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la 发表于 2010-10-7 07:48:20

抵押权顺位的确定

一、基本思路
必须综合物权法第188条和第199条进行理解,不能认为第199条是抵押权顺位确定的唯一依据。
抵押权后取得人应该是善意且在先登记,其顺位方在抵押权先取得人的权利之前。
二、均已登记的抵押权的次序
1、登记成立的,未登记法律上抵押权不成立,抵押权按照成立的先后顺序确定,也就是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如果同时登记的,也就是同时成立,自然处于同一顺位,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199条第1项),由于未登记,抵押权不成立,自然也就不存在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登记的抵押权已经未登记的抵押权相互之间的顺位问题(第199条第2、3项不适用)。
2、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得以设立,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决定了抵押权的成立的先后,但是法律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8条)。
即使是善意第三人,登记之后也可以对抗。
没有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应该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第188条反对解释)
双方均已登记,抵押权先取得人,可以对抗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后取得人,在后登记的抵押权先取得人仍然应该可以对抗恶意的在先登记的抵押权后取得人。(第188条反对解释,第199条)
在先登记的抵押权先取得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已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但是如果抵押权先取得人登记在后,自然不得因登记而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善意第三人登记之时,先取得人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能因此后的登记而取得在先的顺位。(第188条)
至于同时登记之时,作为在后取得抵押权的恶意第三人,其顺位仍然在抵押权的先取得人之后(第188条反对解释);善意的第三人,此时顺位和抵押权的先取得人相同。(第199条第1项后半句)
三、已登记的抵押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
已登记的抵押权先取得人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包括未登记善意的抵押权的后取得人。(第188条)
恶意的抵押权后取得人即使登记,也不得对抗未登记的抵押权的先取得人,其顺位仍在其之后。(第188条反对解释)
善意的抵押权的后取得人,登记之后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的先取得人受偿,其顺位在其之前。(第199条第2项)
四、均未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先取得人和善意的后取得人处于同一顺位,按比例清偿。(第199条第3项)
抵押权的先取得人可以对抗恶意的后取得人,因此其顺位在前。(第188条反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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