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能否对议案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表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宪政体制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并受它监督,并且其它国家机关要向它报告工作。人大监督是具有强制性并具有最高效力的监督,也是一种全面地、广泛地监督,当然也应当包括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具体体现。所以说人大对议案、建立办理情况进行表决是有法理基础的。《代表法》第九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大代表有权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议案和建议,有关机关必须研究处理并答复。办理情况如何也应该由代表进行评价代表对其办理绩效进行表决,既是对政府工作的评价,也是履行代表职务的最直接体现。
为了让监督变得更加有效,必须让监督长出牙齿。如果代表仅仅提出议案、建议,而不对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往往不能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使议案建议得不到真正的解决,造成‘年年提,年年不能解决’的怪相,不仅挫伤了代表们的履职积极性,而且严重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导致监督软弱无力而徒具形式。由人大代表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表决,对有关部门办理议案、建议情况建立一种“问责”制度,不仅是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肯定与否,也是对有关部门工作作风和态度的一种评价和检验。这种评价和检验,会大大增强承办单位对人大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意识,有利于务实之风的形成,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监督权威和实效,使监督更加有力。 聋子的耳朵,人大代表只是一个摆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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