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wzk 发表于 2014-12-16 11:11:48

关于封缄物的占有问题

心动不如行动。下面讨论个案例,方便大家参与。

先说案例

行为人是某快递公司的投递员,受公司指令骑动力三轮车派单,每一单都是包裹或箱装封好的,有的能从单据上看出里面是什么东西,有的则看不出。一天,其所派送的一单包裹破损,他从破损处看到有两个手机,由于抵挡不住内心的诱惑,他取走了一只,另一只照样派送。不幸案发。经鉴定,手机价值四千元。

下面提供资料
刑法第252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藏、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页876以下: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其种封缄的包装物时,是否同时占有封缄物的内容(财物)?…… 本书采取区别说。(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其中的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

西田典之刑法各论(武大版)页102:受委托的封口物的内容物的占有属于委托人,这是通说,也是判例的主流。因此,邮递员打开邮送之中的信件,并抽走邮政汇票的行为;从受托的已用捆好的行李中取得衣物的行为,就不是侵占罪,而是盗窃罪。

山口厚刑法各论(人大版)页210:一般认为,就封缄物而言,在委托其他人占有该封缄物之时,封缄物本身的占有属于受托者,但委托者仍保留对内容物的占有。因此,判例认为,受托而占有封缄物的受托者,打开封口获取内容物的,由于侵犯的是委托者所保留的占有,成立盗窃罪;取得整个封缄物的,则成立侵占罪。……山口认为,更为妥当的观点是:打开封口获取内容物的,侵犯了委托者保留的对内容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获取整个封缄物的,同样也是侵犯了委托者对内容物的占有,也可成立盗窃罪。

林山田刑法各论(修订五版,作者自版)上册页323:容器若系可随身携带或可轻易移动者,例如衣物箱、手提箱或经封缄的邮包等 等,则事实上对该容器具有管领支配者,即为持有者。至于钥匙持有人是否 知悉该容器现处之地,并不影响现持有者的持有支配关系,例如将衣物箱或手提箱加锁,交铁路或货运公司运送,或交邮局或快递公司送达等,则运送营业人即为现持有者,如此 的持有虽在受托运送中,对该容器具有支配管领力,但无权开启容器,或竟开启而取走容器中之物,则唯有以非法的方法破坏加锁设备,或使锁失却防闲的作用方有可能。在这种状态下仍可成立窃盗罪。判例即采如此的见解。


上面引了部分资料,稍后会再提供其他的,包括部分德文资料。希望有兴趣的参与讨论。

来风 发表于 2014-12-16 19:40:18

。……山口认为,更为妥当的观点是:打开封口获取内容物的,侵犯了委托者保留的对内容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获取整个封缄物的,同样也是侵犯了委托者对内容物的占有,也可成立盗窃罪。
——这个观点很新颕的,大家围绕这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xiangdd 发表于 2014-12-20 10:24:04

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sdwzk 发表于 2014-12-22 09:43:35

封缄物的问题反映了民法与刑法对占有的不同理解。因为刑法更关注占有在事实上的控制,但在封缄物的占有问题上明显受民法的牵制,从而得出了“包裹被快递工作人员占有,但不占有里面的封缄物”这种明显违背行为外观的判断。因此,是值得检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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