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的几个疑问
有几个民诉法应用过程中的疑问,希望帮忙解惑:1、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如甲住A城市,乙住B城市。甲起诉乙,甲去b城市开庭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是否应当由乙来负担。法理基础是什么,现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法律规定法院的决定不可以上诉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如诉讼费用同样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为什么要用决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如何承担而不是判决。法理依据是什么。
感觉现行的民诉法教材都比较抽象空洞,有什么好的民事诉讼法书籍推荐下,呵呵。
恳请大家指教。
不懂 一、原則上是敗訴一方負擔,其他就是比例原則啦。訴訟期間所生的費用,應與訴訟內容無關,故自己負擔!
二、不得上訴之訊息請參考如下:
上訴對象
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上訴: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者,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
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表明上訴理由(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不命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
以上是按台灣民訴規定,與內地恐有出入,請謹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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