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该怎么写?——读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
陈瑞华教授的《论法学研究方法》是一部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学术著作,记录了作者八年来在这一问题上的所思所想。该书所要研究的是“如何做研究”、“如何写文章”的问题,全书主要包括法学方法的基本要素: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对话之一、法科学生如何撰写学术论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对话之二、社会科学对法学方法的影响等内容。读过此书的最大感触是:如果能更早一点看到这本书,在研究方法的自觉性上,应该会有些进步。一、法学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
此名为《论法学研究方法》而非“法学方法”,是为了与那些研究裁判方法、法律解释方法的内容,明确地区分开。研究法学方法的书很多,经典的有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黄茂荣的《现代民法与法学方法》、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等,这些研究著作,都是在肯定法律实证主义之下,对现有成文法进行解释的方法,其主要作用是为法官提供裁判的工具,尤其是在遇到法律条文与有待裁判的事实之间缺乏对应关系时,法学方法能够帮助法官减轻判断的负担;进而,从维护司法正义的角度而言,法学方法也能够适当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但陈瑞华教授的写作目的显然不在于此。《论法学研究方法》是一本讲述论文写作方法的书,是一本讨论如何撰写合格的学术论文或者说如何进行法学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表述成文的书。
二、对策法学的弊端与社会科学方法的引入
陈教授认为,如果不将法学研究视为具有独立逻辑的学术活动的话,就很容易沦为政治和立法的附庸,而形成一种有争议的法学研究方法,即所谓的“对策法学”方法。对策法学的几个要素是:(1)对策法学以改进立法、推进司法改革和促进某一个制度的改变作为研究的目的和归宿。这种方法对一切研究素材都抱有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态度,以“洋为中用”作为比较考察的研究目的,以“古为今用”作为历史分析的研究归宿。比如说,很多研究法制史的人,总喜欢用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作为改革和完善中国当代死刑复核程序的标准,还有人把中国历代设定的法官责任制度,作为我们今天建立业绩考评和法官责任制度的基础。甚至还有个别学者根据当年朱元障处置贪官的一些极端的做法,提出了很多反腐败的建议。(2)对策法学往往采取一种教科书体例式的研究模式。这种研究方法在探讨一个制度的时候,总喜欢从概念到性质,从历史沿革到发展动向和趋势,从比较法的考察到中国的问题,最后总会落脚于对中国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对策法学的弊端,简单来说有以下几点:(1)对策法学受其研究目的的限制,不太可能提出一条理论红线,因而不可能有理论上的推进和创建。(2)对策法学提出的对策未必能够真正解决中国的问题,有时甚至会加剧问题的严重性。所谓对策,是指能够有效解决问题的建议,它的本质和生命在于“有效”。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些时候,从事对策法学研究的人往往最不懂得“对策”的真正含义,提出的许多立法对策往往无法解决他们本来意欲解决的问题。比如,我们的审判方式改革一直被认为是对策法学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取得的最大成果。当时几乎所有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都鼓吹引进对抗制,甚至乐观地认为这一改革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问题。但非常不幸的是,十余年以来中国审判方式运作的效果却表明,审判方式的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功,法官依然充满了预断和偏见,法庭上的被告依然是没有防御能力的一方,法庭审判仍然流于形式而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可以说,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对策法学已经陷入一种山穷水尽的境地。这些都让我们不能不反思:我们的对策法学,为什么总是面临“种下龙种,收获跳蚤”的尴尬局面。
当然,陈教授也没有将对策法学一棍子打死,而是提出,对策法学本身也有不同的境界,应当区别对待。对策法学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其弊端。(1)对策法学的研究应该建立在基本理论研究比较发达的基础之上。我们所有的法律改革都只有在基础理论取得突破的情况下才可能有所发展。而中国法学面临的最大问题恰恰就是基础理论不发达,其标志就是我们没有自己独立的概念和理论体系。(2)对策法学要想有所成就,就必须从自生自发的改革经验当中吸取营养,开展一场法律发现运动。每一个研究对策法学的人目前都把自己塑造成先知先觉的智者,似乎掌握着绝对的真理。其实这些所谓的真理无非就是西方的理论和制度,甚至只是联合国公约里的条文和理念,而我们往往用这些东西来对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实践进行“轰炸式的改造”。陈教授认为这是中国20年司法改革中最大的悲剧。我们应当转换思路,对中国实践中自生自发的改革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它的思路,掌握它的规律,将那些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的规定,进而提出对策。
法学之所以一直以来被人讥笑为一门幼稚的学科,与它自身没有独立的研究方法不无关系。但是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门分支,它无疑可以分享社会科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其原理是共通的,它包括经济学、历史学、人类学、法学、社会学等一切社会科学都可以共同使用的方法。而陈教授所理解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至少包括“两性”和“两化”这四个特点:也就是“客观性”和“经验性”、“概念化”和“模型化”,其最高境界就是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上发现既有的权威理论无法解释的现象,提出概念化和模型化的理论,经过严格的证伪过程对新理论的适用边界予以科学地界定,最后形成新的理论。
三、法学研究生如何写学术论文
(一)如何选择研究课题——“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陈教授认为,一个理想的研究对象应该是那些理论含量比较丰富的研究课题,既能从“大处着眼”也能从“小处着手”。所谓“大处着眼”,就是指对该问题的研究可以有一个宏观的理论视野,能够从中提出一种理论,而所谓“小处着手”是指对给问题的研究能够找到一个可以操作的、可供分析的论据较多的切入点。有些课题只能从小处着手,比如诉讼法的很多技术性问题;有些课题只能从大处着眼,根本无法操作,比如《论民事诉讼与法治的关系》、《论无罪推定原则》等。
选择研究课题时,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尽量选择那些长期存在理论困惑的题目,而不单纯是立法和实践中问题丛生的课题。(2)要注意实践问题与该问题背后反映出的理论问题的差别。要善于区分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更要善于把实践问题、立法问题转化成理论问题,进行理论层面的分析和总结。
(二)如何选择研究方法——比较考察与历史考察方法
陈教授提出,比较考察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或缺的,但是,青年学生在写作论文时往往不能正确使用比较法的方法:(1)只关心西方的理论和制度的现实样态,而对其背后的转换逻辑缺乏必要的了解,而后者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2)在介绍西方制度时往往脱离该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这种研究态度容易使研究者把某一制度当作普适的真理而加以盲目膜拜和移植。 (3)在研究西方制度、理论的时候,往往容易忽略该制度和理论所发挥的特有功能。
陈教授还谈到了青年学生在运用历史研究方法时的两个通病:(1)很多历史研究纯属资料堆积,而与研究的主旨、提出的假设和命题没有任何逻辑关系。这也恰恰是教科书式写作思维的典型反映。(2)这种历史考察没有对古代制度对今天的影响进行必要的分析,而这种分析恰恰具有更大的理论价值。历史研究的最高境界就是历史社会学研究。它是对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最佳运用。毕竟,历史是不可逆的、不可重复的,我们没有办法重新假设历史,而只能按照历史上的政治结、社会、文化等背景理解当时某一个制度发生的原因。但是,现在的很多研究更多的只是就事论事,错误地以为历史上的制度是孤立存在的,与其他的社会因素没有内在的联系,这就滑向了庸俗的历史考察,对我们的研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帮助。
(三)如何设计论证结构——摆脱教科书式写作方式
陈瑞华教授反复强调论文区别于教科书的最大的特征,就是有一个理论命题。延着这条红线,陈教授很认真的批评了当前博硕论文写作中存在的最大顽疾——教科书式的论文结构。面对前几年国内某出版社出版的一系列诉讼法博士论文,陈教授把它们称为“超级教科书”。这种教科书式的论文撰写体例,它的表现形式,我们都非常熟悉:从概念的切入到历史的沿革、再到中外制度理念的比较、再回到中国本土问题上来,针对若干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和改善对策。回想行政法专业的博士论文也大多如此。但博士论文毕竟不是教科书,两者承担的学术任务不同。教科书不需要有问题意识,它只要传授正确的知识就行了;但学术论文没有命题,就成为纯粹的资料汇编。况且收集了那么多的资料,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针对这种问题,陈教授倒也没有过多的责怪学生,宽宏的表示这是一个历史问题。因为开放后的学术积累实在不多,当学生需要撰写论文的时候,发现身边找不到几篇像模像样的范例。从第一个模仿教科书写论文的学生开始,这种体例就开始一代代传下去,当初的学生后来当上了老师,便也拿这种体例修改学生的论文,久而久之,大家都把这种教科书体例当作论文写作的天经地义的规范。用谬种流传形容这种情况在合适不过。
要改变教科书式的论文撰写习惯,陈瑞华教授推荐了几本范例著作:黄仁宇的《万历十五年》、唐德刚的《晚清七十年》、涂尔干的《自杀论》、费孝通的社会学著作等等。这些著作都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从经验到理论,通过归纳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历史经验,提出一个理论假设命题,再通过论据加以证明,在排除了反证之后,从而坚定自己的理论观点。如黄仁宇提出的“数目字管理”命题,唐德刚的“历史三峡说”、涂尔干的“社会支持系统崩溃说”、费孝通的“中国社会差序格局说”……这些都是理论命题,是对社会现实的高度概括。这种概括的程度之高可以上升为一个理论模型,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解释过去、现在、未来的一切现象。如果论文能够提出这样一个理论模型,那么这篇论文可谓相当成功了。遗憾的是,大部分的论文并没有提出任何有价值的理论命题,没有一条贯穿始终的红线,有的只是在大家熟知的理论下进行推演分析,将外国的理论作为大命题,中国的实际作为小命题,结论便是外国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情况,适用的提出立法建议,不适用的提出本土资源。
陈教授认为,真正的理论研究乃是一种“惊心动魄的跳跃”,即从平凡普通的生活事实中提炼出理论问题,上升概括为理论模型,进而证伪,这才是做理论研究。理论的贯彻力和解释力永远都是高于具体的对策研究。 方法很能重要吗?不尽然。中国法学的根本问题不是研究方法问题,而在于良心。研究者的屁股坐在那一个立场上,敢不敢说真话,能不能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能不能放下本来就不存在的架子老老实实地向外国学习,能不能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地追踪文献,这些基本的东西做到了,我们的法学研究水平就上去了,写出的东西自然也会有价值。
坐而论道,不如实际去干。研究法学的有太多精明人,熟知利害得失,把学门当成了交易的对象,没有原则,也没有立场,人不正,所做出来的东西自然也不会好到那儿去。看看今日繁荣的法学出版市场,不用十年,现在的著作大多要淘汰,甚至于被后人耻笑。
有敢于留给后人看的信心和愿望,谁敢写出垃圾来?这种东西还用人教吗? 楼上说的有道理,深有同感。
对策法学也好,教科书式写法也好,都是为了在有限时间内生产出尽可能多的“成果”的权宜之计,相信那些学术垃圾制造者自己都不相信他们提出的对策、建议能产生实际效果吧。
窃以为,有学术良心的学者,陈瑞华应该算一个。 学术论文的完成,本意应是要指导司法实践。但司法实践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从来也不会是学术研究,而是其他。高阁、无用,用来形容主流的法学学术研究基本是恰当的。即使有时看起来学术研究有些作用,细追究起来不过是戴了个学术研究成果的帽子,起作用的还是其他。 为什么他国的资深律师、法官能写出经世致用的好文章,甚至是理论性很强的文章。 这首先是基础教育做得好,学术规范、方法、引证在学校就练熟了。出了学校,有了实践,文章自然就水到渠成。 其次,他们能说真话,鼓励说真话。 反观我们,实践的文章不实际,理论的文章没深度。 反正,怎么也不能经世致用。可能,在中国,真正起作用的,毕竟不是法律吧。 而对于某些非常专的 法律领域,可以说是 做的人不写,写的人都是学生。 比如国际金融公法或私法的问题。 其实,真正能写出实际,写出深度的,必然是从事这一工作的律师或者监管者。 但是,似乎,我们没有写的习惯。 不想写,不敢写,不会写。我的感觉是,学校的学术训练和社会环境,都造成了我们出不来好文章。 其实,最好的研究应该是出自内心的认知,而不是预设结论的研修。私以为,目下有太多的目的性研究,选题的设置已经将结论进行了预设,研究不过是堆砌所谓的论据。至于为什么会有选题的产生,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论证,或者是是否有过认真的思考,都不尽然。读之无味,或者本就已经味泄千里外。问题意识本身就已经出了问题,何谈结论? 引用第4楼hw8210于2011-03-04 11:16发表的 :
为什么他国的资深律师、法官能写出经世致用的好文章,甚至是理论性很强的文章。 这首先是基础教育做得好,学术规范、方法、引证在学校就练熟了。出了学校,有了实践,文章自然就水到渠成。 其次,他们能说真话,鼓励说真话。 反观我们,实践的文章不实际,理论的文章没深度。 反正,怎么也不能经世致用。可能,在中国,真正起作用的,毕竟不是法律吧。
是啊,从某种程度上说,写法学论文的功夫,在法学本身之外,看你哲学思辨如何,社会学方法用的好不好,有没有政治学、经济学甚至历史学的积淀等等,而我们习惯了从法条到法条、从书本到书本,最多只是能写出好的读书报告而已。 哲学读得好,文章顶呱呱,这是写作唯一的真理。 楼主引用 陈瑞华的原文的第一、第二部分与本文的标题无关!
陈瑞华的原文标题是《论法学研究方法》.在这个标题下,文章的三部分内容均与其标题有关。
只是,楼主要抒发的内容比原著缩小了,只是研“"学术论文该怎么写”"这一问题,。这样,第一部分内容“ 一、法学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和 第二部分内容“ 二、对策法学的弊端与社会科学方法的引入”就与楼主标题没有关系了。
就写学术论文而言,第三部分内容确实提供了好些新鲜的观点,给人很多有益的启示。只是,要写好一篇文章,仅仅有这几句说教,还远远不够…… 引用第4楼hw8210于2011-03-04 11:16发表的 :
为什么他国的资深律师、法官能写出经世致用的好文章,甚至是理论性很强的文章。 这首先是基础教育做得好,学术规范、方法、引证在学校就练熟了。出了学校,有了实践,文章自然就水到渠成。 其次,他们能说真话,鼓励说真话。 反观我们,实践的文章不实际,理论的文章没深度。 反正,怎么也不能经世致用。可能,在中国,真正起作用的,毕竟不是法律吧。
赞成! 先不论说的都对不对,
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大家何以从1楼开始就歪楼呢?
人家楼主帖子是去说明学术论文的规范方法,学术上的事自然是一个很严肃的东西。但从1楼开始就先虚化,把法学学术虚上到法学整个系统上来,然后归咎于从业者的良心。这也扯的太远了吧?学术与实践的关系,虽然一般意义上学术理论来源于实践。但讨论问题不能提的问题是学术规范,马上讨论的焦点就跑到实践里人的走样的行为上。如果这样思维,任何学术问题的讨论都能联系到社会实践里的走样,否则何以现实社会如此不完美? 也许1楼说的是现实里最大的法律不到位的原因,但和帖子本意差别也太远了点。
所以,讨论问题首要是先对问题本身进行分析与界定。 有思路,有思想,学习方法 有本事不抄袭别人的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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