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强奸案——这个量刑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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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9日00:55中国新闻网发表了《八旬老翁奸淫八岁幼女 作案六次获刑三年半》的文章 ,内容如下:
中新网赣州12月18日电 (喻红峰 吴璇 何柳斌)被告人曾某1930年6月出生,通过给被害人一两元钱奸淫八岁幼女六次。日前,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案发以来,被告人曾某在其租用于开办私人学生辅导站的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21号店面内,采取用自己的生殖器与被害人刘某(女,2002年11月出生)的生殖器相互摩擦,从而达到满足自己性欲的方式,先后六次对刘某进行奸淫。
2010年5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曾某趁被害人刘某上学经过其店面之机,再一次对被害人刘某进行奸淫后被被害人刘某的母亲发现而案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多次引诱被害人刘某(幼女)至其租用的辅导站房间内,采取用自己的生殖器摩擦被害人的生殖器的方式,对被害人刘某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而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辩护意见,由于根据我国刑法中有关奸淫幼女的有关规定,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发生了接触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不以是否插入为标准。因此,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这案的量刑怎么样?
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这案子涉及到几个关键的法律问题,上面的文章没有具体说,主要是定罪和量刑的问题。在定罪这方面,是不是构成强奸罪,是不是构成其他罪没有说清楚;另外,判决三年六个月的刑罚,也没有说明理由。
我个人的观点是:在定强奸罪这方面,法院是正确的,但在量刑这方面,我感到明显的轻判了。
如上所述,本案在定罪方面,就有不同的看法,如被告的律师就主张本案被告成立猥亵儿童罪,而不成立强奸罪。事实上,我国的法律对强奸罪的构成,一般是以“插入说”,即男性的生殖器插入女性的生殖器内。但是,为了保护女性儿童的权益,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对于幼女来说,采用的只是“接触说”,即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发生了接触,就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本案是强奸罪无可争议。律师说是猥亵儿童罪,那是他作为其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说法也有其“道理”,只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权益,他怎么说也没有能管,至于“什么是合法”,谁也说不清了。
说到量刑轻了。那是因为:强奸罪是重罪,是要重判的;特别是对幼女的强奸罪,更是重判,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当然,量刑时,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其依据是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造成的影响等等因素综合考量,然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再作出往重的方面还是往轻的方面判。本案中,那个犯罪嫌疑人,有了六次的强奸行为,况且,其侵害的是一个幼儿,这这情节、这影响,真不能说是轻判的理由。所以,我认为,只判三年六个月的刑罚,是明显的轻判。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该判决量刑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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