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时的一些问题
各位,大家好。我是上海一家公司的员工,最近要辞去现有工作。因为我们是私有企业,所以来工作时没有签订合同。(我也知道不签订合同不好,但有些事情是当时没办法的)现在我要辞职了,就准备跟老板算清加班和三金的问题。在加班问题上,国家规定的是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我们是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工作7个半小时,双休日当中也是有一天工作7个半小时。借此,老板认为应该在加班问题上这样来算:星期一到星期五工作了37.5个小时,还有2.5个小时折算到星期六的上午,这样一周就只有加班半天了。而双休日的加班费是以两倍计的,所以这样一来就会差不少的钱。而我认为星期一到星期五究竟工作多少时间是公司定的,少了那是它的事情,多了也要按照1.5倍来偿付加班费。而双休日则是国家法定的休息时间,公司占用了就应该付加班费,而不应该说什么时间折算,每周以满四十个小时计算。对于这个问题,不知各位能否给我个指教,明示一下到底哪一方在法律上有理?谢了。 差不多就行啦,侵权侵的厉害的有的是。
反正没签合同,你老板说以前发的钱包含加班工资,你怎么办? 从法律上讲
没签合同并不代表不成立劳动关系,劳动法照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看来,你还是有理的,因为你们并不是那种按周计算工作时间的那种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