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风 发表于 2011-7-19 13:50:12

简单的案件

唉,这是在本论坛回复网友《请教园友合同纠纷一事》的回复帖。内容太多,已成了一篇独立的文章。
写得勿忙,发后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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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起了原来办的一个案子了。简单的介绍案婧:
村支书、村主任、村治保主任和村支书的叔叔四人密议,在属村委会所有的、位于镇中心的土地上建了四间办公楼房,。为此,曾开过村民小组组长和党员会议。建房中,也收了部分揖资,用了部分村委会的钱物,大部分钱是这四人出的。原定建一层,后来,变成了单门独院,成了私人住宅,已不是办公楼了。这是风水宝地,同等条件就在对面的中学,一间只一层的月租金一千八百,相比之下,这两层的别墅,租金不少于2000元。从这四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核算,当初他们投资不足20万,但是,他们一直占用近二十多年,就是租金,收入也超出了一百万了。村委会原来出地出钱出物又出力,应是村委会的办公楼,却成了个人的财产。好一件大奇案。
你们知道不,数以千计的村民,采取什么措施了?你们知道不?市、省、甚至更高一层的领导,采取什么措施了?都不行,都不行,越搞越复杂,一年又一年。终归有一年,遇到高人,把太多复杂的的法律关系都理清了,就等上法院一个判决了,官司定会百分百赢的了,好些代表自愿揖钱,要把村委会的房屋收回来了。请了最高明的律师了,准备也够充分了,就材料,复印费了用了四五百元了;政府又支持,法院怎么敢违背?这官私,不是百分百了,而是百分之一百万的胜算了,绝对的赢了,赢了,赢了,赢了……
只是,那个能想到呢,那是一场梦,一场大恶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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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官私输了!
自交起诉状那天开始,官私 就注定要输了,没有任何补救的余地了。
作为代表政府处理案子的的核心成员,我对这案了如指掌。可以说,这是我当高参的一场官司。我反复的对村民代表说,要注意那个诉讼中被告的主体资格;法院那边,已打好关系了:律师也是我介绍的,都是有名的大律师,收费是以多少万元为单位。我还多次的对律师说,一定要注意那个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把握得好,就赢了;稍一闪失,就输了。那个律师也很尊重我,对我说,这个我也注意到了,我会处理好的;过后,我还是不放心,再问那律师,那个律师说:你不用太操心了,为这个,我专门与法院的立案庭长探讨了半天了。不会错,官司十拿九稳要赢了。
事情做到这一步了,那就不再干忧他们了,就静等到好消息了。
想不到,案子立案后,到了民一庭了,那个庭长来电话了。
没有人会想到,庭长说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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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秘密场所。
庭长对我这样说:“你叫我关注那个案子,我没有办法帮忙了……”
我大吃一惊:“怎么会是这样的?”
庭长:“被告的诉讼主体不明确。”
我明白了。
诉讼啊,最关键的一条,就是主体要明确,就是说要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原告或者被告不明确,法院的判决怎么判了?是不是可以这样判法:“你这大肥猪,损毁了老张家的红薯地5亩,判令大肥猪赔偿老张家5000元……”呵呵,说笑话了,言归正传了。
我说:“我就知道,会在被告主体这点上出问题了。那个律师,他还向我保证,说重视这问题了,还说跟立案庭的庭长,就这问题专门探讨了半天了……为什么是这样的结果?”
庭长说:“那个律师,确定有水平,不过,太粗心,责任心也太差……那个立案庭长,给我们带来的麻烦不少了……”
呵呵,这就是著名的律师、这就是资深的法官了……我无言了……
说了这么多了,听众怎么不明白,究竟出了什么事了?
别忙,迷底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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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是这样的:
还得从二十多年前,村支书、村主任、村治保主任和村支书的叔叔四人的密议。他们四人,分别以其个人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一份承租房屋的协议。
原先,是不是有协议,十多年来一直是个谜。近几年,才知道有这么个协议。我是前几年以政府官员的身份办这案的,看过这协议原件,那是20多年前签的。这个协议问题太多。是违违法的,协议绝对无效的。怪不得他们一直忌讳莫深。不用说,这协议的实质内容,是对个人有利,而对村委会没有任何的利益。实际上,协议的本质是想把原本属于村委会办公楼归为自己。其中还有这么一一条规定是这样:房子给这四人无偿使用五十年后,村委会若要收回办公楼的,村委会要赔偿这四人一百多万元。这是协议吗?比皇帝的诏令更神奇了!事实上,这几人建好房屋子后,也曾绞尽了脑子,想把办公楼据为已有,多少次,秘密的办理个人的房地产证了,最后被暴光,惹怒了村民,引发了大动荡。这协议,见不得光。最最奇怪的,是村长与村委会签订的这份协议,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甲方: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吴天民,加盖村委会印章;乙方:某村民小组村民:吴天民。甲乙双方签名的为同一人。这样的“协议”,真是绝无仅有,举世无双,可收入吉尼斯世界大传了!
这是几个农民搞的大闹剧,这足以令人笑掉大牙了。但是,我们的著名律师和资深法官,他们搞笑的本事更了得——请大家先找个位置站好,最好有个扶手的地方,免得笑弯了腰,站不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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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唉,这是回复网友的贴子, 不知怎的,竟然然写得如此的离奇曲折,竟然的如此沉长无聊。大概,给个标题,作为一篇主题文章了……
不再拐弯了,言归正传了,就要收尾了。
话说那个代理律师,他在起诉那四个人时,都是以合同无效为理由的。只是在诉讼主体上,被告与原告合为一人了。想想看,是不是太好笑了?原告是自己,被告也是自己,自己告自己,竟有这样的官私了?这是真实的事件啊,还是著名的律师和资深的法官精心打造的。唉唷嗨,笑死人了,我的腰直不起来了……
   唉,不笑啦,不笑啦,安静一会儿,就要3分钟,给我把故事讲完了……这样就好,唉,小李啊,你不再笑好吧,你再笑,大家跟着笑,我怎么往下讲啊……好好,我继续往下讲。
我说的是著名的律师和资深的法官精心打造的大笑话,是指那个律师,在起诉状上,真的是把一个人,既是作原告,也是作被告。具体说的,就是那个村委会主任了。
大家不知道,二十年前那个村委会主任,依然是这个村的村委主任。那么,现在要收回村委会被别人长期占用的房屋,这个原告和被告是什么人?律师的起诉状上是这样写的:“原告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职务,支部书记;被告某村民小组吴天民等人。”这样的诉讼,民一庭的庭长就发现大问题了。
   他对我说:“这案子你是不是建议原告方撤拆了?”
   对庭长的话,我很难答复。确实,已没有开庭的必要了。开庭,也是在演出一个闹剧而已。这事我不好大多的参与,还得考虑律师和法官他们的实际情况。
   我说:“最好还是听听那个律师的意见,他收了这么多的钱,你这样的不开庭就撤了这案子;或者要原告自行撤拆,站在律师的角度,恐怕他接受不了。毕竟,是多年的朋友了。“
“那你你去跟他说说。有什么情况,及时反谴给约你,便于我及时也了结这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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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律师和法官有几次的交流。最后决定还是开庭。开庭啊,也就几分钟时间,就可草草的了结。其实,这样的闹剧有必要吗?唉,这就是打官司的潜规则了。
   水太深了。
   似乎不堪回首……
   说到开庭审理了。还不是老一套。先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一些必不可少的程序。很快的,就到了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了。
审判长问:“原告的身份?”
原告:“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职务,支部书记。”
   原告的话声刚落,“反对”的的声音如响雷从天降。
   审判长:“被告,是你提出反对的。你说出理由。”
   被告:“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国胜是错误的。因为,张国胜是支书,不是村委会主任;村委主任是吴天民,一直都是,这是众所周知青事实,都有二十多年。”
审判长:“问原告:对被告的质疑有有什么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的异议成立。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张国胜,而是吴天民。”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的身份”
说到这里,审判长及审判人的很多人开始笑了。审审判长稍停一下,笑过后接着说:“被告是不是叫做吴天民?”大家笑,审判长也笑,没有人制止。
   笑过后,原告和被告的回答都一样:“是”
   审判长:“原告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都叫吴天民,这吴天民是不是同一人?或者是两个,分别问原告和被告。”停了一下。
审判长:“先问原告——是不是同一人?“
这话严肃非常。一时,审判庭没有声息,连针掉在地上也能听到。
原告,想了好长时间“是同一人”
   审判长:“再问被告:“是不是同一人?”
   被告,很欢快的说:“是同一人。”
   话声刚落,全场哗笑,审判人员跟着笑……
笑够了,审判长轻松的说:“这案子,原告与被告同为一人,也就是原告与原被告不明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合议庭合议f裁定驳回起诉。清当事人明确了主体后再另行起诉了。现在宣布休庭了。”
一场闹剧,就此落幕了。很好惜,我没有到现场观看,是朋友,过后在饭桌上说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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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可没有朋友那种氛围了。我听了,再也笑不出来了。一股异常巨大的压力,已在我的心中形成了。
   唉,官私输了……
   那些代表来找我了。
不再多说了,什么都说了。
就问:“是不是再打一场了?若再打,会有绝对的希望的。”
代表:“我们的生活不大好。为这官司,我们群众来集资,已用了20多万元了。已没有能力再打了。”
“ 那你们怎么办了?”
代表:“我们只好再上访了,直到北京……”
   我劝他们,不要这样做。
代表说:“我们实在没有办法了。再不行,我们来硬的,同以前那样,强行收回房子。”
我说:“这招已用过几次了,有几个人受伤了。以前的的事还没有解决;再搞,会出人命的。”
代表:“一直来,我们都听你的,可是,你想得如此的细致和严密,你如此的认真帮我们,我们也不敢再麻烦你了。事情怎么样发展就怎么样吧。”
   我说:“你们还得听我几句,我提个处理建议给你们参考。你们还是走起诉这条路。关于钱的问题,我来设法来帮你们解决。诉讼费,我可以与法院沟通免交;律师费用,我跟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说说,免费为你你指派律师代理……”
代表听从了我的意见了。只是,在免交诉讼费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这些问题的实际操作中,有太多的繁琐的环节,太需要时间和精力了。
你是想不到,以后的事情有多复杂了。我没有认真了解解,但有点是真实的,就是有个当事人死了……
不想再说了,已说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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