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ufg1027 发表于 2011-11-27 15:50:08

关于唐宋义仓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唐宋义仓制度的两个问题
摘要:唐宋义仓在继承隋代义仓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和各自的时代特征。就义仓粮的征收原则而言,在唐朝主要为按亩征收,651至736年一度改为按户等纳粟;宋朝义仓粮则源于正税之外的另项输纳。在管理体系方面,由于机构建置的不同,唐宋两代差异较大,但管理均较严密。在功能方面,赈济是义仓设置的原始目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唐代首创义仓赈贷职能,在宋代发展成为了赈粜的功能。
关键词: 唐宋;义仓;制度;异同
Tang and Song yi warehouse system comparison research
Abstract: yi warehouse in Tang and Song Dynasty were inheriting on the basis of the Sui Dynasty, but also had its own feature. From the source and quantity of cereals, Collected the grain in the main foundation field of the Tang Dynasty,Changed into and paid the grain according to the grade of registered permanent residence from 651 to this period of time of 736.In Song, the yi warehouse grains were from the other items except tax. In Management System aspect, because the different building agencies, Tang and Song Dynasty were quite different, however, both of their management was strict. In Function aspect, the original purpose of setting up the yi warehouse was to reliev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oductive forces and social progress, Tang yi warehouse created the agricultural lending functions in normal times. In Song Dynasty, it emerged the function of selling the yi warehouse grain but filled in the second year to prevent decay for renew cereals.
Keywords: Tang and Song, Yi warehouse, system,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

义仓是我国古代用以备荒赈济的重要仓储制度。它始于隋,历经唐宋、元、明、清数代而不衰,在救荒保民、稳定封建政权等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历史作用。其中,唐宋两代是义仓制度发展的两个重要阶段。关于唐宋义仓,不少学者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 ,但关于二者的相似之处以及各自的特点,关注较少,我们在吸收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拟从管理制度与功能两方面对之作初步的探讨,不当之处望方家指正。
一、唐宋义仓的管理制度
(一)谷物的征收原则
义仓米粟来源于北齐时的“义租”。它在隋初时是由民户以“劝课”即半自愿的方式交纳的卷四六《长孙平传》。在唐宋主要通过国家颁布法令对社会各阶级进行强制征集。就征收方式而言,唐朝主要采用按亩征收的原则,前期,主要为每亩纳二升,元和以后主要提取地税以充粮源,即为两税斛斗的十分之二,但在651年至736年一度改为按户等纳粟的原则;而宋朝义仓粮源于正税之外的另项输纳,即主户按政府规定在二税之外按比例交纳。
1、唐朝义仓粮征收原则。有唐一代,义仓粮主要是采取按亩征收的原则。不过,不同时期征收方式变化较大。在前期,“义租”主要是“亩纳二升”,贮州县以备凶年卷二《太宗本纪》,采取官为举掌的管理方式,这决定了义仓的命运与吏治状况息息相关。当时,朝廷要求王公以下,据所占有的官田,每亩纳粟二升,或纳麦、粳、稻等类,随当地的出产物而定。至高宗朝,因“据地收税,实是劳烦”,永徽二年(651)一度改为“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即按户等征收的原则。至开元二十五年(737)又重新恢复了“亩纳二升”的旧制卷八八《仓及常平仓》,并规定灾荒之年,受灾四分以上免半,七分以上全免卷三《尚书户部》。且扩大了义仓粮的来源,规定没有田地的商贾,其户分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共八等,下下户及少数民族不须交纳卷五一《食货志一》。自780年始,由于实行了两税法,原来按亩征收的义仓粮与田租一起正式并入两税。元和(806年—820)以后,朝廷下令“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义仓。”卷四九《食货志下》即义仓粮,主要是提取地税以充粮源,税率为地税的十分之二 。开成元年(836)八月,令“亩别纳一升”卷八八《仓及常平仓》增加义仓粮的征收,由于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会昌元年(841)即罢。总的来说,唐后期所重建的义仓基本是提取地税以充粮源。
2、宋朝义仓粮征收原则。宋代义仓粮主要是源于正税之外的另项输纳。即主户按政府规定在二税之外按比例交纳的谷物,以二税数额为基准确定,大约在5%-10%左右徘徊,在某些时期亦参之以户等标准。建隆四年(963)义仓设置时,“官中所收二税,每石别输一斗贮之”食货六二之一八,是按10%的比例征收。乾德四年(966)三月,太祖以“重叠供输,复成劳忧”为由下诏罢之卷一八五《政事三八•蠲复上》。庆历二年(1042)恢复了义仓,义仓粮采用按亩征收与按户等纳粟相结合的原则,只令上三等户输粟,每正税二斗输一升给义仓,是5%的比例,较建隆年间定额为轻卷一七六《食货志上四》,谷额仍以二税数额为标准。但此制只行了四年,宋政府于1045年废罢了义仓。不过,局部地区也实行过完全依户等征收的原则,如熙宁二年(1069)正月,知陈留县苏涓奏请重置义仓,条陈本县自设义仓的谷物输纳情况:“户第一等出粟二石,第二等一石,第三等五斗,第四等一斗五升,第五等一斗,麦亦如之。”卷一八四《食货•熙宁修复社仓》神宗和哲宗时重建的义仓主要按二税5%的比例加收谷物。神宗又规定百姓应纳税额不到一斗的,不必交纳义仓粮食货六二之二二。哲宗时税收减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免输义仓粮食货六二之二三。徽宗大观初增义仓粮为每一斗米纳一升,政和元年(1111)又改回原数,高宗绍兴元年(1136)每石纳一斗。孝宗乾道八年(1172)依照权户部尚书杨倓所奏,夏秋二税每斗输纳五合至义仓,二税不足一升者免纳,一县丰熟九分以上则每斗交纳一升食货六二之四七。光宗、宁宗时期,与大观年间相同。由以上可知,宋代义仓粮多则收取二税的10%,少则5%,定额较低。
(二)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上,义仓是由民间义务捐输,政府管理的民间储蓄,有比较系统的管理机构与运行制度。
1、唐朝义仓的管理体系。中央的户部之仓部为管理义仓的最高机构,史载:“仓部郎中、员外郎掌国之仓庾,受纳租税,出给䘵廪之事。”卷三《尚书•户部》中央的太府寺常平署亦负有义仓管理之责,常平署之常平令、丞“掌平籴仓储之事”卷二○《太府寺•常平署》。各州县义仓,连同正仓、常平仓,例归仓曹司参军执掌,由仓督(万户以上的县专置“义仓督”三人)管理卷四四《职官志三》。另外规定,京畿及天下诸县的仓库等,“虽有专当官,皆县令兼综焉”。至长庆四年(824)鉴于义仓管理不善,朝廷又委任“诸州录事参军专主勾当;苟为长吏迫制,即许驿表上闻。”卷五○二《邦计部•常平》
各地每赈贷之前,必须“先申尚书省,待报,然后分给。”擅自开仓,按律要“以盗论”或“准盗论”。卷三○《三府都护州县官吏》当然,在大凶大灾年的严峻时刻,受灾州县可“先给后奏”救人之急卷一○六《帝王部•惠民二》。每当获准开仓放粮,有关州府要差遣“清干官”到所属各县主持赈贷事务。在实施救济时,强调赈灾对象为“不支济户”、“灼然乏绝者”,优先救助“贫下户及鳏寡茕独不济者”,至于“富豪人户”则“不在支给之限”卷一○五《帝王部•惠民一》,也体现了义仓扶危济困的道义色彩。大灾之年,朝廷通常还要遣使巡抚灾区,督察并统筹救荒事宜卷一一六《宣慰湖南百姓制》。中央要求各州县每年统将义仓出纳帐目呈报尚书省,户部与灾区还必须将赈灾记录抄送史馆。卷六三《史馆》唐朝政府对义仓控制的重视,由此亦可见一斑。
2、宋朝义仓的管理体系。与唐相较,宋代对义仓的控制进一步加强,管理也更为严密。在管理机构方面,形成中央、路、州、县四级管理体制。尤其是监察机构路负有义仓管理之责,是为宋代义仓管理机构的一大特色。具体而言,中央主要由户部右曹主管,史载户部右曹“掌常平、农田水利及义仓赈济”卷五二《职官考六•户部尚书》等事。但元丰改制前,户部无所职掌,义仓主要领于司农寺,各路由转运司或提刑司负责,州委通判食货五三之二○,县委令丞食货五三之八。元丰改制后,义仓由户部右曹主管,在各路隶于提举常司食货五三之二○。南宋时,与北宋后期相同。如宁宗庆元元年,诏“户部右曹专领义谷”,十一年又令“属县之义仓,则令、丞同主之。每岁终,令、丞合诸乡所入之数上之守,贰守合诸县入之数上之提举常平,提举常平合一道之数上之朝廷,考其盈亏,以议殿最。”食货六二之五一
发生灾荒,需用义仓粮赈济时,须由本县丞检查灾伤,核定放税分数,抄札缺食人口数,逐层上报,规定凡是报告受灾及要求赈灾的申请须在当日送交通判或幕职官,州加印须一日内报,通判与令佐须亲自检查受灾的亩数,受灾程度,注明所检查的村、姓名和应发放谷物的数量,然后由州府发放义仓,州府发放义仓完毕后,由监司复检,有作弊者由提举刑狱司问罪。如有朝廷特令,则不必申报。
二、唐宋义仓的功能
赈济是义仓设置的原始目的。其设置之初,专为灾年备荒之用,发放形式只有赈济。政府也多次申严义仓的赈济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唐宋各自历史情况的不同,还是不可遏制地出现了其它救助形式。唐代义仓首创了赈贷功能。到了宋代,义仓职能以赈济为主,兼以赈贷、赈粜。
(一)赈济功能
一般说来,赈济粮是无偿的。因为放粮对象都是失却生计的灾民,只有无偿赈给才能使他们的生产能力切实得到恢复的可能。唐朝政府反复强调义仓的赈济功能。考察唐朝有关诏令,义仓赈济的对象,主要是乡村的“贫户”,是所谓“不能自济者”、“灼然绝乏者”,至于“富豪人户”则“不在支给之限”。卷一八《宣宗本纪》宋朝政府一再强调“诸义仓谷,唯充赈济,不得它用”卷七五一○《社仓》,“更不得起发赴京”“辄移用者论如法”。食货五三之二二宋高宗曾对宰臣道:“祖宗专用义仓赈济,最为良法”卷九四,绍兴五年十月丙午条。况且“义仓米本为民间寄纳在官,以备水旱,即遇荒岁,自合还以予民”卷五九。这些都说明义仓储蓄在制度上是专司水旱赈济,而且无偿进行,对象是衣食无着的农民。
赈给的数量,在唐为“每人量给米一石,其当户人多,亦不得过五石” 卷一○六《帝王部•惠民第二》,大约相当于一个月的口粮。《唐会要》卷八八《仓及常平仓》中留下了开元年间的记录:
    应给货粮,令录奏勅到,三口以下给米一石,六口以下给两石,七口以下给三石,如给粟准米计折。
有的学者对宪宗和文宗时期,京兆府、河南府、绛州、苏州、湖州等地的赈灾记录作了一番统计,平均每户赈贷粮约在九升至六石二斗一升之间。 当然,这些材料都出自唐朝官方记录,且是诏令上规定的应赈贷数,在具体执行中可能会打个折扣。但无论如何,它们毕竟反映了义仓在发挥赈灾作用方面的某些实际情况。
宋朝义仓继承了前代的赈济功能,并唐朝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宋朝义仓赈济是与放税分数和户等相联系的。宋代规定“县遇灾伤,当直官体量,自第四等以下阙食给散。若放税七分以上,同第三等给散”卷九九《社仓事目》。随二税交纳的义仓粮以户等为基础发放,遇灾荒年份,先发放给第四等以下的缺粮户。官府检察灾情,确定放税分数。免税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才对第三等户实行赈济。然而各处田地受灾程度高下不等,“必俟通及七分,则当赈济处绝少矣。饥民何由得食?”卷一八○有鉴于此,宋高宗绍兴年间曾下诏:“自今后灾伤州县检放及五分处,即令申常平司,取拨义仓米量行赈济” 食货五九之三四。降低了实施赈济的标准,能够比较切实地对灾民给予体恤。每次发放义米的数量大致如此:大人日支一升,七岁以下减半,每五日发放一次卷二。。当然,各地根据不同情况,针对个人的发放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别。
(二)其它功能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唐代首创了义仓在正常年景赈贷职能,宋代继承了义仓的赈贷职能之外,又创造了义仓的赈粜功能。
1、赈贷。赈贷与赈济不同,借贷的种、粮,须在秋收后归还,但若年成不好,也可能放宽期限,甚至蠲除。义仓贷借无息,又与正仓借贷须纳子,常平仓贷借须纳利不同。如有史记载,开元二十年(732)二月,朝廷“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据其口粮贷义仓,致秋熟后,照数纳征”卷一○五《惠民二》。这“照数纳征”四字证明义仓贷借是无息的。义仓贷借不取息,主要是着眼于灾民生产能力的切实恢复,有利于堵塞豪强大姓乘农民青黄不接之急,大放高利贷的渠道,减少了大批农户破产流亡的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诚然,封建政府贷粮给农民,在唐之前也不乏记载,可是正式将这一措施制度化,并提供充分的物质保证,却不得不归功于唐朝。
义仓赈贷这一功能为宋代所继承和发展。乾德三年(965)三月癸酉,太祖下诏:“自今人户欲借义仓充种食者,委本县具灾伤人户申州,州司即与处分,计户赈贷,然后以闻。”借贷粮种,须在秋收后归还,并不收息,“只依元数送纳”卷一八五《借义仓米不俟上言诏》。且宋代义仓的赈贷与户等相关,赈贷的对象主要为第四等以下的民户,这是义仓赈贷功能在宋代的发展。如宋高宗绍兴十五年(1145)诏令给泉南七县每县二千石义仓米,自第四等以下户委县官随便借贷。食货五九之三一
2、赈粜。在饥荒来临,粮价过高,政府将所贮存的陈粮低于市价出售平抑粮价,待秋成之际补充新米,是为赈粜。赈粜在唐代不常见,在宋代尤其是南宋比较常见。一般在义仓粮积久陈腐时采取的谷物更新方式,也有时粮价涌贵、其他仓储不足的情况下采用赈粜。所粜的钱均交由专司收管,秋季收获时再全数用于籴谷,补足仓储。宋徽宗朝、宋高宗朝都曾用义仓粮赈粜食货五三之二二至二四,宋孝宗朝使用义仓赈粜更为频繁。绍兴二十八年,还明文规定了赈粜的数量和补籴事宜:每年出粜的义仓米,最多不能超过库存的十分之三,,防止突发灾荒而无粮可救。粜出后要在第二年补籴,保持仓储的一定数量食货五三之二七。义仓赈粜对荒年有钱无粮的平民来说意义重大,也能够解其它仓的燃眉之急,有利于仓谷更新,是一项一举两得的善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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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煟. 救荒活民书,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
望各位批评师友指正!

ziyoufeng 发表于 2012-1-2 10:45:04

中国古代在赈济制度上却有独到之处,楼主这文章下了不少工夫

zhoufg1027 发表于 2012-2-6 10:54:28

此文系旧作,已发表于《历史教学(高校版)》2008年第5期。

daqiang 发表于 2012-2-6 13:19:44

大家都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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