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虐童仅“入罪”是不够的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近期,虽然身陷温岭虐童案漩涡中的前幼师颜某已被警方释放,但有关此事的舆论热议仍在持续。有媒体呼吁还颜某一个冷静的空间,也有网民对颜某迄今仍无一句道歉而愤愤不平。还有消息称,受虐儿童的家长将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颜某担责。
从法律上看,警方撤案的确不是温岭虐童案的终点。因为警方撤案并不等于颜某不涉嫌犯罪;国家追诉不介入并不代表自诉也不介入。再退一步,即便颜某无罪也不代表颜某无责。法律责任是一个体系,在刑事责任之外,还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受虐儿童的近亲属有权就本案的民事索赔部分提起侵权之诉。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评论者可以自己放弃对这宗虐童案的关注,还颜某一个清静,但却不能要求受虐儿童及其家属还给颜某清静——当事人有权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我看来,一些法律人所关注的“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也非此案的核心。虐童案的核心当然是也只能是虐童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我指的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媒体有义务用报道厘清虐童的法律责任,并广而告之。渲染现行法律拿虐童者没辙只能令更多虐童者和潜在的虐童者肆无忌惮。
温岭虐童案给我们的启迪是多方面的。在责任意识上,颜某有颜某的责任、园方有园方的责任、媒体有媒体的责任、法律人也有法律人的责任。迄今为止,颜某已受到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在我的观察视野之内,一些颇有影响力的媒体和微博上的有些知名大V也应自省——他们在刊载或转发受害儿童的影像及个人信息时未作任何技术处理。以侵害儿童的方式大谈保护司法独立于民意,有何说服力可言?
司法官的责任首要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正确适用法律。司法官无需对立法的不完善担责——那主要是立法者的责任。由温岭虐童案而暴露出的众多法律漏洞,的确亟待弥补。
但这些立法上的漏洞绝非一个“虐童罪”可以涵盖。正如法律责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保护儿童免受虐待也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举个例子,虐童的发现机制,就引人深思。温岭虐童案之所以进入司法的视野,是因为施虐者自曝及网友的人肉搜索,这并非常态化的触发。而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对虐童行为知情不报的,都可能面临罚金或短期监禁。
美国政府专门设置的儿童保护机构儿童局也有助于及时发现、并及时化解虐童行为。对有虐童倾向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政府会安排专门的心理工作者进行心理矫正辅导。辅导结束后再由相关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才能获得孩子的监护权。政府部门、社区组织、评估机构以及心理干预机构等,连同司法介入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儿童保护体系。很难设想,如果没有这些关联制度,光在刑法中引入了“虐童罪”,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而在立法技术上,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较之对虐童行为单独定罪,要可行得多。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2-11/26/content_2031618.htm
其实父母对儿童的虐待更是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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