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发表于 2010-9-28 18:32:48

古希腊三圣社会治理的思想轨迹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被称为古希腊的三圣,作为师生关系,他们坚守“吾爱吾师,但吾尤爱真理”的原则,在关于社会治理的认识上,有一个承前启后的发展过程。回顾一下这个思想进步的轨迹,对于我们今天的政治民主建设,不无启迪意义。
众所周知,雅典素以民主政治而被历史以大书特书的方式记载传至今日。然而,作为当时位于思想巅峰的哲学家苏格拉底,却是这种民主制度的竭力反对者。他深以为,管理社会是智者的工作,需要大量的知识,必须懂得社会的所有事情。可是,在一个社会里,真正的智者是极少数,而绝大部分的人都是庸俗的,品行生来就具有这样那样的缺陷。因此,一个民主制度的国度,由大多数人来决定社会的走向,必然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品位,将整个城邦引入黑暗的深渊。故而,他公然攻击、嘲笑雅典传统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大会以及通过抽签选举各级官吏等民主制度。他主张,应当由神的使者——智者来管理国家和人民。自然,如此公然地与政治制度和当局进行挑战,是不会有好结果的。终于,苏格拉底的反对者的代表,诗人迈雷托士、修辞学家赖垦和政客安匿托士罗织了两个罪名:渎神和腐蚀青年,把他告到了法庭。一个由500人的庞大法庭,第一次以280票对220票,裁定罪名成立。于是,苏格拉底对这种根据民主原则选任出来的法庭,进行了无情地批判,甚至是辛辣的嘲讽。代表民主的法官们被激怒了,第二次投票以360票对140票,判处他死刑。在今天看来,这样的民主制度,确实是值得斟酌和反思的。哲学家的批判,是不无道理的。
作为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的思想无疑是对先师观点的承袭。关于对社会如何治理的问题,不仅老师反对多数人统治的看法给学生留下深刻的烙印,并且,苏格拉底死于民主的审判,也使得柏拉图对雅典民主产生了巨大的反感。他在自己设想的“理想国”中,统治权必须是哲学王所拥有的。因为,他以为,作为民主制的难题在于不能把人民大众的权力和明智的行政管理结合起来。因为治国本质上是一种科学,是一门艺术,而且是一门最精妙、复杂的艺术,不是人人都可以胜任的。再者,人在本质上是不同(不平等)的,因为上帝在造人的时使用不同的金属铸就了不同的人格。有的人掺以金,有的人掺以银,有的人则掺以铜或铁。于是,人们就有了不同的天性和美德,并在三个不同的等级中分别体现出来:第一等级的天性是理智,他们只是少数人,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第二等级的天性是意志,美德是勇敢,他们是秉承统治者的意志,对外从事征战和防御、对内从事镇压第三等级的辅助者;第三等级占大多数,他们的天性是欲望,美德是节制,是从事生产劳动和服务的被统治者,负责供给前两个等级的物质需求。如果使之责任颠倒,则城邦必将大乱,柏拉图称这种情况是最不正义的。而民主制最可笑之处就是把治权平等的赋予每个公民,而且通过抓阄“轮番为治”。他特别强调的是,天生的统治者应该统治,而天生的奴隶应该受到奴役。那么,天生的统治者应该是什么人呢?柏拉图本人的回答是:最优秀,也就是最睿智的人。他认为,“除非真正追随哲学的人获得政治权利,或者拥有政治控制权的阶级靠天赐良机变成了真正的哲学家,人类将不会有好日子。”
为了实践自己的理想,于是,柏拉图开始花费了极大地精力,来培养他所认为的哲学王。终于有机会降临了,舒拉古国王仰慕柏拉图的才华,特邀请哲学家来培养自己的儿子,未来的国王小狄奥尼修斯。柏拉图当然喜出望外,欣然前往,按照自己的计划设想,全力塑造这位他幻想中的将来的哲学王。然而,完全出乎意料,这位小王子对柏拉图的说教毫无兴趣,在他即位之后,竟然将自己的老师作为奴隶卖掉了,以表示对“哲学王培养计划”的嘲讽。幸好购买者心肠善良,富有正义感和同情心,释放了这个奴隶,柏拉图这才得以回到雅典。不幸的遭遇促使了哲学家从幻想中醒过来,回到了现实,他认识到才智聪慧、品德完美、永远不会犯错误的哲学王,在现实中毕竟难以找到。于是,他对自己的“理想国”进行了修改,专门写下了《法律篇》,承认在哲学王难以产生的情况下,现实的社会治理,只有等而下之地求助于法治。他甚至认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
关于法治的论述,最早的系统的至今依然被人们经常在沿用的观点,是柏拉图的学生亚里斯多德提出的:“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作为人类最早的集知识为一体的伟大的思想家,亚里斯多德的法治观点直接来源于老师柏拉图的看法。亚里斯多德之所以如此看重法治,是因为他看到,“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一个人即使再聪明睿智,就如柏拉图所向往的哲学王,也难免有失去理智而感情用事的时候,从而导致偏见和腐化。假如把治理国家的希望寄托在个人身上,就如同将国家命运寄托在变幻莫测的感情之上,当然是十分危险的。他尖锐地指出:“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相反,法律没有感情,不受主观愿望的影响,不会偏私偏见,“恰恰是免除了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可见,法治乃是最佳的治理社会的方式。
然而,法治的前提是有良善的法律体系。亚里斯多德已经看到,法律也有善法和恶法之别。他指出:“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合乎正义。”不合乎正义的法是恶法,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是,绝对不可能实现法治。只有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够充分体现正义和善德、保护自由、促进公共利益的良法,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础,才能达到实施法治的目的。而对良好的法律的来源,亚里斯多德正确指出了民主的道路。他提出“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慧,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法律是经过众人的审慎考虑后制定的,同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相比,更具有正确性。亚里斯多德以为,众人的智慧总是高于个人的智慧,而且个人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损害了其判断力,而全体人民总不至于会同时犯错。他说:“但城邦原为许多人所组成的团体;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酒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地裁断。又,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它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所以,将集体智慧的结晶转化为法律规则,用以治理社会,不仅更加科学合理,而且能够较少发生错误。就这样,亚里斯多德从法治开始,进而肯定了民主的价值,尽管他以为的民主并非是今天所认识到的那种。
从反对民主到智者统治,发展到哲学王的治理,扬弃到法治,进而回归到了民主,是古希腊三圣关于社会治理思想发展的很明显的轨迹。这样的思想发展,对于我们今天建设好民主法治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经验表明,我们当然要反对哲学王的人治的社会治理方式。这并不是说,这样的人治不好,而是鉴于人类的种种弱点、甚至是恶性,根本就无法成为现实。现实所实现过的人治,全都是凡夫俗子的统治,因而也就每每要犯错误,给社会发展带来重大的损失。因此,法治是我们最佳的选择——尽管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唯有法治,才能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福祉。然而,法治从来不是恩赐的,否则,以为法治的降临是某些智者的成果,这就又回到了法治发轫的始点,倒退到了人治的地方。法治是健全民主的产物,正是充分发扬了民主,才有了充分反映正义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且,也正是在法治的规范之下,民主也才能够像权力接受强有力的制约一样,严格地在规范中运行,才获得了健全的民主的效果。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反过来说也一样,没有法治,也就没有民主。真正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的;真正的民主,是以法治作为保障和规范的。
当然,理论的阐述相对于实践来说,要简单得多。但是,理论的清晰和正确,则是科学实践所不可缺少的。尽管现实的一切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然而,本质的东西则是永远不会改变的。最要紧的是,我们要有改革的勇气和毅力,冲破种种阻力,将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到一个崭新的时代。这是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一个有政治责任感的人,当义无反顾地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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