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发表于 2011-6-8 07:45:03

上帝和法治

在西方文化中,上帝和法治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基督教可以说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渊源。我们中国则完全不同了,古代社会推行的是儒家学说,人治是社会管理的基本方法,缺少法治文化,导致今日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艰难性。。
唯物主义者自然是否定上帝的存在的,认为上帝不过是人的本质的异化,是人自己创造出来,反过来又统治人的人造物。“宗教按其本质来说就是剥夺人和大自然的全部内容,把它转给彼岸之神的幻影,然后彼岸之神大发慈悲,把一部分恩典还给人和大自然。”(马克思)但是,上帝存在的社会作用却是唯物主义者必须充分给予承认的。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都需要认真研究。就法治而言,上帝的正面意义,是相当巨大的。可以说,西方世界如果没有基督教,也就不可能有今日的宪法法律至高无上的法治社会。
基督教源自于犹太教,犹太人的先知摩西,在带领希伯来人脱离埃及的奴役途径西奈山时,受领了耶和华的“十诫”,同时,还代神颁布了诸多其他法律、条例,内容涉及到敬神、卫生、民事、刑事等等。这些律法被认为出自信徒顶礼膜拜的上帝,因此在众人中自然就确定了这样一个基本的行为准则,这就是:任何人,无论是掌权者,还是平民百姓,全部都在上帝之下,都在法律之下。这样的推演其实是很简单的,既然上帝是至高无上的,那么,由上帝制定的律法也就是至高无上的。正如任何人不能亵渎上帝一样,无论谁都不能亵渎律法。这样的宗教文化传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一个坚实的思想基础。
13世纪英国著名法官亨利·布雷克顿就说过:“国王不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当斯图亚特王朝的那几个国王声称根据神权进行统治时,这句话曾反复引用过。当时,詹姆斯一世就曾宣布:“要我受制于法律。说这话就是叛逆。”而爱德华·科克则直截了当地用布雷克顿的话予以回应。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在他的判词中说:“对这块土地上的每一位臣民来说,不管他多么有权有势,我都要用上托马斯·富勒300年前的一句话:‘你决不是那么高贵,法律在你之上……’”很显然,这样的法律至上的传统,是和他们的宗教信仰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对上帝和法治之间关系的理论阐述,集大成者是哲学大师黑格尔。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用绝对精神替代上帝,通过对法律源自于绝对精神的论述,确立了法治原则。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是从绝对精神开始的,通过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又回归到绝对精神。在黑格尔看来,法律不过是绝对精神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正如马克思所言: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黑格尔自己说:“自然法或哲学上的法同实定法是有区别的,但如果曲解这种区别,以为两者是相互对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个莫大的误解。其实,自然法跟实定法的关系正同于《法学阶梯》跟学说《汇编》的关系。”马克思对之进行批判道:“在这里,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在这里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事物的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黑格尔只是把国家和法律制度、现象当成说明、体现绝对精神的谓语和工具。因为绝对精神是万物之源,至高无上,得出如下结论便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而生的法律也是具有必然性、不可亵渎的。
中国不是一个宗教国家,没有一个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教派。比如佛教,从西汉末传入中国后,从东汉开始流行,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经历却极为曲折的,没有稳固的地位。比如在南北朝时,因为皇帝信仰的不同,佛教几经磨难,甚至僧尼被坑杀,佛像佛经被焚烧。在封建社会中,在意识形态领域始终占统治地位的是儒家学说。为了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秩序,竭力倡导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三纲五常,归结为一条,就是要唯上是从,不可亵渎居高位者。而官场的巅峰就是皇帝,因此说,在中国没有天上的神,而只有地上的绝对统治者。董仲舒用天人感应之说,在理论上把皇帝与上天合二为一了。于是,在这样的文化氛围里,说法律要高于皇帝,简直就是大逆不道,十恶不赦了。法律不过就是统治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是一种驭民的工具而已。关于这个认识,管仲讲得最为直白:“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尽管管仲后文还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于法,此谓大治。”但是,只要法律出自于皇帝之手,是衙门统治子民的工具,这样的设想无疑是空幻的。另外,作为儒家文化,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士大夫中提倡的是修身养性,是自律而非他律,法律自然是很不重要的,达官贵人是不能用法律来约束的,打官司是一件很丢人的事情。因此,我们说,在古代中国,没有法治文化可言。
今天是历史的延续,所有一切好的与不好的文化,都与昨天的存在有这这样那样的联系。同样,法治社会是绝对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好的文化是社会建设的有利条件,而不好的文化无疑就是一种沉重的包袱。由于中国缺少法律至上的文化传统,所以,时至今日,宪法和法律的地位,常常无法达到法治国家所要求的至高无上的境界,每每看到的是,法律依然被当成了工具在使用,许多人缺少起码的对法的敬畏心理。尤其是一些掌握权力的国家公务员,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格执法的基本要求,以及这样的实践对于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相反,对于执法违法的危害性,却没有自觉的认识,甚至总是以中国的特殊情况来为实用主义地对待法律,找借口、摆依据。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无疑,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依然是何等地艰难。
需要声明的是,本文一点也没有要通过宗教的普及来建设法治国家的意思,强调的是,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需要精心培育法治文化,唯有当绝大多数人,尤其是公家公务员们普遍地树立了宪法法律至高无上的理念,法治国家的建设,才能获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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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风 发表于 2011-7-15 22:57:27

一国的法制与一国的历史传统密相有关。西方的好些国家,大都与上帝有关,;阿拉伯国家,与<圣经>有关;。中国的法制建设,以我我国的历史传统有关。是不能照搬西方那套。

关于中国的“人治”,那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留下来的。当官的要管老百姓的官司,是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直到现在,绝大多数的国人,还有这种观念。要改变一种几千年来形成的思想观念,一般来说,最少也要经过两代人,即五十年。所以,尽管我们国家已健全了法制体系,但很多问题不是靠法制就能解决的,很多问题,老百姓还得去找政府,政府也就得管似乎不应当管的事。这就是我们看到和说道的“人治”或“专制”。
事实上,按照我们国家目前的状况,想要达到理想中的“民主”和“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长的时间。

mlxqm 发表于 2011-7-17 08:11:22

实现民*主和法*治,不是一蹴而就的。

来风 发表于 2011-7-17 09:22:11

中国这些年的发展历史,取得了千年以来所没有的丰硕成果,已成为与美国一起"领导世界"的伟大国家。在世界上,大凡有重大事件,是离不开中国。之所以短短几十年,有此巨大成就,在经济体制、法律体制等等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深思的。
就以楼上所说的“主和法”来说。就有很多常人不可理喻的。比喻十多年前的“严打”,也有好些不是严格依法的,尽管这样,还是不时用一用,效果非常好,确保了长治久安;这一次重庆的“打黑”,似乎有以前的“严打”之妙。事实上,开了头,全国似乎效仿了,内涵真深广。

spuer 发表于 2011-8-4 23:11:44

你这文章从第五段开始就自己歪楼了,后面的和上帝无关,文章写散了。

jasonqwu 发表于 2011-8-11 09:59:38

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需要精心培育法治文化。这句话我非常赞同。如果当权者自己都不尊重法律的话,法律肯定得不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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