶性秩序、建构秩序,即强智阶层驱使民众实现自我利益的秩序形态,他自以为是自生自发秩序但实质 上必然是建构秩序、人为秩序。正如我们前文说过的,若无市场之外的约束限制,唯利是图的个人心行必将导致冲突动荡,最终形成强智联盟的压迫阶层和辛苦劳作 的受屈阶层。于是,在老子这里,哈耶克为自由市场的竭力辩护徒劳无功。
有学者认为,西方自由放任的市场管制思想,与中国哲 学尤其是老子思想很有关系(见匡安荣《经济之道:道法自然与经济自由》一书<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中国渊源>一节)。另外,高连奎著《中国大趋 势4:中国经济未来10年》一书<哈耶克主义为什么在中国这么红?>一节也说:“1966年9月,哈耶克在东京做《自由主义社会秩序诸原则》 的演讲,谈到自发生序理论时激动地反问道:“难道这一切不正是《老子》第57章的一句:‘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吗?”从这里,可以看出老 子的“无为思想”对哈耶克有着很深的影响,哈耶克对老子思想也熟悉到了信手拈来的地步。”
很可能,自由放任(无为而治、自然无为)、自生秩 序确与老子思想有关联。从朱谦之所著《中国哲学对欧洲的影响》来看,西方启蒙运动的思想根源之一就是中国传统思想和传统治理之道(我国历史上国家的管控是 宽松的,接近于自由经济)。不过,斯密哈耶克们都没有准确理解老子的本意。“无为”确实是说不要干涉扰乱、不需指导驱使,让民众以其需要和心性,自由地行 为处事。但有两个前提,一是统治者必须“无为”,这在近代民主国家容易做到。二是必须有公平正当、合乎民情的规范,用于防范制止不良行为——主要是强制和 欺诈。当然还有特殊情况下(如天灾等)的财富调剂。统治者(政府国家)无须对具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种种干涉,民众自会选择取舍且形成良性秩序。哈耶克认为规 则先于秩序,或许也是正确之见,但老子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说法,因为老子的规则蕴涵在自性(“自然”)中,见老子“法则观、自性观、辩证观”等节段。在这两 个前提下,市场、社会自然自发地形成良性秩序,达到老子所谓的“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此时斯密的国家无须 代替个人制定规划,哈耶克的“理性不及、必然无知”,可以作为国家政府“无为”的理由。
拙作《道德经新论》(副标题:揭开宇宙和生命的玄秘),全书计分九篇,共300万字,历经20年,已于日前完成。兹发布于网络,供有兴趣者参研、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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