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风 发表于 2011-7-15 18:02:06

依法办事  多年纷争得化解

——关于某县龙新镇爆竹村委会鹏程何姓
与吴姓建房纠纷调处纪实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16日上午,龙新镇爆竹村委会鹏程村民小组吴秀政等6人到县政府上访,反映其2009年建房时,遭到同村民小组的何姓人阻止,双方多次群体性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得不到处理。其间,两男一女突然躺在县政府大院门口,妨碍了正常的公共秩序。为处理该案,县委、县政府决定,由县政府办牵头,从县信访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调处办、县法制办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协助龙新镇政府做好调处工作。
当日中午11:45分,县委领导组织召开县工作组成员和龙新镇领导参与的会议,对处理龙新镇爆竹村委会鹏程村民小组何汉孟等何姓人与吴姓人因建房屋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具体部署。会后,县调处工作组一行11人于当日下午2:30到达龙新镇政府,与龙新镇政府主要领导进一步研究部署处置方案,再召开县、镇工作组成员会议进行具体分工,工作组立即深入到龙新镇爆竹村委会鹏程村民小组及河东镇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
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掌握了事情的具体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申请方
吴秀启,男,1953年2月出生,农民,住龙新镇爆竹村委会鹏程村民小组:
吴秀政,男,1957年10 月出生,农民,住龙新镇爆竹村委会鹏程村民小组:
吴秀桂,男,成年,农民,住龙新镇爆竹村委会鹏程村民小组:
2、被申请方
龙新镇爆竹村委会鹏程何姓群众。
要代表何汉孟,男,成年,农民,住龙新镇爆竹村委会鹏程村民小组;
代表何汉启,男,成年,农民,住址同上;
代表何胜祚,男,成年,农民,住址同上;
代表何汉纲,男,成年,农民,住址同上。
(二)案件发生调处经过
   1、镇政府和县国土部门调处情况。2009年6月29日,龙新镇爆竹村委会鹏程村民小组组长何汉孟等何姓人到镇司法所反映,称本村民小组村民吴秀启、吴秀政、吴秀桂等三户人建造第二层房屋对其何姓祖宗厅造成影响。何姓人主张,未经何姓人同意,吴姓人不得继续建造第二层。当天下午,镇司法所、土地所派人到现场勘查,查明:吴姓人没有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拆旧扩建,比原来扩大了约一倍的面积并改变了向至;吴姓人建屋的地方距离何姓的祖宗厅31米;吴姓人已建好了一层正在建造二层;由于没有合法用地手续,镇土地所便告知吴姓人停止施工。7月1日,县国土局有关领导主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就吴姓房屋高度一致达成采取10个祖宗厅高度的平均值作为吴姓人建房的高度的协议。当日,调解工作组即组织双方进行抽样,在抽样5个之后,吴姓以高度太低为由中途离开,工作组仍按原计划完成抽样并算出平均值为4.91米。此后,吴姓人不执行协议而继续施工,致使7月23日,何姓群众将吴姓建造的二层房屋墙体推倒,并将推倒的红砖全部抛到地下。8月3日,吴姓在五个等市县的宗族代表到某县上访,要求何姓人赔偿吴姓人巨额损失,要求政府及时审批建房。镇党委政府当日召开了调解会议,8月6日和7日,继续对双方进行疏导教育。其间,村委一个何姓个体医生医死了一名吴姓人,吴姓人以此组织更大规模的群体性活动,何姓也联系多个县市的宗族人员做了相应准备,镇政府对此事件及时妥善给予解决,但纠纷终归不能化解。为此,龙新镇政府于8月10日向县委政法委等上级部门报告。
2、县政法委等部门及镇政府调处情况。2009年9月10日上午,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龙新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对龙新镇爆竹村委会吴姓与何姓因“风水”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行调处。经调查认定,何姓对吴姓建造房屋所占土地和一层建筑没有异议,只就二层高度提出异议,认为吴姓建房不应高过何姓的祖宗厅。吴姓认为,其一楼建房3.4米,二楼高度为3.2米,总高度为6.6米。经过协商,吴姓人同意二楼高度3米,总高度6.4米,但何姓不同意,仍坚持吴姓建房不得超过其祖宗厅的主张。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另外,据龙新镇政府报告称:10月11日,一名自称是某报记者站站长罗某某到龙新镇爆竹村委会鹏程村民小组了解何姓与吴姓因建房发生的纠纷,于12日中午约见镇党委书记和镇长等领导,要求作为调解主持人,主持调解何姓与吴姓纠纷。10月13日中午2时,调解会召开,但罗某某以车辆坏了无法参加等理由不到现场,调解未果。2009年12月10日,龙新镇人民政府委托县物价局对吴姓建房被损坏情况进行价格评估,12月15日,《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损失价值4318.30元。但调解不能达成赔偿协议。2009年10月25日,镇党委、人大、政府召开了“龙新镇关于爆竹村委吴姓与何姓建屋纠纷调解人大代表听证会”参会人员有县政法委领导,镇党委、人大、政府、在家领导、站所负责人及市、县、镇三级人大代表等。会上经过镇长讲述案件经过、人大代表提问、何姓代表、吴姓代表说明等议程后,镇政府提出的三点处理意见:1、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合情的态度,不得采取组织宗族的方式聚众闹事,避免流血事件发生。2、双方要按2009年7月1日所签订的协议执行,如吴姓拒不执行,房屋维护原状另择宅基地建住房。3、何姓推倒吴姓墙体及损坏红砖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其赔偿由物价部门核价后经双方协商进行赔偿。经与会代表及相关人员投票表决,发出征求意见32份,收回29份,29人一致同意政府的处理意见。
3、本次工作组及镇政府调处情况。2010年11月15日早上,龙新镇爆竹村委会鹏程村民小组吴姓等人没有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动工建设,龙新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前往制止;工作组离开现场后,吴姓人继续违法施工,何姓人遂组织人员前往阻止,把吴姓已砌的二楼部分墙体推倒,把二层天面的火砖抛到一楼。吴姓人以龙新镇党委书记何一任包庇纵容何姓人、县政府包疵纵容何一任,从而导致吴姓人的人身财产不断受侵害为由,于2010年11月16日早上,四男二女到县上访。县委、县政府遂从县信访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协助龙新镇政府对该案进行调处。工作组下设法律法规宣传组、调查取证组、调查走访组、纠纷调处组等四个工作小组,主要任务是查清是不是有违法犯罪行为,当事人建房是不是合法,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等等。

来风 发表于 2011-7-15 18:04:00

二、焦点问题
   
经过常深入的调查,查清了案件的有关事实情况:
一是查清了群体性事件是由于吴姓人违法建房屋引起的。调查情况表明:2006年6月,龙新国土所荻悉鹏程吴姓兄弟准备拆旧扩建时,国土所工作人员即到现场,口头告知吴秀启、吴秀政、吴秀桂三兄弟尽快到国土所办理好相关手续。6月29日,龙新国土所接访了爆竹村委会鹏程村民小组组长何汉孟等人,反映本村吴秀启等人建房过高,遮挡了何姓祖公厅,提出了对吴姓人用地手续的异议。当日龙新国土所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到吴家,并下发了停工通知书,当时吴家三兄弟一层建到3米左右,没有倒制天面。7月1日,何汉孟电话告知龙新国土所,称吴姓不停工,继续施工,县国土局派监察执法大队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制止,随后,吴姓、何姓在镇国土所签订了协议。接着,吴姓先后向村小组、村委会申报用地并取得同意,镇政府在审批表上批注“建设高度有争议,正在调解”后上报国土局,国土局因吴姓的申请用地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完善,至今还没有审批。2010年11月13日,龙新国土所接到龙新镇政府的通知,吴姓三兄弟继续建造二层房屋,次日,龙新国土所、司法所、派出所到吴家发放停工通知书;15日,县国土局韦书记率领监察执法大队人员配合龙新镇政府、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对吴姓进行疏导教育工作,口头通知吴姓停工,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下午2时到镇政府协商。工作人员走后不久,吴姓人继续施工,何姓人派人阻止,捣毁吴姓建造的二层墙体,致使原定的调解不能进行。16日上午,吴姓人到县政府上访。
二是查清了涉及到的人员及关键人物,如案件除了双方当事人外,关键人物还有吴姓宗族势力,主要人物是灵石县及某县的张黄、龙新等地的吴姓族头,特别是一些媒介和人员的介入,无不与宗族势力密切相关,致使矛盾升级。
三是查清了案件的性质。本次纠纷是由于吴姓人违法占地和非法建设而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涉及到民事、治安和刑事责任的追究。现工作组已通过物价部门进行价格认证;而是否属于治安案件或者涉嫌其他违法犯罪问题,可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依法处理;
四是查清纠纷是因宗族介入而激化复杂。
五是没有发现龙新镇党委书记包庇纵容何表姓群众闹事以及县委、县政府包庇纵容龙新镇的行为。

来风 发表于 2011-7-15 18:05:33

三、 处理结果

   2010年12月14日上午9:30,在龙新镇三楼会议室,工作组召集有双方当事人及鹏程村委干部参加的调解会。会上,就吴姓建房以及双方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吴姓先提出要何姓赔偿20万元;后来,改为请求赔偿12万元精神损失,要求恢复被何姓人捣毁的二楼原状,并继续建造二层房屋。何姓不同意吴姓的主张,要求吴姓赔偿名誉损失费,具体数额依法确定,并要求追究吴姓人的伤害责任。经过反复细致的调解疏导,双方仍不能达成协议。最后,工作组集中参会人员,宣布如下事项:
   (一)就何姓与吴姓建房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工作组依法调解不 成,终结本纠纷的调处。如果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本工作组不再就此案件进行调处;
   (二)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建房和损害赔偿纠纷有诚意达成协议的,申请镇人民政府调解。
   (三)告知双方当事人如下事项:
   1、吴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房申报手续,按照批准文书建房,不能无证建房;
    2、如果吴姓违法建房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强制拆除;不是法定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阻扰和拆除,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即使吴姓人违背建筑,何姓人也不能擅自去阻挠,更不能组织人去捣毁,否则,要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4、关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纠纷,由当事人依法定途径处理。
   5、吴姓人认为其与村民小组签订的协议是受欺诈或者协迫,应向向人民法院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定。
   6、当事人要依法上访,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龙新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五)密切注视县内外吴姓族头的动向,相关镇要协助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六)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来风 发表于 2011-7-15 18:06:53

四、启示与经验

   此案于2009年6月29日由当事人向龙新镇反映,后经镇政府处理未果;同年9月10日上午,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龙新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再对该案进行调处未果;2010年11月16日上午,县委、县政府再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经过一个月的调处,终于作出了综合报告,提出了处理意见,并报县委、县政府通过实施,终于在12月14日上午9:30,在龙新镇政府会议室向双方当事人宣布了处理意见,促使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从事建房这一民事行为时,要遵守法律,不得非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具体细致的情理法教育,当事人表示要依法建房,不再违法建房、挑起事态纷争。使这起多年纠纷得到化解。
   这一案件的解决,有好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 启示
   1、农村非法建房的现象普遍存在,因非法建房引发的纠纷频繁发生。
   2、对农村非法建房的现象,管理不到位。这个问题,一是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因为,按照规定,农村的建设规划由村建所负责,但是,某县大多数的镇,镇建所形同虚设,只有一个牌子,没有人员和经费。因此,村民要报批房屋,不知道要找那边个部门,报批手续难。二有关部门没有依法定程序办事。建房报批手续要经过村委会、村政府、县国土资源部门等等各个环节,其中一个环节不畅,就使报批手续受阻。本案中,2009年9月,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处理未果就是因为,当事人申请报批的建房手续在镇政府一关不批准,没有上报县国土部门。三是对一些违章建筑问题,太多没有处理,或者是“以罚款”了事。
   3、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有推拉扯皮现象。村建、土地、司法行政部门之间推托;是治安案件的,公安与政府部门间推托;镇政府与县国土局间的推手续等等,现象,时有发生。
   4、相当部分人员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影响了案件的办理。
(二)经验。1、强化乡镇一级的村建所建设,做到有机构、人人员、有经费,村建的各项工作有人抓。
2、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到依法办事。
   3、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学法守法能力、自觉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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