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穆鲁克王朝苏丹早期与法兰克人国家的条约
(注:这是我之前翻译的一个小论文)阿拉伯史料不仅保存了7世纪下半叶/13世纪在马穆鲁克王朝苏丹扎希尔·拜伯尔斯和曼苏尔·盖拉温统治期间签订的7项条约的文本,还保存了耶路撒冷拉丁王朝和安提俄克-的黎波里时期的很多权威资料。有四项条约内容列举在埃及档案馆职员卡尔卡尚迪(al-Qalqashandi)编译的百科全书Sub al-a’sha里,此书完成于法兰克人国家灭亡的120年后——814/1412年。但这些条约是从在盖拉温时期档案馆工作的一个职员(穆罕穆德·穆海敏Muhammad b. al-Mukarram)的早期著作中转录而来(卡尔卡尚迪如是说)。另外两个盖拉温时期的条约在当时代档案馆职员写的盖拉温传记中有记载(Muhyi al-Din ibn’Abd al-Zahir(d.692/1292))。还有一个盖拉温时期的条约被当时代年代史编者拜伯尔斯·曼苏里(Baybars al-Mansuri)保存下来了(725/1325)。
我写作这篇论文有四个目的:第一是指出这些条约在伊斯兰法律中的地位;第二是根据当时的阿拉伯文献介绍当时谈判,起草及最后签订的相关情况;第三是分析条约的形式和内容;最后分析那些他们可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伊斯兰国际法规定的伊斯兰世界和非伊斯兰世界的两个必然永恒对立世界的差别到了13世界晚期就不再那么适用了,经济政治上的交往在地中海周围把穆斯林和的基督教国家联系在了一起,但是在形式上还是要尊重这些规定的。因此这些条约带来的只是有限时间内的停战,条约规定的权限是法学家应讨论的问题,卡尔卡尚迪用他总结的关于这一问题的法律观点作为他文章的导言,陈述了双方的地位。如果穆斯林强大些,在任何情况下停战将最多持续4个月或者1年。如果穆斯林稍微弱一些而且恐惧(如受到胁迫)停战可能就会持续10年。而这些与法兰克人国家签订的条约的有效期是10年,由此可以看得出在这个时期法律原理和实际政治之间的差别。认为那些突厥勇士之王拜伯尔斯和盖拉温是因为软弱,惧怕阿克里政府和提尔的玛格丽特夫人才谈判的这种想法是很荒谬的。
实际情况通过停战协定的谈判程序显而易见,主动权总是掌握在法兰克人国家手上,他们的大使等着苏丹来开始谈判。比如,在拜伯尔斯政权早期(659/1261),苏丹带领他的军队进入叙利亚,这个行为立即引起了拉丁王朝的反应。在称赞拜伯尔斯的传记中,伊本·阿布德·扎希尔(Ibn’Abd al-Zahir)是这样描述这件事情的:
当他(也就是苏丹)到达大马士革时,从阿克里派来了使者请求保护所有因军事命令派遣到大马士革的大使。他给班亚斯(Banyas)的省长下达了让他们继续前进的指示。所以法兰克的官员们来请求和平。苏丹拒绝了并且对他们做出了一些要求。当他们拒绝这些要求的时候,苏丹训斥并辱骂他们。Ba’albakk已经命令军队出发去突袭他们的领土,他们请求撤军。碰巧此时叙利亚发生了饥荒,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法兰克输入粮食,所以和平只能建立在纳绥尔·伏素福(al-Nasir)结束统治的基础上(即al-Nasir Yusuf,这个阿尤布人统治阿勒波和大马士革直到658/1260),并且规定释放在其统治结束和签订停战协定期间俘虏的战俘。大使们也一同获得了承认,贾法的贵族和贝鲁特的统治者也同样的在纳绥尔结束统治的基础上签订了休战协定。这些道路变得安全了,粮食源源不断的输入进来。
在这篇文章的抄本上附加的一段话里,卡尔卡尚迪在看待这些条款实际的签订上是非常有趣的。他写道:
他们用的文字十分通俗而且不优美;就像那种最没有水平的职员都不会起草出这样的条约……可能是因为那时法兰克人是叙利亚穆斯林的邻居,所以双方之间才能签订这些条款。然后来自穆斯林和法兰克的职员因为赶速度所以才写出这些通俗不优美的条约。穆斯林的职员根据草稿的大意,并力求与法兰克的职员写的内容相符合来撰写条约。如果苏丹的职员在这个协定中做了改动,升华的语言和文从字顺的内容就会偏离先前法兰克职员所同意的版本,随即他们就会否认这个版本,觉得这不是之前他们协定的内容,并归因于他们不懂阿拉伯语。所以我们的职员不得不遵守草稿里双方达成共识的那个版本。
卡尔卡尚迪可能没有意识到到了13世纪晚期已经有了一种很好的通用的条约形式,无论是在法兰克国家还是叙利亚——巴基斯坦,还是意大利共和国,和地中海东部国家,阿尤布,马穆鲁克,鲁姆苏丹国或者是拜占庭国家之间。
虽然停战协定在苏丹朝廷谈判,起草,无论是在开罗还是在当地,一个抄本存档在苏丹的档案管里,这也是双方宣誓承认的(从引自伊本·阿布德·扎希尔的那段话就可以看得出)。一个苏丹派来的使团获得了法兰克的认可。在这种情况之下,就有两个大使,一个是马穆鲁克高级埃米尔,一个是档案馆高级官员。我们来看一下682/1283年谈判的程序,从阿克里派来的由两个律师,两个医院牧师和两个拉丁王朝的众议员组成的代表团在开罗进行谈判,盖拉温宣誓停战后派遣由他的宫廷大臣和一个法官组成的大使团去取得法兰克国家承认的停战誓约,在这种情况下很庆幸我们除了有停战协定的文本内容还有这些誓约。盖拉温9次以上帝之名开始了他的誓约,保证遵守条约内容,不中途毁约,并以30次到麦加朝圣作为违约惩罚。法兰克的誓约的开篇很长并且精心准备,保证遵守条约的年限和内容,并把30次到耶路撒冷的朝圣之旅和释放1000个穆斯林战俘作为履约保障。
伊本·阿布德·扎希尔的侄子沙菲·阿里(Shafi’b.Ali)也是档案馆职员,他提出了一个关于谈判风险的很有洞察力的观点,在他关于669/1271年与的黎波里停战的叙述中,他是这样描写他叔叔告诉过他的一件事情的:
马列克·扎希尔Al-Malik al-Zahir(拜伯尔斯)围攻的黎波里,大使为了和平不断祈求扎希尔和主。当达成一致意见后,埃米尔Faris al-Din Aqtay the atabak与高级官员Muhyi al-Din’Abd al-Zahir一同去的黎波里签订停战协定。为了去看看要塞马列克·扎希尔决定伪装身份跟在atabak身后就像卫兵一样进入的黎波里。当他到达朝廷的时候,问题就解决了,Muhyi al-Din写下了这些:停战在苏丹马列克·扎希尔和他的首席官员之间达成。当国王看到这些的时候,问到:“谁是首席?”他回答到:“你”。国王说到:“我是国王”。他回答到:“不,国王是马列克·扎希尔,国王意味着耶路撒冷,亚历山大勒塔和安提俄克的主人,而这些地方都是属于我们的苏丹马列克·扎希尔”。国王对此很生气,这些让他非常难堪,其愤怒之气溢于言表。马列克·扎希尔把这个看做是职员的诡辩,但毕竟这有利于达到目的,他轻轻的踢了the atabak一下。the atabak也附和道:“Muhyi al-Din说得对。国王这个称谓是属于苏丹的,就像他拥有的要塞,领土,人民一样,他也拥有国王这个称谓。我为他担保。”随即他写到:“……国王”。
沙菲继续描写盖拉温680/1281年在大马士革为续签这个停战协定进行谈判,一个重大问题发生了。
当国王派来的大使觐见我们的王苏丹时,我和法特赫·迪恩Fath al-Din,档案馆的馆长也出席了,苏丹一直用突厥语问大使他们来的原因,这个(法兰克)大臣,Ghurab,起立,他是一个诡辩的,狡猾的,欺诈的家伙。他这样回答我们的主苏丹的:“波希蒙德,贵国的朋友,尊贵苏丹的同盟者,请求尊贵的苏丹根据停战继续国王和马列克·扎希尔之间的友谊。”我们的主苏丹回答到:“你们带来的纳贡在哪儿呢?你们将会给我多少领土呢?”Ghurab俨然把自己当做了大使直到用他那令人愉快的措辞和礼貌软化了我们主苏丹的态度……他被苏丹赐坐,拿到了马列克·扎希尔亲笔签名的停战协定。我们履行责任将抄本进行存档。从这可以明显看出扎希尔授予了哪些权利,没有授予哪些权利。通过进行逐字逐句的比较,对照,他们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对照后的版本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直到我们到达arqa这个镇(他们最好的最富裕的镇之一)的时候,馆长法特赫·迪恩对他说:“但是先生,停战的内容是不适合于arqa这一地区的。”
沙菲如此解释排除Arqa的原因的:
马列克·扎希尔与的黎波里的法兰克人签订的停战是建立在他们提供成千的金币和成千的战俘的基础上的。派埃米尔Sayf al-Din Balaban the dawadar去取黄金并接回战俘。他与他们在一起六个月,但他们欺骗戏弄他,用借口来搪塞拖延,比如说他们的习俗——万能的神会诅咒惩罚他们。所以埃米尔Sayf al-Din被踢来踢去直到他像一个逃亡者回到马列克·扎希尔身边,马列克·扎希尔于是就从停战一开始就占领这个地方直到他死。
面对把Araq排除到停战外的变故,Ghurab开始争辩,他宣称推迟履行协定条款的原因是因为需要搜集已承诺过的纳贡并集合奴隶。当法特赫·迪恩问到为什么到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都还没有任何反应的时候,他转变他的说法并答应支付纳贡和战俘。但接着又说到:
我们期待您细算一下十年马列克·扎希尔从Arqa应获得的利益。以此表明他们会遵守信用,不会再拖欠了。档案馆馆长疑惑了,问苏丹该怎么办。他把他的剑指向他,想要砍下他的脑袋。
沙菲这样描述他在这件事情中的角色的:
我说(议会中最高级的埃米尔,艾拉·丁·艾巴尔斯·瓦兹利’Ala al-Din Taybars al-Waziri听着)我们是在作出判决的法庭上么?我们是在分配利益或者依法办事么?他说的是有答案的。他问我:“那答案是什么呢?”我说:“如果我们的王苏丹要求,我将回答并与之辩论。”当被要求的时候,我对他说,“Ghurab,马列克·扎希尔之所以要占领Arqa这个地方只是为了惹怒你,而不是为了分期付款的贡税。在这个协议中这些劳动者,种子,农民是属于他的而不是你们的,是他的官员而不是你们的。不止是土地是这样的,所有东西都是,因为你们违背了停战协定的条款所以它是无效的,他已经让你们继续遵守其余的条款了,你将这个违约的政府和这个遵守信用的政府就像两个都违约的政府一样相提并论。”我就像洪水突然爆发一样与他对抗。他困惑了,并毫不伪装的承认了。停战协定在此基础上签订了,我们的王苏丹命令埃米尔Sayf al-Din Balaban al-Rumi the dawadar去取得国王的宣誓并带回纳贡,而我一同前往。
虽然这一事件表明,谈判中法兰克大使是处于劣势地位,但停战在形式上对于双方政府来说是双边条约,他们遵循标准的序言,条款和制定总结的模式。卡尔卡尚迪根据序言的开头语介绍将他提出的序言进行分组归类,与法兰克国家的停战协定因其格式而别具一格。Istaqarrat al-hudna bayn fu lan wa-fulan,“A和B之间休战了”,双方标题拟定好了,苏丹的继承者作为一些条约规定的联合统治者与之联合;谨遵停战的执行日期和持续时间。有时候十年的时间(就像盖拉温与阿克里682/1283年的停战)就像“十年,十个月,十天或者是十小时”,但是日期总是根据伊斯兰教历法和塞琉古帝国时代规定的。后者的使用(在希腊菲利普的儿子,亚历山大时期的条约里指定使用)表明法兰克国家的受雇职员是东正教的犹太人。停战协定里双方的领土范围都是详细规定了的。在探讨盖拉温与阿克里的条约中,约书亚·普埃尔(Joshua Prawer)看到了一个很讽刺的反差:苏丹所占的巨大领土与拉丁王国遗留的小块范围。这虽很讽刺,但它可能是一个拘泥于停战起草者的缺乏判断力的守法主义者无意识的结果。
何解条款在不同的序文里是经常变化的,有一些(比如包括盖拉温和的黎波里波希蒙德七世(Bohemond VII)680/1281年签订的)在他们看来是非常地道的。然而一些条款,在半数以上的休战协定中都有出现。这些都是为了确保苏丹领土的安全,并且相反的,置法兰克国家于军事不利之地。十字军的威胁依然萦绕在穆斯林统治者的心头,所以有时候拒绝对苏丹敌人的援助是必需的。这是最详尽的与阿克里的条款:
如果一个法兰克海洋之王或者是其他人想要越过大海来伤害受停战协定保护的领土上的苏丹王或者是他的儿子,那么这个王国的bailli和大首领就一定要在他们到达我们领土前两个月就将其行动告知我们的苏丹王。如果他们在两个月过后到达,那么阿克里王国的bailli和大首领就可以免于受有关这一条约的誓言的责罚。
如果蒙古人或者其他的敌人从陆地来袭,无论哪个国家先发现都得通知对方。
另一种常见条款妨碍到防御体系的建立或重建,如在盖拉温684/1285年与提尔的玛格丽特夫人签订的条约:
达姆·玛格丽特(Dame Margaret),提尔的统治者,不能建筑新城堡,也不能重建城墙,不能新挖战壕,不能因为防御或是进攻重建任何防御工事。
有关禁止条款都是根据贸易中的违禁商品修订的比如军事装备。有一些为确保双方海军舰艇的安全的相关规定。
另一组条款是有关伊斯兰和法兰克领土边界上的安全和治安。到13世纪晚期,边境的情况因为一些以前的法兰克区域变为苏丹的而变得复杂起来,由于共同统治的开始实施(作为交还领土的初步措施),比如地方的收益,或可能管理权由双方共享,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这儿提出的七分之六的条款是在规定如何处理杀人或抢劫案件,不仅仅包括单个犯罪事件的处理方法还囊括整个边界的袭击。从整理这些不同的条款,似乎一个相对精细的系统产生了。最简单的案例是当一个杀手被抓,这在与提尔的玛格丽特夫人的休战协定里最为详尽的规定:
当任一个国家的人被杀,杀手找到了;如果他是穆斯林,我们苏丹王的代表(上帝赋予他权利)完全遵照威严的伊斯兰教君主颁布的官方行政法依法审判,如果他是提尔的基督教徒,那由提尔夫人对其进行审判。每一个国家在另一国家的代表应遵照双方的法律进行审判。这是有关所有犯罪,毁坏,谋杀的程序。我们苏丹王的代表应当担任惩罚穆斯林的责任,而提尔夫人的代表则负责惩罚基督徒。
同样的,当发生盗窃案,赃物被寻得,赃物应当没收或者实付赔款。
如果杀人犯潜逃或赃物被藏匿就麻烦了。在五个条约里对这些案件以相似的形式对其处理步骤进行了规定。允许有40天的宽限期来调查此案件。此后,如果仍没什么发现,当地的行政官撤销控告,由原告选择三人宣誓来说他们知道些什么,或为自己澄清。如果他们拒绝宣誓,由原告宣誓判断被丢失财物的价值的说法则被接受。作为凶杀的补偿需释放与被杀之人同等身份的俘虏:“一个骑士换一个骑士,一个轻骑兵换一个轻骑兵,一个商人换一个商人,一个步兵换一个步兵,一个农民换一个农民。”
与提尔的条约(684/1285)进而制定了血腥税钱,从那些发生杀人案件的村庄征收:
无论哪个国家骑士的血腥钱是1100提尔的迪拉姆(Tyrian dirhams),一个轻骑兵是200迪拉姆,一个农民是100第纳尔;商人的血腥钱得根据他的国籍,出身,身份而定。作为罚款和集体惩罚从人被杀时所在的村庄征收此税钱。
在两个条约里有一些不同之处。拜伯尔斯在处理曼苏尔·穆罕穆德,阿尤布王朝哈马的王的财产时与医院牧师665/1267年签订的第一个条约,那些刺客有十五天的宽限期归还财产,此后,如果财产没能顺利归还(这儿没有提到凶手),原告只需立誓。他在处理马尔卡波(al-Marqab)领土的共同治理时与医院牧师669/1271年第二个条约,给了20天的宽限期进行调查。如果没有找到犯人,‘发生拦路抢劫,抢夺战利品或谋杀地的头领……应拘留在杀手或小偷的地方或拦路抢劫者,凶手的最近的邻居家。’如果犯人逃匿了,并没有在20天之内带来,1000提尔第纳尔的罚款则在共同治理区人民分派,由最近的邻居分担。盖拉温与阿克里的条约规定如果当地的行政官员没有秉公处理,原告可向双方当局情愿。如果四十天后,行政官员依旧没有秉承正义,任命他的统治者则会将其处死,财产充公。
边境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穆斯林罪犯逃往法兰克领土,或是法兰克罪犯逃往穆斯林领土,而情况还会变得更加微妙,如果逃犯转变他的信仰。这种情况下规定有所不同。两个条约:拜伯尔斯与医院牧师的第二个条约和盖拉温与提尔的玛格丽特夫人的条约都十分强硬:逃犯将和其随身之物悉数被送回。拜伯尔斯与医院牧师签订的早期条约,盖拉温与阿克里的条约有很大的区别。无论什么事件逃犯所带之财产须全部归还,但是逃犯自己(在拜伯尔斯条约中)有选择留下或是回去的权利。如果条款继续实行,他是自由人的话,这是可实现的:
如果一个奴隶逃走并抛弃了他的宗教,他的赎身钱应归还;如果他坚持他的信仰,那他也应归还。
与阿克里的条约特别增加了对双方所有类型逃犯的处理方法。后面又制定了条款来规定如果怀疑逃犯没有将其所带之物全数归还该如何处理。有一条条款剥夺了农民逃犯拥有的权利(这不能完全与上述条款协调):
根据条约应在伊斯兰和法兰克国家发布公告:在穆斯林领地的任何农民无论他是穆斯林还是基督徒都应被送回穆斯林;同样在法兰克领地的任何农民无论他是穆斯林还是基督徒,他的住所被双方认可。无论谁在此公告发出后没有回到其该居住地,他将会被双方都驱逐出境。穆斯林属地的农民不能在实施停战协定的法兰克国家内居住,反之亦然。应确保农民从一个国家安全回归到另一个国家。
保证旅行者的安全也是一些条款的目的,这些条约用的是欧洲语言的专业术语。比如与伊莎贝尔·贝鲁特夫人(the lady Isabel of Beirut)的条约包涵以下内容:
所有从这些地方来或者去往这些地方的人,夫人及其奴仆都应保证他们以及他们的财产,商品的安全。
有人可能比较阿尤布苏丹阿迪勒·阿布·贝克尔(al-‘Adil Abu Bakr)1238年给威尼斯人的投降协定里的措辞:
……et habeant fidantiam in personis et habere et in mercimoniis ,que veniunt cum eis ,venientes ,permanentes et revertentes……
669/1271年条约详细规定了对于护送来往苏丹领地与马尔加(Margat)附近医院牧师领地之间的商人的安排:
从穆斯林或基督教领土旅行的商人和那些来来往往运输货物的人应按照以下程序办事:在双方无偿护送下离开港口。护送之人不能接受他们任何东西直到在双方的保证下将他们带出来并安全可靠的送到了马尔卡波(Marqab)的陆地边境上。
当商人从苏丹王国到达马尔卡波的领土和港口时,双方都应安排由村庄头领组成的巡逻队护送以保证道路畅通无阻,所以他们在双方的护送下到达的马尔卡波领土和陆地非常安全,无论是人还是财产,正如我们已经陈述过的。
事实上不可能在政治条约间划出一条硬性界限,比如说这些条约表面上看起来是商业性质的条约,比如还包括了威尼斯,热那亚和亚拉贡。四个条约有条款提到商人该负的责任,三个严禁增加任何新的赋税。与阿克里的协定为死于法兰克领土的穆斯林商人的财产提供了保护,反之亦然。这是这个年代商业条款的一般形式。商业的最终主题而不是政治重要性是关于遇难船的残骸,漂流货物,沉料的行动,在四个协定里都有解决方法。在与提尔的玛格丽特夫人的协定中就有一个简洁的例子:
当任一一个国家的船失事,如果它属于一个穆斯林的,如果他被找到了,就应该交还给他;如果他失踪了,就交给我们苏丹王的代表。如果它是属于来自苏丹领土的基督徒的,就将他按照穆斯林处理。如果他是提尔人,是提尔夫人的臣民,这些财产就交还给他,如果他失踪了,就交给他的管理者。
这里提及的七分之六的条约里都保证了在指定的时间内休战的持续有效性。即使是一个国家的灭亡,政党的更替也不能废除这些停战协定,其他可能取消的借口有时候也被排斥了。休战结束后给予40天宽限期让人们回到自己的祖国。没有什么比这更确信和明白的了,但一些阿拉伯作者的证据表明这些条款规定仅仅是形式。比如拜伯尔斯与医院牧师665/1267年签订的协定中专门有个条款用来禁止协定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前被废除,然而伊本·阿布德·扎希尔两次明确的陈述到‘苏丹可以任意废除协定,这是有规定的。’
人们可以用一个特殊的,致命的案例来提前废除条约:盖拉温689/1290年与拉丁王朝签订的条约,莎菲·阿里起草了此条约,他在拜伯尔斯和盖拉温传记中都提到了这个问题。这两件事本质上都是相同的;盖拉温传记本中如是提到:
我们的苏丹王突然意识到阿克里的法兰克人对一些穆斯林商人任意妄为,还有一些人杀死了他们,侮辱他们,完全不顾他们的人数。于是我们的苏丹王下发指令并写信给他们,提醒他们(说到),“这是破坏盟约,毁坏我们友谊的行为”。
他们的头领来信说道,“这件事情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法兰克人和穆斯林聚集在了酒店,醉酒而导致争斗的发生。我们已经逮捕了酒店的一些法兰克人,并处以绞刑了。”苏丹如是回复此信;“你确实是绞死了他们,但他们都是穆斯林,我们将代表神的旨意来找你,准备作战吧。”
接着我们的苏丹王召集朝廷所有重要官员,与他们讨论征伐这些爆发动乱者……这些官员以停战协定为由反对战争,这是有誓言担保的,并且可以保证安全。这是一个契约,而维护契约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宗教义务。
接着我们的苏丹王找来他档案馆的负责人,法特赫·迪恩,他要重温协定。可能他成功找到发起战争的理由了,通过它和所发生的,他找到如何实现他想法的办法了……我起草了停战协定并保存了一个抄本。所以我们会面了,我,他的父亲——Sadr Muhyi al-Din,和他自己。我从头到尾将协定读了好几遍。Sadr Muhyi al-Din确信了绝无废除此协定的余地。他对我说,“你怎么看呢?”我回答道,“我们是为苏丹王服务的,如果他想废除那就绝对可以找到要求废除的理由,如果他不想废除,那就绝对没有废除的可能”……所以我说,“让我们的苏丹王来定夺吧。想要商人,大使和那些往返的人安全,在旅行,居住,来往的时候得到双方的保护,就得遵守条约。”
所以我对他说,“条约保护的对象是商人,但条约已因被法兰克人忽视而被破坏了,除非来自穆斯林代表的信息祈求重新裁判。”他说,“代表的信已经到了,说道:事情并不是他们所说的那样,被绞死的都是穆斯林。”所以我说:“按此规定,这个协定已经被废除了。”
由此给了马穆鲁克军队的作战动机,在盖拉温死后的第二年,他开始去征服阿克里,消灭耶路撒冷的拉丁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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