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和子 发表于 2010-9-17 14:09:22

清水洗炭——关于清末“刺马”疑案的一段史实混淆的辩证

清水洗炭
——关于清末“刺马”疑案的一段史实混淆的辩证


清末之刺马案,已过去140年了,至今余响不绝。70年代台湾拍了《刺马》,前几年又拍了《投名状》。不过,这都是戏剧作品,主要是编造,和事实基本没有太大关系。文学作品如小说之类,绝大多数亦是有个历史的影子,除了人名外,主要是臆想。这些,不在论题之内。
在论题之内的,是历史著作。作为清末四大疑案之一,随着通俗讲解历史之风的兴起,刺马案亦被铺天盖地爆炒,被冠以“揭密”、“真相”之类的书籍,层出不穷。严肃者有之,搞噱头者有之,更多的,是认认真真地炒冷饭。
两江总督马新贻之被刺,当然是一件大事,清廷上下,无不关心此事,查案的力度非常之大。从发案之初,朝廷严令代行总督之权的将军魁玉上奏案情,到钦派漕运总督张之万查案,再到调直隶总督曾国藩回任两江总督,以及最后不能不派刑部尚书郑敦谨亲自查案,力度越来越大;而外间的舆论亦水涨船高,风言四起。最后复奏的结果,公之于天下,更是引起舆论大哗。
疑案之为疑案,就是因为对案件的发生的原因,有不同的猜测,官方的审案结论,只是其中之一,且不具有信服天下的效力。大致说,对于张汶祥之刺马新贻,各种说法,不下五、六种之多。其中三种动机,已被纳入官方文件。另有三种,外间盛传,而不见于曾、郑联衔的奏稿。这三种动机是:1、马新贻“渔色卖友”,张汶祥为友报仇;2、马新贻通“回匪”,张汶祥为国除害;3、马新贻损害了湘军的利益,张汶祥是受雇的杀手。此外,还有一说是马新贻处理江苏巡抚丁日昌之子一案,引起丁家不满,指使张汶祥行凶。这最后一种,因为太缺少证据而荒诞不经,没多少人相信。但前列三种动机,却各有演绎成篇的故事,广为人知。此案发生以后,随即出现的《刺马》戏,以及后来平江不肖生所写的公案小说《张汶祥刺马》,都在张汶祥的侠义上做足文章,亦即在马新贻“卖友”和“通匪”上大张其辞。总之,是往张汶祥脸上贴金,给马新贻身上抹黑。
即是疑案,这样的情形总是难免。而大疑案之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真相被迷雾层层包裹,引逗人不自觉地想去拨雾见日。于是很多人有探究真相的冲动。山东有个高尚举先生,除了有此冲动外,还有一份道义责任,即为马新贻洗刷冤枉。为此,他辛苦十几年,广泛收集材料,以试图证明,马新贻是湘、淮军斗争的牺牲品。这就是主张张汶祥是受雇于湘军而谋刺了马新贻。
但坦率地说,高尚举先生所列的资料,除绝大多数见之于公私各类史料为常见之外,其所谓访谈当事人之后人的回忆,不免捕风捉影;对其它史料的解读,则不免望文生义,甚至掐头去尾,以史料为结论服务。
例如,据高先生说:作为刑部尚书郑敦谨的助手,刑部司官颜士璋曾对此案写过一部《南行日记》,记述了赴宁审案的全部过程。据他的曾孙颜牧皋说,日记中写道:“刺马案与湘军有关。”“刺马案背后有大人物主使。”但此日记已经失传,但在此前,关于日记的内容,颜曾给孙衣言透过口风。①
日记既已失传,如无旁证,口头的回忆岂能做史实证据。而此一材料,却被广泛引用。甚至有人还进一步说,颜士璋将这本日记,给了孙衣言。这就是大笑话了。孙衣言有《南行日记》传世,日记中所记,是此案之后的光绪年间的事,内中丝毫没有刺马案的只言片语。孙衣言全程参与此案的审讯,并且早在此案发生之初,就参与审案,只会比后来的颜士璋了解得多,不会比他了解得少,何须颜来透口风?即使颜士璋真的写过那么一本《南行日记》,也不会不知趣到将其交给一个比自己更熟悉案情的人。
高先生文中最重要、也是流传最广、几乎被所有后人引用的,是这一段:
郑敦谨的两个助手回京后悄然而失。6月,颜士璋被放到兰州,虽是给了一个没有实缺的知府,与充军流放所差无几。左宗棠深表同情,让其在军营帮忙,后力保补授巩昌府知府。不久回籍赋闲,76岁而终。伊勒通阿,8月19日“给全捧以养余年”也回老家去了。②
慈禧是否对郑敦谨的两个助手撒了怨气,纯属向壁虚构,置而不论。而这两个助手颜士璋、伊勒通阿的前途出处,却是史有明文,不容置疑的,完全不是高先生所说“悄然消失”。兹分述如下:

一、关于颜士璋
1、“六月,颜士璋被放到兰州,与充军流放所差无几”。
完全不确。
“六月”,是指同治十年六月。但颜士璋在回京覆命的这一年五月,奉职补授河间知府,七月到任,根本不是什么“被放到兰州”。河间属直隶,近在京幾之地。第二年,因丁忧去职。二年后的光绪元年十二月服满回京,转年正月就补授兰州府遗缺知府,四月份到任。此时距南京查案已过四年。这里必须说明的是:高先生说是“给了一个没有实缺的知府”,是完全不对的,光绪皇帝的上谕明明说“甘肃兰州知府遗缺著颜士璋补授”,③前任知府任期未满“出缺”——亡故后留下的空位,因此叫“遗缺”,“补授”指后任要任满前任未满的任期,这是个基本常识。因此,颜士璋获得的,明明是实任知府,怎么能说是“没有实缺的”呢?很显然是高先生没有明白“遗缺”和“补授”的含义。这里更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兰州是甘肃的省城,一般而言,省城所在地的知府,是个繁缺,即事务繁重,且须应付的大僚很多,不是一般人所能胜任的。但是如果能够应付得好,升迁也快。怎么能说是“与充军流放所差无几”呢?颜士璋之所以获得这个职位,是因为他有这个资格。早在他当刑部郎中时,因为办了几件漂亮差使,同治九年因京察一等,奖励则是“奉旨记名以道府用”,紧接着又被奖励“记名以繁缺知府用”,也就是说,颜士璋之就任兰州知府,是按他的资历安排的。这前后一贯的史料,证明颜士璋在刺马案结案后的几年中,完全是按正常程序转官,一点也没有所谓因慈禧迁怒而流放的迹象。不知高尚举氏所何言而云然?

2、左宗棠深表同情,让其在军营帮忙,后力保补授巩昌府知府。
完全不确。
所谓“左宗棠深表同情,让其在军营帮忙”云云,完全没有根据。以颜士璋的履历表看,他在兰州知府的任上,除日常工作外,唯一所做的一件事,就是“充甘肃乡试内监事官”。乡试就是考举人,照例在省城举行。兰州作为一省之首府,颜士璋作为首府最高长官,并且以进士之出身,是当然的乡试内监事官,无足为奇。在他的履历中,根本就没有提过在左宗棠军营帮忙的事。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时,西北军事方殷,如能为总督军务的左宗棠帐下效力,是件很光彩的事,对前程之发达,大有助益。这样一件大事,颜士璋不能不在向皇帝呈报的履历中叙及。之所以不叙及,当然是因为根本无其事。
至于说“补授巩昌府知府”,是因为左宗棠的“力保”,就更是完全不了解历史情况的说法了。地方官迁转,由总督或巡抚保荐,是个惯例。甘肃没有巡抚,例由总督保荐。总督保荐你,大多数情况下未必是重视你,不过循例而已。如果真是力保,当然或者是保你升转一级,或者从不太重要的职位保向更重要的职位。就颜士璋的情况看,同样是知府,作为省城的兰州知府自然比作为小地方的巩昌知府重要得多。如果左宗棠要力保他,至少也是要保荐他继续当一任兰府知府,而不是在他补缺任满后,把他轰出省城。这是个起码的逻辑。左宗棠之所以把他“力保”到巩昌府(今定西地区,著名的“三西”之一),根本原因,是颜士璋在首府这个位置没干好,左宗棠看不起他。这不是我的猜测,有事实根据。光绪四年,左宗棠上报朝廷为治下地方官所加的考语中,对颜士璋的评价是:“才具明晰,违心而懦”。④一般说,考语中既有表扬,又有批评,当然表扬只能看成是客气,而批评才是真意。“违心而懦”四字,自然不是好评语。而这一评价,是和颜士璋的个性一致的。翁同和和颜士璋是故人,他对颜的评价即是“厚重老练”,⑤是谨饬小心一路人物,当然不合张扬跋扈的左宗棠的口味。左宗棠对巩昌府任上的颜士璋的评语是“恪慎自持于职分,应为之事而无惧”⑥“自持职分”、“应为之事”,这也只能看成是中性评语,没有褒扬之意。总之,从左宗棠一面看,所谓“力保”颜士璋之说,既无其事,亦无其理。
不但如此,从左宗棠的文献看,勿宁说对颜士璋还是相当严厉的。他听说颜士璋到巩昌府上任,带了门丁放债,即写信给刘典,要其转告甘肃布政使等,让颜土璋赶走门丁,否则,他将“下札访拿”!⑦
从这些史料中,哪里看得出左宗棠对颜士璋“深表同情”?

3、不久回籍赋闲
完全不确。
所谓“不久”,当然是指同治十年六月后之不久。但多久算不久?一、两年,甚至三、五年都可以勉强算不久。十年、八年也能算不久吗?
事实上,从颜士璋的从官履历看,他到光绪九年才从甘肃任上回京,此时距刺马案发生,已经十多年了。他回京后,还拜访了时任光绪皇帝师傅的翁同和。同年三月十日,经钦派王大臣验放,随后覆奏皇帝,堪以回任,皇帝同意了。这一年他五十五岁。这是什么意思呢?按清朝的吏部(人事部)则例,颜士璋是以刑部郎中的本官,外放为知府的。任满以后,他又回到刑部的本任。而对于年过五十的官员,在外任职既久,不知是否因为年老体衰或其它原因,能否再胜任本职,因此要经过钦派的王、大臣当面验看,合格的,可以继续回本任任职。这就是说,颜士璋是通过了验看,并且得到皇帝批准,继续当刑部郎中去了。至于当到何年,我无进一步的直接史料,不敢妄断。不过,在刺马案发生后十年之久,他还任官,无论如何,不能说是“不久回籍赋闲”。
从上述史料我们可以推断出,刺马案审结后的十几年中,颜士璋基本上是按常规任官,虽然这么长时间没有升迁,转了一大圈还是继续当他的刑部郎中,只能说明他官运不济,或者是在左宗棠手下,没有讨得欢心,而绝无任何根据说,他是被慈禧迁怒流放,并且“不久回籍赋闲”。

二、关于伊勒通阿
高先生文中说:伊勒通阿,8月19日“给全俸以养余年”也回老家去了。
完全不确。
8月19日,当然是指同治十年(1872)的七月四日。但是,真实史实是,还在伊勒通阿仍随同郑敦谨在南京审案的1871年12月,上谕即任命他为山东衮州知府,转年即高先生所说的1872年三月到任。再过一年的同治十一年(1873)并因捐助,赏戴花翎。光绪三年,更赏给三品衔,(知府是四、五品衔)。在衮州知府任上的同治十二年(1874)十二月,他还为亚圣孟子的后人的夫人去世,与礼部尚书万青藜、山东兵备道潘骏文一起,写了碑文。⑧光绪八年回任,经王、大臣共同验看,仍回刑部注册。光绪十三年,任四川川东道。所谓川东,即是今重庆一带。⑨光绪十六年,因为他所经管的川东厘金收入下降,经清理,伊勒通阿等各任内浮支银共l9664.7两,被当时的四川总督刘秉障奏请撤任。⑩于此可见,在刺马案后近二十年,伊勒通阿一直任官,怎么能说是在当年就“给全俸以养余年”回老家吃老米去了呢?
我很诧异高先生何以如此信笔由缰,并信誓旦旦地甚至给出了“8月19日”这样具体的日子。经查才知,高先生张冠李戴了。所谓公元1872年8月19日,即同治十年七月四日,确实有一道关于伊勒通阿的上谕,全文是这样的:
又兵部题:正白旗委前锋参领伊勒通阿老病准休,可否赏给全俸。奉谕旨:伊勒通阿曾经出兵打仗,杀贼捉生受伤,著赏给全俸以养余年。[11]
看出毛病来了吧?这一年,我们文中的主人公伊勒通阿不过四十岁,怎么会是“老病”?“病”还有可能,“老”从何处说起?并且,这个“老病”的伊勒通阿,是因打仗受伤落下的毛病;而我们的主人公,在任外官前,一直在京当官,从未经过战阵,何来打仗受伤?仔细对比,原来这老病的伊勒通阿,是正白旗人;而我们的主人公伊勒通阿,是镶黄旗人。旗份根本不同,亦无转旗之说,当然这是两个人。
满族人姓与名都很少,因此同名的人很多。应当说,要区分是不容易的。但是,对于特定的人物,总有旗分、年龄、经历之不同,要认真区分并不难。况且在此一案中,我们的主人公伊勒通阿的经历是相当清楚的,怎么可能和正白旗老病的伊氏相混呢?我只能说,高尚举先生“翻案”之心太切,把浮光都当成救命稻草了。

从以上所举史料和分析可以看出,高尚举先生的上述一段话,基本是浮萍无根之谈,当然也就不足以作为湘军雇佣张汶祥刺杀马新贻的间接证据。我以为,刺马案另有隐情,大胆怀疑是完全合理的。但要证明这种怀疑的合理性,必须要拿出合理、有力、可靠的证据,不能为了怀疑,而用更不可靠的材料穿凿附会,那样做,不但不会厘清事实,相反,会在本来迷雾重重之下,又添一重混乱,所谓治丝益棼。正如清水洗炭,炭未洗净,水已搅混。

我这样说,是否夸大了危害性?或者,把一小事说严重了?不然,请看一看在高先生的大作出来以后,各家引用:
1、清朝的面孔
何文涛著
北京市:新世界出版社 , 2007.09
2、中国历史疑案之谜
金卯刀编著
北京市:中国长安出版社 , 2008
3、清末四大奇案揭秘
河边编著
武汉市:湖北人民出版社 , 2008
4、明清惊天大案
杨忠编著
北京市:金城出版社 , 2008.04
大衙门
5、赵晓耕著
北京市:法律出版社 , 2007.07

不多举了,在这些书里,关于颜士璋和伊勒通阿的一段,几乎全是照抄。这些作者的优点是,抄得很认真、很准确;缺点是完全不动脑子,拿来就用。更主要的,通过这些书的流传,把错误的东西越布越广,以致把真正的史实淹没得一无踪影。普通读者,当然没有义务、也无兴趣去查史实、清是非,这就让很多错误延续下去。
举一例而窥全豹吧。

①②《刺马案探隐》高尚举,第139页。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年
③《《光绪朝朱批奏折 第二辑》 第4页 颜士璋谢恩折
④《光绪朝朱批奏折 第三七辑》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第221页
⑤《翁同和日记》第4册第1732页
⑥《光绪朝朱批奏折 第三七辑》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第512页
⑦《左宗棠全集.书牍》卷18,第2页。
⑧《孟子林庙历代石刻集》 刘培桂编著 第440页
⑨《重庆市志 第13卷 人大志,政府志 政协志,人事志,劳动志,民政志》 重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 第211页 清末川东道道员名录
⑩《四川省志·财政志》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纂 第421页;又《清实录卷之二百九十五》:癸未……又谕:四川川东道伊勒通阿,永宁道黄云鹄,著刘秉璋悉心察看,如竟不能胜任,即行据实参奏,毋稍迁就。将此谕令知之。
《同治朝起居注册》 第19881页,民国七十二年,台北市,联合报文化基金会国学文献馆印,影印本。
另:凡文中未注明的关于颜、伊的履历,均见《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 第04册》第226页、第111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10 影印本

zs2k 发表于 2010-10-22 17:39:29

关于“揭秘”的揭秘,抽丝剥茧,层层递进,痛快。

丁典 发表于 2010-10-26 14:29:54

认真看了,好文。前阵子《文化中国》请了个南京博物馆还是哪个博物馆的老师说淮军将领、江南提督李世忠为张文祥树碑,并大书“义友张汶祥之墓”,此碑至今仍有残存,不知确有此事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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