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ggu 发表于 2012-2-12 22:10:28

读西塞罗《国家篇》有感

一、生平与《国家篇》简括
马库斯图留斯缠庉坘(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古罗马著名政治家、演说家、法学家和哲学家。西塞罗出身于古罗马Arpinum的奴隶主骑士家庭,以善于雄辩而成为罗马政治舞台的显要人物。从事过律师工作,后进入政界。公元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曾经以最低的法定年龄担任罗马共和国的最高职位执政官,并且一直担任重要职务,在政治权利斗争中几度沉浮。这种经历使得西塞罗具有通常学者不具有的政治洞察力和务实的精神。在后三头政治联盟成立后被三头之一的政敌马克褠东尼(Marcus Antonius,公元前82—前30年)派人杀害于Formia。西塞罗去世后,已经成为罗马帝国皇帝的屋大维攠古斯都曾经这样感叹西塞罗说:“一个富有学识的人、语言大师和爱国者。”
一般认为,西塞罗,于公元前54年开始写作《国家篇》,又名《论共和国》,前51年完成写作。本书分为6卷,通过对话体来叙述西塞罗对于国家事务的看法。
《国家篇》主要的思想渊源是:哲学和政治理论来自著名的斯多葛学派帕奈提奥斯的观点,而实际的政体和历史资料问题很大程度来自波利比阿斯的观点,而《国家篇》的写作形式则受到柏拉图的同名著作的影响是很严重的。二者的区别在于柏拉图是对谈话的直接记述,而西塞罗则是对谈话内容的回忆和追记。《国家篇》对于以后思想家的重大影响,将在下文中分别阐述。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国家篇》最核心的精髓,笔者想把它概括成:基于人和上帝共同具有的自然法的理性的社会精神的正义,最佳的国家治理方式是和平而稳定地保证统治者的权威来源于人民集体的力量。

二、《国家篇》的核心思想及作者引发

1.国家缘起
笔者之所以把国家建立的缘起放在文章的开篇来论述,是因为笔者通过阅读《国家篇》发现这样可以提纲挈领地引发其它关于自然法、平等、正义等问题,而国家缘起并不是西塞罗政治观点的逻辑起点。关于国家的建立,西塞罗认为:“国家是一个民族的财产,……是很多人依据一项关于正义的协议和共同的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这种联合的第一原因并非出于个体的软弱,更多地是出自自然植于人的某种社会精神” 。 “我们的共和国是建立在许多人,而不是一个人的天才之上,它不是一代人建立的,而是多少个世纪由许多老前辈建立的。” 从西塞罗关于国家的论述中,至少可以理解出:国家是属于全体人民的,是人民共有的事业,而不是统治者自己的,统治者的权威应该是人民授予的。同时,国家是依据一项正义的协议而建立,维护共同的利益,就是说,正义是国家存在的条件和目的。然后,西塞罗把合群看做人类的天性,国家的形成是出于一种自然的社会精神,这种自然精神为人类所共有,最后,国家政体形成是每一代人长久维护、修缮、发展的结果,尤其是良好政体的形成。笔者通过西塞罗关于国家的定义式的论述,便引发的相应的四个问题,自然的人类共有的社会精神到底是什么,正义本质是什么,优良的政体的本质是什么,现实中最佳的政体是什么样子的。笔者通过对《国家篇》的深刻阅读,更加对上述四个问题有了深层次的认识,形成一些自己的见解,而且觉得西塞罗作为政治学大师,对于政治哲学同样有很高的独创性的价值贡献,下文将具体论述。

2.理性、自然法与先验的平等观
1)理性与自然法
“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个人的角度和假设思考是每个政治哲学家都要阐述的基本问题,在《国家篇》中,西塞罗认为每个人同上帝一样是理性的,而且每个人都具有理性是具有同一性的,先天的,自然的,理性使得人民集群而生活。实质上认为人坚持理性主义,而理性是不随着时间和空间发生变化的,人类的理性就是社会性。
进而,西塞罗认为,因为人们在具有理性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和上帝也是相同的,所有人天生都服从一个普遍的人和神共同制定的法律,所以人天生就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道义的,自然的,先验的,不是后世衡量的结果。而并不是想亚里士多德认为的那样,平等是后世衡量的结果,从人不是平等的,而只有在平等的人们之间才存在着自由的公民之间的关系,所以,公民权也只能为精心选择的一小部分所有。西塞罗把人和神都看做具有正确的理性,也就共享了法律和正义观念,所以每个人都是为正义而生,从而由自然法引出了所有人本质都是平等的结论。从而,由此由每个人同等的自然理性,引发到人们存在一种永恒,不受时空改变的自然法,而自然法的存在恰恰又表明人生就受到普遍的人神都共同认可的自然法的约束,所以,每个人是平等的,包括统治者,自然法是可以约束统治者的。
“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nature)相合的正确的理性,他是普通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且以其禁令来避免做坏事。此外,它并不无效地将其指令或禁令加予善者,……,试图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孽,也不许试图废除他的任何部分,并且也不可能完全废除它,我们不可以以元老院和人民大会的决定而免除其义务,……,只有一种永恒、不变的并且将对一切民族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对于我们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着和执行法官。无论谁不遵从,逃避自身和否认自身的本性,……,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即使他逃脱了一般人所认为的那种处罚。” 进而西塞罗本质上论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虽然其自然法的观点主要集中在《论法律》中,但是在《国家篇》中,还是得到了很好的表达。他主张,存在一种自然的、公共的、共通的法,或者说正义,这种自然法是和上帝与人的共同理性本性的结果,在所有民族中都是相同的,而且对于每个人的个体,无论是否为统治者,都同样有约束力,每个个体都不能违反或废除上帝共通的最高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它同等地出自两个来源,一是上帝的神旨统治着世界这一事实,一是出自人类合理的社会本性,这种本性使得他们跟上帝相似。这看来好像是世界国家的体制,这种体制处处相同,并且照例必须为所有人和所有民族遵守。任何违背它的立法都称不上是法律,因为任何民族能不能把正确的说成是错误的。西塞罗极为明确地指出,根据这一永恒法律,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在学识上他们是不一样的,国家要想使他们的财产都均等,这也不易办到,但在具有理性这一点上,在人们潜在的心里素质以及在他们对他们认为是光荣的或卑劣的事物的一般看法方面,所有人却是相同的。甚至认为,正是错误的、坏的习惯和荒谬的意见使人们在事实上不平等。所有的人和所有种族的人都有同样的能力取得经验,取得同类的经验,所有的人都有分辨错误和正确的能力 。这就从而在后文中引发出了先验的平等观念。

2)正义是基于自然,还是基于法律
西塞罗主张正义是基于自然的,共通的,而不是古希腊就伊壁鸠鲁功利主义派别认为那样正义是基于法律的,功利的,根据具体环境而不同的,认为公正没有独立的存在,而是由相互约定而来。自古,正义是基于法律的,还是基于自然的就是一个著名的争论。伊壁鸠鲁主张每个人的利益为了避免同样自私的其它人的侵害,最好的办法就是达成默契,既不损害别人,也不受别人损害,他们相互妥协,用一种约定或契约来组成社会和国家。国家和法律不是神意的表现,也不是为了绝对正义而设定,而是社会上一个个自私的个人为了防止彼此相互损害而达成的行之有效的妥协的产物,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契约,也就无所谓正义。法律和国家的存在是为了共同的安全,而他们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法律惩罚的非正义行为的利益更加的无利可图,是趋利避害的结果。然而,西塞罗,正好反过来,认为国家和法律是根据神的公意,即自然法正义而建立的。自然法的正义不是国家和法律的结果,而是国家和法律的起因。自然正义不是人们妥协的结果,,而是源于人们和上帝的共同的理性的社会精神。实际上,这两种争论都对后来的自由主义观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伊壁鸠鲁第一次从理论体系上阐述了社会契约的思想,而西塞罗则是系统总结阐述了自然法的思想,社会契约和自然法恰恰是后来近现代自由主义的两大重要的理论基础。近现代自由主义把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结合起来。就像浪漫自由主义的卢梭《社会契约论》认为的那样,他主张西塞罗的自然法的观点,认为存在社会的公意(他与众意不同),认为因为公意,公民才是自由的,并再此基础上提出“人民主权”的思想,人民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不可让渡。同时,卢梭还是社会契约的提倡者,只不过,与伊壁鸠鲁不同的是,卢梭的社会契约是基于西塞罗自然法的社会契约,主张原始状态是美好的,人们通过契约用社会自由换取原始自由的过程,是服从自己本人的结果,人在社会契约签订以后,和签订前一样的自由,并不是像伊壁鸠鲁认为是社会中个体相互妥协的结果,是相互自愿服从自己的结果,社会契约并没有限制个人的利益和选择自由。由此可见,西塞罗在《国家篇》中论述的正义是基于自然的还是法律的争论,以及自己关于自然法的论述,都对后来西方自由主义的思想发展起到的源头性的作用,在政治哲学上,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3)平等与统治
a)原始意义的平等
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生来由于共同都在上帝和人的共同法律下,而平等。这点笔者认为是具有很大政治哲学意义的,因为它突破了平等必须转移财富分配的思想瓶颈,给予平等更加原始化的意义。笔者阐述如下:
人天生是平等的。因为,人出生在食物贫乏的沙漠中,还是水草丰富的绿洲中,是大自然随机决定的。所以,即使有的人天生富裕,有的人天生贫穷,也不意味着不平等。因为这是大自然,是上帝,天生决定的,资源是稀缺的,所以由一个完全脱离人类社会的自然上帝的随机机制去决定原始的分配,是最平等的表现。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孩子,每个人都是靠上帝毫无偏颇性的随机机制而得到自身的初始财产,所以人生来是平等的,平等地得到上帝给予的所得。如果真的存在西塞罗所说的上帝与人共同的自然法的话,这个上帝随机选择人天生原始分配的机制应该是最初的自然法,因为,这是唯一一个脱离人类而决定人类命运的机制,任何在人类社会中决定出来的机制肯定不能完全做到去考虑到每个人的利益,就更不用说要调和形成一个共同的决策了,如果在最初始的状态达到大家的平等,那么只有上帝的随机降落机制了。
既然人的原始财产的得到是平等的,那么只要能够保持这个状态,那么就是平等了。即每个人原始的各种人身和财产自由的行使不受到他人的侵犯,就是平等了。即每人依旧得到他原来应得的那一部分。
然而,这个基本的原始平等,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是根本不能实现的。
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人,那么就无所谓平等的,除非他去和其它动物和种群去论争平等,可是一旦世界是两个人,那么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包括去抢夺别人的原始财产(可能别人原始财产比较富有)的话,那么显然,如果保障这个人的自由,就牺牲了社会的平等,牺牲了另外一个富人的原始财产的保护权。所以,真正的原始自由和原始平等在世界不是一个人的环境中,是根本性的冲突的。所以,人们为了能够在这个世界更加安全,更加有秩序地生存,维持人类的和平发展,只能相互达成一致(无论 这个一致是西塞罗所说的社会精神的人类天生理性达成的自然的一致,还是伊壁鸠鲁认为的是每个个体趋利避害相互妥协达成的契约性的功利化的一致),形成社会与国家,保障在社会基础上的自由和社会基础上的平等。即保障在不侵犯别人的基础上的带有社会性质的修正化的原始平等。这时的平等便不是保护所有原始的自由财产和权力了,只是保护不带有侵略性的原始分配的自由权力(至少不侵略本民族国家内部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人们原始得到的上帝随机财产和人自身至少不能够被别的个体侵犯,这也就继承了上帝的初始分配的平等,来保证人们继续是平等的,而政府也便成保护维持这种平等的重要组织。所以正像西塞罗所说:“如果我们不能同意平分人们的财富,并且人们固有的能力的平等有不能满足的话,那么至少同一个国家的公民法律权利应该平等,因为除了一个公正的联合体或者合伙之外,国家还能是什么呢……” 所以,国家的根本作用就是保障人民的幸福,即保障人民初始上帝分配的人身和财产权力不被其它个体侵犯,保障人们基于自己初始的人身和财产权力在共同社会中而努力奋斗得到的相应份额的增值财产不受其它个体的侵犯,虽然,由于每个人固有能力的不同,得到的增值幅度肯定是不同的,但是能力是上天天生决定,是平等的,我们不能因此而劫富济贫。这就是平等,是和上帝一致的平等。显然,平分人们的初始财富以及无视人们固有能力的差别当然不是平等,均等化既不符合上帝的旨意,也不可能在实际中真正的得到理想的执行,程序平等,就已经是平等了。

b)为了延续上帝平等的正义统治
紧接着,西塞罗从而给出了统治的正义意义,统治并不是压迫和强制,而是为了平等延续的正义的国家组织形式,区别了统治与服从的不同含义。“难道我们没有观察到大自然,为了弱者的巨大利益,一直将统治权赐予每一种事物的最佳者吗?不这样,为什么神支配者人,心灵支配着肉体,理性支配者贪欲和愤怒以及心灵中的其它邪恶成分呢?” 显然,西塞罗认为,统治只是用理性去约束那些具有侵犯性的那部分的天生自由,是善的理性去防止恶的愤怒,而不具有侵犯性的那部分人身和财产自由,被“统治”这种国家自然正义的方式而平等地被保护。这种正义的统治当然不是暴力地压制,只有侵犯了人们基本的自然原始财产的统治,才是恶的,是非正义的压制,而那种压制也就不叫做统治了,在西塞罗看来,统治本身就是正义。
人生而平等,为了保障这种平等的基本形式的延续,人们以某种一致建立了社会和国家,这就是统治的正义基础。西塞罗认为,这个一致是人们的共同的理性社会精神,是自然性的。西塞罗给出了国家统治的正义性基础,这个基础是满足人们平等这个基本价值的。所以,从这点看,西塞罗先验的原始意义的平等观,对于政治哲学和后来自由主义过程平等的理念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
笔者试图用一句通俗的话概括这么原始平等的含义,就是,有些人天生可以是穷人,但是天生不能是奴隶。

3.国家正义
在明确了基于自然法的平等和统治的正义性后,西塞罗进而提出了政府统治必须依赖正义而存在——即国家正义。“任何正义的政府都是好政府,而没有正义,无论什么形式的政府都是坏政府,事实上,没有什么政府可以不依赖于正义而存在——如果它还被值得称为国家的话” 这种正义就是前文所述的自然法,是基于人类和神共同理性的自然正义,保护人们的基本的平等。
什么是正义?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每个人得到其应所得。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意味着同等地对待同类对象,区别对待不同的对象,区别的程度应当与其不平等的程度成比例。在近现代的思想中还有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之分等。西塞罗在《国家篇》中没有对正义进行直接的解释,但是却非常明确的指出,正义就是前文所述的基于那些自然法和先验的平等价值核心。正义基于自然,正义由于天生理性而自然存在,正义就是保证人们“善”的平等权利,保证上帝初始人身体质以及固有能力和财产的安全——这个原始意义的平等,并且保证每个公民在继续发展的过程中在平等一致的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保证人生过程的继续平等性,使得“恶”的自由继续基于人们初始的自然的社会精神的一致而继续得到约束。正义是国家存在的基础,没有正义就没有国家的治理,没有正义的共和,也就无所谓共和。因为只有正义的统治,才是来自人民权威的统治,才是国家的财产。
如果要尝试概括一下,笔者把西塞罗的正义概括为“一种基于人类和上帝共同理性的,旨在继续维持上帝初始平等中‘善’的部分的价值”。如果要分类到近现代的正义的观念中的话,笔者觉得,这种正义属于“过程正义”不是“结果正义”。这也是近现代主流自由主义所推崇的。

4.最优政体原则与混合政体
1)最优政体原则
正义的国家治理当然要具有一个相应的治理形式,即政体。西塞罗在论述了最基本的自然法和正义价值后,便自然引出最有政体的一个基本价值准则,由于国家是自然的人民的财产,所以,可以初步推出西塞罗认为理想政体的标准就是本质上看统治者的权威是否来源于人民集体的力量。只要国家是基于正义的,而正义又是基于全体公民和上帝共同理性的,所以,只要是基于正义的国家治理,就满足了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人民集体的力量,而不是必须要求每个公民都要参与国家的具体治理和政策的制定。民众只要做的就是当国家不再满足正义时,民众能够稳定而和平地将它替换掉。
“国家……人民的财产……如果要长期存在,都一定要由某些审议性机构来治理,……自一开始就必须总是因国家产生的相同原因产生,其次,这一职能一定要授予一个人或者授予某些被挑选出来的公民,或者必须由一个全体的公民机构来承担” ……“都能够组织起一个并非不稳定的政府,当然,前提是不能混有不正义或者贪婪的因素。” 也就是说,最好的政体选择就是能够保证:当统治者不再为人民福利而治理国家时,人民可以用和平的方式换掉统治者,并且统治者也无权改变这个制度。
综合来看,西塞罗最优政体的标准就是——和平而稳定地保证统治者的权威来源于人民集体的力量。
笔者认为,这个政体原则比混合政体本身更加具有政治哲学意义,也是很多学者所忽略的。其实,无所谓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无论是代议制还是直接选举制;无论之阶层之间的制衡还是国家机构不同权力之间的制衡,只要政体能够和平稳定地保证统治者是为全体公民的服务的,就是好的,这不仅仅是一国政体衡量的标准,更加重要的是可以作为一国政体(国家治理)的演变目标。民众所做的只是能够具有政府的选择权,而不是一定必须参与国家每个政策的决定。历史长河是久远的,政体的演变形式也是未知的,但是只要有一个普适的贯穿古今的基本原则,就使得国家一直能够保证为人民谋福利,也是最核心最重要的。政治哲学根本任务就是解决人类组织生活的根本问题,能够在这个根本问题上给出一个答案,就是一个政治思想家最杰出的表现了,何况,这个基本原则,一直到2000年后的今天,依然是很多很多民族国家治理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

2)混合政体
a)混合政体是最好的政体
在当时的西塞罗看来,他选择罗马的共和制即混合政体是满足这样条件的政体。
“君主制吸引我们是由于我们对他们的感情,贵族制则由于他们的智慧,民主政府则由于他们的自由” 虽然每种优良的政体都有各自的优点,但是,西塞罗认为,单纯的政体体制会出现走向政体堕落化的循环,“……提及的原初政府形式容易蜕化成相应的堕落的政府形式,君主为一个暴君所取代,贵族集团为一个寡头派别所取代,民众为暴民和无政府状态所取代,……,但这种情况对混合而又恰当均衡的宪制来说却不经常发生,除非统治阶级犯了一些重大错误,……此外,这种政体不存在一种蜕化了的,因其自身可能堕入或陷入的形式。” 西塞罗从自然论出发, 认为人们联合或国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人具有某种天生的聚合性。然后西塞罗谈到国家体制问题, 任何一种联合起来的公民社会为了能长久地存在下去, 都需要某种机构进行管理, 这里管理职能或者授予一个人, 或者授予选举出来的一些人, 或者由许多人, 即由所有的人来承担, 由此便产生了三种基本的国家管理形式和体制, 第一种情况为君主制(王政) , 第二种情况为贵族政体, 第三种情况为人民政体或民主政体。西塞罗借斯基皮奥之口, 对这三种基本的国家体制的优缺点进行了评述。西塞罗认为, 这三种体制本身只要“不受不公正行为和欲望的干扰”, 便可以存在。然而这三种制度本身又包含固有的弱点。在王政下, 其他人被排除在公共立法和协议之外; 在贵族统治下, 民众并不能享受真正的自由; 在民主政体下一切由人民管理, 因为不存在任何地位等级, 因而公平本身仍然是不公平。
“因为一个国家中必须有一个最高的和高贵的成分,某些权力应该授予上层公民,而某些事物应该留给民众判断和欲求。这样一种宪制,首先提供了某种高度平等,而平等是自由人在任何比较长的时间里难以置之不顾的;其次,他具有稳定性。” 西塞罗认为罗马共和制混合政体由于公民大会的存在以及罗马长久历史形成自然法而能够满足其统治者的权威来源于人民的力量,而且,通过上、中、下三个阶层的相互制衡,来达到长久的和平和稳定,避免出现暴君、寡头和多数人的暴政。“一个国家必须存在一种权利、义务与职能之间的平衡,因此,行政官员有足够的权力,显赫的公民顾问们有足够的影响力,以及人民有足够的自由,否则的话,这样的政府就不可能免除革命。” “一个国家是通过不同因素之间的协调而获得和谐的,其方法是上、中、下三个阶级公正且合理地混合在一起” 这些都明确表明西塞罗对于罗马共和制混合政体的偏爱。

b)民主政体到底是什么
西塞罗在提倡混合政体时,同样样批评了单一的民主制并不是良好的政体。因为,单一的民主制并不能够真实地去反应每个人的利益,反而容易造成多数人的暴政。“自由本身会使拥有自由的人人民很大程度上陷入被奴役的地位,……,无限放纵的结果就是,公民头脑变得如此吹毛求疵和神经质,只要稍加行使治权,他们便会发怒和不能忍受,……开始忽视法律,完全没有任何主人 ”
“理性被颠覆,而让我们数不清的激情和愤怒来统治” 而一个国家所有部分都要用理性来统治,当然,如果一人统治和多人统治都能达到理性,多人统治也就没有太大必要了,
西庇阿在描述赛尔维乌斯国王关于百人队大会制改革时说,“他实施这样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在共和国应当总是坚持),即最大多数人不应当拥有最大权力。” “尽管没有一个被剥夺选举权,但选票的多数是掌握在那些对国家福利至关重要的人们的手中。” “人民只有当构成人民的各个个体,有一种正义的合伙关系而汇聚起来时才存在” 。
人民的财产并不意味着要求人民每个个体都必须决定国家事务。只要人们能够在政府不为人民谋福利时用和平有效地手段去更换政府就可以了,而并不是事事都要全体人民来亲政。只要国家政体建立的基础是正义的,是有一种正义的合伙关系而汇聚起来的,就能够保证统治者的权威来源于人民集体的力量,那么这个政府就是实质上一切事情都有全体公民来决定的政府,而并不要求形式上必须每个人去同样权力地决定国家的事务。
精英政治论的熊彼特也认为,民主的本质并不是政府代表民众的意志,而是在于一个竞争的选举过程。人民虽然在竞争的各政党政策纲领没有什么决定权,但是他们可以在这些不同的政策纲领中进行选择,也就是说,民主的本质在于人民可以为他们自己选择一个政府,存在这种良性政治竞争。也就是说,民主就是去满足“和平且稳定地选择全体人民的政府”,而不是选择之后的每件国家事务的决定。如果是后者,民主就会因为根本不可能做到完全反应全体公民利益而形成多数人的暴政或集体的无效率。

5.政治家的生活
西塞罗的前言就是“为政治家的生活而辩护” “人性,人类理性,从实践型政治家才能中发现人类理性的卓越作用,……所以,强调实践的罗马人被置于强调理论的希腊人之上”
西塞罗接着指出,美德如同技艺,重要的是运用,而对美德的最好的运用便是在实际上参与国家管理 。西塞罗肯定哲学探讨在社会伦理观念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但他同时更重视那些伦理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在这方面,国务活动家的作用要远远高于哲学家,因为在他看来,哲学家通过自己的言行只能够促使少数人遵循那些伦理原则,而国务活动家则可以通过立法和国家权力普遍地确立那些道德规范。西塞罗进一步从公民应该积极从事国务活动出发,继续批判伊壁鸠鲁派的政治消极论(认为理想是没有痛苦的安宁生活,使得他们对政治参与不屑一顾)。
虽然严格意义地说,一名政治思想家是否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并不能作为衡量一个政治哲学家的贡献的标准,甚至,政治哲学家甚至被要求是中立的,只有这样,其政治哲学观念才是纯净的,是原旨性的。虽然西塞罗的执政官生涯和对罗马共和制的坚决的维护使得他的政治哲学带有现实的政治派别的色彩,一定程度缺乏连贯的逻辑内涵。但是历届的思想家即使没有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又有几人都保证没有受到实际政治的影响呢?政治哲学本来就是主观的,是每个政治思想家某种程度自身偏好的思辨表达。从这个意义上,一位政治思想家参与政治的治理,可以理解成为一种爱国甚至解决实际问题的表现,如果仅仅从西方思想源流中的贡献和其思想逻辑体系而言不一定是公允的,而从西塞罗一生及其所面临的问题而言,一位政治家不可能脱离直接的政治活动来思考问题,他的思想的不连贯恰恰体现出一种实践上的连贯。或许,更加重视理论的实践性运用,对于目前中国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更加实际的问题意识和意义。

三、《国家篇》的政治哲学贡献
1.一般学者认为的贡献
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于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贡献,但是有几乎所有的重要政治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他几乎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中世纪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他继承了古希腊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做了详细的解释,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发扬光大,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制服务。这种思想经过他以及受其影响的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客观上为后来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基础。也就是说,大多数学者觉得《国家篇》的重要贡献是对希腊罗马政治思想的继承性、集成性以及影响深远的自然法思想。而象混合政体根本不是他的原创,而政治家的实践也更加不怎么符合政治哲学的学术习惯。萨拜因指出:“西塞罗真正的重要性在于介绍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这一学说从他的时代直至十九世纪的整个欧洲,由他传给了罗马法学家,也传给了教会的教父最引人瞩目的章节早以摘录进奥古斯丁和拉克坦希厄斯的作品中,成为尽人皆知的文献。主要是使用自己设计的拉丁词语来译述斯多葛派的希腊原文,但他的介绍却成了西欧传播这些思想唯一而重要的文字手段。”
共和国是人民的国家,是人民的财产,国家是一个法人团体,这个团体的成员身份也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国家可以为其成员提供互助和公正的政府,国家和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集体的力量,对于国家来说,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而正当且合法地行使的政治权李才是真正的人民的共同权力。国家权力来自人民,法律的普遍性和政府及统治者必须遵从道义和原则等已经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共识,是西方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塞罗对于罗马法的发展有重大的影响,而罗马法是欧洲文化的主要精神力量之一。
哈耶克这样高度评价西塞罗:“西塞罗的论著确成了现代自由主义的主要权威典籍,而且我们当下大多数最具效力的关于法治下的自由的论述也都得益于他。”

2.笔者认为的《国家篇》的贡献
抛弃很多细小的理论贡献和一些非政治哲学界的贡献(如美国建国很大程度借鉴了西塞罗所论述的罗马共和制)不说,就像前文所述,西塞罗一个重大的贡献就是他提出的一个原则,即和平而稳定地保证统治者的权威来源于人民集体的力量。而它的理论基石是人和上帝共同具有的自然法的理性的社会精神。这是千百年来国家治理的贯穿原则。或许他的混合政体的论述没有什么原创性的贡献,但是他选择政体的核心价值标准却是政治哲学长久以来的一个共识。而只要满足这个原则,具体政体的组成方式其实是无所谓的。无论掌握统治权的是一个人即君主,还是少数人即贵族,还是多数人即民主,只要符合其权威来源于人们集体的力量并且能够稳定地为人民的意志更换,就是好的。
这些一般的统治原则,在西塞罗写作不久之后就得到了普遍性的承认,在千百年来一直是政治哲学的常识,在整个中世纪里都无不同意见,不过如何应用这些原则却有相当分歧的看法。用萨拜因的话说,人民应该做什么,或者由谁代表人民来做,却不是很清楚。特别是人民取得政治权力这一点本身并不意味着任何民主的结果,而在近代这种后果则是从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一点推演出来的,这种情况并没有指明谁为人民说话,他是怎们取得说话的资格的,或者他为之说话的人民是谁。用政治权力来自人民这样一个古老的原则既可以来为现代的各种类型的代议制政府辩护,也可以为古老的君主制、贵族制辩护,只要整个政体满足那个原则,权威来自人民,可以稳定和平地更换统治者。
其实,这才是政治哲学的普遍性意义,一个对于人社会生活的基本问题的一种具有长期意义的答案,也是笔者认为西塞罗最大的贡献。

陶梦 发表于 2012-2-13 14:37:13

楼主的文章我读不懂。好与不好,需要留待同道检验,让书友评判,如果反应良好,我不加威,另有版主或总版加分。不必再私信要求我回威望,这总有点特别。谢谢。

lucy12345678 发表于 2012-2-13 15:26:19

唉,短信讨评分的还真是不少哈。

竹影骑士 发表于 2012-2-13 16:14:49

引用第1楼陶梦于2012-02-13 14:37发表的 :
楼主的文章我读不懂。好与不好,需要留待同道检验,让书友评判,如果反应良好,我不加威,另有版主或总版加分。不必再私信要求我回威望,这总有点特别。谢谢。

这样的内容斑竹放到这儿来晒,没必要吧?

陶梦 发表于 2012-2-13 22:35:28

引用第3楼竹影骑士于2012-02-13 16:14发表的 :


这样的内容斑竹放到这儿来晒,没必要吧?


广告之,收到过几次,別人发一次,楼主发两次,故借地说话。

竹影骑士 发表于 2012-2-13 23:05:21

楼主的文章的确还是很有水平的。拜读了,很有收获。

陶梦 发表于 2012-2-13 23:55:49

引用第5楼竹影骑士于2012-02-13 23:05发表的 :
楼主的文章的确还是很有水平的。拜读了,很有收获。

我真诚地请您说一说哪些地方有水平,真请不吝赐教。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读西塞罗《国家篇》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