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eeoe 发表于 2011-5-23 17:29:13

为母亲打官司的一点体会

母亲的牙齿医疗纠纷最终以调解结案而告终,时隔五年有余,我们总算是得到一个令人略感慰藉的结果。现将其中的心得体会付诸文字,权且作为对生命印记的一种追忆和留念,也希望能对他人有所助益。

一﹑鉴定问题


   在中国目前的国情背景下,作为受害人一定要注意选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独立鉴定机构作为医疗纠纷的鉴定方,切忌不可选择医学会下属机构鉴定,医学会下属的鉴定机构大多与医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必须实名签字,在医疗市场国有垄断的情况下,这些鉴定人往往不愿意说真话,其结果往往导致有利于医院的结论。相比较而言,独立鉴定机构往往是匿名鉴定,而且有专业的法医负责案件材料取舍和价值判断,具有极强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我母亲这个案子的法官以鉴定费用相对低廉为由诱使我们选择医学会鉴定,被我当场拒绝。我们选择了北京法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实证明这是正确的选择。实际上,北京地区的医学会鉴定早以名存实亡,这也是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选择的结果。



二﹑书面陈述


    很多受害人囿于医疗知识的匮乏,无法提供自己对医疗行为的清晰的书面陈述,加之,很多医生出于收费的因素,为患者找出很多并不存在的疾病,对病例做虚假记录,导致纠纷的时候在举证方面对患者极为不利,我母亲这个案子就存在这种问题,医生根本没有按照我母亲的主诉进行治疗,而是进行了完全不相关的治疗,但是病历上去记录是我母亲“主动”要求这种治疗的。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我就花了很长时间研究病例细节和医院提交给法院的答辩书,结合我母亲的体会,将各种细节和疑点进行充分论证,通过条理明晰,审慎精当的语言将医院方的很多“破绽”和自相龃龉之处都呈现出来,虽然,我不能提供医学专业的意见,但是这种书面陈述还是为法医和鉴定人在千头万绪中发现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线索”,也正因为我们自己的分析和总结具有相当的引导性和逻辑周延性,使得法医最终拒绝接受医院的虚假病例记录,而采纳了我方坚持的事实。

事后,我还有两点特别重要的体会:一,患者家属一定要注意留意医生是否按照实际操作如实书写病例,病历上的虚假夸大记录十分普遍,当时一定要问清楚医生究竟干了什么,为什么这么干.二,出现纠纷后一定要掌握病例,我母亲出现不良反应后,我们马上就把病例调了出来,避免了医院篡改病历,医院当时就表现的紧张。可以说,如果患者不能掌握病历原件,从证据的角度看,诉讼基本上没有意义。


三﹑判决和调解

    我母亲的案子最终被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为医院应负主要责任,这属于比较少见的,大多数的结果都是各自负有一定的责任,原因主要在于上述清晰的自我陈述和掌握了原始病历。但是,司法鉴定机构还是为医院留了一些面子,没有认定医院全部责任。实际上,按照过错推定的原则,只要医院的答辩理由没有为鉴定机构所接受,那么,就应该认定其全部责任,这也是患者应该注意的。我当时在庭上也发表了类似陈述,法官也表示认同的,但是由于司法鉴定周期太长,同时也希望母亲能够真正去其他医院看病,我不愿意让案子久拖不决,就没有在这个法律点纠结下去。

我想说,只要认定医院具有至少一半的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让医院名誉扫地。医院很畏惧这种信誉风险,在开庭的时候,我当庭就表示希望当庭径行判决,然后就能够将医院的行为公之于众,对他们形成了无形的巨大压力。这里就涉及到怎样利用判决获取调解赔偿的问题。对此,我想说的是,首先,不要对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太高的数额,否则,即使鉴定结论对患者有利,也有可能赢了官司,赔了钱,主要原因在于案件受理费是以诉求标的额为计算标准的,但也不宜过低,这样在调解的时候医院不可能接受太高的补偿金。我这方面就存在经验不足的问题,主张的数额相对低了一些,无形中压低了调解的补偿数额。尽管法律规定调解范围不受诉讼请求的限制,但是这个数额还是会对医院的心理价位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具体赔偿额(尤其是精神损害金)一定要规定的恰到好处。

其次,法官在这种医院注定败诉的判决中,往往不会倾向于患者,而是希望以低廉的补偿金诱骗患者接受调解,这样可以算他的结案率,调解无涉及责任认定,医院当然求之不得。我这方面就犯了很大的错误,主要还是女孩子,太纯洁,内心深处太软,太善良了,而且沉不住气,经不住法官的误导和欺骗,就接受了相对较低的补偿金。至今想来,觉得很对不住母亲。实际上,即使当庭拒绝调解,医院实际上也会动员法官再来说项的,一定要坚持住自己的赔偿底限,绝对不能动摇,而且明白了基本态势后,一定要沉得住气,找到一个比较适宜的赔偿位置。

另外,我想说,如果你是一个女孩子,又属于比较柔弱类型的,内心比较优柔寡断,被动,有没有比较坚强的,历练丰富的家人给你出谋划策,你最好不要选择打官司。从这个事情中,我深刻的体会到了“性格决定命运”这句话的涵义。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医疗纠纷困扰的朋友提供一点帮助吧。[/size]

kevenz 发表于 2011-5-23 18:21:20

楼主思路很清楚。
医疗纠纷本就复杂,大多数受害人因缺乏相应医疗知识是难以判断侵害人过错点的,
而适用法律也存在诸多头绪。所以,以和解结案是一个相对不错的选择。

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仍然是一个司法过程。
只是太长时间的司法过程让一位受害人感到的恐怕更多的是无奈和折磨。受害人忍受不了二次伤害,选择和解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但从法治角度,
要是司法没有让侵害人赔付应有的赔偿,没有让侵害人受到应有的惩罚,那就是不正义;
要是司法没有让受害人受到充分的赔偿,那就是不正义;
要是司法的结果不能让其他社会公众避免再受侵害人相同侵害,那就是不正义。
从楼主描述看,正义似乎早已不在主审的心中
从楼主的行为看,楼主的心中却仍有正义……

makeeoe 发表于 2011-5-23 20:44:48

引用第1楼kevenz于2011-05-23 18:21发表的 :
楼主思路很清楚。
医疗纠纷本就复杂,大多数受害人因缺乏相应医疗知识是难以判断侵害人过错点的,
而适用法律也存在诸多头绪。所以,以和解结案是一个相对不错的选择。

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仍然是一个司法过程。
.......



写这个东西主要还是希望后人不要走我的弯路,仅此而已,同时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权利不能够被伸张,它就永远是空洞的。

coolfool 发表于 2011-5-24 09:58:17

1. 掌握所有证据,当然是文字证据
2. 聘请独立机构鉴定。这一点很难。人说官官相护,其实行行也相护,人人也相护
3. 定下心来仔细分析。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4. 谈判,讨价还价。要会耍无赖。能舍得自己的脸皮。不要太贪婪。要合情合理合法
5. 不知道有没有聘请律师。若有,其表现如何?有何经验介绍?

makeeoe 发表于 2011-5-24 10:08:34

引用第3楼coolfool于2011-05-24 09:58发表的 :
1. 掌握所有证据,当然是文字证据
2. 聘请独立机构鉴定。这一点很难。人说官官相护,其实行行也相护,人人也相护
3. 定下心来仔细分析。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4. 谈判,讨价还价。要会耍无赖。能舍得自己的脸皮。不要太贪婪。要合情合理合法
5. 不知道有没有聘请律师。若有,其表现如何?有何经验介绍?


能舍得自己的脸皮。我认同这句话,就是做不到。

我没请律师,自己做的,其实不需要律师,很多东西都是非法律的,是人情世故的,

energy118 发表于 2011-5-24 13:02:49

法律是浮云

kevenz 发表于 2011-5-24 13:21:32

引用第5楼energy118于2011-05-24 13:02发表的 :
法律是浮云

如法律形同虚设,那它必不被信仰。

法律人现在最悲哀的是,若法律没有尊严,那我们还剩下什么?

makeeoe 发表于 2011-5-24 15:05:25

引用第6楼kevenz于2011-05-24 13:21发表的 :


如法律形同虚设,那它必不被信仰。

法律人现在最悲哀的是,若法律没有尊严,那我们还剩下什么?


官司打完了,我就感觉到法律其实没有多少用,因为生活不是法律逻辑的,而是经验的,更有用的判断力和理解力。

shami 发表于 2011-5-24 15:13:36

法律本不是浮云,有时候确实是浮云。
尽管法律有时是浮云,对它的信仰还是不应该轻易抛弃。
很赞同楼主这句话:“希望更多的人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权利不能够被伸张,它就永远是空洞的。”
在这个道德严重沦丧的社会,最能给你主张自信的,还是法律。
当法律不再是浮云,呈现“真身”时,我们的一切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而这一天的早日到来,又需要我们对法律的虔诚信仰。

欧阳静茹 发表于 2011-5-24 22:29:01

很有用的打官司心得体会,感谢楼主分享!建议maobu给楼主一个威望或金币20

coolfool 发表于 2011-5-25 11:59:45

引用第4楼makeeoe于2011-05-24 10:08发表的 :



能舍得自己的脸皮。我认同这句话,就是做不到。

.......

我估计你没有聘请律师。

我也有过几次类似经历。

以我的经验来说,对某一具体案例,当事人其实比律师更清楚。但在具体操作上,听取律师的意见也是明智的做法。毕竟他们是老江湖了。一种简便而又免费的做法是,上网查询律师楼的广告,打电话与他们聊你的案情,听取他们的意见。由于你是表示要聘请律师,而他们又有意接案子收钱。在这过程中,他们多少会透露一点有关的法律知识。从中你就可以顺藤摸瓜,进一步琢磨自己有没有遗漏的要点。比如,你手头掌握的法律文件可能过期了。那你就要上网下载最新版的。对照阅读,分辨出新旧版之间的差异。如此一来,一旦你与有关人士交锋,对方马上就知道你是内行,是有备而来的,不是吃素的。所谓来者不善,善者不来。

总之,做足家庭功课是最重要的。

makeeoe 发表于 2011-5-25 14:27:05

引用第10楼coolfool于2011-05-25 11:59发表的 :


我估计你没有聘请律师。

我也有过几次类似经历。
.......

你不妨把你的经历写出来分享一下嘛。这种案子,律师的作用其实不大,不是大型商业案子,个人案子情况不同出入很大,律师有时候往往还有误导的动机。

有时候真的不知道医院和法官是十分关系?

makeeoe 发表于 2011-5-25 14:28:57

想特别说明的是,法官往往不愿意出判决,和医院一起压迫患者一方调解,这方面我们一定要注意坚持自己赔偿底限。

coolfool 发表于 2011-5-25 14:44:04

我是用有点比他们更耍赖,而不是到法院的方法取胜的。此其一。其二,我同对方有约,一旦对方满足我的要求,我就不应再追穷寇了。也就一了百了了。

来风 发表于 2011-7-3 20:57:58

本案的关键还是证据。楼主说的鉴定,也是证据的一种;除了鉴定外,还有病历、医嘱、有关照片,等等,也是证据。
通过一系列证据,证明了案件的事实,是不是有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责任承担,等等焦点问题。
值得说的是,鉴定机构是由当事人自己选的,自己认为那个好,就选那个。不是一次鉴定就能定案,对方提出异议时,还得另选出鉴定机构。
目前,打官司面临的状况是“打关系”、“打金钱”。楼主没有钱,也没有关系,能有这样的结果,也是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聪明才智了,很令人钦佩的。如果请律师,除去了律师费用,你实际得到的价款也没有自己干的多,从这方面来说,你为其他类似的案件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应当提出的是,这是比较少的特例。
一般来说,出现这样的事情,我还是建议向律师或者其他懂法律的人咨询,最好是请他们进行代理。因为,律师懂法律,与法官的关系好,办理方便。

x379774267 发表于 2011-9-9 01:33:08

谢谢楼主,学习了,自己之后也要接触诉讼案件,很希望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呢。

jianlegedou 发表于 2014-11-29 13:35:49

近日翻看旧帖,发现楼主帖子。本案中,楼主以自己的聪明才智维护了权益,实在令人敬佩。但为期五年时间已然使得楼主从心里感觉麻木,诉讼期间之长也是最终调解的关键因素。读后感慨颇深,对律师工作、法官、诉讼等问题也有些自己的看法,虽有感而发,但确是在实践中的一点点经验或者认识。仅供大家讨论
一、关于律师:本人从事该项工作已有年头,随无惊天动地之表现,但也谙熟其中道理。律师在当事人或者社会中的评价不高,在于律师工作的性质,其立场往往受到其立场的影响,所以在众多职业中律师这个职业确有不同之处。一方面律师被称为法律进程的推动者,身披法治时代之蓝袍;另一方律师又受到其立场的影响,被其对立面所诟病。律师无用论等等比比皆是,但看到大家遇到问题时候都能想到律师,已然足矣。
二、诉讼和法官。本案中医疗纠纷用了五年时间,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诉讼是个程序和实体结合的过程,每个人的立场不同,考虑的问题就有所不同。有时与法官沟通,为什么一个案子这么久还没有最终结果?讨论下来大致如此,判决好出,但矛盾不好解决。我所考虑的只是结果,他所考虑的也许就不止这些,屁股决定着脑袋!
三、所谓正义。大家都在讨论正义,往往是说代表正义,而不是说其就是正义。正义到如今也只是存在于不同法律派别的不同理解中。谁的利益得到维护,谁就说是正义;另一面则不以为然。正义不是睚眦必报,也不是时候未到,关键在于你怎么看。
四、本案。案子用了五年时间,最终调解结案。虽楼主有诸多遗憾,但最终还是接受了。时间成本对于楼主来说可谓不小,希望以后可咨询专业人士,也许会给你带去一点帮助。

一点感发,无逻辑可言,讨论而已。

njknight 发表于 2015-1-11 12:06:18

谢谢,总结到位

spuer 发表于 2015-1-20 00:28:31

一般涞说,鉴定分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前者是医学会,很难,鉴定者一般是各大医院的人,有内部保护心态,医院也好私下操作做做工作,名声已经臭了,不建议选该项;后者一般属于司法鉴定,还好一点。

grimmaa 发表于 2015-1-29 03:49:59

有些时候可以借助媒体和网络的力量,如果拿出打官司一半的精力和毅力持之以恒的寻求外力协助,也许会有好运。本来用舆论对司法施压是有违法治精神、不值得提倡的,但现实是,只有媒体和网络可以用比较小的代价甚至不用付出代价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至少其风险和代价比律师要小得多,不过这也需要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引,否则也可能弄巧成拙。

其实医疗纠纷只是我国司法改革遇到的普遍问题的一个侧面,也就是无钱无实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如何维护的,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证公民不会因为没有钱而得不到专业的法律支援,其次是要给律师更大的权力和保障,目前来说帮弱势群体打官司律师要承担的风险太大,很多本应是十分普通的法律行为对弱势群体的律师而言都意味着拿着自己的前途冒险,随时会被自己赔进去,律师的权力和利益如果得不到保障,又如何能去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呢?愿意少赚一点钱去主持正义的人还是有很多的,但是愿意为了一点不多的钱而拿自己一辈子的前途去当赌注的人就很少很少了,即使难得出了这样一个人如果他不改变也很快会被现实淘汰,所以我可以理解律师们的无奈,对于那些,哪怕只是偶尔一次,肯为了弱势群体赌一次的律师,不论是否成功,我都向他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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